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举报
开通vip

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案例 08/2011案例 12/2011 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 认定 【裁判要旨】 商业合作中,一方代为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 违背协议约定用于其它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 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07)乌中刑初字第 09号 二审:(2008)新刑二终字第 7号 再审:(2010)刑提字第 1号 【案情】 2002年11月至2005年间, 再审 被告人栾秋辉作为上海森晟世洋企 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世洋公 司)的法...

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案例 08/2011案例 12/2011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 认定 【裁判要旨】 商业合作中,一方代为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 违背协议约定用于其它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 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07)乌中刑初字第 09号 二审:(2008)新刑二终字第 7号 再审:(2010)刑提字第 1号 【案情】 2002年11月至2005年间, 再审 被告人栾秋辉作为上海森晟世洋企 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世洋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公司与新 疆北疆铁路实业开发总公司 (以下 简称北铁公司) 分年度签订了销售 电解铜贸易 合作协议书 关于合作协议书范本加入合伙人合作协议书关于项目合作协议书关于项目合作协议书关于项目合作协议书 。 协议约定 世洋公司代理北铁公司进口电解 铜,世洋公司负责订货和销售,北铁 公司负责开立与合同匹配的远期信 用证并收取固定利润。 栾秋辉自 2003年开始, 销售北铁公司的电解 铜后不及时支付货款给北铁公司, 违反协议约定, 利用北铁公司所开 信用证89天的解付期, 采取用后单 货款补前单信用证款项的方式循环 占用部分售铜款用于房地产等商业 投资。 2005年8月11日,北铁公司发 现此情况后随即报案,同年8月14日 栾秋辉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监视居 住。 2005年9月9日,栾秋辉及栾所控 文/李剑 (再审主审法官)弢 案例 参考 018 案例 08/2011案例 12/2011 制的世洋公司等五家公司和北铁公 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共九方签订核 查债务和还款协议, 确认世洋公司 欠北铁公司货款约6.3亿元,栾秋辉 自愿将其价值为101197284元的资 产抵偿给北铁公司, 并承诺将尽一 切办法偿付其余所欠债务。2005年9 月10日,栾秋辉被取保候审,其为避 免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查扣所 剩部分货款, 安排他人将其控制的 上海久升劢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账 上的1730万元售铜款和上海森晟世 洋物资有限公司账上的1250万元转 入其他公司账户。2005年11月,栾秋 辉从中支出135万元以栾秋辉母亲 名义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218 弄25号购买住房一套;2005年12月 12日至2006年1月,栾秋辉又授意他 人将其隐匿在其他公司账户中的 500万元经三家公司转至其朋友个 人账户, 由栾秋辉派人提出现金后 用栾秋辉朋友、亲属名字存入青岛、 常州和上海等地银行, 其余的2390 万元于2005年12月12日开出本票保 管。 后公安机关将藏匿在其他公司 账上的2390万元、所购价值135万元 的住房一套和存款存折扣押。 2006 年4月27日,北铁公司与世洋公司核 查债务, 最终确定世洋公司截至 2005年12月31日共欠北铁公司货款 和其他应付款合计5.22亿余元,其 中货款为4.9亿余元。 经查,栾秋辉 所欠北铁公司货款主要部分系其炒 期货、 投资房地产和企业以及借给 他人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 【审判】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认为, 被告人栾秋辉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北铁公司财 物,价值4.9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合 同诈骗罪。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栾秋 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 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栾秋辉 另犯有虚假出资罪和行贿罪,数罪 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 三年, 扣押用赃款购买的价值135 万元的住房一套予以追缴,发还北 铁公司。 原审被告人栾秋辉对一审认 定合同诈骗罪不服,上诉至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 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自己既没 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诈 骗的行为, 双方是优势互补的合 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栾秋 辉虚假出资罪和行贿罪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栾秋辉 在北铁公司追偿欠款493569585.1 元过程中,其非法占有欠款中2980 万元且拒不返还的行为已构成合 同诈骗罪。 原判认定栾秋辉诈骗 2980万元欠款犯罪的事实清楚,证 据充分,定性准确,但原判认定栾 秋辉合同诈骗463769585.1元的证 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 (五)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 第(5)项之规定,以栾秋辉犯合同 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十 万元,与虚假出资罪、行贿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 金四十万元,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赃款289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北铁 公司。 二审终审后, 栾秋辉不服,申 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称:1.二 审判决引用了1996年12月16日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条第3款第(5)项之规定。 因本案 发生在1997年后,1997年刑法中的 合同诈骗罪已取代该解释的规定, 该解释已失效, 属于适用法律错 误。 2. 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 误, 申诉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 意。 世洋公司与北铁公司双方在 2005年签订有债务核查协议书,双 方确定至2005年10月31日世洋公 司拖欠北铁公司4.9亿余元货款 , 世洋公司同意承担损失,不存在诈 骗的故意。第二审将民事纠纷认定 为合同诈骗,定性错误。 申诉人怠 于还款的行为仅属于民事违约行 为,不应当定为合同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再审 被告人栾秋辉代表世洋公司在与 北铁公司的电解铜贸易合作中,栾 秋辉违反合同约定,销售电解铜后 不及时支付货款给北铁公司,将部 分货款挪用于其他商业活动,在因 不能及时还款给北铁公司造成巨 额损失后,将其中的2980万元货款 藏匿,拒不还付给北铁公司,其行 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判决认 定栾秋辉所犯合同诈骗罪和虚假 案例 参考 019 案例 08/2011案例 12/2011 出资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再审被告人栾秋辉 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第二百零六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12 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8) 新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 决。 【评析】 依照刑法的规定, 合同诈骗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作方 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 案事实清楚,关键点在于怎样理解 和把握合同诈骗的主观犯意以及 对具体法律、 司法解释适用的理 解。 一、对合同诈骗罪主观犯意的 理解和把握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 目的的认定历来是审理该罪的一 个难点。 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利 用签订、 履行合同进行诈骗的行 为被归入诈骗罪中予以定罪处 罚,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简称解释) 对如何认定利用经济 合同进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 , 列举了六类行为方式, 凡是有列 举的六类行为之一的, 一般都可 以认定为具有主观诈骗的目的 。 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了合同诈 骗罪,并具体规定了五类情形,作 为在审理合同诈骗罪中具体适用 法律的根据。 不论是法律还是司 法解释关于合同诈骗罪具体情形 的规定, 不仅是判断行为人是否 有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 同时一 般也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 犯意的根据。 在本案中,确定栾秋 辉具有合同诈骗故意的关键点在 于, 栾秋辉代表其公司在与北铁 公司合作过程中, 不按协议约定 的方式经营, 在销售电解铜货款 后, 不按协议及时还款给北铁公 司, 却要求北铁公司继续开立远 期信用证, 用后单货款支付前单 信用证款项, 将销售款挪用于房 地产、 借用给他人以及投资其他 企业。 为保证自己项目的运转和 投资规模扩大, 其不断要求北铁 公司加大信用证的开证额度以便 获取巨额资金的使用, 以至于北 铁公司银行欠款额逐步增大至数 亿元, 将信用证开证方北铁公司 置于到期不能还款的风险下 ,其 前提行为就具有无视北铁公司资 金安全, 欺骗合作方并且占用对 方资金为自己牟利的故意。 北铁 公司在被蒙蔽的情况下造成4.9亿 余元的巨额亏损, 北铁公司发现 该情况后要求中止合作, 此时栾 秋辉个人和公司资产仅价值1亿 余元, 其财产价值远不能偿付债 务。 在此前提下,栾秋辉却在北铁 公司追要货款时多次隐匿、 转移 货款, 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 至 此, 其占有北铁公司货款拒不返 还的故意已完全明确, 依照解释 第2条第(5)项的规定,其行为属于 隐匿合同货款, 拒不返还的的行 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关于本案适用法律、司法 解释的问题 本案中,申诉人提出原终审判 决适用解释作为判决的根据有 误,认为该解释是对1979年刑法具 体条文的解释, 案件发生在2005 年,应适用1997年刑法,所以原终 审判决引用该解释系适用法律错 误。 对于该司法解释的适用效力 问题, 实践中也有一些不同看法。 有观点认为关于合同诈骗的条款 已经被新刑法所代替,故不宜在法 律文书中引用该解释。 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因为解释在 1997年刑法颁布后并未废止,而且 1997年刑法的合同诈骗罪条文是 从1979年刑法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并且吸收了原诈骗罪中就合同诈 骗所涉及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两 者间有着立法上的承继关系,而非 排斥或扬弃的关系。所不同的是原 来所适用的罪名由诈骗罪变为合 同诈骗罪,解释中的经济合同变为 合同, 在解释仍有效力的情况下, 仍可以在具体案件中对该解释予 以参照适用。但是由于解释针对的 是1979年刑法的具体条文,所以对 该解释的引用仅应限于判决的说 理部分,可以在文书中引用该解释 作为说明其行为具有合同诈骗的 主观犯意。原终审判决引用该条文 是确定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 成要件中的客观行为方式和主观 犯意,并非是作为量刑依据。 所以 原终审判决并无适用法律不当的 问题。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参考 020
本文档为【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52287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197K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0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4-02-22
浏览量: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