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13企业汇算清缴-数据优化

2013企业汇算清缴-数据优化

举报
开通vip

2013企业汇算清缴-数据优化nullnull目录*目录一、税收信息管理模式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 二、税负率管理与企业纳税实质之间差异问题处理 三、成本费用分摊数据处理 四、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 五、实现亏损弥补的数据调整 六、关联方交易的数据处理及管理 七、政府补贴、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数据处理 八、差错更正会计与税收处理 九、基于税务目标下的期末账项调整 十、重要报表项目的数据处理 十一、跨地区汇总纳税处理的难点问题处理 十二、年末汇算清缴的补救方法 null*税收信息管理模式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1null*1.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

2013企业汇算清缴-数据优化
nullnull目录*目录一、税收信息管理模式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 二、税负率管理与企业纳税实质之间差异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处理 三、成本费用分摊数据处理 四、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 五、实现亏损弥补的数据调整 六、关联方交易的数据处理及管理 七、政府补贴、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数据处理 八、差错更正会计与税收处理 九、基于税务目标下的期末账项调整 十、重要报表项目的数据处理 十一、跨地区汇总纳税处理的难点问题处理 十二、年末汇算清缴的补救方法 null*税收信息管理模式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1null*1.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效率问题 (政策面的风险) 2.涉税证明文件的准备和完善问题(证据面的风险) 3.涉税优惠的备案工作问题(备案面的风险) 4.涉税业务的合同、文书的补充(业务面的风险) 5.企业收支方面财务归属的问题(操作面的风险) 6.帐证表的数据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核算面的风险) 7.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税收面的风险)null*税负率管理与企业纳税实质之间差异问题处理2null* 纳税人所反映的“税负”,也叫税负预警线或税负参考值,它既不是征收率,也不同于征收率,其实质是一种税源管理方法,是一种便于从相同中找出不同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方法。其来源目前主要是以下两个渠道: 一是总局、省局通过CTAIS2.0中的征管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类)定期发布某一时期的全国、全省行业平均税负,对低于该税负的纳税人一般是通过预警系统进行税负预警,以方便各级税务机关从不同地区同行业的税负差异中查找征管薄弱环节,以有针对性的强化管理措施,因其数据相对公平,从而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null* 二是基层税源管理单位结合日常征管的实际,从具体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投入产出、固定资产折旧、生产工人工资、生产耗能、产品市场价格、增值额等方面,通过控制计算法进行逻辑推理,从理论角度计算的最低预警线,由于其基础数据来源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比较准确具体,测算结果科学合理,从而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性。从其具体运用上来看,税负预警线只是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查找征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强化管理措施的有效参考,对于低于行业预警线的行业或企业,税务机关还要同纳税人进行约谈、实地核实、企业自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还需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发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不存在达不到税负就交钱的所谓“规定”。几点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 1、税负率只是一个评估指标,不是稽查指标 2、税负率只是一个参考指标,不是一个征收率 3、不是税负率一个人在战斗,注意指标间的协调 4、不要为了税负率而工作,是因为工作之后才有税负率几点说明: 1、税负率只是一个评估指标,不是稽查指标 2、税负率只是一个参考指标,不是一个征收率 3、不是税负率一个人在战斗,注意指标间的协调 4、不要为了税负率而工作,是因为工作之后才有税负率*null*成本费用分摊数据处理3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 (1)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2)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一、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 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 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    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不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纳税调增46.8元(117×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企业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 例如企业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20.4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120×0.17)。        按以上账务处理, 第一,企业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2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 第二,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调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内。 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1、视同销售成本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    第三,比较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140.4元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20元,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20.4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20.4元。实际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业已按视同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  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视同销售利润20元,管理费用140.4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20.4元(140.4-20),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2、单位统一外部送餐应把握的纳税要求及核算2、单位统一外部送餐应把握的纳税要求及核算*(1)应与供餐单位签订送餐合同, (2)列入职工福利费, (3)并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3、职工食堂经费中招待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分及核算、纳税处理3、职工食堂经费中招待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分及核算、纳税处理*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核算有两种形式 (一)是公司食堂由本公司自行派员管理, 这是纯粹的内部食堂,启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可避免由于员工外出就餐所带来的卫生、劳动纪律等管理上的不确定性。但是, 有的公司却把食堂的功能给“活学活用”了。比如,有的公司在过节时通过食堂给员工发放大米、油等福利(这时公司应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有的公司在食堂内部设包间,用于公司招待客户之用(这时产生的费用应在业务招待费项下核算); 有的公司出于公共关系的需要,将过年过节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礼品也记在食堂的账上(这就更不能按福利费来处理了,而应结合礼品的税务属性另作判断)。3、职工食堂经费中招待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分及核算、纳税处理3、职工食堂经费中招待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分及核算、纳税处理*(二)就是将公司食堂部分或全部外包。 外包的形式具体又分两种。 一是将公司内部职工食堂外包给社会餐饮企业,员工就餐时凭公司发放的食堂卡刷卡吃饭,超过定额部分个人负担,结余部分或者直接发放现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或者以凭发票报销的形式,提取卡上未消费的余额。公司每月与食堂外包企业根据先前确定的人均消费标准支付员工就餐费用,并将此费用计入公司福利费科目中进行核算。 二是由公司提供食堂用房,社会上的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双方商议,承包的餐饮企业在满足本公司员工就餐需求之外,可以对外经营,餐饮企业提供工作餐的费用与食堂用房的房租相抵,余额部分多退少补。3、职工食堂经费中招待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分及核算、纳税处理3、职工食堂经费中招待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分及核算、纳税处理* 公司建立食堂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内部员工工作时的就餐需要,而非社会化的餐饮企业。在食堂账目中,应该明确记载大米、白面、猪肉、青菜等费用的支出情况,并附有相关票据作为证据。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也要有具体体现,且这部分职工属于本公司所雇用的正式员工。满足了上述的这些基本条件后,食堂所发生的费用,才可以在公司职工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   外部的餐饮企业参与到公司内部的食堂管理,无可厚非,但公司食堂外包是不能在公司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的。因为它已不属于公司非货币性补贴,而是以现金的形式直接补贴员工的工作餐费用,与企业发放货币现金没有什么两样。 建议企业可以采取合作办食堂的方式,由有经验的餐饮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营养的搭配,并通过劳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餐饮企业提供的是技术指导,而非承包食堂的形式,税务风险就会减少很多。至于通过房租换取工作餐这种方式,看似简单,但它涉及两个不同的税种,用顶账的处理方式也有税务风险,不建议采用。  3、职工食堂经费中招待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分及核算、纳税处理3、职工食堂经费中招待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分及核算、纳税处理* 总之,企业应该仔细研究《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这两个文件关于公司食堂费用的条款,只有把相关政策深刻理解,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合理运用才是合法的,否则,任何形式的变通或者筹划都会带来税务风险。4、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的纳税要求及会计核算4、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的纳税要求及会计核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是纳税人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分一项劳动支出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从法律角度看。《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报酬一般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签订的,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 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二是从企业日常管理形式看。工资薪金支付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一般的劳务报酬则不存在。 三是从财务核算内容看。工资薪金支付一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四是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薪金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劳务报酬支付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4、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的纳税要求及会计核算4、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的纳税要求及会计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然后按规定扣除。(即把上述人员也认为是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1.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取得的劳务费发票直接在费用中扣除,不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处理; 2. 季节工、临时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且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否则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5、因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纳税处理5、因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纳税处理一、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二、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5、因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纳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5、因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纳税处理6、筹建期间的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等核算与纳税差异6、筹建期间的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等核算与纳税差异*《总局2012年15号公告》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解读: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与纳税之间的差异处理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与纳税之间的差异处理*9月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70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2008年116号文的基础上放宽范围,纳税人可以享受更多的加计扣除优惠 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与纳税之间的差异处理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与纳税之间的差异处理* 1、核算依据不同。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2、人工费用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时可列入“研发费用”科目的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人工费用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范围比会计处理的范围小。     3、直接投入费用内容基本一致。财务核算中研发费用涉及的直接投入费用主要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研发费用涉及的直接投入费用包括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与纳税之间的差异处理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与纳税之间的差异处理* 4、其他直接费用范围不同。财务核算中,企业研发费用涉及的其他直接费用主要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范围比会计处理的范围小。     5、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不同。在财务核算中,研发费用的扣除范围不仅包括机器设备的折旧费,还包括房屋的折旧费。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时只包含机器设备的折旧费。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范围比会计处理的范围小。 9、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支出纳税及财务处理9、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支出纳税及财务处理*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解读(条件):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 使用时: 借: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余 额:借:营业外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10、装修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选择与纳税要求* (1)对自有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装修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前,则该费用应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税法规定期限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自有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如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后,则应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标准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符合,则应增加计税基础;如不符合,则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3)对外租来的固定资产装修所发生的支出,一般按照合同剩余的年限进行摊销。      10、装修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选择与纳税要求10、装修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选择与纳税要求*   (4)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参照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进行税务处理。符合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标准的,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不符合,则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总结: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建成后,装修费用如果发生在竣工结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如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后,如符合固定资产改建,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若达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标准,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若达不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标准,可作为当期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装修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选择与纳税要求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处理原则: 第一条: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第二条:如果你认为有些餐费不是业务招待费,请参照第一条。 第三条:你如果对第二条不理解,请参照第一条 年会案例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2,招待费的核算范围:不仅仅是吃饭。 (1)餐费 (2)接待用的食品、茶叶、香烟、饮料等。 (3)赠送的礼品 (4)正常的娱乐活动 (5)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 (6)高尔夫会员卡: (7)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3,公司经常与客户一起出差考察业务,客户的一些机票等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4、 企业年会;加班工作餐;出差发生的餐费是福利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稽查认定是业务招待费。 理由: 一是企业分不清是否招待,还是自用,一律作招待费处理。 二是企业分得清,税务稽查不分清,也一律作招待费处理。规避执法风险。 5、员工到外地发生的费用是差旅费还是交际应酬费? 项目部的差旅费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业务人员出差报销的大量票据:车船机票、餐票、景点门票、大额的购物发票。 账务处理: 车船机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差旅费 餐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景点门票:自费。 为客户购买礼品的发票:营业费用。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3,公司经常与客户一起出差考察业务,客户的一些机票等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4、 企业年会;加班工作餐;出差发生的餐费是福利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稽查认定是业务招待费。 理由: 一是企业分不清是否招待,还是自用,一律作招待费处理。 二是企业分得清,税务稽查不分清,也一律作招待费处理。规避执法风险。 5、员工到外地发生的费用是差旅费还是交际应酬费? 项目部的差旅费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业务人员出差报销的大量票据:车船机票、餐票、景点门票、大额的购物发票。 账务处理: 车船机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差旅费 餐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景点门票:自费。 为客户购买礼品的发票:营业费用。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6、企业召开会议的住宿费、餐费、会议费等应如何处理? 项目部的会议费和住宿费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1)有的企业租用综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会议均在一个酒店,会议结束由酒店统一开具会议费发票; 会计处理: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 税务处理:一般可以全额扣除。 2)有的企业有自己的会议厅,开会在本企业进行,与会人员的住宿与餐费由宾馆承担,会议结束,宾馆开具住宿费发票,饭店开具餐费发票; 会计处理:住宿费:管理费用——差旅费”或“销售费用——差旅费”核算 餐 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税务处理:分别按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 3)有的企业的会议室、职工住宿、职工就餐分不同地点,分别取得会议费、住宿费、餐费发票。 会计处理:会议费: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 住宿费:管理费用——差旅费”或“销售费用——差旅费”核算 餐 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税务处理:分别按会议费、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7、赠送的礼品是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订制如广告衫、印制宣传语的小礼品等。在订货会或商品展销会结束后作为礼物无偿赠送给客户。发生的这样的费用是作为业务宣传费核算还是业务招待费核算呢?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账务处理:有 标识 采样口标识规范化 下载危险废物标识 下载医疗器械外包装标识图下载科目一标识图大全免费下载产品包装标识下载 的,是业务宣传费,无标识的,可以认定为业务招待费, 额度较大的礼品,可以认定为行贿支出。行贿支出必须由司法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无权认定。 上述是:业务招待与业务宣传、行贿区别 2003国税函847号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帐面上反映; 2、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3、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8、员工的午餐费职工福利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为解决职工的午餐问题,统一由某餐厅供餐,由公司统一结算,结算时餐厅开具的餐费发票,对于取得餐费发票如何处理呢? 账务处理 以补贴形式入账,餐费不入账, 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 以餐费直接入帐: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即使在摘要栏内注明是职工的午餐费,同时将就餐的职工姓名及天数和标准详细列明,税务稽查时,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招待性质的支出。 开餐费,可能被认定为业务招待费。 发补贴,职工福利费。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9、业务招待费证据和证明类资料及文件的准备。 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但由于其支出是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所以,也不排除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进行自我举证。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有关凭证资料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并未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 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 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1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疑难问题的纳税处理12、企业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事项帐务处理与税前合理扣除12、企业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事项帐务处理与税前合理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2、企业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事项帐务处理与税前合理扣除12、企业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事项帐务处理与税前合理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国税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12、企业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事项帐务处理与税前合理扣除12、企业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事项帐务处理与税前合理扣除*  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3、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与核算*纳税人的捐赠一般可以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内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的规定处理)等。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13、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与核算13、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与核算13、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与核算*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国发〔2013〕6号) (国办函〔2013〕36号)根据财税[2007]6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灾区捐赠时,应取得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按照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13、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与核算13、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与核算*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国发〔2013〕6号) (国办函〔2013〕36号)根据财税[2007]6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灾区捐赠时,应取得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按照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13、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与核算13、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与核算*实务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将公益性捐赠视同销售,并在取得相关合法收据的前提下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具体处理如下: 1、 按照会计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捐赠品成本+因捐赠产生的运费等费用+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 2、 捐赠自产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3、 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 1) 本年税法允许公益性捐赠扣除的限额=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 2) 本年计入营业外支出且符合扣除规定的实际捐赠额=××××× 3) 若2)<1) 本年税法允许公益性捐赠扣除额=2);若2)>1) 本年税法允许公益性捐赠扣除额=1)13、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与核算*13、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与核算[案例1]: 乙公司是生产药品的企业,2013年9月通过红十字会捐赠一批药品给某灾区,该批药品的成本价为100万元(不含税价),市场价为150万元(含税价);假设2013年度乙公司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请问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分析]: 对于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一般有两种二种处理方法: 1、只以成本价加应纳增值税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1)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21.79万元 贷:产成品 10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1.79万元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21.79万元超出扣除限额,需要纳税调整=121.79-120=1.79万元,另外,捐赠支出视同销售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150/(1+17%)-100=128.21-100=28.21万元,本年度因该药品捐赠需要纳税调整金额=1.79+28.21=30万元; 2、以市场价确认营业外支出,同时确认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 (2)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5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8.2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1.79万元 (3)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万元 贷:产成品 100万元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50万元超出扣除限额,需要纳税调整=150-120=30万元;13、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与核算*13、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与核算 上述二种账务处理方法,对当年度利润表利润总额的影响是相同的,都为121.79万元,但在利润表上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营业外支出项目是不一样的;对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是相同的,都为150万元,其中120万元允许税前列支,30万元需要纳税调整,但在企业所得税年报中调整项目是不一样的; 从现金流角度看,企业对外捐赠不会产生现金流,不应该确认收入,所以第一种方法更接近实际,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从会计报表与纳税报表的勾稽关系来看,第二种方法更直观,更容易理解。 对于一般企业,上述二种处理方法都可以,但对于需要以营业利润考核业绩的上市公司来说,第二种方法虚增了营业利润,将捐赠支出视同销售的利润也体现在经营者的业绩中,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该类企业应该按第一种方法进行处理,即不能确认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直接按成本与应纳增值税确认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再对视同销售的利润进行调增处理。1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成本费用填列注意事项1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成本费用填列注意事项*1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优惠政策填列注意事项1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优惠政策填列注意事项*null*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41、价外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1、价外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一、价外费用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误区 1.有的企业没有准确判断哪些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比如,将平销行为的返利按价外费用处理,混淆了平销行为的返利与价外费用两个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2.有的企业没有按照价外费用的规定进行操作,使不属于价外费用的做成了价外费用。比如,供货方委托承运企业运送一批货物给购货方,承运企业的运输发票开具给供货方做账,供货方再开具代垫运费发票给购货方,这种行为就是价外费用的代垫运费。 3.有的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在计税时,没有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就按含税收入计税。 4.有的企业将价外费用中的包装费租金、押金等收入,长期摆在账上不结转价外收入,不申报纳税。1、价外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1、价外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二、价外费用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1.应合理、准确判断哪些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这是进行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的前提。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除去上述三项符合条件的不包括在价外费用项目外,其余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特别提醒: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的代垫运费,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否则,要按价外费用纳税1、价外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1、价外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二、价外费用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2.应注意平销行为返还不是价外费用,它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按含税收入直接计算冲减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而价外费用计算税金的方法与平销行为返利计税方法不同。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计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计算公式如下: 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1、价外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1、价外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二、价外费用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3.应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对于随同产品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在随同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一并确认,计算销项税额。对于当期不确认,需要视以后情况而定的价外费用,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或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予以确认,计算销项税额。 4.应注意价外费用核算的特殊性,根据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定,价外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在计税工作中,应从有关会计科目中归集价外费用,计算申报纳税。 2、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入会计与税收差异处理2、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入会计与税收差异处理*(1)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  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新会计准则对此没有具体明确,原则上应该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   2、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入会计与税收差异处理2、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入会计与税收差异处理*(1)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   案例:某企业购入一条酱油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该生产线共生产酱油8吨,发生实际成本200000元,销售后共取得款项280800元。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280800     贷: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2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2、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入会计与税收差异处理2、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入会计与税收差异处理*(2)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税法规定    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产品的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国税发(1994)132号 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入会计与税收差异处理2、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入会计与税收差异处理*  (3)差异分析及协调   税法和会计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处理方法不尽一致。会计上认为在建工程即使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也不一定达到了可使用状态,如某些需要试生产的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并不一定能试运行成功,因此,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把在处于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在建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和收入,作为在建工程的成本,即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收入,不确认为收入,而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税法则不从企业经营的谨慎性原则考虑,即不考虑在建工程是否能达到可使用状态,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净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上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原值4000元作为固定资产税收计税基础处理,进行折旧或摊销时按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处理。3、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收入的财税处理3、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收入的财税处理*出于招商引资等需要,某些地方政府会向开发商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作为奖励,但未具体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   税务处理   (一)营业税   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乙方)取得政府奖励企业的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返回顶部3、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收入的财税处理3、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收入的财税处理*(二)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中,由于土地出让协议未规定资金的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项用途,因此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称的“不征税收入”的3个条件之一,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应在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返回顶部3、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收入的财税处理3、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收入的财税处理*(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实务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的补偿返还款,虽然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但实质上是政府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价款的折让,因此应扣减土地成本。返还3000万元地价款,实质上并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范畴。因此,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返回顶部3、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收入的财税处理3、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收入的财税处理*  (四)契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应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全额征收契税。   
本文档为【2013企业汇算清缴-数据优化】,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97835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3M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4-02-20
浏览量: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