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大学生就医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在本学年内报销,每年的4月份和12月份分两次集中办理。 参保大学生就医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在本学年内报销,每年的4月份和12月份分两次集中办理。 (1)报销比例: 200元(含200元)以下按70%的比例,200-400元(含400元)按60%的比例;400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当年度报销实际发生总额最高不超过400元,超支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大学生自理。 (2)报销程序:①个人准备好门诊病历或证明(就诊科室盖章)、正式发票(原件)并填写好《大学生门诊报销单》;②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填写好《大学生门诊报销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与《大学生门诊报销单》(后面附个人的门诊病历及正式发票)报到系部;③系部先进行初审,完毕后在《大学生门诊报销汇总表》盖章,然后将全系的《大学生门诊报销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及个人资料送交院学生资助中心,顺序保持一致,经院医务室审核后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④由院学生资助中心统一造表交院领导签字并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4、因住院及意外而产生的费用,因产生的数额较大,在新农合或医保办报销完毕后剩余的费用,可适当在院内报销,报销比例参照本办法第三大项第三小项第一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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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发重大疾病而产生较大费用时,由个人提出申请,报院部研究,给予报销部分费用,数额巨大的,报省大学生医疗调剂基金进行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金安区医保办及学院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1、自行购买药品、中药代煎、心理咨询、整形、美容、镶牙、洁牙、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焚等医保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2、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