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卷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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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 15
〈本地分中聞所成地第十之三〉
祖蓮老師指導.釋安慧編.2004/10/26
(八)《國譯一切經》:第八項 增八法門(九門)
1.結前正顯
⊙已說七種佛教所應知處。(355a)(披尋記.第 1 冊.p.535)
次說八種。1
2.釋增八法門
韓清淨科判 《瑜伽師地論》
1)
〔三種修攝
聖道差
別〕
(八支聖道)
⊙謂有八支聖道所攝,令諸苾芻究竟斷結;三種修法。謂修戒、
修定、修慧。
a) 正語、正業、正命,名為修戒;
b) 正念、正定,名為修定;
c) 正見、正思惟、正精進,名為修慧。
2) 〔補特伽羅
道果差
別〕
(八補特伽羅)
⊙又由正方便及果增上力故,建立清淨品八種補特伽羅,謂行四
向,住四果者。
3)
〔有失無失
施相差
別〕
(八種施)
⊙又有二種施,八相差別。一、有過失施;二、無過失施。
1) 前七種施,名有過失;(披尋記.第 1 冊.p.536)
2) 最後一種,名無過失。
a) 1) 謂有布施,懈怠所損,故有過失。
2) 或有布施,不隨所欲,故有過失。謂有染心者,怖畏
貧窮,悕求富樂而行布施。
3) 或有布施,顧戀過去,故有過失。
4) 或有布施,(355b)悕望未來,故有過失。
5) 或有布施,有輕慢過,故有過失。
6) 或有布施,悕求富樂,故有過失。
7) 或有布施,求他知聞,故有過失。2
1《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b9):「增八中合有十門。」
2《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b9-17):「懈怠施者,謂來求施不遍,不往施,唯待來求。不隨所欲
者,是怖畏施,怖自貧苦。顧戀施者,是家法施,謂習先人故行布施。望者,是期報施,期他報己故。
今世與輕慢過者,是報恩施,若與我則令還報彼,不為恭敬福田故施,名為輕慢;或恃己富貴起陵蔑
心,為我走使故。與希求者,為求生天福樂故施。求他知聞者,此求名施。無過施中,謂向涅槃求資
糧施,為往善趣求道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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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無過失施者:謂迴向涅槃故,為彼資糧故,無染污心為往
善趣故,為得大財故,而行布施。
4)
〔勤怠依處
時分差
別〕
(八懈怠、八精進事)
⊙又依四處於八時中,趣入懈怠,不發精進,當知如是補特伽羅,
是懈怠類,非精進類。
謂 1) 依乞食處;2) 依所作處;3) 依遊行處;4) 依界不平等處。
依此四處,八時差別。1) 多食精美,身沈重時;2) 少食麤惡,
身劣頓時;3) 將欲所作,護惜力時,4) 已有所作,身疲倦時;
5) 將欲遊行,護惜力時;6) 已涉長塗,身疲倦時;7) 正為病
苦所纏擾時;8) 所病已愈恐更發時。
此懈怠類補特伽羅,乃至未遇懈怠所依,少似精進;若得遇已,
速發懈怠。是故名為懈怠種類。
▲與此相違亦依四處,於八時中,發勤精進。當知如是補特伽
羅能伏懈怠勤精進類,雖遇懈怠所依,亦能發勤精進,何況
不遇。是故名為勤精進類。
5)
〔於人天趣
建立眾
別〕
(八福生處)
⊙又有八種正願所攝可愛生因,能令於諸欲中樂增上生,不求永
離一切欲者當生八種可愛生處3。謂
願人中卑惡種類,修小施、戒二福業事,4
如是願樂人中尊貴種類、四大王天、三十三天、夜摩天、睹史
多天、樂化天、他化自在天,修小施、戒二福業事。
(披尋記.第 1 冊.p.537)
6)
〔顯樂欲生
可愛因
別〕
(八種眾)
⊙又 a) 四因緣故,於人趣中,建立如來四眾;5
b) 三因緣故,於天趣中,建立四眾。6
a) 1) 最增上故;
2) 世間共許為福田故;
3) 受用資財不由他故;
4) 棄捨一切世資財故。
由此四緣,於人趣中建立四眾。
b) 1) 依地邊際故;
2) 欲界邊際故;(355c)
3) 語行邊際故。
由此三緣,於天趣中建立四眾。
7) 〔依三處轉 ⊙又於世間三處轉時,恒常世間八法所觸。謂 1) 樂欲處;2) 功用
3《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b19-20):「八種可愛生處者,則昔名八福生處。」
4《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b20-21):「言人卑惡種類等者,除國王已下、富貴人等,四因緣故。」
5《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b21-25):「於人趣中建立如來四眾者,一、最增上故,謂國王則剎
帝利;二、世間福田故,謂婆羅門,以多淨行世許為福田;三、用財不由他,謂大長者;四、棄諸
世財,謂諸沙門,此皆佛有名如來眾。」
6《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b25-29):「三因緣故,於天趣中,建立四眾者,一、依地邊際建立
二眾:謂(一)四大王眾天,居持雙山頂及須彌山頂等故;(二)三十三天,居須彌頂故。二、欲界
邊際建立魔眾。三、語行邊際建立梵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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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法差
別〕
(八世法)
處;3) 眾緣處。(披尋記.第 1 冊.p.538)
1) 於樂欲處轉時,或觸於利,或觸非利。
2) 於功用處轉時,或稱他意,或不稱意;於背面位觸於毀譽,
於現前位觸於稱譏。
3) 於眾緣處轉時,或由先世或由現法苦樂眾緣,觸於苦樂。
8)
〔能引通等
諸解脫
別〕
(八勝解)
⊙又八勝解,能引不還或阿羅漢諸聖神通,及最勝住。謂
a) 未伏內色想,外無染污色勝解,是名第一。
已伏內色想,是名第二。
淨不淨非二,色第一捨勝解,是名第三。7
此三解脫,於一切色得自在故,便能引發諸聖神通。謂諸神
通不與一切異生共有。
b) 空無邊勝解、識無邊勝解、無所有勝解、非想非非想勝解、
微微任運心勝解。此五勝解,次第善修治故,能引想受滅等
至最勝住。8
9)
〔觀外諸色
勝處差
別〕
(八勝處)
⊙又若觀諸色,若如所觀於初三解脫中而修習者,9謂三解脫方便
道所攝三勝處也。此中,觀外諸色,1) 若小若大,2) 若好若惡,
3) 若劣若勝者:謂觀非三摩地所行現所得色。10由緣三摩地所
行作意不種種現前,故名為勝。11於三摩地所行中,奢摩他行名
知;毘缽舍那行名見。
如於三摩地所行若知、若見,如於彼色已尋思、已了別,如是
於外所想非三摩地所行中,觀諸色亦爾。12(披尋記.第 1 冊.p.539)
(九)《國譯一切經》:第九項 增九法門
1.結前正顯
⊙已說八種佛教所應知處。
7《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b29-c5):「八解脫中,淨不淨非二色第一捨勝解,是名第三者,由
淨解脫有三種想:一、展轉相待;二、展轉相入,此二通觀淨不淨色,平等觀故名捨勝解;三、展轉一
味想,唯觀光明不作淨不淨名非二色,第一捨勝平等觀,光明最勝位故,名第一捨。」
8《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c8-11):「此五勝解乃至最勝住者,此文但說微微心能引滅定,與
第八解脫不同,薩婆多義前說別引空、引往還神通識、引無諍等德,此則說通引究竟定滿,故不相違。」
9《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0c11-15):「又若觀諸色乃至而修習者者,是牒八勝處經,謂三解脫
下,釋彼經文,前依初修勝處為果,今說久修勝處為因,如理智中解脫為果,故三勝處方便因。」另見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3a15-16):「觀諸色者,謂前四勝處;若如所觀者,謂後四勝處。」
10《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3a19-22):「此中觀外諸色乃至若勝者。牒經。謂觀非三摩地所行
現所得色者,此釋前經觀大小諸色,義在定前加行聞思位中,作此種種色觀故。」
11《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a3-10):「由緣三摩地至故名為勝者,釋定中得勝名所由,緣一類
色不同,定前雜緣大小,故名為勝,或非三摩地色有大小相,是本質色;由緣三摩地乃至故名為勝是
緣定中色,唯一類緣,故名為勝,是前種種本質之影像故。前加行心有種種境相故,不勝境不得勝名;
三摩地中,境唯一類,心無異相,故名為勝。」
12《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a10-14):「已尋已了別者,初時了別異故。如是於外所乃至觀諸色
亦爾者,此釋聞思位,准同定中所引止觀,若知、若見於彼色亦初尋思及後了別;剩明餘宗解脫等因
分別,若薩婆多八解脫一向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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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說九種。
2.釋增九法門
謂有九結,如攝事分當廣建立。
又有九種生處,受生有情,於彼彼處同所居止,謂三界中,除諸惡趣,可厭處故,如
前已說。
(十)《國譯一切經》:第十項 增十法門
(一)結前正顯
⊙已說九種佛教所應知處。(356a)
次說十種。(披尋記.第 1 冊.p.540)
(二)釋增十法門
韓清淨科判 《瑜伽師地論》
1) 〔遍處類
別〕
⊙謂十遍處13,當知即諸解脫所作成就;餘解脫、勝處、遍處,如
攝事分當廣分別。14
2) 〔無學支
別〕
⊙又有十無學支,當知無學五蘊所攝15,謂戒蘊、定蘊、慧蘊、解
脫蘊、解脫知見蘊。
(十一)小結
※如是已說十種佛教所應知處,及前所說佛教所應知處等,當知皆是內明處攝。
參、《國譯一切經》:第二章 釋醫方明處
醫方明處,略有四種
⊙云何醫方明處?
當知此明略有四種。謂
1) 於病相善巧;
2) 於病因善巧;
3) 於已生病,斷滅善巧;
13《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a14-21):「十遍處一向是果,八勝處亦因果,是故從解脫入勝處,
勝處入遍處,若依成實遍處一向是因,勝處亦因果,解脫一向果,是故攝論云究竟非無漏等,四句義
當成實宗,謂因非究竟果為究竟,以空觀為無漏,有觀為有漏。十遍處一向是因,一向有觀,八勝處
初作有觀,是前遍處所生之果,以作空觀是後八解脫因。」
14 披尋記云:攝事分並無此文。
15《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a28-b2):「第一帙中已釋,十無學法五蘊攝者,戒蘊攝語、處(業)、
命,定蘊攝念、定,惠攝正見、思惟、精進,加餘二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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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於已斷病,後更不生,方便善巧。
如是善巧廣分別義,如經應知。
肆、《國譯一切經》:第三章 釋因明處
一、結前生後
已說醫方明處。
二、云何因明處
⊙云何因明處?(披尋記.第 1 冊.p.541)
謂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16
三、舉頌
⊙此復云何?嗢拖南曰:論體、論處所、論據、論莊嚴、論負、論出離、論多所作法。
一、《國譯一切經》:第一節 標列七種
標列七種
⊙當知此中略有七種。一、論體性;二、論處所;三、論所依;四、論莊嚴;五、論
墮負;六、論出離;七、論多所作法。
二、《國譯一切經》:第二節 論體性
(一)論體性有六種
⊙云何論體17性?
謂有六種。一、言論;二、尚論;三、諍論;四、毀謗論;五、順正論;六、教導
論。
(二)別釋六種論體性
1) 言論者18 謂一切言說、言音、言詞,是名言論。
2) 尚論者19 謂諸世間隨所應聞,所有言論。
3) 諍論者20
謂 1) 或依諸欲所起,(披尋記.第 1 冊.p.542)
若自所攝諸欲他所侵奪;
若他所攝諸欲自行侵奪;
16《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9-11):「義中諸所有事者,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隨順法名諸所
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明,為因照明觀察義故。」
17《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12):「論體者,謂言生因立論之體故。」」
18《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18-20):「言論者,以音聲為性。言說是體,言音者是相,言詞是
用,是三差別。又由音聲起句名文,如次別故立三差別。」
19《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21-23):「尚論者,諸是世間與理相應所有言論,為世所忻尚所應
聞者,皆名為尚論,諍論、毀謗論,是言論起所因惡緣。」
20《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23-25):「諍論有四:一、因諸欲起;二、欲侵奪無攝受欲起;三、
惡行所起;四、依諸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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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所愛有情所攝諸欲,更相侵奪,或欲侵奪。
2) 若無攝受諸欲,
謂歌舞、戲笑等所攝;若倡女、僕從等所攝,或為觀看,或為
受用。
▲於如是等諸欲事中,
a) 未離欲者,為欲界貪所染污者,因堅執故,因縛著故,因
耽嗜故,因貪愛故,(356b)發憤乖違。
b) 喜鬥諍者,興種種論,興怨害論,故名諍論。
3) 或依惡行所起,(披尋記.第 1 冊.p.543)
若自所作身語惡行,他所譏毀;
若他所作身語惡行,自行譏毀;
若所愛有情所作身語惡行,互相譏毀。
▲於如是等行惡行中,願作未作諸惡行者,未離欲界貪瞋癡者,
重貪瞋癡所拘蔽者,因堅執故,因縛著故,因耽嗜故,因貪
愛故,更相憤發,懷染污心,互相乖違。
喜鬥諍者,興種種論,興怨害論,故名諍論。
4) 或依諸見所起。謂
薩迦耶見、斷見、無因見、不平等因見、常見、兩眾21見等種
種邪見,及餘無量諸惡見類,於如是諸見中,
或自所攝,他所遮斷;
或他所攝,自行遮斷;
或所愛有情所攝,他正遮斷,或已遮斷;
或欲攝受所未攝受。
▲由此因緣,未離欲者,如前廣說,乃至興種種論,興怨害論,
是名諍論。
4)
毀謗論者
22
謂懷憤發者,以染污心,振發威勢,更相擯毀,所有言論。謂麤惡所
引,或不愻ㄙㄨ
ㄣ
ˋ
23所引,或綺言所引,乃至惡說法律中,為諸有情宣說彼
法,研究決擇,教授教誡,如是等論,名毀謗論。(披尋記.第 1 冊.
p.544)
5) 順正論者
謂於善說法律中,為諸有情宣說正法,研究決擇,教授教誠。
為斷有情所疑惑故,為達甚深諸句義故,為令知見畢竟淨故,隨順正
行,隨順解脫,是故此論名順正論。
21 「兩眾」見,於《瑜伽論記》作「雨眾」,參見《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28-c6):「名無攝受諸
欲雨眾見等者:依西國法一年三時,名為三際。1) 從正月十六日訖盡五月十五日名為熱際,以於此時
時極熱故;2) 從五月十六日訖盡九月十五日名為雨際,以於此時天多雨故;3) 從九月十六日訖盡正月
十五日名為寒際,以於此時時極寒故。僧佉本因雨際時生所以名雨,雨之徒侶名為雨眾,諍論因事所
生。」
22《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c6):「謗論,因言所起。」
23愻:同遜,謙恭,順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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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教導論者
謂教修習增上心學、增上慧學補特伽羅。心未定者,令心得定;心已
定者,令得解脫,所有言論,令彼覺悟真實智故,令彼開解真實智故,
是故此論,名教導論。(356c)
〔問答辨〕
問:此六論中 a) 幾論真實,能引義利,所應修習?
b) 幾不真實,能引無義,所應遠離?
答:a) 最後二論,是真是實,能引義利,所應修習;
b) 中間二論,不真不實,能引無義,所應遠離;
c) 初二種論,應當分別。24(披尋記.第 1 冊.p.545)
三、《國譯一切經》:第三節 論處所
論處所有六種
⊙云何論處所25?
當知亦有六種。一、於王家;
二、於執理家;
三、於大眾中;
四、於賢哲者前;
五、於善解法義沙門、婆羅門前;
六、於樂法義者前。26
四、《國譯一切經》:第四節 論所依
論所依有十種
⊙云何論所依27?
當知有十種。謂 a) 所成立義有二種;
b) 能成立法有八種。
(一)《國譯一切經》:第一項 所成立義有二
所成立義有二種
⊙所成立義有二種者:一、自性;二、差別所成立。
1) 自性者:謂有立為有,無立為無。
2) 所成立差別者:謂有上立有上,無上立無上;常立為常,無常立無常。如是有色
24《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3c2-7):「順正、教導二論,是言論起所因善緣。順正論是戒學善緣;
教導論是定慧善緣。最後二論應修習者,順正理故。中間二論應遠離者,勿耽惡事,及起惡言,而
興論故,為欲斷除興言可爾,亦即是彼修習攝。初二種論應分別故,性通善惡,應修斷故。」
25《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13-15):「處所者,謂證義者等論義處所。」
26《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c15-18):「論處所有六:於王家者,有德國王平均識達,於彼可論,
翻此不能。執理家者,平均識達,善斷事家。大眾中者,眾有平均識達者,餘三可解。」
27《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13-15):「論所依者,謂真能立,似現比義為言依,其所成立亦是
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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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為,如是等無量差別門,當知名
所成立差別。
(二)《國譯一切經》:第二項 能成立法有八
1.能成立法有八種
⊙能成立法有八種者:一、立宗;二、辯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
現量;七、比量;八、正教量。
2.別釋八種能成立法
1) 立宗者
⊙謂依二種所成立義,各別攝受自品所許,或攝受論宗。
若自辯才、若輕蔑他、若從他聞、若覺真實;或為成立自宗,或為
破壞他宗,或為制伏於他,或為摧屈於地,或為悲愍於他,建立宗
義。28
(披尋記.第 1 冊.p.546)
2) 辯因者
⊙謂為成就所立宗義,依所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及與正教,
建立順益道理言論。
3) 引喻者
⊙亦為成就所立宗義,引因所依,諸餘世間串習共許易了之法,比況
言論。29
4) 同類者
⊙謂(357a)隨所有法望所餘法,其相展轉少分相似。此復五種。一、
相狀相似;二、自體相似;三、業用相似;四、法門相似;五、因
果相似。(披尋記.第 1 冊.p.547)
1) 相狀相似者:謂於現在,或先所見相狀,相屬展轉相似。
2) 自體相似者:謂彼展轉其相相似。
3) 業用相似者:謂彼展轉作用相似。
4) 法門相似者:謂彼展轉法門相似。30
如無常與苦法、苦與無我法、無我與生法、生法與老法、老法與
死法。如是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
為、如是等類無量法門,展轉相似。
5) 因果相似者:謂彼展轉,若因若果,能成所成,展轉相似。
※是名同類。
28《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4a17-b8):「立宗中,各別攝受自品所許者,此是總文也。攝受者,
是自意樂,義品是宗義故…或攝受論宗者,依自所師宗,對異師敵,而立自宗,不爾便有相符極成。
若自辨才者,由自辨才立他宗義,隨自意樂不顧論宗…若輕蔑他、若從他聞、若自覺悟真實,而
申宗趣,此三名立宗因緣。或成自宗、或破他宗二句,舉一切立宗之意,不過此故。或折伏他,釋
上成立自宗。或摧屈於他,釋上破壞他宗。成自破他,皆為悲愍,故後三句,釋前二意。故後十句,
分為三類,初二句是宗體,次三句是立宗因緣,後五句立宗意。」
29《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2b18-23):「引喻者乃至比況言論者,如立聲無常,因云所作性,欲
令敵論於因生信,後舉瓶等世間共許易了之法,以比況之令因得立,故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
等,故所引喻為因所依,此文是總,下舉同類異類別明二喻。」
30《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2b23-26):「相狀相似者,如見現牛犎角等,相似過去牛。自體相似
者,如彼青葉色以青為體,後見青衣亦以青為體等,故言相似,三、四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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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異類者
⊙謂所有法望所餘法,其相展轉,少不相似。(披尋記.第 1 冊.p.548)
此亦五種。與上相違,應知其相。
6) 現量者
⊙謂有三種,一、非不現見;
二、非已思應思;
三、非錯亂境界。
(一)非不現見現量者 :復有四種,謂諸根不壞,作意現前,1)
相似生故;2) 超越生故;3) 無障礙故;4) 非極遠故。
A) 相似生者:謂欲界諸根,於欲界境,上地諸根,於上地境,
已生已等生,若生若起,是名相似生。
B) 超越生者:謂上地諸根,於下地境,已生等,如前說,是
名超越生。(披尋記.第 1 冊.p.549)
C) 無障礙者:復有四種,一、非覆障所礙;二、非隱障所礙;
三、非映障所礙;四、非惑障所礙。31
a) 覆障所礙者:謂黑闇、無明闇、不澄清色闇所覆障。
b) 隱障所礙者:謂或藥草力,或咒術力,或神通力之所隱
障。
c) 映障所礙者:
少小與眾多
1) 謂少小物,為廣多物之所映奪故不可得。
如飲食中藥,或復毛端,如是等類,無量無邊。
小光與大光
2) 且如小光、大光(357b)所映故不可得。
所謂日光、映星月等。
能治與所治
3) 又如月光映奪眾星。
又如能治映奪所治令不可得,謂不淨作意,映奪淨
相;無常、苦、無我作意,映奪常、樂、我相;無相
作意,映奪一切眾相。
d) 惑障所礙者:謂幻化所作,或色相殊勝,32或復相似,或
內所作,目眩惛夢,悶醉放逸,或復顛狂,如是等類,
名為惑障。
※若不為此四障所礙,名無障礙。
D) 非極遠者:謂非三種極遠所遠。
一、處極遠;二、時極遠;三、損減極遠。
※如是一切,總名非不現見,非不現故,名為現量。
31《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4b15-18):「覆障所礙謂黑闇等者,此有三種,一、黑闇,謂暗色。
二」無明暗,癡故迷境。三、不澄清色暗,謂壁障等。若琉璃等,名澄清色,即非覆障,雖隔可見。」
32《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4b18-19):「或色相殊勝者,日光威勢,眼觀不睹,色相勝故。」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0
(二)非已思、應思現量者:33復有二種。
一、纔取便成取所依境,(披尋記.第 1 冊.p.550)
二、建立境界取所依境,
1) 纔取便成取所依境者:謂若境能作纔取,便成取所依止。
▲猶如良醫授病者藥,色香味觸,皆悉圓滿,有大勢力,
成熟威德。當知此藥,色香味觸纔取,便成取所依止,
藥之所有大勢威德,病若未愈名為應思34;其病若愈名
為已思。
※如是等類,名纔取便成取所依境。
2) 建立境界取所依境者:謂若境能為建立境界,取所依止。
▲如瑜伽師於地,思惟水、火、風界。(披尋記.第 1 冊.p.551)
若住於地,思惟其水,即住地想,轉作水想。
若住於地,思惟火風,即住地想,轉作火風想。
此中地想,即是建立境界之取。地者即是建立境界取之
所依。如住於地、住水火風,如其所應,當知亦爾。
※是名建立境界取所依境。
此中,1) 建立境界取所依境,非已思惟,非應思惟。35
2) 地等諸界,解若未成,名應思惟;
3) 解若成就,名已思惟。
※如是名為非已思、應思現量。(357c)
(三)非錯亂境界現量者:謂或五種,或七種。
a) 五種者:謂非五種錯亂境界。何等為五?一、想錯亂;二、
數錯亂;三、形錯亂;四、顯錯亂;五、業錯亂。
b) 七種者:謂非七種錯亂境界。何等為七?謂即前五,及餘二
種遍行錯亂,合為七種。何等為二?一、心錯亂,
二、見錯亂。
1) 想錯亂者:謂於非彼相,起彼相想。
如於陽焰、鹿渴相中,起於水想。
2) 數錯亂者:謂於少數起多數增上慢。
如醫眩者,於一月處見多月像。
3) 形錯亂者:謂於餘形色,起餘形色增上慢。
如於旋火,見彼輪形。(披尋記.第 1 冊.p.552)
33《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2c24-25):「非已思應思現量者,已思、應思多是比量,或非量攝,
今非此二,故名現量。」
34《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a3-8):「言藥之所有大勢威德,病若未愈,名為應思等者,此藥功
能病未差、來常應思慮,其病若愈名為已思,思已息故。此應思、已思二作用境,非現境體。能緣彼
思亦非現量,亦返顯前說纔取便成取所依境;能緣彼心是名現量。」
35《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a8-14):「此中建立境界取所依境,非已思惟,非應思惟等者,謂
外實地。等為定境本質者,是建立境界取所依境,建立定心影像境故。此現境體,能取之心說名現
量。地等諸界貫前方便,解若未成,名應思惟等,非現境體,能取彼心,非定現量,返顯建立境界取
所依境,名為現境。」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1
4) 顯錯亂者:謂於餘顯色,起餘顯色增上慢。
如迦末羅病36,損壞眼根,於非黃色,悉見
黃相。
5) 業錯亂者:謂於無業事,起有業增上慢。
如結拳37馳走38,見樹奔流。
6) 心錯亂者:謂即於五種所錯亂義,心生喜樂。
7) 見錯亂者:謂即於五種所錯亂義,忍受顯說,生吉祥想、
堅執不捨。
※若非如是錯亂境界,名為現量。
⊙問:如是現量誰所有耶?
答:略說四種所有。一、色根現量;二、意受現量;三、世間現量,
四;清淨現量。(披尋記.第 1 冊.p.553)
1) 色根現量者:謂五色根所行境界,如先所說現量體相。
2) 意受現量者:謂諸意根所行境界,如先所說現量體相。
3) 世間現量者:謂即二種,總說為一世間現量。
4) 清淨現量者:謂
a) 諸所有世間現量,亦得名為清淨現量。
b) 或有清淨現量,非世間現量。謂出世智於所行境,有知
為有,無知為無;有上知有上,無上知無上,如是等類,
名不共世間清淨現量。
7)
比量39
者
⊙謂(358a)與思擇俱,已思、應思所有境思。此復五種。一、相比
量;二、體比量;三、業比量;四、法比量;五、因果比量。
⊙(一)相比量者:謂
隨所有相狀相屬,或由現在,或先所見推度境界。
如 1) 見幢故,比知有車;2) 由見煙故,比知有火;3) 如是以
王比國;4) 以夫比妻;5) 以角犎等,比知有牛;6) 以膚細軟、
髮黑、輕躁、容色妍美,比知少年;7) 以面皺髮白等相,比知
是老;8) 以執持自相,比知道俗40;9) 以樂觀聖者、樂聞正法、
遠離慳貪,比知正信;10) 以善思所思、善說所說、善作所作,
比知聰叡;11) 以慈悲、愛語、勇猛、樂施、能善解釋甚深義
趣,比知菩薩;12) 以掉動(披尋記.第 1 冊.p.554)、輕轉、嬉
36 何謂「迦末羅病」?《翻譯名義集》卷 1(大正 54,1165c23-24)云:「迦摩羅,或迦末羅,此云黃病,
又云惡垢,亦云癩病。」
37 拳=捲【宋】【元】【明】【宮】。
38 馳走:快跑;疾馳。
39《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4c14-15):「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智於二量中,即智名果等,
皆如因明說。」
40《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a26-28):「執持自相,比知道俗者,執持衣體等相,比知是道;持
冠冕等,比知是俗。」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2
戲、歌笑等事,比未離欲;13) 以諸威儀恒常寂靜,比知離欲;
14) 以具如來微妙相好、智慧、寂靜、正行、神通,比知如來
應等正覺具一切智;15) 以於老時,見彼幼年所有相狀,比知
是彼。
※如是等類,名相比量。
⊙(二)體比量者:謂
1) 現見彼自體性故,比類彼物不現見體;
或現見彼一分自體,比類餘分。
2) 如以現在比類過去;
或以過去比類未來;
或以現在近事比遠;
或以現在比於未來。41
3) 又如飲食、衣服、嚴具、車乘等事,觀見一分得失之相,比
知一切。
4) 又以一分成熟比餘熟分。(披尋記.第 1 冊.p.555)
※如是等類,名體比量。
⊙(三)業比量者:謂以作用比業所依。如
1) 見遠物無有動搖,鳥居其上,由是等事,比知是杌;
若有動搖等事,比知是人。
2) 廣跡住處,比知是象;
曳身行處,比知是蛇。
若聞嘶聲,比知是馬;(358b)
若聞哮吼,比知師子;
若聞咆勃,比知牛王
3) 見比於眼;聞比於耳;嗅比於鼻;嘗比於舌;觸比於身;
識比於意。
4) 水中見礙,比知有地;
若見是處,草木滋潤,莖葉青翠,比知有水;
若見熱灰,比知有火;
叢林掉動,比知有風。
5) 暝目執杖,進止問他,蹎蹶失路,如是等事比知是盲;
高聲側聽,比知是聾。
6) 正信、聰叡、離欲、未離欲、菩薩、如來,如是等類,以業
比度,如前應知。
⊙(四)法比量者:(披尋記.第 1 冊.p.556)
41《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a28-b4):「現見彼自體故,比類彼物,不現見體者,如現見一象,
比類餘象不現見者。如以現在比類過去者,如見彼人現在修善,比知過去已曾修善。或以過去比類未
來者,既知現修善人過去修善,則以此人過去曾,比知來生還能修善。」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3
謂以相鄰相屬之法,比餘相鄰相屬之法。
1) 如屬無常,比知有苦;以屬苦故,比空、無我。
2) 以屬生故,比有老法;以屬老故,比有死法。
3) 以屬有色有見有對,比有方所及有形質。
4) 屬有漏故,比知有苦;屬無漏故,比知無苦。
5) 屬有為故,比知生住異滅之法;屬無為故,比知無生住
異滅法。
※如是等類,名法比量。
⊙(五)因果比量者:
謂以因果展轉相比。如
1) 見有行,比至餘方;見至餘方,比先有行。
2) 若見有人如法事王,比知當獲廣大祿位;見大祿位,比知
先已如法事王。
3) 若見有人備善作業,比知必當獲大財富;見大財富,比知
先已備善作業。
4) 見先修習善行惡行,比當興衰;見有興衰,比先造作善行
惡行。
5) 見豐飲食,比知飽滿;見有飽滿,比豐飲食。
6) 若見有人食不平等,比當有病;現見有病,比知是人食不
平等。
7) 見有靜慮,比知離欲;見離欲者,比有靜慮。
8) 若見修道,比知當獲沙門果證;若見有獲沙門果證,比知
修(358c)道。
※如是等類,當知總名因果比量,是名比量
8)
正教量
者
⊙謂一切智所說言教,或從彼聞,或隨彼法。此復三種。一、不違聖
言;二、能治雜染;三、不違法相。(披尋記.第 1 冊.p.557)
⊙(一)不違聖言者:
謂聖弟子說,或佛自說經教,展轉流布,至今不違正法,不
違正義。
(二)能治雜染者:
謂隨此法善修習時,能永調伏貪瞋癡等一切煩惱,及隨煩惱。
(三)不違法相者:
謂翻違法相,當知即是不違法相。
何等名為違法相耶?謂
(1)於無相有相
1) 於無相增為有相。
如執有我、有情、命者、生者等類,或常或斷,有色無
色,如是等類。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4
2) 或於有相減為無相。
(2)於定不定相
1) 或於決定,立為不定。
a) 如一切行皆是無常,一切有漏皆性是苦,一切諸法皆
空無我,而妄建立一分是常,一分無常;一分是苦,
一分非苦;一分有我,一分無我。
b) 於佛所立不可記法,尋求記別,謂為可記,或安立記
42。
2) 或於不定,建立為定。(披尋記.第 1 冊.p.558)
如執一切樂受皆貪所隨眠,一切苦受瞋所隨眠,一切
不苦不樂受癡所隨眠;一切樂受皆是有漏,一切樂俱
故思造業,一向決定受苦異熟,如是等類。43
(3)於有無相
⊙或於有相法中,無差別相建立差別,有差別相立無差別。
如於有為無差別相,於無為中亦復建立;於無為法無差別
相,於有為法亦復建立。44
如於有為無為,如是於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
有漏無漏,隨其所應,皆當了知。
(4)於因果相(披尋記.第 1 冊.p.559)
⊙又於有相不如正理立因果相,如立妙行感不愛果,立諸惡
行感可愛果。
(5)於染淨相
⊙計(359a)惡說法毘奈耶中,習諸邪行能得清淨,於善說
法毘奈耶中,修行正行謂為雜染。
(6)於假實相
⊙於不實相以假言說立真實相,於真實相以假言說種種安
立。如於一切離言法中,建立言說說第一義。
如是等類,名違法相。
※與此相違,當知即是不違法相。
※是名正教。
問答辨
(一)於所成
42《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b5-9):「為可記或安立記者,初記自體後記差別,初總記有後曲別
示。」
43《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4c19-22):「如執一切樂受皆貪所隨眠等者,依增隨眠雖別如是,非
三隨眠互不隨增,故執唯爾,名違法相。又離漏三受,非三所增,若執皆增,便違法相。」
44《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b15-18):「於無為中亦建立者,如彼有為有生住滅無差別相,於無
為中亦復建立。言於無為法無差別相,於有為法復立者,於無為中無生住滅,於有為中亦復建立。」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5
⊙問:若一切法自相成就,各自安立己法性中,復何因緣建立二種所成義耶?
答:為欲令他生信解故,非為生成諸法性相。
(二)於能成
(1)立宗
⊙問:為欲成就所成立義,何故先立宗耶?
答:為先顯示自所愛樂宗義故。
(2)辯因
⊙問:何故次辯因耶?(披尋記.第 1 冊.p.560)
答:為欲開顯,依現見事決定道理,令他攝受所立宗義故。
(3)引喻
⊙問:何故次引喻耶?
答:為欲顯示能成道理之所依止現見事故。
(4)同類等
⊙問:何故後說同類異類,現量比量,正教等耶?
答:為欲開示因喻二種相違,不相違智故。
(a)出因緣
a) 又相違者:由二因緣。一、不決定故45;二、同所成故。
b) 不相違者:亦二因緣。一、決定故;二、異所成故。
(b)成量義
a) 其相違者,於為成就所立宗義,不能為量,故不名量。
b) 不相違者,於為成就所立宗義,能為正量,故名為量。46
※是名論所依。
五、《國譯一切經》:第五節 論莊嚴
(一)《國譯一切經》:第一項 五種莊嚴論
1.論莊嚴有五種
⊙論莊嚴47者:
略有五種,一、善自他宗;二、言具圓滿;三、無畏;四、敦肅;五、應供。
2.別釋五種論莊嚴
1)
善自他
宗者
⊙謂如有一
1.於自宗
45《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4c26-27):「不決定故者,即六不定也。因於同異喻相違故,不能決
定成其宗義。」
46《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5a2-6):「不相違中,決定故者,真因真喻,定成宗故。異所成者,
即真因喻,無諸過失,體能成故。異於所成其相違者,即似因似喻及似現比,不能為量。不相違即
真因等,及真現比,能為量故。至教量體,聞思慧等,緣至教智。」
47《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15):「莊嚴者,謂能破等。」
《瑜伽師地論》卷 015
16
a) 若於此法毘奈耶中深生愛樂,即於此論宗旨,讀誦受持,聽聞思
惟,純熟修行,已善、已說、已明48。(披尋記.第 1 冊.p.561)
2.於他宗
b) 若於彼法毘奈耶中不愛不樂,然於彼論宗旨,讀誦受持,聞思純
熟,而不修行,然已善、已說、已明。
※是名善自、他宗。(359b)
2)
言具圓
滿者
1.辨聲
⊙謂如有一凡有所說,皆以其聲,不以非聲。何等為聲?謂具五德、
乃名為聲。一、不鄙陋;二、輕易;三、雄朗;四、相應;五、
義善49。
1) 不鄙陋者:謂離邊方、邊國鄙俚言詞。
2) 輕易者:謂有所說,皆以世間共用言詞。
3) 雄朗者:所謂依義建立言詞,能成彼義,巧妙雄壯。
4) 相應者:謂前後法義,相符不散。
5) 義善者:謂能引發勝生、定勝,無有顛倒。
2.顯相
⊙又此聲論,由九種相,言具圓滿。一、不雜亂;二、不麤獷;三、
辯了;四、限量;五、與義相應;六、以時;七、決定;八、顯
了;九、相續。
※如是一切相,總名言具圓滿。
3) 無畏者
⊙謂如有一處在多眾、雜眾、大眾、執眾、諦眾、善眾等50中,其心
無有下劣恒懼,身無戰汗,面無怖色,音無謇吃,語無怯弱。如是
說者,名為無畏。
4) 敦肅者 ⊙謂如有一待時方說,而不嚵ㄔㄢˋ 速
51,是名敦肅。(披尋記.第 1 冊.p.562)
5) 應供者
⊙謂如有一為性調善,不惱於他,終不違越諸調善者調善之地,隨順
他心而起言說,以時如實能引義利,言詞柔軟如對善友,是名應供。
(二)《國譯一切經》:第二項 二十七種稱讚功德
⊙若有依此五論莊嚴興言論者,
當知復有二十七種稱讚功德52。何等名為二十七種?
48《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5a9-11):「已善、已說、已明者,讀誦受持名已善;聽聞名已說;曾
聽聞故,堪為他說,思惟純熟名已明。」
49《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c12-13):「義善者:謂引發勝生、定勝者,世善能引增上生道,世
善能引決定勝道。」
50《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c13-20):「多眾者謂大施會眾,雜眾者謂八部眾,大眾者謂國王、
王子眾,執眾者謂執理眾則斷事眾,諦眾者謂諸實語眾,或諸聖眾已見諦者,善眾者謂沙門眾或樂
法義。多雜二眾論六處所中,合名大眾,大眾者則彼王家,執眾者則執理家,諦眾者則彼賢哲者,
善眾者則彼善解義及樂法義者也。」
51《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3c20-21):「而不嚵速者,他正語時,中路言名嚵;不徐中理名速。」
52《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5a8-9):「二十七種稱讚功德,若具此者,名稱讚功德。」
《瑜伽師地論》卷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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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眾所敬重;二、言必信受;三、處大眾中都無所畏;四、於他宗旨,深知過隙;
五、於自宗旨,知殊勝德;六、無有僻執,於所受論情無偏黨;七、於自正法及毘
奈耶,無能引奪;八、於他所說,速能了悟;九、於他所說,速能領受;十、於他
所說,速能酬對;十一、具語言德,(359c)令眾愛樂;十二、悅可信解此明論者;
十三、能善宣釋義句文字;十四、令身無倦;十五、令心無倦;十六、言不謇澀;
十七、辯才無盡;十八、身不頓瘁;十九、念無忘失;二十、心無損惱;二十一、
咽喉無損;二十二、凡所宣吐,分明易了;二十三、善護自心,令無忿怒;二十四、
善順他心,令無憤恚;二十五、令對論者,心生淨信;二十六、凡有所行,不招怨
對;二十七、廣大名稱,聲流十方,世咸傳唱,此大法師處大師數。
如受欲者,以末尼、真珠、琉璃等寶,廁環釧等寶莊嚴具以自莊嚴,威德熾盛光明普
照;如是論者以二十七稱讚功德,廁此五種論莊嚴具以自莊嚴,威德熾盛,光明普照,
是故名此為論莊嚴。
是名論莊嚴。
六、《國譯一切經》:第六節 論墮負
論墮負有三種
⊙論墮負53者:(披尋記.第 1 冊.p.563)
謂有三種,一、捨言;二、言屈;三、言過。
(一)《國譯一切經》:第一項 捨言
捨言
⊙捨言者:
謂立論者,以十三種詞,謝對論者,捨所言論。何等名為十三種詞?謂立論者謝對論
者曰:1、2) 我論不善,汝論為善;
3、4) 我不善觀,汝為善觀;
5、6) 我論無理,汝論有理;
7、8) 我論無能,汝論有能;
9、10)我論屈伏,汝論成立;(披尋記.第 1 冊.p.564)
11、12) 我之辯才唯極於此,過此已上更善思量,當為汝說;
13 且置是事我不復言。
以如是等十三種詞謝對論者,捨所言論,捨所論故,當知被破,為他所勝,墮在他後,
屈伏於彼,是故捨言,名墮負處。
53《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15-16):「墮負者,謂似立似破。」
《瑜伽師地論》卷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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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譯一切經》:第二項 言屈
十三種事,當知言屈
⊙言屈者:
如立論者,為對論者之所屈伏,或 1) 託餘事方便而退;2) 或引外言;3) 或現憤發,
4) 或現瞋恚;5) 或現憍慢;6) 或現所覆;7) 或現惱害;8) 或現(360a)不忍;9) 或
現不信;10) 或復默然;11) 或復憂慼;12) 或竦肩伏面;13) 或沈思詞窮。
1) 假託餘事方便而退者:謂捨前所立更託餘宗,捨先因、喻、同類、異類、現量、
比量及正教量,更託餘因乃至正教。
2) 引外言者:謂捨所論事,論說飲食、王臣、盜賊、衢路、倡穢等事,假託外緣,
捨本所立,以遣他難。
3) 現憤發者:謂以麤獷不遜等言,擯對論者。
4) 現瞋恚者:謂以怨報之言,責對論者。
5) 現憍慢者:謂以卑賤種族等言,毀對論者。
6) 現所覆者:謂以發他所覆惡行之言,舉對論者。
7) 現惱害者:謂以害酷怨言,罵對論者。
8) 現不忍者:謂發怨言,怖對論者。
9) 現不信者:謂以毀壞行言,謗對論者。
10) 或默然者:謂語業頓盡。
11) 或憂慼者:謂意業焦惱。
12) 竦肩伏面者:謂身業威嚴而頓萎瘁。
13) 沈思詞窮者:謂才辯俱竭。
⊙由如是等十三種事,當知言屈。
1) 前二妄行矯亂;
2) 中七發起邪行;
3) 後四計行窮盡。
※是名言屈,墮在負處。
(三)《國譯一切經》:第三項 言過
九失,是名言過
⊙言過者:
謂立論者,為九種過污染其言,故名言過。何等為九?一、雜亂;二、麤獷;三、
不辯了;四、無限量;五、非義相應;六、不以時;七、不決定;八、不顯了;九、
不相續。
1) 雜亂者:謂捨所論事,雜說異語。
2) 麤獷者:謂憤發掉舉,及躁急掉舉。
3) 不辯了者:謂若法、若義,眾及對論所不領悟。(披尋記.第 1 冊.p.565)
4) 無限量者:謂所說義,言詞復重,或復減少。
《瑜伽師地論》卷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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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非義相應者:當知有十種,一、無義;二、違義;三、損理;四、與所成等;
五、招集過難;六、不得義利;七、義無次序;八、義不決定;
九、成立能成;54十、順不稱理諸邪惡論。
6) 非時者:謂(360b)所應說前後不次。
7) 不決定者:謂立已復毀,毀而復立,速疾轉換難可了知。
8) 不顯了者:謂言招譏弄,不領而答,先為典語後為俗語,或先俗語後復典語。
9) 不相續者:謂於中間,言詞斷絕。
※凡所言論犯此九失,是名言過,墮在負處。
七、《國譯一切經》:第七節 論出離
論出離
⊙論出離者55:
謂立論者,先應以彼三種觀察,觀察論端,方興言論,或不興論,名論出離。
三種觀察者:一、觀察得失;
二、觀察時眾;
三、觀察善巧及不善巧。
三種觀察
1) 觀察得失者
⊙謂立論者,方興論端,先當觀察,我立是論,
1) 將無自損、損他及俱損耶?
2) 不生現法、後法及俱罪耶?
3) 勿起身心諸憂苦耶?
4) 莫由此故,執持刀杖,鬥罵諍訟,諂誑妄語而發起耶?
5) 將無種種惡不善法而生長耶?
6) 非不利益、安樂,若自若他,及多眾耶?
7) 非不憐愍諸世間耶?
8) 不因此故,諸天世人無義、無利、不安樂耶?
彼立論者如是觀時,
a) 若自了知我所立論,能為自損,乃至天人無義無利亦無安樂,便
自思勉,不應立論。
b) 若如是知,我所立論不為自損,乃至能引天人義利及與安樂,便
自思勉,當立正論。
※是名第一或作不作論出離相。
2) 觀察時眾者
⊙謂立論者方起論端,應善觀察現前眾會,為 1) 有僻執、為無執耶?2) 為
有賢正、為無有耶?3) 為有善巧、為無有耶?如是觀時,
54《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6(T43,95a22-26):「無義者,無義理;違義者,違正道理;損理者,二諦理;
與所成等者,能立帶似,應可成立非真立故,即前問答中,同所成故也;成立能成者,以因成因,
以喻成喻。」
55《瑜伽論記》卷 5(大正 42,411b16):「出離者,將興論時,自安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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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不應作
a) 若知眾會 1) 唯有僻執,非無僻執;2) 唯不賢正,無有賢正;3) 唯
不善巧,無善巧者,便自思勉,於是眾中不應立論。
(二)於所應作
b) 若知眾會(360c)1) 無所僻執,非有僻執;2) 唯有賢正,無不賢
正;3) 唯有善巧,無不善巧,便自思勉,於是眾中應當立論。
※是名第二或作不作論出離相。(披尋記.第 1 冊.p.566)
3)
觀察善巧不善
巧者
⊙謂立論者方起論端,應自觀察善與不善。(披尋記.第 1 冊.p.567)
我於論體、論處、論依、論嚴、論負、論出離等,為善巧耶?不善巧
耶?
我為有力能立自論,摧他論耶?
於論負處,能解脫耶?
如是觀時,
a) 若自了知我無善巧,非有善巧;我無力能,非有力能,便自思勉,
與對論者不應立論。
b) 若自了知我有善巧,非無善巧;我有勢力,非無勢力,便自思勉,
與對論者當共立論。
※是名第三或作不作論出離相。
八、《國譯一切經》:第八節 論多所作法
多所作法
⊙論多所作法56者:
謂有三種於所立論多所作法。一、善自他宗;
二、勇猛無畏;
三、辯才無竭。
問:如是三法於所立論,何故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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