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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015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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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015講義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 《瑜伽師地論》卷 15 〈本地分中聞所成地第十之三〉 祖蓮老師指導.釋安慧編.2004/10/26 (八)《國譯一切經》:第八項 增八法門(九門) 1.結前正顯 ⊙已說七種佛教所應知處。(355a)(披尋記.第 1 冊.p.535) 次說八種。1 2.釋增八法門 韓清淨科判 《瑜伽師地論》 1) 〔三種修攝 聖道差 別〕 (八支聖道) ⊙謂有八支聖道所攝,令諸苾芻究竟斷結;三種修法。謂修戒、 修定、修慧...

《瑜伽師地論》卷015講義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 《瑜伽師地論》卷 15 〈本地分中聞所成地第十之三〉 祖蓮老師指導.釋安慧編.2004/10/26 (八)《國譯一切經》:第八項 增八法門(九門) 1.結前正顯 ⊙已說七種佛教所應知處。(355a)(披尋記.第 1 冊.p.535) 次說八種。1 2.釋增八法門 韓清淨科判 《瑜伽師地論》 1) 〔三種修攝 聖道差 別〕 (八支聖道) ⊙謂有八支聖道所攝,令諸苾芻究竟斷結;三種修法。謂修戒、 修定、修慧。 a) 正語、正業、正命,名為修戒; b) 正念、正定,名為修定; c) 正見、正思惟、正精進,名為修慧。 2) 〔補特伽羅 道果差 別〕 (八補特伽羅) ⊙又由正方便及果增上力故,建立清淨品八種補特伽羅,謂行四 向,住四果者。 3) 〔有失無失 施相差 別〕 (八種施) ⊙又有二種施,八相差別。一、有過失施;二、無過失施。 1) 前七種施,名有過失;(披尋記.第 1 冊.p.536) 2) 最後一種,名無過失。 a) 1) 謂有布施,懈怠所損,故有過失。 2) 或有布施,不隨所欲,故有過失。謂有染心者,怖畏 貧窮,悕求富樂而行布施。 3) 或有布施,顧戀過去,故有過失。 4) 或有布施,(355b)悕望未來,故有過失。 5) 或有布施,有輕慢過,故有過失。 6) 或有布施,悕求富樂,故有過失。 7) 或有布施,求他知聞,故有過失。2 1《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b9):「增八中合有十門。」 2《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b9-17):「懈怠施者,謂來求施不遍,不往施,唯待來求。不隨所欲 者,是怖畏施,怖自貧苦。顧戀施者,是家法施,謂習先人故行布施。望者,是期報施,期他報己故。 今世與輕慢過者,是報恩施,若與我則令還報彼,不為恭敬福田故施,名為輕慢;或恃己富貴起陵蔑 心,為我走使故。與希求者,為求生天福樂故施。求他知聞者,此求名施。無過施中,謂向涅槃求資 糧施,為往善趣求道器施。」 《瑜伽師地論》卷 015 2 b) 無過失施者:謂迴向涅槃故,為彼資糧故,無染污心為往 善趣故,為得大財故,而行布施。 4) 〔勤怠依處 時分差 別〕 (八懈怠、八精進事) ⊙又依四處於八時中,趣入懈怠,不發精進,當知如是補特伽羅, 是懈怠類,非精進類。 謂 1) 依乞食處;2) 依所作處;3) 依遊行處;4) 依界不平等處。 依此四處,八時差別。1) 多食精美,身沈重時;2) 少食麤惡, 身劣頓時;3) 將欲所作,護惜力時,4) 已有所作,身疲倦時; 5) 將欲遊行,護惜力時;6) 已涉長塗,身疲倦時;7) 正為病 苦所纏擾時;8) 所病已愈恐更發時。 此懈怠類補特伽羅,乃至未遇懈怠所依,少似精進;若得遇已, 速發懈怠。是故名為懈怠種類。 ▲與此相違亦依四處,於八時中,發勤精進。當知如是補特伽 羅能伏懈怠勤精進類,雖遇懈怠所依,亦能發勤精進,何況 不遇。是故名為勤精進類。 5) 〔於人天趣 建立眾 別〕 (八福生處) ⊙又有八種正願所攝可愛生因,能令於諸欲中樂增上生,不求永 離一切欲者當生八種可愛生處3。謂 願人中卑惡種類,修小施、戒二福業事,4 如是願樂人中尊貴種類、四大王天、三十三天、夜摩天、睹史 多天、樂化天、他化自在天,修小施、戒二福業事。 (披尋記.第 1 冊.p.537) 6) 〔顯樂欲生 可愛因 別〕 (八種眾) ⊙又 a) 四因緣故,於人趣中,建立如來四眾;5 b) 三因緣故,於天趣中,建立四眾。6 a) 1) 最增上故; 2) 世間共許為福田故; 3) 受用資財不由他故; 4) 棄捨一切世資財故。 由此四緣,於人趣中建立四眾。 b) 1) 依地邊際故; 2) 欲界邊際故;(355c) 3) 語行邊際故。 由此三緣,於天趣中建立四眾。 7) 〔依三處轉 ⊙又於世間三處轉時,恒常世間八法所觸。謂 1) 樂欲處;2) 功用 3《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b19-20):「八種可愛生處者,則昔名八福生處。」 4《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b20-21):「言人卑惡種類等者,除國王已下、富貴人等,四因緣故。」 5《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b21-25):「於人趣中建立如來四眾者,一、最增上故,謂國王則剎 帝利;二、世間福田故,謂婆羅門,以多淨行世許為福田;三、用財不由他,謂大長者;四、棄諸 世財,謂諸沙門,此皆佛有名如來眾。」 6《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b25-29):「三因緣故,於天趣中,建立四眾者,一、依地邊際建立 二眾:謂(一)四大王眾天,居持雙山頂及須彌山頂等故;(二)三十三天,居須彌頂故。二、欲界 邊際建立魔眾。三、語行邊際建立梵眾。」 《瑜伽師地論》卷 015 3 世法差 別〕 (八世法) 處;3) 眾緣處。(披尋記.第 1 冊.p.538) 1) 於樂欲處轉時,或觸於利,或觸非利。 2) 於功用處轉時,或稱他意,或不稱意;於背面位觸於毀譽, 於現前位觸於稱譏。 3) 於眾緣處轉時,或由先世或由現法苦樂眾緣,觸於苦樂。 8) 〔能引通等 諸解脫 別〕 (八勝解) ⊙又八勝解,能引不還或阿羅漢諸聖神通,及最勝住。謂 a) 未伏內色想,外無染污色勝解,是名第一。 已伏內色想,是名第二。 淨不淨非二,色第一捨勝解,是名第三。7 此三解脫,於一切色得自在故,便能引發諸聖神通。謂諸神 通不與一切異生共有。 b) 空無邊勝解、識無邊勝解、無所有勝解、非想非非想勝解、 微微任運心勝解。此五勝解,次第善修治故,能引想受滅等 至最勝住。8 9) 〔觀外諸色 勝處差 別〕 (八勝處) ⊙又若觀諸色,若如所觀於初三解脫中而修習者,9謂三解脫方便 道所攝三勝處也。此中,觀外諸色,1) 若小若大,2) 若好若惡, 3) 若劣若勝者:謂觀非三摩地所行現所得色。10由緣三摩地所 行作意不種種現前,故名為勝。11於三摩地所行中,奢摩他行名 知;毘缽舍那行名見。 如於三摩地所行若知、若見,如於彼色已尋思、已了別,如是 於外所想非三摩地所行中,觀諸色亦爾。12(披尋記.第 1 冊.p.539) (九)《國譯一切經》:第九項 增九法門 1.結前正顯 ⊙已說八種佛教所應知處。 7《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b29-c5):「八解脫中,淨不淨非二色第一捨勝解,是名第三者,由 淨解脫有三種想:一、展轉相待;二、展轉相入,此二通觀淨不淨色,平等觀故名捨勝解;三、展轉一 味想,唯觀光明不作淨不淨名非二色,第一捨勝平等觀,光明最勝位故,名第一捨。」 8《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c8-11):「此五勝解乃至最勝住者,此文但說微微心能引滅定,與 第八解脫不同,薩婆多義前說別引空、引往還神通識、引無諍等德,此則說通引究竟定滿,故不相違。」 9《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c11-15):「又若觀諸色乃至而修習者者,是牒八勝處經,謂三解脫 下,釋彼經文,前依初修勝處為果,今說久修勝處為因,如理智中解脫為果,故三勝處方便因。」另見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3a15-16):「觀諸色者,謂前四勝處;若如所觀者,謂後四勝處。」 10《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3a19-22):「此中觀外諸色乃至若勝者。牒經。謂觀非三摩地所行 現所得色者,此釋前經觀大小諸色,義在定前加行聞思位中,作此種種色觀故。」 11《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a3-10):「由緣三摩地至故名為勝者,釋定中得勝名所由,緣一類 色不同,定前雜緣大小,故名為勝,或非三摩地色有大小相,是本質色;由緣三摩地乃至故名為勝是 緣定中色,唯一類緣,故名為勝,是前種種本質之影像故。前加行心有種種境相故,不勝境不得勝名; 三摩地中,境唯一類,心無異相,故名為勝。」 12《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a10-14):「已尋已了別者,初時了別異故。如是於外所乃至觀諸色 亦爾者,此釋聞思位,准同定中所引止觀,若知、若見於彼色亦初尋思及後了別;剩明餘宗解脫等因 分別,若薩婆多八解脫一向是因。」 《瑜伽師地論》卷 015 4 次說九種。 2.釋增九法門 謂有九結,如攝事分當廣建立。 又有九種生處,受生有情,於彼彼處同所居止,謂三界中,除諸惡趣,可厭處故,如 前已說。 (十)《國譯一切經》:第十項 增十法門 (一)結前正顯 ⊙已說九種佛教所應知處。(356a) 次說十種。(披尋記.第 1 冊.p.540) (二)釋增十法門 韓清淨科判 《瑜伽師地論》 1) 〔遍處類 別〕 ⊙謂十遍處13,當知即諸解脫所作成就;餘解脫、勝處、遍處,如 攝事分當廣分別。14 2) 〔無學支 別〕 ⊙又有十無學支,當知無學五蘊所攝15,謂戒蘊、定蘊、慧蘊、解 脫蘊、解脫知見蘊。 (十一)小結 ※如是已說十種佛教所應知處,及前所說佛教所應知處等,當知皆是內明處攝。 參、《國譯一切經》:第二章 釋醫方明處 醫方明處,略有四種 ⊙云何醫方明處? 當知此明略有四種。謂 1) 於病相善巧; 2) 於病因善巧; 3) 於已生病,斷滅善巧; 13《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a14-21):「十遍處一向是果,八勝處亦因果,是故從解脫入勝處, 勝處入遍處,若依成實遍處一向是因,勝處亦因果,解脫一向果,是故攝論云究竟非無漏等,四句義 當成實宗,謂因非究竟果為究竟,以空觀為無漏,有觀為有漏。十遍處一向是因,一向有觀,八勝處 初作有觀,是前遍處所生之果,以作空觀是後八解脫因。」 14 披尋記云:攝事分並無此文。 15《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a28-b2):「第一帙中已釋,十無學法五蘊攝者,戒蘊攝語、處(業)、 命,定蘊攝念、定,惠攝正見、思惟、精進,加餘二為十。」 《瑜伽師地論》卷 015 5 4) 於已斷病,後更不生,方便善巧。 如是善巧廣分別義,如經應知。 肆、《國譯一切經》:第三章 釋因明處 一、結前生後 已說醫方明處。 二、云何因明處 ⊙云何因明處?(披尋記.第 1 冊.p.541) 謂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16 三、舉頌 ⊙此復云何?嗢拖南曰:論體、論處所、論據、論莊嚴、論負、論出離、論多所作法。 一、《國譯一切經》:第一節 標列七種 標列七種 ⊙當知此中略有七種。一、論體性;二、論處所;三、論所依;四、論莊嚴;五、論 墮負;六、論出離;七、論多所作法。 二、《國譯一切經》:第二節 論體性 (一)論體性有六種 ⊙云何論體17性? 謂有六種。一、言論;二、尚論;三、諍論;四、毀謗論;五、順正論;六、教導 論。 (二)別釋六種論體性 1) 言論者18 謂一切言說、言音、言詞,是名言論。 2) 尚論者19 謂諸世間隨所應聞,所有言論。 3) 諍論者20 謂 1) 或依諸欲所起,(披尋記.第 1 冊.p.542) 若自所攝諸欲他所侵奪; 若他所攝諸欲自行侵奪; 16《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9-11):「義中諸所有事者,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隨順法名諸所 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明,為因照明觀察義故。」 17《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12):「論體者,謂言生因立論之體故。」」 18《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18-20):「言論者,以音聲為性。言說是體,言音者是相,言詞是 用,是三差別。又由音聲起句名文,如次別故立三差別。」 19《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21-23):「尚論者,諸是世間與理相應所有言論,為世所忻尚所應 聞者,皆名為尚論,諍論、毀謗論,是言論起所因惡緣。」 20《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23-25):「諍論有四:一、因諸欲起;二、欲侵奪無攝受欲起;三、 惡行所起;四、依諸見起。」 《瑜伽師地論》卷 015 6 若所愛有情所攝諸欲,更相侵奪,或欲侵奪。 2) 若無攝受諸欲, 謂歌舞、戲笑等所攝;若倡女、僕從等所攝,或為觀看,或為 受用。 ▲於如是等諸欲事中, a) 未離欲者,為欲界貪所染污者,因堅執故,因縛著故,因 耽嗜故,因貪愛故,(356b)發憤乖違。 b) 喜鬥諍者,興種種論,興怨害論,故名諍論。 3) 或依惡行所起,(披尋記.第 1 冊.p.543) 若自所作身語惡行,他所譏毀; 若他所作身語惡行,自行譏毀; 若所愛有情所作身語惡行,互相譏毀。 ▲於如是等行惡行中,願作未作諸惡行者,未離欲界貪瞋癡者, 重貪瞋癡所拘蔽者,因堅執故,因縛著故,因耽嗜故,因貪 愛故,更相憤發,懷染污心,互相乖違。 喜鬥諍者,興種種論,興怨害論,故名諍論。 4) 或依諸見所起。謂 薩迦耶見、斷見、無因見、不平等因見、常見、兩眾21見等種 種邪見,及餘無量諸惡見類,於如是諸見中, 或自所攝,他所遮斷; 或他所攝,自行遮斷; 或所愛有情所攝,他正遮斷,或已遮斷; 或欲攝受所未攝受。 ▲由此因緣,未離欲者,如前廣說,乃至興種種論,興怨害論, 是名諍論。 4) 毀謗論者 22 謂懷憤發者,以染污心,振發威勢,更相擯毀,所有言論。謂麤惡所 引,或不愻ㄙㄨ ㄣ ˋ 23所引,或綺言所引,乃至惡說法律中,為諸有情宣說彼 法,研究決擇,教授教誡,如是等論,名毀謗論。(披尋記.第 1 冊. p.544) 5) 順正論者 謂於善說法律中,為諸有情宣說正法,研究決擇,教授教誠。 為斷有情所疑惑故,為達甚深諸句義故,為令知見畢竟淨故,隨順正 行,隨順解脫,是故此論名順正論。 21 「兩眾」見,於《瑜伽論記》作「雨眾」,參見《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28-c6):「名無攝受諸 欲雨眾見等者:依西國法一年三時,名為三際。1) 從正月十六日訖盡五月十五日名為熱際,以於此時 時極熱故;2) 從五月十六日訖盡九月十五日名為雨際,以於此時天多雨故;3) 從九月十六日訖盡正月 十五日名為寒際,以於此時時極寒故。僧佉本因雨際時生所以名雨,雨之徒侶名為雨眾,諍論因事所 生。」 22《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c6):「謗論,因言所起。」 23愻:同遜,謙恭,順從。 《瑜伽師地論》卷 015 7 6) 教導論者 謂教修習增上心學、增上慧學補特伽羅。心未定者,令心得定;心已 定者,令得解脫,所有言論,令彼覺悟真實智故,令彼開解真實智故, 是故此論,名教導論。(356c) 〔問答辨〕 問:此六論中 a) 幾論真實,能引義利,所應修習? b) 幾不真實,能引無義,所應遠離? 答:a) 最後二論,是真是實,能引義利,所應修習; b) 中間二論,不真不實,能引無義,所應遠離; c) 初二種論,應當分別。24(披尋記.第 1 冊.p.545) 三、《國譯一切經》:第三節 論處所 論處所有六種 ⊙云何論處所25? 當知亦有六種。一、於王家; 二、於執理家; 三、於大眾中; 四、於賢哲者前; 五、於善解法義沙門、婆羅門前; 六、於樂法義者前。26 四、《國譯一切經》:第四節 論所依 論所依有十種 ⊙云何論所依27? 當知有十種。謂 a) 所成立義有二種; b) 能成立法有八種。 (一)《國譯一切經》:第一項 所成立義有二 所成立義有二種 ⊙所成立義有二種者:一、自性;二、差別所成立。 1) 自性者:謂有立為有,無立為無。 2) 所成立差別者:謂有上立有上,無上立無上;常立為常,無常立無常。如是有色 24《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3c2-7):「順正、教導二論,是言論起所因善緣。順正論是戒學善緣; 教導論是定慧善緣。最後二論應修習者,順正理故。中間二論應遠離者,勿耽惡事,及起惡言,而 興論故,為欲斷除興言可爾,亦即是彼修習攝。初二種論應分別故,性通善惡,應修斷故。」 25《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13-15):「處所者,謂證義者等論義處所。」 26《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c15-18):「論處所有六:於王家者,有德國王平均識達,於彼可論, 翻此不能。執理家者,平均識達,善斷事家。大眾中者,眾有平均識達者,餘三可解。」 27《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13-15):「論所依者,謂真能立,似現比義為言依,其所成立亦是 所依。」 《瑜伽師地論》卷 015 8 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為,如是等無量差別門,當知名 所成立差別。 (二)《國譯一切經》:第二項 能成立法有八 1.能成立法有八種 ⊙能成立法有八種者:一、立宗;二、辯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 現量;七、比量;八、正教量。 2.別釋八種能成立法 1) 立宗者 ⊙謂依二種所成立義,各別攝受自品所許,或攝受論宗。 若自辯才、若輕蔑他、若從他聞、若覺真實;或為成立自宗,或為 破壞他宗,或為制伏於他,或為摧屈於地,或為悲愍於他,建立宗 義。28 (披尋記.第 1 冊.p.546) 2) 辯因者 ⊙謂為成就所立宗義,依所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及與正教, 建立順益道理言論。 3) 引喻者 ⊙亦為成就所立宗義,引因所依,諸餘世間串習共許易了之法,比況 言論。29 4) 同類者 ⊙謂(357a)隨所有法望所餘法,其相展轉少分相似。此復五種。一、 相狀相似;二、自體相似;三、業用相似;四、法門相似;五、因 果相似。(披尋記.第 1 冊.p.547) 1) 相狀相似者:謂於現在,或先所見相狀,相屬展轉相似。 2) 自體相似者:謂彼展轉其相相似。 3) 業用相似者:謂彼展轉作用相似。 4) 法門相似者:謂彼展轉法門相似。30 如無常與苦法、苦與無我法、無我與生法、生法與老法、老法與 死法。如是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 為、如是等類無量法門,展轉相似。 5) 因果相似者:謂彼展轉,若因若果,能成所成,展轉相似。 ※是名同類。 28《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4a17-b8):「立宗中,各別攝受自品所許者,此是總文也。攝受者, 是自意樂,義品是宗義故…或攝受論宗者,依自所師宗,對異師敵,而立自宗,不爾便有相符極成。 若自辨才者,由自辨才立他宗義,隨自意樂不顧論宗…若輕蔑他、若從他聞、若自覺悟真實,而 申宗趣,此三名立宗因緣。或成自宗、或破他宗二句,舉一切立宗之意,不過此故。或折伏他,釋 上成立自宗。或摧屈於他,釋上破壞他宗。成自破他,皆為悲愍,故後三句,釋前二意。故後十句, 分為三類,初二句是宗體,次三句是立宗因緣,後五句立宗意。」 29《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2b18-23):「引喻者乃至比況言論者,如立聲無常,因云所作性,欲 令敵論於因生信,後舉瓶等世間共許易了之法,以比況之令因得立,故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 等,故所引喻為因所依,此文是總,下舉同類異類別明二喻。」 30《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2b23-26):「相狀相似者,如見現牛犎角等,相似過去牛。自體相似 者,如彼青葉色以青為體,後見青衣亦以青為體等,故言相似,三、四可解。」 《瑜伽師地論》卷 015 9 5) 異類者 ⊙謂所有法望所餘法,其相展轉,少不相似。(披尋記.第 1 冊.p.548) 此亦五種。與上相違,應知其相。 6) 現量者 ⊙謂有三種,一、非不現見; 二、非已思應思; 三、非錯亂境界。 (一)非不現見現量者 :復有四種,謂諸根不壞,作意現前,1) 相似生故;2) 超越生故;3) 無障礙故;4) 非極遠故。 A) 相似生者:謂欲界諸根,於欲界境,上地諸根,於上地境, 已生已等生,若生若起,是名相似生。 B) 超越生者:謂上地諸根,於下地境,已生等,如前說,是 名超越生。(披尋記.第 1 冊.p.549) C) 無障礙者:復有四種,一、非覆障所礙;二、非隱障所礙; 三、非映障所礙;四、非惑障所礙。31 a) 覆障所礙者:謂黑闇、無明闇、不澄清色闇所覆障。 b) 隱障所礙者:謂或藥草力,或咒術力,或神通力之所隱 障。 c) 映障所礙者: 少小與眾多 1) 謂少小物,為廣多物之所映奪故不可得。 如飲食中藥,或復毛端,如是等類,無量無邊。 小光與大光 2) 且如小光、大光(357b)所映故不可得。 所謂日光、映星月等。 能治與所治 3) 又如月光映奪眾星。 又如能治映奪所治令不可得,謂不淨作意,映奪淨 相;無常、苦、無我作意,映奪常、樂、我相;無相 作意,映奪一切眾相。 d) 惑障所礙者:謂幻化所作,或色相殊勝,32或復相似,或 內所作,目眩惛夢,悶醉放逸,或復顛狂,如是等類, 名為惑障。 ※若不為此四障所礙,名無障礙。 D) 非極遠者:謂非三種極遠所遠。 一、處極遠;二、時極遠;三、損減極遠。 ※如是一切,總名非不現見,非不現故,名為現量。 31《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4b15-18):「覆障所礙謂黑闇等者,此有三種,一、黑闇,謂暗色。 二」無明暗,癡故迷境。三、不澄清色暗,謂壁障等。若琉璃等,名澄清色,即非覆障,雖隔可見。」 32《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4b18-19):「或色相殊勝者,日光威勢,眼觀不睹,色相勝故。」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0 (二)非已思、應思現量者:33復有二種。 一、纔取便成取所依境,(披尋記.第 1 冊.p.550) 二、建立境界取所依境, 1) 纔取便成取所依境者:謂若境能作纔取,便成取所依止。 ▲猶如良醫授病者藥,色香味觸,皆悉圓滿,有大勢力, 成熟威德。當知此藥,色香味觸纔取,便成取所依止, 藥之所有大勢威德,病若未愈名為應思34;其病若愈名 為已思。 ※如是等類,名纔取便成取所依境。 2) 建立境界取所依境者:謂若境能為建立境界,取所依止。 ▲如瑜伽師於地,思惟水、火、風界。(披尋記.第 1 冊.p.551) 若住於地,思惟其水,即住地想,轉作水想。 若住於地,思惟火風,即住地想,轉作火風想。 此中地想,即是建立境界之取。地者即是建立境界取之 所依。如住於地、住水火風,如其所應,當知亦爾。 ※是名建立境界取所依境。 此中,1) 建立境界取所依境,非已思惟,非應思惟。35 2) 地等諸界,解若未成,名應思惟; 3) 解若成就,名已思惟。 ※如是名為非已思、應思現量。(357c) (三)非錯亂境界現量者:謂或五種,或七種。 a) 五種者:謂非五種錯亂境界。何等為五?一、想錯亂;二、 數錯亂;三、形錯亂;四、顯錯亂;五、業錯亂。 b) 七種者:謂非七種錯亂境界。何等為七?謂即前五,及餘二 種遍行錯亂,合為七種。何等為二?一、心錯亂, 二、見錯亂。 1) 想錯亂者:謂於非彼相,起彼相想。 如於陽焰、鹿渴相中,起於水想。 2) 數錯亂者:謂於少數起多數增上慢。 如醫眩者,於一月處見多月像。 3) 形錯亂者:謂於餘形色,起餘形色增上慢。 如於旋火,見彼輪形。(披尋記.第 1 冊.p.552) 33《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2c24-25):「非已思應思現量者,已思、應思多是比量,或非量攝, 今非此二,故名現量。」 34《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a3-8):「言藥之所有大勢威德,病若未愈,名為應思等者,此藥功 能病未差、來常應思慮,其病若愈名為已思,思已息故。此應思、已思二作用境,非現境體。能緣彼 思亦非現量,亦返顯前說纔取便成取所依境;能緣彼心是名現量。」 35《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a8-14):「此中建立境界取所依境,非已思惟,非應思惟等者,謂 外實地。等為定境本質者,是建立境界取所依境,建立定心影像境故。此現境體,能取之心說名現 量。地等諸界貫前方便,解若未成,名應思惟等,非現境體,能取彼心,非定現量,返顯建立境界取 所依境,名為現境。」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1 4) 顯錯亂者:謂於餘顯色,起餘顯色增上慢。 如迦末羅病36,損壞眼根,於非黃色,悉見 黃相。 5) 業錯亂者:謂於無業事,起有業增上慢。 如結拳37馳走38,見樹奔流。 6) 心錯亂者:謂即於五種所錯亂義,心生喜樂。 7) 見錯亂者:謂即於五種所錯亂義,忍受顯說,生吉祥想、 堅執不捨。 ※若非如是錯亂境界,名為現量。 ⊙問:如是現量誰所有耶? 答:略說四種所有。一、色根現量;二、意受現量;三、世間現量, 四;清淨現量。(披尋記.第 1 冊.p.553) 1) 色根現量者:謂五色根所行境界,如先所說現量體相。 2) 意受現量者:謂諸意根所行境界,如先所說現量體相。 3) 世間現量者:謂即二種,總說為一世間現量。 4) 清淨現量者:謂 a) 諸所有世間現量,亦得名為清淨現量。 b) 或有清淨現量,非世間現量。謂出世智於所行境,有知 為有,無知為無;有上知有上,無上知無上,如是等類, 名不共世間清淨現量。 7) 比量39 者 ⊙謂(358a)與思擇俱,已思、應思所有境思。此復五種。一、相比 量;二、體比量;三、業比量;四、法比量;五、因果比量。 ⊙(一)相比量者:謂 隨所有相狀相屬,或由現在,或先所見推度境界。 如 1) 見幢故,比知有車;2) 由見煙故,比知有火;3) 如是以 王比國;4) 以夫比妻;5) 以角犎等,比知有牛;6) 以膚細軟、 髮黑、輕躁、容色妍美,比知少年;7) 以面皺髮白等相,比知 是老;8) 以執持自相,比知道俗40;9) 以樂觀聖者、樂聞正法、 遠離慳貪,比知正信;10) 以善思所思、善說所說、善作所作, 比知聰叡;11) 以慈悲、愛語、勇猛、樂施、能善解釋甚深義 趣,比知菩薩;12) 以掉動(披尋記.第 1 冊.p.554)、輕轉、嬉 36 何謂「迦末羅病」?《翻譯名義集》卷 1(大正 54,1165c23-24)云:「迦摩羅,或迦末羅,此云黃病, 又云惡垢,亦云癩病。」 37 拳=捲【宋】【元】【明】【宮】。 38 馳走:快跑;疾馳。 39《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4c14-15):「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智於二量中,即智名果等, 皆如因明說。」 40《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a26-28):「執持自相,比知道俗者,執持衣體等相,比知是道;持 冠冕等,比知是俗。」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2 戲、歌笑等事,比未離欲;13) 以諸威儀恒常寂靜,比知離欲; 14) 以具如來微妙相好、智慧、寂靜、正行、神通,比知如來 應等正覺具一切智;15) 以於老時,見彼幼年所有相狀,比知 是彼。 ※如是等類,名相比量。 ⊙(二)體比量者:謂 1) 現見彼自體性故,比類彼物不現見體; 或現見彼一分自體,比類餘分。 2) 如以現在比類過去; 或以過去比類未來; 或以現在近事比遠; 或以現在比於未來。41 3) 又如飲食、衣服、嚴具、車乘等事,觀見一分得失之相,比 知一切。 4) 又以一分成熟比餘熟分。(披尋記.第 1 冊.p.555) ※如是等類,名體比量。 ⊙(三)業比量者:謂以作用比業所依。如 1) 見遠物無有動搖,鳥居其上,由是等事,比知是杌; 若有動搖等事,比知是人。 2) 廣跡住處,比知是象; 曳身行處,比知是蛇。 若聞嘶聲,比知是馬;(358b) 若聞哮吼,比知師子; 若聞咆勃,比知牛王 3) 見比於眼;聞比於耳;嗅比於鼻;嘗比於舌;觸比於身; 識比於意。 4) 水中見礙,比知有地; 若見是處,草木滋潤,莖葉青翠,比知有水; 若見熱灰,比知有火; 叢林掉動,比知有風。 5) 暝目執杖,進止問他,蹎蹶失路,如是等事比知是盲; 高聲側聽,比知是聾。 6) 正信、聰叡、離欲、未離欲、菩薩、如來,如是等類,以業 比度,如前應知。 ⊙(四)法比量者:(披尋記.第 1 冊.p.556) 41《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a28-b4):「現見彼自體故,比類彼物,不現見體者,如現見一象, 比類餘象不現見者。如以現在比類過去者,如見彼人現在修善,比知過去已曾修善。或以過去比類未 來者,既知現修善人過去修善,則以此人過去曾,比知來生還能修善。」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3 謂以相鄰相屬之法,比餘相鄰相屬之法。 1) 如屬無常,比知有苦;以屬苦故,比空、無我。 2) 以屬生故,比有老法;以屬老故,比有死法。 3) 以屬有色有見有對,比有方所及有形質。 4) 屬有漏故,比知有苦;屬無漏故,比知無苦。 5) 屬有為故,比知生住異滅之法;屬無為故,比知無生住 異滅法。 ※如是等類,名法比量。 ⊙(五)因果比量者: 謂以因果展轉相比。如 1) 見有行,比至餘方;見至餘方,比先有行。 2) 若見有人如法事王,比知當獲廣大祿位;見大祿位,比知 先已如法事王。 3) 若見有人備善作業,比知必當獲大財富;見大財富,比知 先已備善作業。 4) 見先修習善行惡行,比當興衰;見有興衰,比先造作善行 惡行。 5) 見豐飲食,比知飽滿;見有飽滿,比豐飲食。 6) 若見有人食不平等,比當有病;現見有病,比知是人食不 平等。 7) 見有靜慮,比知離欲;見離欲者,比有靜慮。 8) 若見修道,比知當獲沙門果證;若見有獲沙門果證,比知 修(358c)道。 ※如是等類,當知總名因果比量,是名比量 8) 正教量 者 ⊙謂一切智所說言教,或從彼聞,或隨彼法。此復三種。一、不違聖 言;二、能治雜染;三、不違法相。(披尋記.第 1 冊.p.557) ⊙(一)不違聖言者: 謂聖弟子說,或佛自說經教,展轉流布,至今不違正法,不 違正義。 (二)能治雜染者: 謂隨此法善修習時,能永調伏貪瞋癡等一切煩惱,及隨煩惱。 (三)不違法相者: 謂翻違法相,當知即是不違法相。 何等名為違法相耶?謂 (1)於無相有相 1) 於無相增為有相。 如執有我、有情、命者、生者等類,或常或斷,有色無 色,如是等類。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4 2) 或於有相減為無相。 (2)於定不定相 1) 或於決定,立為不定。 a) 如一切行皆是無常,一切有漏皆性是苦,一切諸法皆 空無我,而妄建立一分是常,一分無常;一分是苦, 一分非苦;一分有我,一分無我。 b) 於佛所立不可記法,尋求記別,謂為可記,或安立記 42。 2) 或於不定,建立為定。(披尋記.第 1 冊.p.558) 如執一切樂受皆貪所隨眠,一切苦受瞋所隨眠,一切 不苦不樂受癡所隨眠;一切樂受皆是有漏,一切樂俱 故思造業,一向決定受苦異熟,如是等類。43 (3)於有無相 ⊙或於有相法中,無差別相建立差別,有差別相立無差別。 如於有為無差別相,於無為中亦復建立;於無為法無差別 相,於有為法亦復建立。44 如於有為無為,如是於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 有漏無漏,隨其所應,皆當了知。 (4)於因果相(披尋記.第 1 冊.p.559) ⊙又於有相不如正理立因果相,如立妙行感不愛果,立諸惡 行感可愛果。 (5)於染淨相 ⊙計(359a)惡說法毘奈耶中,習諸邪行能得清淨,於善說 法毘奈耶中,修行正行謂為雜染。 (6)於假實相 ⊙於不實相以假言說立真實相,於真實相以假言說種種安 立。如於一切離言法中,建立言說說第一義。 如是等類,名違法相。 ※與此相違,當知即是不違法相。 ※是名正教。 問答辨 (一)於所成 42《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b5-9):「為可記或安立記者,初記自體後記差別,初總記有後曲別 示。」 43《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4c19-22):「如執一切樂受皆貪所隨眠等者,依增隨眠雖別如是,非 三隨眠互不隨增,故執唯爾,名違法相。又離漏三受,非三所增,若執皆增,便違法相。」 44《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b15-18):「於無為中亦建立者,如彼有為有生住滅無差別相,於無 為中亦復建立。言於無為法無差別相,於有為法復立者,於無為中無生住滅,於有為中亦復建立。」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5 ⊙問:若一切法自相成就,各自安立己法性中,復何因緣建立二種所成義耶? 答:為欲令他生信解故,非為生成諸法性相。 (二)於能成 (1)立宗 ⊙問:為欲成就所成立義,何故先立宗耶? 答:為先顯示自所愛樂宗義故。 (2)辯因 ⊙問:何故次辯因耶?(披尋記.第 1 冊.p.560) 答:為欲開顯,依現見事決定道理,令他攝受所立宗義故。 (3)引喻 ⊙問:何故次引喻耶? 答:為欲顯示能成道理之所依止現見事故。 (4)同類等 ⊙問:何故後說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等耶? 答:為欲開示因喻二種相違,不相違智故。 (a)出因緣 a) 又相違者:由二因緣。一、不決定故45;二、同所成故。 b) 不相違者:亦二因緣。一、決定故;二、異所成故。 (b)成量義 a) 其相違者,於為成就所立宗義,不能為量,故不名量。 b) 不相違者,於為成就所立宗義,能為正量,故名為量。46 ※是名論所依。 五、《國譯一切經》:第五節 論莊嚴 (一)《國譯一切經》:第一項 五種莊嚴論 1.論莊嚴有五種 ⊙論莊嚴47者: 略有五種,一、善自他宗;二、言具圓滿;三、無畏;四、敦肅;五、應供。 2.別釋五種論莊嚴 1) 善自他 宗者 ⊙謂如有一 1.於自宗 45《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4c26-27):「不決定故者,即六不定也。因於同異喻相違故,不能決 定成其宗義。」 46《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5a2-6):「不相違中,決定故者,真因真喻,定成宗故。異所成者, 即真因喻,無諸過失,體能成故。異於所成其相違者,即似因似喻及似現比,不能為量。不相違即 真因等,及真現比,能為量故。至教量體,聞思慧等,緣至教智。」 47《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15):「莊嚴者,謂能破等。」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6 a) 若於此法毘奈耶中深生愛樂,即於此論宗旨,讀誦受持,聽聞思 惟,純熟修行,已善、已說、已明48。(披尋記.第 1 冊.p.561) 2.於他宗 b) 若於彼法毘奈耶中不愛不樂,然於彼論宗旨,讀誦受持,聞思純 熟,而不修行,然已善、已說、已明。 ※是名善自、他宗。(359b) 2) 言具圓 滿者 1.辨聲 ⊙謂如有一凡有所說,皆以其聲,不以非聲。何等為聲?謂具五德、 乃名為聲。一、不鄙陋;二、輕易;三、雄朗;四、相應;五、 義善49。 1) 不鄙陋者:謂離邊方、邊國鄙俚言詞。 2) 輕易者:謂有所說,皆以世間共用言詞。 3) 雄朗者:所謂依義建立言詞,能成彼義,巧妙雄壯。 4) 相應者:謂前後法義,相符不散。 5) 義善者:謂能引發勝生、定勝,無有顛倒。 2.顯相 ⊙又此聲論,由九種相,言具圓滿。一、不雜亂;二、不麤獷;三、 辯了;四、限量;五、與義相應;六、以時;七、決定;八、顯 了;九、相續。 ※如是一切相,總名言具圓滿。 3) 無畏者 ⊙謂如有一處在多眾、雜眾、大眾、執眾、諦眾、善眾等50中,其心 無有下劣恒懼,身無戰汗,面無怖色,音無謇吃,語無怯弱。如是 說者,名為無畏。 4) 敦肅者 ⊙謂如有一待時方說,而不嚵ㄔㄢˋ 速 51,是名敦肅。(披尋記.第 1 冊.p.562) 5) 應供者 ⊙謂如有一為性調善,不惱於他,終不違越諸調善者調善之地,隨順 他心而起言說,以時如實能引義利,言詞柔軟如對善友,是名應供。 (二)《國譯一切經》:第二項 二十七種稱讚功德 ⊙若有依此五論莊嚴興言論者, 當知復有二十七種稱讚功德52。何等名為二十七種? 48《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5a9-11):「已善、已說、已明者,讀誦受持名已善;聽聞名已說;曾 聽聞故,堪為他說,思惟純熟名已明。」 49《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c12-13):「義善者:謂引發勝生、定勝者,世善能引增上生道,世 善能引決定勝道。」 50《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c13-20):「多眾者謂大施會眾,雜眾者謂八部眾,大眾者謂國王、 王子眾,執眾者謂執理眾則斷事眾,諦眾者謂諸實語眾,或諸聖眾已見諦者,善眾者謂沙門眾或樂 法義。多雜二眾論六處所中,合名大眾,大眾者則彼王家,執眾者則執理家,諦眾者則彼賢哲者, 善眾者則彼善解義及樂法義者也。」 51《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c20-21):「而不嚵速者,他正語時,中路言名嚵;不徐中理名速。」 52《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5a8-9):「二十七種稱讚功德,若具此者,名稱讚功德。」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7 一、眾所敬重;二、言必信受;三、處大眾中都無所畏;四、於他宗旨,深知過隙; 五、於自宗旨,知殊勝德;六、無有僻執,於所受論情無偏黨;七、於自正法及毘 奈耶,無能引奪;八、於他所說,速能了悟;九、於他所說,速能領受;十、於他 所說,速能酬對;十一、具語言德,(359c)令眾愛樂;十二、悅可信解此明論者; 十三、能善宣釋義句文字;十四、令身無倦;十五、令心無倦;十六、言不謇澀; 十七、辯才無盡;十八、身不頓瘁;十九、念無忘失;二十、心無損惱;二十一、 咽喉無損;二十二、凡所宣吐,分明易了;二十三、善護自心,令無忿怒;二十四、 善順他心,令無憤恚;二十五、令對論者,心生淨信;二十六、凡有所行,不招怨 對;二十七、廣大名稱,聲流十方,世咸傳唱,此大法師處大師數。 如受欲者,以末尼、真珠、琉璃等寶,廁環釧等寶莊嚴具以自莊嚴,威德熾盛光明普 照;如是論者以二十七稱讚功德,廁此五種論莊嚴具以自莊嚴,威德熾盛,光明普照, 是故名此為論莊嚴。 是名論莊嚴。 六、《國譯一切經》:第六節 論墮負 論墮負有三種 ⊙論墮負53者:(披尋記.第 1 冊.p.563) 謂有三種,一、捨言;二、言屈;三、言過。 (一)《國譯一切經》:第一項 捨言 捨言 ⊙捨言者: 謂立論者,以十三種詞,謝對論者,捨所言論。何等名為十三種詞?謂立論者謝對論 者曰:1、2) 我論不善,汝論為善; 3、4) 我不善觀,汝為善觀; 5、6) 我論無理,汝論有理; 7、8) 我論無能,汝論有能; 9、10)我論屈伏,汝論成立;(披尋記.第 1 冊.p.564) 11、12) 我之辯才唯極於此,過此已上更善思量,當為汝說; 13 且置是事我不復言。 以如是等十三種詞謝對論者,捨所言論,捨所論故,當知被破,為他所勝,墮在他後, 屈伏於彼,是故捨言,名墮負處。 53《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15-16):「墮負者,謂似立似破。」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8 (二)《國譯一切經》:第二項 言屈 十三種事,當知言屈 ⊙言屈者: 如立論者,為對論者之所屈伏,或 1) 託餘事方便而退;2) 或引外言;3) 或現憤發, 4) 或現瞋恚;5) 或現憍慢;6) 或現所覆;7) 或現惱害;8) 或現(360a)不忍;9) 或 現不信;10) 或復默然;11) 或復憂慼;12) 或竦肩伏面;13) 或沈思詞窮。 1) 假託餘事方便而退者:謂捨前所立更託餘宗,捨先因、喻、同類、異類、現量、 比量及正教量,更託餘因乃至正教。 2) 引外言者:謂捨所論事,論說飲食、王臣、盜賊、衢路、倡穢等事,假託外緣, 捨本所立,以遣他難。 3) 現憤發者:謂以麤獷不遜等言,擯對論者。 4) 現瞋恚者:謂以怨報之言,責對論者。 5) 現憍慢者:謂以卑賤種族等言,毀對論者。 6) 現所覆者:謂以發他所覆惡行之言,舉對論者。 7) 現惱害者:謂以害酷怨言,罵對論者。 8) 現不忍者:謂發怨言,怖對論者。 9) 現不信者:謂以毀壞行言,謗對論者。 10) 或默然者:謂語業頓盡。 11) 或憂慼者:謂意業焦惱。 12) 竦肩伏面者:謂身業威嚴而頓萎瘁。 13) 沈思詞窮者:謂才辯俱竭。 ⊙由如是等十三種事,當知言屈。 1) 前二妄行矯亂; 2) 中七發起邪行; 3) 後四計行窮盡。 ※是名言屈,墮在負處。 (三)《國譯一切經》:第三項 言過 九失,是名言過 ⊙言過者: 謂立論者,為九種過污染其言,故名言過。何等為九?一、雜亂;二、麤獷;三、 不辯了;四、無限量;五、非義相應;六、不以時;七、不決定;八、不顯了;九、 不相續。 1) 雜亂者:謂捨所論事,雜說異語。 2) 麤獷者:謂憤發掉舉,及躁急掉舉。 3) 不辯了者:謂若法、若義,眾及對論所不領悟。(披尋記.第 1 冊.p.565) 4) 無限量者:謂所說義,言詞復重,或復減少。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9 5) 非義相應者:當知有十種,一、無義;二、違義;三、損理;四、與所成等; 五、招集過難;六、不得義利;七、義無次序;八、義不決定; 九、成立能成;54十、順不稱理諸邪惡論。 6) 非時者:謂(360b)所應說前後不次。 7) 不決定者:謂立已復毀,毀而復立,速疾轉換難可了知。 8) 不顯了者:謂言招譏弄,不領而答,先為典語後為俗語,或先俗語後復典語。 9) 不相續者:謂於中間,言詞斷絕。 ※凡所言論犯此九失,是名言過,墮在負處。 七、《國譯一切經》:第七節 論出離 論出離 ⊙論出離者55: 謂立論者,先應以彼三種觀察,觀察論端,方興言論,或不興論,名論出離。 三種觀察者:一、觀察得失; 二、觀察時眾; 三、觀察善巧及不善巧。 三種觀察 1) 觀察得失者 ⊙謂立論者,方興論端,先當觀察,我立是論, 1) 將無自損、損他及俱損耶? 2) 不生現法、後法及俱罪耶? 3) 勿起身心諸憂苦耶? 4) 莫由此故,執持刀杖,鬥罵諍訟,諂誑妄語而發起耶? 5) 將無種種惡不善法而生長耶? 6) 非不利益、安樂,若自若他,及多眾耶? 7) 非不憐愍諸世間耶? 8) 不因此故,諸天世人無義、無利、不安樂耶? 彼立論者如是觀時, a) 若自了知我所立論,能為自損,乃至天人無義無利亦無安樂,便 自思勉,不應立論。 b) 若如是知,我所立論不為自損,乃至能引天人義利及與安樂,便 自思勉,當立正論。 ※是名第一或作不作論出離相。 2) 觀察時眾者 ⊙謂立論者方起論端,應善觀察現前眾會,為 1) 有僻執、為無執耶?2) 為 有賢正、為無有耶?3) 為有善巧、為無有耶?如是觀時, 54《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5a22-26):「無義者,無義理;違義者,違正道理;損理者,二諦理; 與所成等者,能立帶似,應可成立非真立故,即前問答中,同所成故也;成立能成者,以因成因, 以喻成喻。」 55《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16):「出離者,將興論時,自安處法。」 《瑜伽師地論》卷 015 20 (一)於不應作 a) 若知眾會 1) 唯有僻執,非無僻執;2) 唯不賢正,無有賢正;3) 唯 不善巧,無善巧者,便自思勉,於是眾中不應立論。 (二)於所應作 b) 若知眾會(360c)1) 無所僻執,非有僻執;2) 唯有賢正,無不賢 正;3) 唯有善巧,無不善巧,便自思勉,於是眾中應當立論。 ※是名第二或作不作論出離相。(披尋記.第 1 冊.p.566) 3) 觀察善巧不善 巧者 ⊙謂立論者方起論端,應自觀察善與不善。(披尋記.第 1 冊.p.567) 我於論體、論處、論依、論嚴、論負、論出離等,為善巧耶?不善巧 耶? 我為有力能立自論,摧他論耶? 於論負處,能解脫耶? 如是觀時, a) 若自了知我無善巧,非有善巧;我無力能,非有力能,便自思勉, 與對論者不應立論。 b) 若自了知我有善巧,非無善巧;我有勢力,非無勢力,便自思勉, 與對論者當共立論。 ※是名第三或作不作論出離相。 八、《國譯一切經》:第八節 論多所作法 多所作法 ⊙論多所作法56者: 謂有三種於所立論多所作法。一、善自他宗; 二、勇猛無畏; 三、辯才無竭。 問:如是三法於所立論,何故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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