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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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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null第三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第三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一、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二、诉讼时效 三、期限一、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概述1、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概念: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一、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概述1、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 (1) 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如占有某物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 (2) 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

第三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
null第三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第三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一、诉讼时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概述 二、诉讼时效 三、期限一、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概述1、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概念: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一、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概述1、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 (1) 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如占有某物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 (2) 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2、时效的种类2、时效的种类 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诉讼时效是在法定期限,权利人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就丧失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null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导致权利的消灭,属于法律事实的事件; (2)具有强制性,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仅适用于请求权。null三、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1、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存在;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即债权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实现; (2)实体权利不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对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后不得请求返还; (3)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 (5)价值定位不同。诉讼时效旨在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肯定;除斥期间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 (6)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被侵害或权利可行使时起算;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五、诉讼时效的分类五、诉讼时效的分类 按其选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的分类: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2)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3)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null【考题·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2008年试题)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从1988年2月8日起),人民法院不予保护。null【例题·单选题】2010年1月1日,甲公司聘用张某担任某种特定电脑程序的设计员,聘用期限为1年,同时约定:聘用期限内,张某不得为其他公司设计同类电脑程序。2010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张某违反约定,在2010年2月1日为乙公司设计了同类电脑程序。对张某违约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期是( )。   A.2010年1月1日   B.2010年2月1日   C.2010年3月1日   D.2011年3有1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规定,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null诉讼时效: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诉讼时效自你第一次主张债权被据开始算起,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借款日起20年。超过20年当然也可以主张,但是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最长保护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没有实际意义。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是一个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null诉讼时效: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3、在承诺期限到之日起两年内,你可以通过再次主张债权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同样的,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4、至于借款利率,只要在国家限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之间选择,法律就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 法律不保护,但是债务人愿意履行,法院不强制干预《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 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二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二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 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null 二、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null 三、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null 四、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nullnull【考题·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2002年试题)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题中,乙出差遇险虽属不可抗力,但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仍为1年。 null【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不正确的是( )。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第三节 期限第三节 期限1、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期间,是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2、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2、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期限的计算有期日的计算和期间的计算。 期日的计算比较简单,一般以法定期日、指定期日、约定期日为准。 2、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2、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期间的计算比较复杂,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的,其期间“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即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的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2、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2、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都包括本数; 而“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null期限与诉讼时效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   1.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00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期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3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2004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   (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2)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   (4)若2000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03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null答: (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2000年10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03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3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 (2)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本题中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综合上述,李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因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  (4)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此时李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债权人李某可以随时请求清偿。 null作业2 【 案情介绍】 村民甲、乙二人一向不睦。2005年3月7日,二人因为琐事发生扭打,乙被打成轻伤花去医药费一千余元。几天后乙去找甲索要医药费,遭到甲的拒绝,甲兄弟众多,乙因惧怕就未再坚持。不料此后甲经常找碴欺负乙,2005年12月30日,两人再次产生扭打,致使乙右腿骨折,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并卧床3 个多月,造成误工损失两千多元。2006年4月3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要求赔偿前次轻伤所花医药费1227元。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作业2答案作业2答案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乙2005年12月30日骨折,2006年4月3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就2005年3月7日的轻伤损失,虽然几天后其曾经向甲请求过,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至2006年4月3日,该赔偿请求权明显已经超出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受理,但因“甲兄弟众多,乙因为惧怕就未再坚持”不属于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法院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教学案例1教学案例1【 案情介绍】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 年12 月4 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 个月后向甲付款。l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 年8 月4 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 年9 月4 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 年2 月3 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 问题】 1 .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2 .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教学案例2教学案例2【 案情介绍】 张甲和张乙系同胞兄弟,张甲于1986 年到外地工作,其父母与张乙一起生活。1993 年、l994 年张甲的父母相继去世。父母去世后,张乙将父母的10 万元存款独自占有。l997 年7 月,张甲知道其父母有10万元存款后,向其弟张乙提出这笔遗产由兄、弟两人继承的要求,但其弟张乙不同意。后张甲又多次向张乙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均因张乙不同意而未达成协议。2000年4 月,张甲再次向张乙提出合情合理解决其父母遗产的要求。但张乙置之不理,张甲无奈,于2001 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张乙以张甲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答辩。 【 问题】 张甲请求继承遗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教学案例3教学案例3【 案情介绍】 1990年3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李金发从广州市天河区某村某号某楼直接倾倒建筑垃圾,其中的砖块砸在路经该地的5岁原告李涣雄的头部。李金发与原告之父李锦成随即送李涣雄去广州东山区人民医院治疗。同月13日,东山区人民医院采用X光检查诊断,李涣雄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内陷0.3厘米,长约4厘米。治疗半月后李涣雄基本恢复正常;李金发为此支付医药费等费用约1万余元。1992年1月初,李涣雄出现一次突然性昏倒,约2分钟后自行苏醒,并间有头痛、头晕等症状;此后阵发性昏迷时有发生。(下页)null(续上页)1993年3月24日,中山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对李涣雄的前述头颅凹陷性骨折作CT检查后,会诊认为属“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 1993年5月,李涣雄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被李金发倾倒的砖头砸伤后,因未全部痊愈而常头痛、昏倒,要求李金发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 护理 卵巢癌的护理查房优质护理服务内容doc优质护理服务内容肺癌的护理常规消毒供应室优质护理 费20万元。李金发辩称:事发时即与李涣雄之父一同送李涣雄到医院治疗,不久便痊愈,所用的医疗费其已支付,营养费也已赔偿,此事早已圆满解决,李涣雄的监护人也一直未提出异议。现时过3年后原告又向其主张赔偿,显属无理,且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的人身伤害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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