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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009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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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009講義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1 《瑜伽師地論》卷 9 本地分中有尋有伺等三地之六 第五項 業門(T30,p.318a8)、(《披尋記(一)》,p261~265) 復次,業門云何? 壹、標列 此略有二種:一、與果門(phala-dāna-mukham);1二、損益門(upa-ghāta-anugraha-mukham)。 貳、分別廣釋 一、與果門之分類 與果門者,有五種應知:一、與異熟果;二、與等流果;三、與增上果;四、與現法果; 五、與他增上...

《瑜伽師地論》卷009講義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1 《瑜伽師地論》卷 9 本地分中有尋有伺等三地之六 第五項 業門(T30,p.318a8)、(《披尋記(一)》,p261~265) 復次,業門云何? 壹、標列 此略有二種:一、與果門(phala-dāna-mukham);1二、損益門(upa-ghāta-anugraha-mukham)。 貳、分別廣釋 一、與果門之分類 與果門者,有五種應知:一、與異熟果;二、與等流果;三、與增上果;四、與現法果; 五、與他增上果。 (一)與初三果 與異熟果者。謂於殺生親近、修習、多修習故,於那洛迦中受異熟果。如於殺生,如 是於餘不善業道亦爾。是名與異熟果。 與等流果者。謂若從彼出來生此間,人同分中壽量短促,資財匱乏,妻不貞良,多遭 誹謗,親友乖離,聞違意聲,言不威肅,增猛利貪,增猛利瞋,增猛利 癡,是名與等流果。 與增上果者。謂由親近、修習、多修習諸不善業增上力故,所感外分光澤尟少,果不 充實,果多朽敗,果多變改,果多零落,果不甘美,果不恒常,果不充 足,果不便宜,空無果實。 當知善業與此相違。 (二)與現法果 與現法果者。有二因緣,善、不善業與現法果:一、由欲解故;二、由事故。 1.由欲解 應知欲解復有八種:一、有顧欲解;二、無顧欲解;三、損惱欲解;四、 慈悲欲解;五、憎害欲解;六、淨信欲解;七、棄恩欲解;八、知恩欲解。 2 有顧欲解。造不善業,受現法果者。謂如有一,由增上欲解,顧戀其身, 顧戀財物,顧戀諸有,3造不善業。 無顧欲解。所造善業(318b),受現法果者。謂如有一以增上欲解,不顧 其身,不顧財物,不顧諸有,造作善業。 1《俱舍論》卷 6:「取果與果其義云何?能為彼種故名取果,正與彼力故名與果。」 (大正 29,36a6~7)、 《俱舍論頌疏論本》卷 6:「正與彼力,故名與果。謂果將生,因與力用令入現在,故名與果。」(大正 41,857c8~10),參見《披尋記(一)》p.261。 2「八種等者:於中有顧無顧解,依自所生。損惱慈悲欲解,依他所生。憎害淨信欲解,依敬田生。棄恩 知恩欲解,依恩田生。」參見《披尋記(一)》p.262。 3 「此中諸有,謂現法生所依處諸所有事,即外四大及所造色。不能捨離貪著受用,是名顧戀。」參見《披 尋記(一)》p.262。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2 損惱欲解。造不善業,受現法果者。謂如有一於他有情補特伽羅,以增 上品損惱欲解,造不善業。 慈悲欲解。所造善業,受現法果者。謂如有一於他有情補特伽羅,以增 上品慈悲欲解,造作善業。 憎害欲解。造不善業,受現法果者。謂如有一於佛法僧,及隨一種尊重 處事,以增上品憎害欲解,造不善業。 淨信欲解。所造善業,受現法果者。謂如有一於佛法僧等,以增上品淨 信欲解,造作善業。 棄恩欲解。造不善業,受現法果者。謂如有一於父母所,及隨一種恩造 之處,以增上品背恩欲解,欺誑欲解,酷暴欲解,4造不善業。 知恩欲解。所造善業,受現法果者。謂如有一於父母等,以增上品知恩 欲解,報恩欲解,所作善業。 2.由事 由事故者。 (1)不善業 若不善業,於五無間及彼同分中,亦有受現法果者。 五無間業者:一、害母;二、害父;三、害阿羅漢;四、破 僧;五、於如來所惡心出血。5 無間業同分者。謂如有一,於阿羅漢尼及於母所,行穢染行, 打最後有菩薩。或於天廟衢路市肆,立殺羊法, 流行不絕。或於寄託得極委重親友同心耆舊等 所,損害欺誑。或於有苦、貧窮、困乏、無依、 無怙,為作歸依,施無畏已,後返加害,或復 逼惱,或劫奪僧門,或破壞靈廟;是等業名無 間同分。 (2)諸善業 若諸善業,由事重故,受現法果者。謂 §、如有一母無正信,勸進開化,安置建立於具信中。(318c)如無 正信於具信中,如是犯戒於具戒中,慳吝於具捨中,惡慧於具 慧中亦爾。如母,父亦爾。 §、或於起慈定者,供養、承事。如於起慈定者,如是於起無諍定、 滅盡定、預流果、阿羅漢果,供養、承事亦爾。 §、又親於佛所供養、承事,如於佛所,如是於學、無學僧 所亦爾。 若即於此尊重事中,與上相違,由損害因緣,起不善業,受 現法果。 4 酷暴欲解,謂起邪見樂作諸惡。 5《俱舍論》卷 18:「論曰:五無間中四是身業,一是語業,三是殺生。一虛誑語根本業道,一是殺生業 道加行;以如來身不可害故,破僧無間是虛誑語。」 (大正 29,93a24~29)。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3 (三)與他增上果 與他增上果者,謂亦由受現法果業。 1.猶如如來所住國邑,必無疾疫、災橫等起,佛神力故,無量眾生無疾、無疫,無有災 橫,得安樂住。如佛、世尊,如是轉輪聖王及住慈定菩薩亦爾。 2.若諸菩薩以大悲心,觀察一切貧窮困苦業天所惱眾生,施以飲食、財穀、庫藏,皆令 充足,由此因緣,彼諸眾生得安樂住。 ☉如是等類,是他增上所生現法受業,應知。6 二、損益門之分類 損益門者,謂於諸有情,依十不善業道,建立八損害門。 何等為八:一、損害眾生;二、損害財物;三、損害妻妾;四、虛偽友證損害; 五、損害助伴;六、顯說過失損害;七、引發放逸損害;八、引發怖畏損害。與 此相違,依十善業道,建立八利益門應知。 第六項 業增上品(T30,p.318c22)、(《披尋記(一)》,p265~266) 業增上云何?謂猛利極重業。 壹、標列 當知此業由六種相:一、加行故;二、串習故;三、自性故;四、事故;五、所治 一類故;六、所治損害故。 貳、分別廣釋 一、加行 加行故者,謂如有一,由極猛利貪、瞋、癡纏,及7極猛利無貪、無瞋、無癡加行,發 起諸業。 二、串習 串習故者,謂如有一,於長夜中,親近、修習、若多修習不善、善業。 三、自性 自性故者,謂 1.依不善業 於綺語,麤惡語為大重罪; 於麤惡語,離間語為(319a)大重罪; 於離間語,妄語為大重罪; 於欲邪行,不與取為大重罪; 於不與取,殺生為大重罪; 於貪欲,瞋恚為大重罪; 6《攝大乘論本》卷 3:「若諸菩薩成就如是增上尸羅,增上質多(梵云質多,此言心,是集起義。謂由心力引諸心 所,及諸一切所作事業),增上般若,功德圓滿於諸財位得大自在,何故現見有諸有情匱乏財位?見彼有情 於諸財位有重業障故?…是故現見有諸有情匱乏財位。此中有頌:見業障現前,積集損惱故;現有諸有 情,不感菩薩施。」(大正 31,148c2~11)、《披尋記(一)》p265)。 7「及」應作「或」。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4 於瞋恚,邪見為大重罪; 2.依善業 又於施性,戒性無罪為勝。 於戒性,修性無罪為勝。8 於聞性,思性無罪為勝,如是等。 四、事 事故者,謂如有一,於佛法僧及隨一種尊重處事,為損、為益,名重事業。 五、所治一類 所治一類故者,謂如有一,一向受行諸不善業,乃至壽盡無一時善。 六、所治損害 所治損害故者,謂如有一,斷所對治諸不善業,令諸善業離欲清淨。 第七項 業顛倒(T30,p.319a11)、(《披尋記(一)》,p266~267) 業顛倒云何?9 壹、標列 此有三種應知:一、作用顛倒,二、執受顛倒,三、喜樂顛倒。 貳、分別廣釋 一、作用顛倒 作用顛倒者,謂:1 殺生業道 a.如有一,於餘眾生思欲殺害,誤害餘者。當知此中,雖有殺生,無 殺生罪,然有殺生種類、殺生相似同分罪生。 b.若不誤殺其餘眾生,然於非情加刀杖已,謂我殺生。當知此中,無 有殺生,無殺生罪,然有殺生種類、殺生相似同分罪生。 2.不與取等 如殺生業道,如是不與取等一切業道,隨其所應,作用顛倒應 知。 二、執受顛倒 執受顛倒者,謂:1.執無罪福 如有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無施、無愛乃至廣說一切邪見。彼作 是執,畢竟無有能殺所殺,若不與取乃至綺語,亦無施與、受齋、修 8《俱舍釋論》卷 13:「修性福業類今當說,偈曰:寂靜地善業修。釋曰:寂靜者何法?業與定地自性法 俱起。云何說此法名修?偈曰:能薰心故。釋曰:云何薰習?此寂靜地善業最極能薰習心,能令心與德 成一性故,及相續亦爾。」(大正 29,251c22~27)。 9《顯揚聖教論》卷 5:「顛倒義者,謂即於能取等義中,於無常常想顛倒、心顛倒、見顛倒。如是乃至於 無我我想顛倒、心顛倒、見顛倒。」(大正 31,502b21~25)、《大毘婆沙論》卷 104:「問:何故名顛倒? 顛倒是何義?答:於粗諦理顛倒而轉故名顛倒。」 (大正 27,537, a24~26) 、《阿毘曇毘婆沙論》卷 54: 「有十二顛倒。謂無常有常想顛倒、心顛倒、見顛倒,苦有樂想顛倒、心顛倒、見顛倒,無我我想顛倒、 心顛倒、見顛倒,不淨淨想顛倒、心顛倒、見顛倒。八是見道斷,四是修道斷。八見道斷者,無常常想 顛倒、見顛倒,苦有樂想顛倒、見顛倒,無我我想顛倒、見顛倒,不淨淨想顛倒、見顛倒。四是修道斷 者,無常計常心顛倒,苦計樂心顛倒,無我計我心顛倒,不淨計淨心顛倒。諸見道斷者,苦、比忍現在 前時畢竟斷。諸修道斷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畢竟斷。」(大正 28,387b21~29)。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5 福、受學尸羅,由此因緣,無罪無福。 2.執福無罪 a.又如有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若有眾生憎梵、憎天、憎婆羅門, 若彼憎惡唯應殺害,殺彼因緣,唯福無罪。 b.又於彼所起不與取乃至綺語,唯獲福德,無有非福。 三、喜樂顛倒 喜樂顛倒者,謂:如有一,不善業道現前行時,如遊戲法極為喜樂。(319a) 第八項 業差別(T30,p.319b1)、(《披尋記(一)》,p267~276) 業差別云何? 壹、標列 一、體性差別 謂:1.有作業、有不作業;2.有增長業、有不增長業;3.有故思業、有不故思業。 二、種類差別 如是 1.定異熟業、不定異熟業。 2.異熟已熟業、異熟未熟業。 3.善業、不善業、無記業。 4.律儀所攝業、不律儀所攝業、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業。 5.施性業、戒性業、修性業10。 6.福業、非福業、不動業。 7.順樂受業、順苦受業、順不苦不樂受業。 8.順現法受業、順生受業、順後受業。 9.過去業、未來業、現在業。 10.欲繫業、色繫業、無色繫業。 11.學業、無學業、非學非無學業。 12.見所斷業、修所斷業、無斷業。11 13.黑黑異熟業、白白異熟業、黑白黑白異熟業、非黑非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12 14.曲業、穢業、濁業,13 10《大毘婆沙論》卷 82「修性福業事,謂慈俱行心,無怨無對無惱無害,廣說如前。悲喜捨俱行心,廣 說亦爾。」(大正 27,424,b24~26)。 11《眾事分阿毘曇論》卷 5:「云何見斷業?謂若業隨信行、隨法行人無間忍等斷。彼云何斷?謂見斷八 十八使相應思業。云何修斷業?謂若業學見跡修斷。彼云何斷?謂修斷十使相應思業彼所起身口業,及 不穢污有漏業。云何不斷業?謂無漏身口業,及無漏思業。」 (大正 26,650b19~24)。 12《大毘婆沙論》卷 114:「云何黑黑異熟業?謂不善業感那落迦趣。…云何白白異熟業?謂色界繫善業, 欲界一切善業,名黑白黑白異熟業;以彼善業體雖是白,而為不善黑所陵雜,以不善能斷自地善故。… 云何非黑非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謂能永斷諸業學思。」(大正 27,590a17~591b12)。 13《瑜伽論記》卷 5:「外道善不善業名曲。則此曲業及此法異生於聖教倒見者,住見取者,邪決定者, 猶預覺者,善不善業名穢。則上二業及此法異生於聖教中不決定者善不善業名濁。」 (大正 42,364, a2~6)。《俱舍論》卷 15:「論曰:身語意三各有三種,謂曲、穢、濁。如其次第應知依諂瞋貪所生,謂 依諂生身語意業名為曲業,諂曲類故。若依瞋生身語意業名為穢業,瞋穢類故。若依貪生身語意業名 為濁業,貪濁類故。」(大正 29,83b5~9)。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6 15.清淨業,寂靜業。 貳、分別廣釋 一、依體性所攝分類 (一)作、不作業 作業者,謂若思業、若思已,所起身業、語業。 不作業者,謂若不思業、若不思已,不起身業、語業。 (二)增長、不增長業 增長業者,謂除十種業。 何等為十?一、夢所作業;二、無知所作業;三、無故思所作業;四、不利不數所作業; 五、狂亂所作業;六、失念所作業;七、非樂欲所作業;八、自性無記業; 九、悔所損業;十、對治所損業。 除此十種,所餘諸業名為增長。 不增長業者,謂即所說十種業。 (三)故思、不故思業14 故思業者,謂故思已,若作業、若增長業。 不故思業者,謂非故思所作業。 二、依種類所攝分類 (一)定不定受業 順定受業者,謂故思已,若作、若增長業。 順不定受業者,謂故思已,作而不增長業。 (二)已熟、未熟業 異熟已熟業者,謂已與果業。 異熟未熟業者,謂未與果業。 (三)善等性業 善業者,謂無貪、無瞋、無癡為因緣業。 不善業者,謂貪、瞋、癡為因緣業。 無記業者,謂非無貪、無瞋、無癡為因緣,亦非貪、瞋、癡為因緣業。 (四)律儀等攝業 律儀所攝業者,謂或別解脫(319c)律儀所攝業,或靜慮等至果斷律儀所攝業,或無 漏律儀所攝業。15 不律儀所攝業者,謂十二種不律儀類所攝諸業。何等十二不律儀類?一、屠羊,二、 14《瑜伽師地論略纂》卷 4:「此中故作或增長,名故思業。非故作或增,名不故思業。」(大正 43,51b26~27)、 「故思業有五,如次前說,與此相違,通增長不增長,故此依殊勝強思,當定招異熟,名故思業。」(大 正 43,51b29~c3)。「故思業及不故思業者:謂先思量已,隨伺察已,而有所作名故思業。若異此者, 即名不故思業。」《披尋記(一)》p269。 15無漏律儀:見修二道等聖者,於無漏定中所得戒體無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即道共戒。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7 販雞,三、販豬,四、捕鳥,五、罝16兔,六、盜賊,七、魁膾, 17八、守獄,九、讒刺,十、斷獄,18十一、縛象,十二、咒龍。 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業者,謂除三種律儀業及不律儀類業,所餘一切善、不善、無記 業。 (五)施等性業 1.列舉施性 施性業者,謂若因緣,若等起,若依處,若自性。 彼因緣者,謂以無貪、無瞋、無癡為因緣。 彼等起者,謂無貪、無瞋、無癡俱行,能捨所施物,能起身語業思。 彼依處者,謂以所施物及受者為依處。 彼自性者,謂思所起,能捨所施物身業、語業。 2.列舉戒性等 如施性業,如是戒性業、修性業,隨其所應,應知。 (1)戒性 此中,戒性業因緣、等起如前。 自性者,謂律儀所攝身、語業等。 依處者,謂有情、非有情數物。 (2)修性 修性因緣者,謂三摩地因緣,即無貪、無瞋、無癡。 等起者,謂彼俱行引發定思。 自性者,謂三摩地。 依處者,謂十方無苦、無樂等有情界。 ◎又具施、戒、修者所有相貌,應知一切,如餘處說。 (六)福等業 福業者,謂感善趣異熟,及順五趣受善業。 非福業者,謂感惡趣異熟,及順五趣受不善業。 不動業者,謂感色、無色界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善業。 (七)順樂受等業 順樂受業者,謂福業及順三靜慮受不動業。 順苦受業者,謂非福業。 順不苦不樂受業者,謂能感一切處阿賴耶識異熟業,及第四靜慮以上不動業。 (八)順現法受等業 16罝〔ㄐㄩ〕捕兔網。泛指捕獸的網。《詩‧周南‧兔罝》:肅肅兔罝,椓之丁丁。毛 傳:兔罝,兔罟也。 17唐 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二四:魁膾,主殺人者。 18讒:奸邪之人。《國語‧晉語四》:管仲 歿矣,多讒在側。【斷獄】審理和判決案件。《瑜伽師地論略纂》 卷 4:「不律儀中,讒刺者,唯行讒儜,譏刺於他,以求活命,不良之類,恐喝之輩。斷獄者,西域別立 斷獄之人,求財活命。此有十二對法有十四,此無彼三:一、獵鹿,二、捕魚,三、害牛。彼無此一, 謂斷獄。《涅槃經》中說有十六。」 (大正 43,52a9~13)。《俱舍論頌疏論本》卷 15:「不律儀者,謂諸 屠羊.屠雞.屠[狂-王+者].捕鳥.捕魚.獵獸.劫盜.魁膾.典獄.縛龍.煮狗.罝弶.惡王.典刑. 罰人.聽察.斷罪等人。」 (大正 41,901a15~18)。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8 順現法受業者,謂能感現法果業。 順生受業者,謂能感無間生果業。 順後受業者,謂能感(320a)彼後生果業。 (九)過去等業 過去業者,謂住習氣位,或已與果,或未與果業。19 未來業者,謂未生未滅業。 現在業者,謂已造、已思未謝滅業。 (十)欲繫等業 欲繫業者,謂能感欲界異熟,墮欲界業。 色繫業者,謂能感色界異熟,墮色界業。 無色繫業者,謂能感無色界異熟,墮無色界業。 (十一)學等業 學業者,謂若異生若非異生,學相續中所有善業。 無學業者,謂無學相續中所有善業。 非學非無學業者,謂除前二,餘相續中所有善、不善、無記業。 (十二)見斷等業 見所斷業者,謂受惡趣不善等業。 修所斷業者,謂受善趣善、不善、無記業。 無斷業者,謂世、出世諸無漏業。 (十三)黑黑異熟等業 黑黑異熟業者,謂非福業。 白白異熟業者,謂不動業。 黑白黑白異熟業者,謂福業。有不善業為惡對故,由約未斷非福業時,所有福業而建 立故。 非黑非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者,謂出世間諸無漏業,是前三業斷對治故。20 (十四)曲等業 1.第一義 曲業者,謂諸外道善、不善業。 穢業者,謂即曲業,亦名穢業。 又有穢業,謂此法異生於聖教中,顛倒見者,住自見取者,邪決定者,猶預 覺者,所有善、不善業。 濁業者,謂即曲業、穢業,亦名濁業。 又有濁業,謂此法異生於聖教中,不決定者,猶預覺者,所有善、不善業。 21 19「住習氣位或已與果,或未與果業者:過去世業緣現行,熏彼種子,依自相續當得生起,是名住習氣位 業。若於現法異熟已生,即此說明已與果業。若順生受或順後受,即此說名未與果業。」《披尋記(一)》 p272。 20 參照註 11。 21《瑜伽論記》卷 5:「疑名猶預覺者,隨其所應或相應,或為近因或為遠因,所起善不善三業名穢業。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9 2.第二義 又有差別,唯於外道法中,有此三業。 由邪解行義,故名曲;由此為依,能障所起諸功德義,故名穢;能障通達真如義,故 名濁,應知。 (十五)清淨等業 清淨業者,謂此法異生於聖教中,正決定者,不猶預覺者,所有善業。 寂靜業者,謂住此法非異生者,一切聖者所有學、無學業(320b)。 第九項 業過患(T30,p.320b1)、(《披尋記(一)》,p276~277) 業過患云何? 壹、標列 一、略舉七種殺生過患 當知略說有七過患,謂殺生者殺生為因,a.能為自害,b.能為他害,c.能為俱害,d.生現 法罪,e.生後法罪,f.生現法後法罪,g.受彼所生身心憂苦。22 二、隨釋七種殺生過患 (一)能為自害 云何能為自害?謂為害生發起方便,由此因緣便自被害,若被繫縛,若遭退失,若被訶 毀,然彼不能損害於他。 (二)能為他害 云何能為他害?謂即由此所起方便,能損害他,由此因緣,不自被害乃至訶毀。 (三)能為俱害 云何能為俱害?謂即由此所起方便,能損害他,由此因緣,復被他害,若被繫縛乃至訶 毀。 (四)生現法罪 云何生現法罪?謂如能為自害。 (五)生後法罪 云何生後法罪?謂如能為他害。 (六)生現法後法罪 云何生現法後法罪?謂如能為俱害。 (七)受彼所生身心憂苦 云何受彼所生身心憂苦?謂為害生發起方便,而不能成六種過失。 又不能辦隨欲殺事,彼由所欲不會因緣,便受所生身心憂苦。 污正法故染穢惡故,則內異生於邪正門俱不決定,以疑為先名猶預覺者,所有善不善業名濁業。」(大正 42,364a14~18)。 22《瑜伽論記》卷 5:「第九業過患中,生現法罪,謂如能為自害者,起殺加行殺業未成現被他害,當來 未必受未成重業故。又如在異生先行殺等被他現害,後得入聖不受後罪,或得轉後果於現身受後更不受, 如鴦掘摩羅等,亦名現法罪,指同如前能為自害,故云謂如也。受彼所生身心憂苦中,六種過失者,則 前自害等雖為方便,而不能成生身心憂苦。」(大正 42,364b19~26)。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10 貳、分別廣釋 一、依犯尸羅 又有十種過患,依犯尸羅,如《經》廣說應知。23 二、依犯五事 又有四種不善業道,及飲諸酒以為第五,依犯事善男學處,佛薄伽梵說多過患應知,廣 說如《闡地迦經》24。 第三節 生雜染(T30,p.320b20)、(《披尋記(一)》,p277~345) 云何生雜染? 壹、標列 謂由四種相應知:一、由差別故;二、由艱辛故;三、由不定故;四、由流轉故。 貳、分別廣釋分類 第一項 生差別(T30,p.320b22)、(《披尋記(一)》,p277~278) 一、標舉 生差別者,當知復有五種:一、界差別;二、趣差別;三、處所差別;四、勝生差 別;五、自身世間差別。 二、隨釋差別 界差別者,謂欲界及色、無色界生差別。 趣差別者,謂於五趣四生差別。 處所差別者,謂欲界中有三十六處生差別,色界中有十八處生差別,無色界中有四處 生差別,如是總有五十八生。 勝生差別者,謂欲界人中,有三勝生。 1.於人中 一、黑勝生生,謂如有(320c)一生旃荼羅家,若卜羯娑家25,若造車家, 若竹作家,若生所餘下賤、貧窮,乏少財物、飲食等家。如是名為人 中薄福德者。 二、白勝生生,謂如有一生剎帝利大富貴家,若婆羅門大富貴家,若諸 長者大富貴家,若生所餘豪貴大富多諸財穀、庫藏等家。如是名為人 中勝福德者。 三、非黑非白勝生生,謂如有一非前二種生處中家者。 23《瑜伽論記》卷 5:「又有十種過失依犯尸羅如經廣說者:如持戒故無悔,無悔故心安,心安故猗,猗 故樂,樂故定,定故得智,智故見如實等十種功德,翻此則名十種過失;亦可犯彼沙彌十戒所生憂苦為 十過患。從初所犯故唯說十,不得受具故。」(大正 42,364 b27~ c1)、「尸羅虧損由十因緣,謂由最初 惡受尸羅律儀,乃至最後所受失壞聲聞地中廣辯其相。」《披尋記(一)》p277。 24《瑜伽論記》卷 5:「四種不善業道者,則五近事戒中前四支戒身三語一,業道性戒。飲酒是遮,故此 別說。闡地迦者近事之名。」(T42,p.364c3~5)。 25(Pulkasa,Puk-kasa,PukkaSa)補羯裟,即除糞家。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11 2.於天中 又欲界天中,亦有三種勝生:一、非天生,二、依地分生,三、依 虛空宮殿生。 又色界中有三種勝生:一者異生無想天生,二者有想天生,三者淨居天生。 又無色界中有三勝生:一、無量想天生,二、無所有想天生,三、非想非 非想天生。 自身世間差別者,謂於十方無量世界中,有無量有情,無量生差別,應知。 第二項 生艱辛(T30,p.320c16)、(《披尋記(一)》,p278~278) 一、標舉 (一)舉血量 生艱辛者,如薄伽梵說:「汝等長時馳騁生死,身血流注過四大海。所以者何?汝等長 夜或生象、馬、駝、驢、牛、羊、雞、鹿等眾同分中,汝等於彼多被斫截身諸支分,令 汝身血極多流注。 如於象等眾同分中,人中亦爾。 (二)舉淚量 又復汝等於長夜中,喪失無量父母、兄弟、姊妹、親屬。 又復喪失種種財寶、諸資生具,令汝洟淚極多流注,如前血量。 ☆如血、洟淚,如是當知所飲母乳,其量亦爾。」26 二、小結 如是等類生艱辛苦,無量差別應知。 第三項 生不定(T30,p.320c25)、(《披尋記(一)》,p278~278) 一、顯不定 (一)於父母 生不定者,如薄伽梵說:「假使取於大地所有一切草木根莖枝葉等,截為細籌,如四指 量,計算汝等長夜展轉所經父母,如是眾生曾為我母,我亦長夜曾為彼母;如是眾生曾 為我父,我亦長夜曾為(321a)彼父。 如是算計,四指量籌速可窮盡,而我不說汝等長夜所經父母其量邊際。」27 (二)於苦樂 又復說言:「汝等有情自所觀察,長夜展轉成就第一極重憂苦,今得究竟。汝等當知, 我亦曾受如是大苦。如苦,樂亦爾。」28 (三)於處所 26《雜阿含經》卷 33(937 經)「血」、(938 經)「洟淚」、(939 經)「母乳」(大正 2,240b~241b) 。相當 (《相應部》<無始相應>223-225 經)。 27《雜阿含經》卷 34(940、941 經)(大正 2,241b~c),相當(《相應部》<無始相應>222 經)。 28《雜阿含經》卷 34(942、943 經)(大正 2,241c),相當(《相應部》<無始相應>222~224 經)。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12 又復說言:「我觀大地,無少處所可得汝等長夜於此處所未曾經受無量生死。」29 (四)於眷屬 又復說言:「我觀世間有情,不易可得長夜流轉不為汝等若母若父、兄弟、姊妹,若軌 範師,若親教師,若餘尊重,若等尊重。」30 二、顯生量 又如說言:「若一補特伽羅於一劫中所受身骨,假使有人為其積集不爛壞者,其聚量高 王舍城側廣博脅山。」31 第四項 生流轉(以十門分別)(T30,p.321a12)、(《披尋記(一)》,p278~345) 云何生流轉? 壹、約自身說 標 謂自身所有緣起,當知此即說為流轉。 釋 云何緣起?32嗢拖南曰: 體門義差別 次第難釋詞 緣性分別緣 攝諸經為後 一、廣分別緣起體(附表一) 云何緣起體?若略說,由三種相建立緣起。謂從前際中際生;從中際後際生;中際生已 若趣流轉,若趣清淨究竟。 (一)從前際中際生等 云何從前際中際生,中際生已復趣流轉?謂: 辨相 1.受生義(前際攝) (1)無明緣行 如有一,不了前際無明所攝,無明為緣,於福、非福及與不動身語意業,若作,若增長。 (2)行緣識 由此隨業識,33乃至命終流轉不絕,能為後有相續識因。 (後際攝) 此識將生果時,由內外貪愛正現在前,以為助伴,34從彼前際既捨命已,於現在世自體 29《雜阿含經》卷 34(951 經)(大正 2,243a)。 30《雜阿含經》卷 34(952 經)(大正 2,243a)。 31《雜阿含經》卷 34(947 經)(大正 2,242a)。廣博脇山:舊云毗富羅山,其形狀非天,如阿修羅脇。 相當(《相應部》<無始相應>230 經)。 32《雜阿含經》卷 12(298 經):「云何緣起法法說?謂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謂緣無明行。乃至純大 苦聚集。是名緣起法法說…」(大正 2,85a13~16)、《雜阿含經》卷 13(968 經)(大正 2,248c6)。 33《瑜伽論記》卷 5:「識隨因轉名隨業識。既被熏集乃至前身命終不絕,能為現在相續識因,於現在世 將生果時不能自起,要藉過去內外貪愛現前滋潤助伴方生。」 (大正 42,365a20~24)、《披尋記(一) p279。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13 得生。 ★在母腹中,以因識為緣,相續果識前後次第而生,乃至羯羅藍等位差別而轉。 ★於母胎中,相續果識與名色俱,乃至衰老漸漸增長。爾時,感生受業,名已與異(321b) 熟果。35 2.流轉義 (1)名色緣識 又此異熟識,即依名色而轉,由必依託六依轉故,是故《經》言:「名色緣識。」36俱有 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為六識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 流轉。 (2)識緣名色 又五色根,若根所依大種,若根處所,若彼[根處所]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37由 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得流轉,故此二種依止於識,相續不斷。 (3)結顯互緣 由此道理,於現在世,識緣名色,名色緣識,猶如束蘆,乃至命終相依而轉。 ☉如是名為:從前際中際諸行緣起生,中際生已流轉不絕。 別簡 1.四生差別 當知此中,依胎生者,說流轉次第。 若卵生、濕生者,除處母胎,餘如前說。 若於有色有情聚中,謂欲、色界受化生者,諸根決定圓滿而生,與前差別。 若於無色界,以名為依,及色種子為依,識得生起;以識為依,名及色種子 轉;從此種子色雖斷絕,後更得生,38與前差別。 2.三業差別 又由福業生欲界人天,由非福業生諸惡趣,由不動業生色、無色界。 ※云何不生?由不生故,趣清淨究竟。 (二)從中際後際生等 云何從中際後際諸行緣起生? 1.從中際後際生 (1)中際攝 34「內愛:執取自體所起我貪。外愛:樂著戲論起境界貪。將受生時,由彼二愛增上現行,故於生處喜樂 馳趣而拘礙。」《披尋記(一)》p279。 35「果識生時,從其最初由一切種子識功能故,有餘微細根及大種和合而生,及餘有根同分精血和合搏生, 是名羯羅藍位。由此後眼等諸根及所依處次第而生。如前意地已說。」《披尋記》(一)p280。 36《瑜伽論記》卷 5:「識為所依說識業與異熟果,今說能依故言名色業與異熟果。總別異熟能依所依別 故,由必依託六依轉者,即名色中所攝六根。是故經言名色緣識者。」 (大正 42,365b6~9) 37「五色根至所餘曰名者:色中有四差別(一)五色根,此唯清淨色;(二)根所依大種,即清淨色根所 依大種色;(三)根處所,此謂清淨色根不相離所造色;(四)彼能生大種,即生造色之大種色;此總名 曰色。餘非色蘊諸心心所,總名曰名。」《披尋記(一)》p281。 38若無色界…。無色界:無色法現行故,唯色種子所依。<攝事分>說:「在無色界有情類,識依於名及色 種子,名及色種依識轉,由彼識中有色種故,色雖間斷後當更生,如是名為此中差別。」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14 謂中際已生補特伽羅,受二種先業果,謂:受內異熟果,及境界所生受增上果。 無明 此補特伽羅或聞非正法故,或先串習故,於二果愚。 §.由愚內異熟果故,於後有生苦不如實知。 §.由迷後有,後際無明增上力故,如前於諸行若作,若增長。 行 由此新所作業故,說此識名隨業識。即於現法中,說無明為緣故行生,行為緣 故識生。 識 此識於現法中名為「因識」,能攝受(321c)後生「果識」故。又總依一切識, 說名「六識身」。又即此識,是後有名色種子之所隨逐,此「名色種子」,是後 有六處種子之所隨逐,此六處種子是後有觸種子之所隨逐,此種子觸是後有受 種子之所隨逐。 結名 如是總名:於中際中,後有引因。應知由此能引識,乃至受一期身。 生因: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 故由先異熟果愚引後有已,又由第二境界所生受果愚故,起緣境界受愛。 由此愛故,或發欲求,或發有求,或執欲取,或執見、戒及我語取。 由此愛取和合資潤,令前引因,轉名為有。 即是後有生因所攝。 (2)後際攝 從此無間命既終已,隨先引因所引識等,受最為後,此諸行生或漸或頓。 如是於現法中,無明觸所生受為緣故愛,愛為緣故取,取為緣故有,有為緣故生,生為 緣故老病死等諸苦差別,或於生處次第現前,或復種子隨逐應知。 (3)小結 如是於中際中,無明緣行等,受緣愛等,為因緣故,後際諸行生。 2.後際不生 (1)趣清淨 復有先集資糧,於現法中從他聞音,及於二果諸行,若於彼因、彼滅、彼趣滅行如理作 意,由此如理作意為緣,正見得生,從此次第得學、無學清淨智見。 (2)明永斷 由此智見,無明及愛永斷無餘。39 ☆由此斷故,於彼所緣,不如實知無明觸所生受,亦復永斷。由此斷故,永離無明, 於現法中證慧解脫。 ☆若於無明觸所生受相應心中所有貪愛,即於此心得離繫故,貪愛永滅,於現法中證 39《雜阿含經》卷 26(710 經):「貪欲染心者,不得、不樂。無明染心者,慧不清淨。是故,比丘!離貪 欲者心解脫,離無明者慧解脫。若彼比丘離貪欲,心解脫,得身作證;離無明,慧解脫,是名比丘斷愛 縛、結,慢無間等,究竟苦邊。」(大正 2,190b15~20)。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15 心解脫。 §.設彼無明不永斷者,依於識等受最為後,所有諸行後際應生;由無明滅故,更 不復(322a)起,得無生法。是故說言無明滅故行滅,次第乃至異熟生觸滅故, 異熟生受滅。 §.於現法中,無明滅故無明觸滅,無明觸滅故無明觸所生受滅,無明觸所生受滅故 愛滅,愛滅故如前得無生法,由此故說取等惱最為後,諸行永滅。 (3)辨涅槃 a.有餘依涅槃 如是於現法中,諸行不轉。由不轉故於現法中,於有餘依界證得現法涅槃。彼於爾時, 唯餘清淨識緣名色,名色緣識,乃至有識身在,恒受離繫受,非有繫受。 此有識身乃至先業所引壽量,恒相續住。若壽量盡,便捨識所持身,此命根後所有命根 無餘永滅,更不重熟。 b.無餘依涅槃 又復此識與一切受任運滅故,所餘因緣先已滅故,不復相續永滅無餘,是名無餘依涅槃 界,究竟寂靜處。 亦名趣求涅槃者,於世尊所,梵行已立,究竟涅槃。 3.總結 如是已說由三種相建立緣起,謂從前際中際生;從中際後際生;又於中際若流轉、若清 淨,是名緣起體性。 二、分別緣起門 緣起門云何?謂依八門緣起流轉:一、內識生門;二、外稼成熟門;三、有情世間 死生門;四、器世間成壞門;五、食任持門,六、自所作業增上勢力,受用隨業 所得愛非愛果門;七、威勢門;八、清淨門。 三、分別緣起義 緣起義云何? (一)顯甚深義 謂離有情義,是緣起義。 於離有情,復無常義,是緣起義。 於無常,復暫住義,是緣起義。 於暫住,40復依他義,是緣起義。 於依他,離作用義,是緣起義。 於離作用,復因果相續不斷義,是緣起義。 於因果相續不斷,復因果相似轉義,是緣起義。 於因果相似轉,復自業所作義,是緣起義。 40暫住義:剎那滅。是破正量部色、命根等。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16 (二)明建立 問:(322b)為顯何義,建立緣起耶? 答:為顯因緣所攝染污、清淨義故。 四、分別緣起差別 緣起差別云何?謂於前際無知等,如《經》41廣說。 (一)無明差別 1.依所知事辨 (1)十九種無知 (1)於前際無知云何?謂於過去諸行,起不如理分別,謂我於過去為曾有耶?為曾無 耶?曾何體性?曾何種類?所有無知。 (2)於後際無知云何?謂於未來諸行,起不如理分別,謂我於未來為當有耶?為當無 耶?當何體性?當何種類?所有無知。 (3)於前後際無知云何?謂於內起不如理猶豫,謂何等是我?我為何等?今此有情從 何所來?於此沒已當往何所?所有無知。 (4)於內無知云何?謂於各別諸行,起不如理作意,謂之為我,所有無知。 (5)於外無知云何?謂於外非有情數諸行,起不如理作意,謂為我所,所有無知。 (6)於內外無知云何?謂於他相續諸行,起不如理分別,謂怨親中,所有無知。 (7)於業無知云何?謂於諸業,起不如理分別,謂有作者,所有無知。 (8)於異熟無知云何?謂於異熟果所攝諸行,起不如理分別,謂有受者,所有無知。 (9)於業異熟無知云何?謂於業及果,起不如理分別,所有無知。 (10)於佛無知云何?謂於佛菩提,或不思惟,或邪思惟,或由放逸,或由疑惑,或由 毀謗,所有無知。 (11)於法無知云何?謂於正法善說性,或不思惟,或邪思惟,或由放逸,或由疑惑, 或由毀謗,所有無知。 (12)於僧無知云何?謂於僧正行,或不思惟,或邪思惟,或由放逸,或由疑惑,或由 毀謗,所有無知。 (13)於苦無知云何?謂於苦是苦性,或不思惟,或邪思惟,或由放逸。或(322c)由 疑惑,或由毀謗,所有無知。 如於苦,當知於(14)集、(15)滅、(16)道無知亦爾。 (17)於因無知云何?謂起不如理分別,或計無因,或計自在、世性、士夫、中間等不 平等因,所有無知。 如於因無知,於從(18)因所生諸行亦爾。 又彼無罪故名善,有罪故名不善;有利益故名應修習,無利益故名不應修習;黑 41《緣起經》卷 1:「云何名為緣起差別?謂無明緣行者。云何無明?謂於前際無知,於後際無知,於前 後際無知;於內無知,於外無知,於內外無知;於業無知,於異熟無知,於業異熟無知;於佛無知,於 法無知,於僧無知;於苦無知,於集無知,於滅無知,於道無知;於因無知,於果無知,於因已生諸法 無知。…」 (大正 2,547b22~28)。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17 故名有罪,白故名無罪;雜故名有分。42 (19)於六觸處,如實通達無知云何?謂增上慢者,於所證中顛倒思惟,所有無知。 ☉如是略說十九種無知。 (2)七種無知 標列 復有七種無知:一、世愚;二、事愚;三、移轉愚;四、最勝愚;五、真實愚; 六、染淨愚;七、增上慢愚。 分別相攝 前十九無知,今七無知,相攝云何?謂: 初三無知攝初一,次三無知攝第二,次三無知攝第三,次三無知攝第四,次四無 知攝第五,次二無知攝第六,後一無知攝第七。 (3)五種愚 標列 復有五種愚:一、義愚;二、見愚;三、放逸愚;四、真實義愚;五、增上慢愚。 分別相攝(以上如附表二) 前十九愚,今五種愚,相攝云何?謂: 見愚,攝前六及於因所生法無知;放逸愚,攝於業異熟俱無知;真實義愚,攝於 佛等乃至道諦無知;增上慢愚,攝最後無知。當知義愚通攝一切。 2.依能知智辨 (1)異門差別 復次,無知、無見、無有現觀、黑闇、愚癡及無明闇,如是六種無明差別,隨前所說七 無知事,次第應知。於後二無知事,總合為一,起此最後無明黑闇。 (2)所治差別 復有差別,謂聞、思、修所成三慧所治差別,如其次第說前三種;即此所治軟、中、上 品差別,說後三種。 ☉如是所治差別故、自性差別故,建立六種差別應知。 (二)行差別 身行云何?(323a)謂身業。若欲界、若色界,在下名福、非福,在上名不動。 語行云何?謂語業,餘如前應知。 意行云何?謂意業。若在欲界名福、非福,在上二界唯名不動。 (三)識差別 1.辨相 眼識云何?謂於當來依止眼根,了別色境識,所有福、非福、不動行所熏發種子識,及 彼種子所生果識。 42黑白分間雜而有故名有分,如說黑白黑白異熟業。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18 如眼識如是,乃至意識應知亦爾。 由所依及境界所起了別、差別應知。 2.簡明 此於欲界具足六種,色界唯四,無色界唯一。 (四)名色差別 1.名差別 受蘊云何?謂一切領納種類。 想蘊云何?謂一切了像種類。 行蘊云何?謂一切心所造作意業種類。 識蘊云何?謂一切了別種類。 如是諸蘊,皆通三界。 2.色差別 (1)四大種 四大種云何?謂地、水、火、風界,此皆通二界。 (2)所造色 四大種所造色云何?謂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欲界具十及法處所攝假色,色界有八及 法處所攝色,然非一切。43 此亦二種,謂識種子所攝受種子名色,及於彼所生果名色。 (五)六處差別 1.辨相 眼處云何?謂眼識所依淨色,由此於色已見、現見、當見。 如眼處,如是乃至意處,隨其所應盡當知。於一切處,應說三時業用差別。 2.出體 此亦二種,謂名色種子所攝受種子六處,及彼所生果六處。44 3.簡明 [前]五[根]在欲、色界,第六[意根]通三界。 (六)觸差別 1.辨相 眼觸云何?謂三和所生,能取境界淨妙等義。如是餘觸各隨別境說相應知。 2.出體 43十及法處所攝假色:十:五根、五境。法處所攝假色:(一)極略色。(二)極迥色。(三)受所引色。(四) 遍計所起色。(五)定所生色。「若一切時意所行境,色蘊所攝,無見無對是名法處所攝色。此復三種(卷 3):律儀色、不律儀色、三摩地所行境色。於欲界中具十色處,及有律儀不律儀色,是故說有法處所攝 假色。於色界中十色處除色香二故,唯有八。法處所攝色有三摩地所行境色及律儀色,無不律儀,故非 一切。」《披尋記(一)》p297。 44種子六處:此為六根種子。果六處:此為六根現行。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19 此復二種,謂六處種子所攝受種子觸,及彼所生果觸。欲界具六,色界四,無色界一。 (七)受差別 1.辨相 樂受云何?謂順樂諸根境界為緣,所生適悅受,受所攝。45 苦受云何?謂順苦二[根、境]為緣,所生非適悅受,(323b)受所攝。 不苦不樂受云何?謂順不苦不樂二為緣,所生非適悅非不適悅受,受所攝。 2.簡明 欲界三,色界二;第四靜慮以上,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唯有第三不苦不樂。 3.出體 此亦二種,謂觸種子所攝受種子受,及彼所生果受。 (附表一) 《俱舍論》卷 9(三世兩重因果) 無明、行 惑業 過去二因 識、名色、六處、觸、受 苦果 現在五果 愛、取、有 惑業 現在三因 生、老死 苦果 未來二果 《成唯識論》卷 8(二世一重因果) 無明、行 能引支(能熏現行) 識、名色、六處、觸、受 所引支(所熏種子) 過去的因(十支同世) 愛、取、有 能生支(已潤種子) 生、老死 所生支(所生果) 現在的果(二支同世) 無明、行 (能熏的現行) (七支能所 識、名色、六處、觸、受(所熏的種子) 熏必同世) 過去 愛、取(能潤)、有(所潤的種子) 三支能所潤必同世 現在 生、老死 二支所生的果必同世 未來 二果 45受所攝者:謂適稅受、非適稅受、非適稅受非不適稅受所二身心。《瑜伽論記》卷 5:「受所攝者,謂受 之種子也。又解:此相從兼舉受所攝受依止身,非正受體也」(大正 42,368a19~20)。 過去、現在一重因果 現在、未來一重因果 順 生 受 業 順 後 受 業 十因 《瑜伽師地論》卷 009 指導齎因老師 傳印 編 20 (附表二) 五種愚 七種無知 十九種無知 義 愚 見 愚 世 愚 前際無知 後際無知 前後際無知 事 愚 內無知 外無知 內外無知 放逸愚 移轉愚 業無知 異熟無知 業異熟無知 真實義愚 最勝愚 佛無知 法無知 僧無知 真實愚 苦無知 集無知 滅無知 道無知 (見 愚) 染淨愚 因無知 因所生無知 增上慢愚 增上慢愚 六觸處如實通達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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