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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税进口税(import duty / import tax) 进口税定义   亦称进口关税。指进口国海关对从外国进入本国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关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进口税在外国货物输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保税仓库中提出运往国内市场销售,办理通关手续时征收。   由于世界各国所征收的关税大多采用这种税,所以国际上通常所称关税或国际关税协定,国际关税谈判所指的关税,一般均指进口税。 进口税征收的意义   征收进口税,可以增加进口货物成本,削弱其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保护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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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税(import duty / import tax) 进口税定义   亦称进口关税。指进口国海关对从外国进入本国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关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进口税在外国货物输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保税仓库中提出运往国内市场销售,办理通关手续时征收。   由于世界各国所征收的关税大多采用这种税,所以国际上通常所称关税或国际关税协定,国际关税谈判所指的关税,一般均指进口税。 进口税征收的意义   征收进口税,可以增加进口货物成本,削弱其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保护进口国商品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因而,在国际贸易竞争中,进口税一直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和公认的保护手段。一方面它具有调节本国市场需求、调节市场价格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作用。另一方面它也能成为关税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使本国被保护的企业产品产生依赖性,缺乏在国际市场上的开拓和竞争能力。 进口税分类   由于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和起的作用不同,可分为各种名目的进口关税。例如,保护关税、财政关税、协定关税、国家关税、特惠关税、互惠关税、报复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贴补关税等。若按进口税标准划分,又有复合关税、选择关税、滑准关税、差价关税、平衡关税等征税方法。进口税除在税则中规定的正税外,有时还征收进口附加税。   一般进口税主要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前者适用于与该国签有最惠国待遇原则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后者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上述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要低,税率差幅则往往很大。例如,美国对绸缎进口,最惠国税率为11%,普通税率为60%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大多数国家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或签订了双边贸易条约或贸易协定,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享受最惠国税,因此,正常进口税通常就是指的最惠国税。资本主义世界的所谓关税壁垒即高额进口税。在市场问题尖锐化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经济危机时期,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竞相提高进口税,高筑关税壁垒,进行激烈的关税战。 [编辑本段]中国的进口税   中国征收的关税主要也是进口税。在进口关税税则中,每个税目同时列有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两栏。最低税率的征税对象是那些产自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的征税对象则是产自与中国没有签订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略高于最低税率。   中国自汉、唐至清前期,海关税基本属于朝贡性质。近代中国关税始创1684年,设有粤海、闽海、浙海、江海等四个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接货价贵贱比例征税。自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中国关税丧失自主权。1843年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进口、出口货物,均按“海关则例”议定税率从价值百抽五。以后税率多有重议,除部分商品外,大部分进口货改从价为从量计税。   北洋政府在帝国主义列强干预下,沿用清末关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1922年,因银价下落,经外国列强同意,改为按上海1921年至1922年间6个月平均批发市价为计税价格,仍按5%计征。   1928年,国民政府宣告关税自主,并公布固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自1929年2月1日施行。1931年,实行固定税则,税目分为16类647目;税率分为12档,最低为5%,最高为50%.1934年修订税则,税目有16类672目,税率为15档(包括免税档在内),最低为5%,最高为80%.抗日战争爆发后,为调整进出口贸易,统制进出口货物,制定了战时夫税政策,对医药、交通器材等实行减免税;日用必需品按原税率的1/3征收;奢侈品与非必需品则禁止进口。战后税则恢复1934年旧制。1946年8月,国民政府重新修订关税税则,对进口货物分别实行免税、减征、重税和寓禁于征的进口税政策。战后美国加强对华全面渗透,课取在华种种减免进口税特权或优惠。例如,1947年10月,国民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参加国际关税与贸易一般协定》,规定对美货减免进口税的达110种。 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   一、基本计算示例   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1、报关的时候,报关员要在报关单申请表上填上申报的货物名称和所归税号。   2、海关审核后,根据税号对应的税率计算应收的进口关税和代征增值税。   海关收的税包括两部分:1、进口关税 2、代征增值税   例如:进口一台价值一万美元的某种机器,该机器根据海关税则,税号是8413 1100 进口关税税率是12%,增值税税率是17%   那么进口这台机器需要交多少税款呢?首先,海关根据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的日期的当天的汇率,把申报的外汇换算为人民币。   1999年12月2日的汇率是USD1=RMB8.2785000,所以这台一万美元的机器的进口价格是82,785元人民币,这也是计算进口关税的 “完税价格”。   进口关税的税款金额 = 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x 进口关税税率   = 82785 x 12%   = 9934.20 元   在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海关还要代征增值税,这台机器的增值税率是17%。请注意,要交的增值税不是82785 x 17%   因为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不是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 = 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 进口关税的税款金额   = 82785 + 9934.20   = 92719 元   代征增值税的税款金额 = 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 x 增值税税率   = 92719 x 17%   = 15762.23 元   所以,进口这台机器要一共要交的税款   = 9934.20 + 15762.23   = 25696.43 元   二、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2.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税。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CIF三种。现根据三种常用的价格条款分别举例介绍进口税款的计算。   (一)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   举例如下:   某公司从德国进口钢铁盘条100 000千克,其成交价格为CIF天津新港125 000美元,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   100美元=847.26人民币元(买入价)   100美元=857.18人民币元(卖出价)   税款计算如下:   (1)审核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确定税率:钢铁盘条归入税号7310,进口关税税率为15%。   (2)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   当天外汇汇价为:   外汇买卖中间价100美元=(847.26+857.18)÷2=852.22人民币元   即1美元=8.5222人民币元   完税价格=125 000×8.5222=1 065 275人民币元   (3)计算关税税款即:1 065 275元人民币×15%=159 791.25人民币元    (二)FOB和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在计算税款时应先把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折算成CIF价,然后再按上述程序计算税款,举例如下:   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中厚钢板共计200,000公斤,成交价格为FOB伦敦2.5英镑/公斤,已知单位运费为0.1英镑,保险费率为0.25%,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   1英镑=11.2683人民币元(买入价)   1英镑=11.8857人民币元(卖出价)   (1)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   当天外汇汇价为:   外汇买卖中间价=(11.2683+11.8857)人民币元÷2=11.577人民币元   即1美元=11.577人民币元   完税价格=(FOB价+运费)/(1-保险费率)=(2.5+0.1)/(1-0.25%) =2.606日元   (2)计算关税税款:根据税则归类,中厚钢板是日本原产货物适用于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为10%。   则:该批货物进口关税税款=32.606×11.577×200 000公斤×10%=603 512.78人民币元    三、海关征收进口环节税和海关监管手续费   ·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仅对4类货物征收消费税。   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   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以及护肤护发品。   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例如汽油、柴油。   (一)从价征收的消费税   1.征税货物种类及其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随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规定,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11类货物为消费税应税货物。该表中同时列名了各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率,其中最高为45%,最低为3%。   2.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我国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进口消费税,计税价格由进口货物(成本加运保费)价格(即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组成。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因此,计税价格组成中包括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额计算举例:   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小轿车,价格为FOB横滨10 000 000日元,运费200 000日元,保险费率5‰。消费税税率8%。100 000日元兑换人民币买卖中间价为8 500元。   关税完税价格:(10 000 000+200 000)/(1-5‰)=10 251 256.28141   10 251 256.28141×8500÷100 000=871 356.7839196≈871357人民币元   进口小轿车应当归入税号8703·2314,关税税率80%,关税税额为871 357人民币元×80%=697 085.6人民币元   消费税计税价格:(871 357元+697 085.6元)/(1-8%)   =1 704 828.91元≈1 704 829人民币元   消费税税额:1 704 829×8%=136 386.32人民币元   (二)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应税货物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4种,实行定额征收。黄酒每吨人民币240元,啤酒每吨人民币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进口数量   按从量税计征消费税的货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是: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 388升   柴油1吨=1 176升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举例:   某公司进口1000箱啤酒,每箱24听,每听净重335ml,价格为CIFUS 000 100美元兑换人民币824元。关税普通税率7.5元/升,消费税税率220元/吨。   进口啤酒数量:335ml×1 000×24÷1 000ml=,8040升=8.1377吨   关税税额:7.5元×8 040=60 300元   消费税税额:220元×8.1377=1 790.29人民币元   ·增值税   (一)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全部从价定率计征,其基本税率为17%,但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其增值税税率较低为13%。   下列各类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油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产品(不包括金粉、锻造金,它们为零税率);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计算举例:   某外贸公司代某手表厂进口瑞士产数控铣床一台,FOBAntwerp SFr223 343,运费RMB42 240,保险费率0.3%,填发海关代征税缴款书之日瑞士法郎对人民币外汇市场买卖中间价为SFR100=RMB387.055。   关税完税价格:223 343×387.055÷100=864 460.24865元   (864 460.24865+42 240)/(1-0.3%)=909 428.5342528元≈909 429元   数控铣床应归入税则税号8459.6100,税率为15%,则其应征关税税额为:   909 429×15%=136 414.35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909 429+136 414.35=1 045 843.35元   应征增值税税额:1 045 843×17%=177 793.31元   ·海关监管手续费   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的规定,对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征收的手续费。   (一)征收范围   海关监管手续费仅对进口减免关税的货物和保税货物征收,具体范围如下:   1.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   2.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3.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4.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5.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三资企业进口用于营业性的物资及进口料件加工后内销,仍予减免税的物资;   6.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予暂免税进口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   7.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8.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   9.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下列无税、减免税或保税货物,免或暂免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1.《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4.用于救灾的物资;   5.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6.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7.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8.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9.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10.暂时进口货物;   11.准予免税进口的直接军事订货;   12.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监管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二)征收标准   海关监管手续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1.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属加工装配机电产品复出口的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CIF价格的1.5‰计征;   2.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1‰计征;   3.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计征;   4.进口免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5.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赋部分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6.其他进口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三)缴纳期限及方式   根据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是海关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不缴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手续费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10元以下的免予征收。   海关监管手续费应在货物进口时由口岸海关征收,特殊情况可由主管海关在审批减免税货物时征收。海关征收手续费后,对纳费人发给手续缴纳凭证。   海关监管手续费计算举例:   国内某公司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一批料件,CIF上海180 000人民币元,进口后保税储存100天后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问海关应征海关监管手续费多少?   解:海关规定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计征海关监管手续费。   监管手续费金额=货物CIF价格×手续费率   该批货物应征海关监管手续费=180 000元×1‰=180元 [编辑本段]进口税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已经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总理 温家宝   2003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现《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发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九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十条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第十一条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的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七条 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发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效价格产生影响。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处开发、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效价格;   (二)与核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效价格;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 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应当扣除的项目是指: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有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三条 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第二十四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笔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五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第二十七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不定期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计入或者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成本、费用、税收,应当以客观、可量化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二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 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三十二条 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征服、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局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第三十五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局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局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局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关税税额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八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守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的 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进境时已征收和关税税款。   第四十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时间性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一款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其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产品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四十三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四十四条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的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第四十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 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入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收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办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内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需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企业的名义办理报送纳税手续,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   第五十五条 欠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阶段立前,应当和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义务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章,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能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   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第五十六条 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第五十八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本章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X进口税税率。   第六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 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   第六十二条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第六十三条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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