null晚清法制改革晚清法制改革null课时:5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晚清法制改革的背景;掌握晚清法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重点:晚清法制改革背景;刑律的修订
难点:司法改革与程序法的制订
司考考点:历年司考均有涉及,覆盖面广,考察全面一、晚清法制改革的背景 一、晚清法制改革的背景 (一)晚清社会转型与传统法制的危机
庚子国难与日俄战争庚子国难与日俄战争null革命革命(二)西方法文化的启蒙(二)西方法文化的启蒙(三)领事裁判权与晚清法制改革(三)领事裁判权与晚清法制改革1.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之确立
2.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之扩张——会审公廨的形成与发展
3.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的后果
4.领事裁判权对晚清法制改革的推动nullnullnullnullnull二、晚清法制改革的启动 二、晚清法制改革的启动 (一)从洋务运动到预备立宪
(二)晚清法制改革主要机构
1.修订法律馆
2.宪政编查馆
(三)晚清法制改革指导思想——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沈家本与伍廷芳沈家本与伍廷芳nullnull三、预备立宪的宣布与宪法性文件的制订 三、预备立宪的宣布与宪法性文件的制订 (一)仿行宪政上谕的发布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以预备立宪基础。” null(二)《钦定宪法大纲》 (二)《钦定宪法大纲》 1.颁布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7年8月27日),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2.内容
3.意义 (三)《资政院院章》和《谘议局章程》(三)《资政院院章》和《谘议局章程》1.《资政院院章》
(1)制订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三日(1907年9月20日),清廷发布上谕:“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中国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
宣统元年七月初八日(公元1909年8月23日),清政府颁布《资政院院章》,同年九月一日施行。
(2)内容
(3)资政院的召开 2.《谘议局章程》 2.《谘议局章程》 (1)制订
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十三日(1907年9月19日),清廷发布上谕,要求各省速设谘议局。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1908年7月22日),光绪帝批准颁行“各省谘议局并议员选举章程。”
(2)内容
(3)谘议局的召开
(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制订
1911年10月10日(宣统三年八月十九日),武昌起义爆发,全国响应。在内外压力下,清廷令资政院迅速草拟宪法,仅用三天时间便制订和通过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
2.内容
与《钦定宪法大纲》比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在内容上有较大发展:一是限制皇权,提高国会的地位,加强国会的权力和监督作用;二是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内阁总理权力。 四、民律的修订 四、民律的修订 (一)修订过程
(二)修订宗旨
1.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2.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3.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
4.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 null(三)基本内容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五编:总则(1-323条)、债权(324-977条)、物权(978-1316条)、亲属(1317-1458条)、继承(1459-1569条),三十六章,一千五百六十九条。
(四)意义 五、刑律的修订 五、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正月二十九日,沈家本等奏上《拟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并拟定了“删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删并例文”四项修律原则。
宣统二年(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颁行,正文共三十门三十六卷,律文 三百八十九条,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条。卷首内容为奏疏、律目、服制图及服制;后附《禁烟条例》十二条、《秋审条例》一百六十五条。 (二)《钦定大清刑律》 (二)《钦定大清刑律》 1.修订过程
清廷在修订《大清现行刑律》同时,也开始制定新刑律。光绪三十二年,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帮同考订。
经反复修改,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年1月25日)新刑律修竣,定名《钦定大清刑律》,奉谕颁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施行。 null2.基本内容
《钦定大清刑律》模范近代西方国家刑事立法,在体例上分总则、分则两编,共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另附《暂行章程》五条);在内容上确立刑法三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
(1)更定刑名
(2)酌减死罪
(3)死刑惟一
(4)删除比附
(5)惩治教育 nullnullnullnullnull3.礼法之争
(1)涵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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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2)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具体焦点
其一,“无夫奸”问题。
其二,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null(3)法理派与礼教派的理论阐述
杨度《论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之区别》
劳乃宣《三种生计产生三种法律说》
(4)评价
礼法之争,是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时期发生的论争,论争的实质在于确立新的法律体系时如何对待固有的法律文化。 六、司法改革与程序法的制定 六、司法改革与程序法的制定 (一)司法体制改革与《法院编制法》的制订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906年9月1日),清廷下诏宣布预备立宪并决定根据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改革官制。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1906年11月6日)颁布上谕:“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同年十月清廷公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初步确立四级三审制、民刑分理的体制和司法权独立的原则。 null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日(1907年9月9日)沈家本奏上《法院编制法草案(审判厅检察厅构成法草案)》。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910年2月7日)清廷颁行《法院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是清末颁行的一部较为全面、系统的法院组织法。《法院编制法》以日本《裁判所构成法》为蓝本,共十六章,共一百六十四条,确立了四级三审制,引进了近代西方的司法原则和司法制度,如审判独立、公开审判、民刑分立等。
《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应附设检察厅,检察厅独立行使职权。(二)诉讼程序法的制订与近代诉讼审判制度的构建 (二)诉讼程序法的制订与近代诉讼审判制度的构建 1.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2.《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修订法律馆着手起草刑事诉讼法草案。在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的协助下,经过三年的时间,《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完成。
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910年12月3日)沈家本、俞廉三奏上《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共六编、十五章、五百一十四条,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草案。 null3.《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在起草《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同时,修订法律馆还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起草《大清民事诉讼法律草案》。
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1910年12月6日),沈家本、俞廉三奏上《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共分四编,二十二章,八百条,是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草案。 司考真题司考真题(2011)19.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
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
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
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 司考真题司考真题(2011)57.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