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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宪法学教案null宪法学导论宪法学导论讲 授:YANGWUSONG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引论 ——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引论 ——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一)国家与法 1、以一定的限定性的地域(领土)为基础,确定性地居于该地域的人们,在具有强制力的统治权之下,最终在法上被组织而成的社会,称为国家。为此,领土、人与权力被称为国家的三要素。 2、赋予国家这一通知团体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就是通常称之为宪法的法。null(二)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 一则寓言: 上帝把两群羊放在草原上,一群在南,一群在北。上帝还给 羊群找了两种天敌,...

本科宪法学教案
null宪法学导论宪法学导论讲 授:YANGWUSONG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引论 ——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引论 ——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一)国家与法 1、以一定的限定性的地域(领土)为基础,确定性地居于该地域的人们,在具有强制力的统治权之下,最终在法上被组织而成的社会,称为国家。为此,领土、人与权力被称为国家的三要素。 2、赋予国家这一通知团体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就是通常称之为宪法的法。null(二)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 一则寓言: 上帝把两群羊放在草原上,一群在南,一群在北。上帝还给 羊群找了两种天敌,一种是狮子,一种是狼。上帝对羊群 说:“如果你们要狼,就给一只,任它随意咬你们。如果你们 要狮子,就给两头,你们可以在两头狮子中任选一头,还可 以随时更换。” 这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问题就是:如果你也在羊群中,你是选 狼还是选狮子? null记住你的选择,接着往下看。 南边那群羊想,狮子比狼凶猛得多,还是要狼吧。于是,它们就要了一只 狼。北边那群羊想,狮子虽然比狼凶猛得多,但我们有选择权,还是要狮子 吧。于是,它们就要了两头狮子。 那只狼进了南边的羊群后,就开始吃羊。狼身体小,食量也小,一只羊 够它吃几天了。这样羊群几天才被追杀一次。北边那群羊挑选了一头狮子, 另一头则留在上帝那里。这头狮子进入羊群后,也开始吃羊。狮子不但比狼 凶猛,而且食量惊人,每天都要吃一只羊。这样羊群就天天都要被追杀,惊 恐万状。羊群赶紧请上帝换一头狮子。不料,上帝保管的那头狮子一直没有 吃东西,正饥饿难耐,它扑进羊群,比前面那头狮子咬得更疯狂。羊群一天 到晚只是逃命,连草都快吃不成了。 南边的羊群庆幸自己选对了天敌,又嘲笑北边的羊群没有眼光。北边的 羊群非常后悔,向上帝大倒苦水,要求更换天敌,改要一只狼。上帝说:“天 敌一旦确定,就不能更改,必须世代相随,你们唯一的权利是在两头狮子中选 择。”北边的羊群只好把两头狮子不断更换。可两头狮子同样凶残,换哪一头 都比南边的羊群悲惨得多,它们索性不换了,让一头狮子吃得膘肥体壮,另一 头狮子则饿得精瘦。眼看那头瘦狮子快要饿死了,羊群才请上帝换一头。null这头瘦狮子经过长时间的饥饿后,慢慢悟出了一个道理:自己虽然凶猛异 常,一百只羊都不是对手,可是自己的命运是操纵在羊群手里的。羊群随 时可以把自己送回上帝那里,让自己饱受饥饿的煎熬,甚至有可能饿死。 想通这个道理后,瘦狮子就对羊群特别客气,只吃死羊和病羊,凡是健康的 羊它都不吃了。羊群喜出望外,有几只小羊提议干脆固定要瘦狮子,不要 那头肥狮子了。一只老公羊提醒说:“瘦狮子是怕我们送它回上帝那里挨 饿,才对我们这么好。万一肥狮子饿死了,我们没有了选择的余地,瘦狮子 很快就会恢复凶残的本性。”羊群觉得老羊说得有理,为了不让另一头狮 子饿死,它们赶紧把它换回来。   原先膘肥体壮的那头狮子,已经饿得只剩下皮包骨头了,并且也懂得 了自己的命运是操纵在羊群手里的道理。为了能在草原上待久一点,它竟 百般讨好起羊群来。而那头被送交给上帝的狮子,则难过得流下了眼泪。   北边的羊群在经历了重重磨难后,终于过上了自由自在的生活。南边的 那群羊的处境却越来越悲惨了,那只狼因为没有竞争对手,羊群又无法更换它, 它就胡作非为,每天都要咬死几十只羊,这只狼早已不吃羊肉了,它只喝羊心 里的血。它还不准羊叫,哪只叫就立刻咬死哪只。南边的羊群只能在心中哀 叹:“早知道这样,还不如要两头狮子。”null案例二: 案情简介: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案情发展:案情发展:该案一审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判决:被告侵犯齐玉玲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认定齐玉玲放弃接受委培教育。 二审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判决,依照宪法、教育法、民法通则、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诉上要求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权利的责任,应予支持。 在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就有关事项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如下: 你 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玲依据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null案例三: nullnull留给我们的思考: (1)在强大的政府面前,我们如何维护做人的基本尊严,和保障我们的基本权利? (2)人在多大的程度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3)我们还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或者自由? null(三)为什么要学宪法? 1、提供观察社会、看待问题的理性视角 2、成为现代人、做合格及公民的必备素质 蔡定剑:《宪法就是拿来用的》,《南方周末》2008-9-3蔡定剑:《宪法就是拿来用的》,《南方周末》2008-9-3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齐玉玲的法释〔2001〕25号批复中,作出法院可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的解释。 宪法是最后的法律手段 一是宪法为立法和行政提供依据,从而控制立法和行政。 二是宪法凝聚了一个社会的最高价值,当公民在具体法律 中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用宪法价值来解决,宪法又是解决“权利”冲突的根本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 三是弥补法律和法制之不足。 宪法属于国民生活的问题宪法属于国民生活的问题1、宪法作为一种规则,来规范政治和社会的基本形态。 宪法通过规范其政治、社会的基本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国民的生活。例如,在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上,人权和民主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在与社会形态的关系上,所有制、以及劳资关系和劳动条件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等,都会对国民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 (日本宪法学家:杉原泰雄, 《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第3-4页)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政治蓝图,它引导并规范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平、民主、健康地发展。 (1)宪法学者的难题: 一个国家该怎样才能摆脱注定只能通过暴力才能改变政府的传统?(《宪法的历史》) (2)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竞选 “中华民族第一次实现了政权的和平轮替” (3)2008年,美国第44届总统大选,第一位非洲裔当选;nullnullnull2、宪法是一个政府、国家领导人以及政府组成人员的行为规范 贝拉克·奥巴马通过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宣誓就任第44届美国总统。null“我谨庄严宣誓,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词 “我谨庄严宣誓,我决心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防止被国内外一切敌人侵犯。我将忠于宪法,恪守不渝。我自愿承担这项义务,毫无保留之意,也决无推诿之心。我必忠勤尽责,为执行我即将承担的职务鞠躬尽瘁。愿上帝助我。” ——当选副总统和其他联邦官员就职宣誓誓词 null最感人的败选感言: ☆美国前副总统、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 戈尔 “我不服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是我坚决捍卫美国宪法......很遗憾, 我没有获得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机会,但是我父亲告诉我,不管输得多么 不服,失败和胜利一样,都能改造灵魂,让我们散发光芒。”(2000) ☆美国联邦参议员、总统候选人 麦凯恩 不久之前,我非常荣幸地打电话给奥巴马参议员,向他祝贺胜利。祝 贺他当选为这个我们都热爱的国家的新一任总统。奥巴马参议员与我曾 就许多分歧进行过争论,但他最终获胜了。毫无疑问许多分歧仍然继续 存在。无论我们存在何种分歧,我们都是美国人。今夜大家感到失望非 常正常。但明天,我们应该摆脱这种情绪,共同努力使我们的国家继续 前行。我们努力了,我们尽了我们最大的努力,尽管没有达成目标,但 这一失败是我的,而不是你们的。对于有幸获得你们的支持,以及你们 为我所做的一切,我表示最深挚的感谢。 null3、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 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 ——列宁 null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 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 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 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 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 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 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null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法国(1789年8月)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 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的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 以 决定 郑伟家庭教育讲座全集个人独资股东决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关于注销分公司决定 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 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 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 政权的决定因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 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 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经常针对着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 护。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1、区分不同科学的基本依据——研究对象。 2、宪法学的含义: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3、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宪法现象、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一)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 1、萌芽时期。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思想家就开始对有关政体、法治、基本法和国家主权等问题进行思考和论述。 2、创立时期。从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除了对萌芽时期的问题进行讨论外还对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分权和政治法等问题进行研究。 3、发展时期。20世纪。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二)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1、萌芽时期。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开始引进西方宪法学的研究成果。 2、形成时期。从1911年到1930年有学者开始编写宪法学教材。 3、发展时期。从1930年到1949年开始宪法学专题的研究。 4、新中国宪法学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一)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 1、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 2、宪法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 3、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4、宪法学的涉及面很广。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主要包括宪法学原理、中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宪法思想史、宪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史、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政治学、宪法解释学等。四、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四、学习宪法学的意义一、政治意义:有助于对社会主义制度 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优越性的认识。 二、法律意义:有助于树立法治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理论意义:宪法学不仅是专业课,而且也具有理论课的性质,宪法学涉及国家生活中许多重大问题,这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同时对学习其它法律专业课有帮助意义。 四、实践意义:宪法学研究的内容对实践有许多指导意义。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节 宪法释义 一、 “宪法”词义的演变 古代中国曾有“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出现,其含义主要有三。 1、指一般的法律、制度。例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例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例如,《唐韵·集韵·韵令》中的“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一、 “宪法”词义的演变 古代西方“宪法”一词(英文为 constitution )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主要有三方面含义。 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 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如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多处使用“宪令”一词。 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的英国《克拉伦敦宪法》和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一、 “宪法”词义的演变 古代中国与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相同之处是: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不同之处是: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都没有此意。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宪法的特征就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普通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宪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初期,脱胎于普通法律。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两者都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都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两者的内容都取决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null宪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公民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即宪法是国家和公民的总章程。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仅限于成文宪法国家)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法律、法规不得违宪)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各种组织、公民的行为不得违宪)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仅限于成文宪法国家)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制宪机关的特殊性)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制宪程序的严格性)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通过普通法律则只需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二、宪法的特征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如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8年的《权利法案》,法国1791宪法(把《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苏俄的1918年宪法(把《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 3、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基本内容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且后者居于支配地位。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二、宪法的特征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同时宪法的根本地位决定了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正如毛泽东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节 宪法释义 三、宪法的定义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1 .  宪法内容不同于其他法律。 2.    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1)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就不能制定法律。 (2) 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生效。 (3)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评论:目前我国的宪法概念尚不足以说明我国的宪法现象以及宪政实践,注意(反对)意志论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三、宪法的定义 “宪法的目的在于构建国家权力”。 ——[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 比较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 构建权力:来自政府的构建或者来自人民的构建 “宪法被用来描述国家的整个政府体制,即确立和规范或治理 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第1页) ——[英]K.C.惠尔著,翟小波译:《现代宪法》,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三、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规定政府性质、职能及其限制的根本性法律或原则”;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是“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法,用以确立其政府的特性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所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及其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来保障政府不得侵犯个人权利。因此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机制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1)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行使。 (2)宪法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事实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离不开民主,民主也离不开宪法。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3、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二、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依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划分) (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显著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美国、法国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我国也是成文宪法国家。 (2)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其显著特征在于,各种法律文件虽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它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依据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划分) (1)刚性宪法在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上不同于一般法律:一是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特别成立的机关;二是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法律的制定或修改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如美国、法国),但也有柔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在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上与一般法律相同。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是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是相同的。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都是柔性宪法国家,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1)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它奉行主权在君的原则。 (2)民定宪法是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它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3)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它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宪法分类比较宪法分类比较三、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宪法分类三、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宪法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书面宪法与现实宪法 列宁: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四、其他的宪法分类评介四、其他的宪法分类评介1、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 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革命导师毛泽东指出: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搞起来的。 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曾说:一部宪法既不是靠个人机敏也不是靠个人的聪明来完成的,人的机敏和聪明只是宪法的助产士,——宪法是由全能的历史完成的。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英国宪法 英国号称“宪政母国”。英国资产阶级的妥协性和革命的不彻底 性,使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国家,同时在形式上英国宪法也成为不成文宪法。所谓英国宪法,实际上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的构成。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null组成: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组成。 特点: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典型不成文宪法国家;典型柔性宪法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 (1)《自由大宪章》(1215年):英国封建主在与国王的矛盾冲突中,迫使国王签订的一个法律文件,它对国王的权力作了某些方面的限制。它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2)《人身保护法》(1679年):主要是为了限制王权和司法机关的专横,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审判制度。 (3)《权利法案》(1689年):主要是把国王在立法、司法、征税、军事等方面的权力,统统置于国会的权力之下,从而肯定了“议会权力至上”的原则。 (4)《王位继承法》(1701年):把王权置于法律之下,实际上是把国王置于国会之下。 (5)英国后来不断完善宪政制度,其间著名的宪法性法律有:1832年的《改革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72年的《共同体法》。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二)美国宪法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null特点: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三权分立和联邦制的原则;实行总统制。 (1)《独立宣言》(1776年):在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2)《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确立了三权分立和联邦制的原则,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自1789年生效以来,至今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该宪法主要体现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和有限政府原则;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体现得最为具体、科学和富有特点。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三)法国宪法 法国是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人权宣言》)颁布,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特点:数量较多(至今有14部);内容变化大(各种政体的宪法都有);成文宪法传统(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实行半总统制。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四)宪法产生的条件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null洛克——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代表作:《政府论》。名言: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突出的理论贡献:“分权”理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 卢梭——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代表作:《社会契约论》。名言: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员而是法律。突出的理论贡献: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原则。 孟德斯鸠——法国启蒙运动的另一位杰出的思想家,十八世纪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主要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代表作:《波斯人信札》、《论法的精神》。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突出的理论贡献:三权分立理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思考题:在我国实施宪政的条件哪些方面已具备?哪些方面还需加强和完善?二、现代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趋势二、现代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趋势(一)现代宪法的产生 1918年《苏俄宪法》颁布,标志着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它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二、现代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趋势二、现代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趋势(二)宪法的发展趋势 (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了社会权、经济和文化权利领域。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人民积极地要求政府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 (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一些国际区域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一、晚清至国民党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 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命根据地主要宪法性文件 一览表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命根据地主要宪法性文件 一览表第三节 我国宪法的历史沿革、内容特点和四次修改 第三节 我国宪法的历史沿革、内容特点和四次修改 (一)历史沿革 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制宪权的第一次行使。 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和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都很不完善。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1949年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二)内容特点(二)内容特点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及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四章组成,共138条。 (1)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 (2)明确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是经济建设。 (3)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国家机构的设置。 (4)规定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内容的文化制度。 (5)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6)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7)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三)中国现行宪法修正情况一览表(三)中国现行宪法修正情况一览表(三)中国现行宪法修正情况一览表(三)中国现行宪法修正情况一览表(三)中国现行宪法修正情况一览表(三)中国现行宪法修正情况一览表(三)中国现行宪法修正情况一览表(三)中国现行宪法修正情况一览表(四)04年修宪特点(四)04年修宪特点 2004年的修宪过程和修宪内容体现了务实性、人性化和国际化的特点,使我国宪法向着更加民主、人权、理性的方向发展 这次修宪体现的基本精神有: (1)对宪法“序言”的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2)对“经济制度”的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 (3)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 (4)对“国家机构”的修改,体现了服务于实践的精神。 (五)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五)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1、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行政指导在政府对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将显得日益重要。 2、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4、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 5、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第一节 宪法的制定权 一、宪法制定权的概念 (1)宪法制定权(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其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事实的力量,也包括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 (2)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3)其提出是法国著名学者——西哀耶斯。 二、宪法制定权的性质与基本特征二、宪法制定权的性质与基本特征(一)制宪权的性质 制宪权是一个国家统治的最高统治权,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 (二)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1、制宪权的正当性。 2、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3、制宪权的统一性。 4、制宪权的自律性。三、宪法制定权的界限三、宪法制定权的界限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制约。 3、受自然法的制约。 4、受国际法的制约。第二节 宪法制定机关第二节 宪法制定机关一、制宪权主体 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国民是制宪权主体。 二、制宪机构 制宪机构可以有各种形式。 (1)不同于一般国会或民意机关,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 (2)与宪法起草机构是不同的。 我国的制宪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宪法制定程序第三节 宪法制定程序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 (1)设立制宪机构:为了制定宪法,首先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宪机构的代表通常具有广泛性,代表各方面的利益。制宪机构的产生是否民主,以及制宪机构成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制宪的社会效果。 (2)起草宪法草案:制宪机构产生后便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草案内容的合理性。null (3)通过宪法草案:现代各国的宪法草案多由议会、代表机关决议通过。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有的国家通过宪法时,还需要全民公决、国民投票等形式。 (4)公布:宪法草案经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 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民(制宪权主体)——设立制宪机构——起草通过宪法草案——公布宪法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普遍性 2、特殊性 3、最高性 4、抽象性 null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四: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 4、法治原则。 其构成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 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null 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是: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人民主权与主权在君是对立的,它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 null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赋权利不可转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 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人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行之”。 null2、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马克思: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到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朝鲜宪法规定“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权力属于工人、农民、士兵和劳动知识分子”。实质上即主权在民。 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 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人权(humen rights ; rights of man)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 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就人权最原始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人权口号是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我还是应然权利! 唉……我已是实然权利!嘻……二、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二、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null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 1791年美国宪法的10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是最早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的资产阶级宪法,之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null2、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如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朝鲜宪法第五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四节 法治原则 第四节 法治原则一、法治原则的涵义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Rule of Law),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潘恩: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 总之,“法治”是要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即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是法治的根本。 二、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二、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 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在内容上体现为: 第一,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国家机关职权依法授予、依法行使。 第五,司法独立。 在形式上体现为: 一是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 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制宪会议庄严宣布:葡萄牙人民决心保卫国家独立,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确立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则,确保法治在民主国家中的最高地位。” 二是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如法国1958年宪法第1条规定:“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共和国的原则是: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 null2、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第五条还专门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第五节 权力制约原则 第五节 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原则的涵义 孟德斯鸠: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汉密尔顿: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杰弗逊:世界上每一个政府都带有人类弱点的某种痕迹,带有腐化堕落的某种胚芽,运用狡智便能发现,居心叵测便去发掘、培植和助长。任何政府如果单纯托付给人民的统治者,就一定蜕化,所以只有人民本身才是政府的惟一可靠的保护人。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答疑】 【答疑】 1、宪法的本质: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即阶级意志性论,而非神意志论、全民意志论。第42——45页 2、寡头政体:指少数人掌握政权的一种统治形式。2-4见第5-6页 3、僭(jian)主政体:指用武力夺取政权而建立的个人统治。 4、暴民政体:指民主政体(平民政体)的变态政体。不根据法律的政体叫做变态政体。因为平民政体崇尚自由,群众不容易接受法律的约束(柏拉图把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2—-4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谷春德等编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2月第一版。 5、马克思:“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是指资产阶级要与封建阶级平等地剥削劳动人民。第99页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也称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实行分权原则,关键在于制衡,权力之间无制衡,即使分权也可能会导致极权(实际就是横向分权)。 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三种基本形式: null 第一,美国式。总统制(presidential system)。其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对议会负责。 第二,英国式。议会制(parliamentary system)也称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其特点是由议会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织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的政治制度。 第三,法国式。半总统半议会制。其特点是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把权力重心由立法转移到行政。 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监督原则 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监督原则 监督原则是巴黎公社首创。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公社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 恩格斯指出:公社一开始就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 null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主要从两方面规定监督原则。 第一,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进行规定。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如我国宪法第77条和第41条的规定。 第二,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进行规定。如我国宪法第3条和第135条的规定。 小结小结 第三章主要讲述了什么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有四: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它们的具体内容及其关系如何。其构成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思考题:什么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宪法中是如何具体体现的。 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第一节 宪法形式 一、宪法形式的概念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和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等;而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null二、宪法的渊源形式 宪法的渊源形式主要包括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等等 三、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主要包括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等。 第二节 宪法结构 第二节 宪法结构 一、宪法结构概述 简单地说,宪法结构是指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1、宪法体系 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构筑宪法体系的要素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 null2、宪法典的形式结构 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 宪法典的体例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文字符号一般有篇、章、节、条、款、项、目等。 宪法典的格式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布局。具体是指由名称、目录、序言、正文(总则、分则、附则)、附件以及制定机构、制定时间和公布令等所组成的形式结构。 二、宪法的序言二、宪法的序言1、宪法序言的分类 在宪法条款的正文之前,有一段叙述性文字,它以庄严的词语宣告该宪法制定的由来、目的和宗旨以及其他,这就是宪法的序言。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有序言的约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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