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 评审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大学研究生校级奖学金旨在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创造适合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良好环境,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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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奖学金研究生的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校级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校级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校,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考核良好; (三)学习勤奋刻苦,课程成绩优异,无不合格课程; (四)科研成果突出,创新能力显著。 第五条 具体评定条件 (一)参评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取得可视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以下四项满足一项即可): 1、文科类在一类核心刊物及以上(核心刊物认定以人事处核心刊物目录为准)、理工类在JCR1区刊物及以上发表论文; 2、文科类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理工类获得发明专利;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以证书加盖国徽章为准); 4、其它被校评奖委员会认定的突出贡献。 (二)参评其它校级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发表专著、获得高水平科研奖励或有其它被学院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突出科研成果。 (三)申报校级奖学金的所有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都必须是厦门大学。增刊、论文摘要、会议综述、活动报道、无正式CN号论文、未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不得列入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四)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候选名单由各学院(研究院)推荐。各学院(研究院)需详细列出候选学生在校的综合表现(包含导师评语和推荐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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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第六条 其它条件 (一)综合能力表现突出。科研成果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优先获得校级奖学金: 1、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够将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的精神付诸于实际行动,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能对社会作出一定程度的贡献;或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活动,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3、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工作,展示出良好的志愿服务精神; 4、在各类文艺比赛或体育竞赛中取得成绩,荣誉突出。 (二)因参与优博培育工程、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和学校公派访学交流项目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相应延长的学习期限内可参加校级奖学金评选。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评选校级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从总名额中单列。各学院参照本办法组织评选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主要评审程序如下: (一)由学校发布评奖通知,下达具体奖项推荐名额; (二)研究生个人按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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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向学院、研究院提交申请,逾期不申请者不参与评选; (三)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和原始材料审核,学院奖学金评奖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评审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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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推荐名单,并面向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送至研究生院进行审查。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负有审核责任; (四)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组审核各学院各奖项的推荐名单的资格条件; (五)学校奖学金评奖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发文表彰; (六)发放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第八条 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定,凡已获得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参评这几项奖学金。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不得参评同一级别校级奖学金;不同学年参评同一级别校级奖学金,科研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奖委员会秘书组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或获奖资格: (一)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参评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并被学校处分者; (三)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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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正式发文、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报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秘书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秘书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厦大研〔201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