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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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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初稿) 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按照山东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战略部署,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切实改善农民生产与生活条件,建立与完善农村社区管理体制,须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为确保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居民生产条件和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设计和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村庄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

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初稿) 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按照山东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战略部署,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切实改善农民生产与生活条件,建立与完善农村社区管理体制,须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为确保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居民生产条件和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设计和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村庄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导则。 (一)建设思路 1、根据山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规划和建设布局规划,以新建农村新型社区为主,旧村改造、特色聚居点保护与开发建设为补充,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2、以产业发展为先导,结合农村土地整合与治理,建设农村新型社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土地资源集约利用。 (二)总体目标 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水平,集中财力、物力,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分步骤地组织实施与建设“规划科学、经济繁荣、环境优美、服务齐全、管理民主、社会和谐”的农村新型社区,积极推进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改善生产条件、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继承农村和睦亲近的邻里关系和优良纯朴的传统文化,保留林、田、路、村交融的田园风光和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使现代的生活方式与农村的传统居住形态得到有机的融合。 (三)具体目标 1、基本目标 社区功能和住宅功能基本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实现供电、通讯有保障,燃料清洁化,集中供水,垃圾集中收集与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达到村容村貌整洁、道路平整、缆线规范、环境生态化和田园化、生活舒适、生产方便的基本目标。 2、提高目标 在基本目标的基础上,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物业管理完善,环境优美,有重点地做好内涵提升和历史文化、地方民族特色的挖掘工作,加强现代化设施建设,提高乡村建设科技含量,强化乡村产业、旅游休闲功能,体现乡村建筑和环境特色,达到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休闲观光吸引力、促进农村经济与建设的互动发展的较高目标。 (四)主要内容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社区选址、安全与防灾;(4)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5)社区住宅设计与建设;(6)公共服务设施配套;(7)基础设施建设;(8)绿地组织与环境建设;(9)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10)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管理。 1 总 则 1.1 本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镇规划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GB50188-2007)、《城镇住宅设计标准》(DB51/5018-200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山东省相关指导文件与农村发展趋势拟定。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经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的设计和建设。旧村改造、聚居点保护性建设可参照本导则实施。 1.2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必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要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村制宜”。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整治要与资源、环境条件相协调,结合不同区域的具体条件,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首先满足当前农民集中居住最急需的生活服务基本功能需求,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预留发展空间。走城市、城镇、乡村协调发展的道路。 1.3 农村新型社区规模 1.3.1农村新型社区的人口规模应根据经济基础、区位差异、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且不低于下列标准(表1.3.1): 农村新型社区分级控制规模 表1.3.1 分区 平原地区 丘陵、山区 户数(户) 人口(人) 户数(户) 人口(人) Ⅰ ≥1500 ≥6000 ≥1000 ≥4500 Ⅱ ≥1200 ≥5000 ≥800 ≥3200 Ⅲ ≥1000 ≥4000 ≥600 ≥2400 注:①Ⅰ区包括青岛、济南、烟台、日照、威海;Ⅱ区包括济宁、枣庄、临沂、泰安、德州、滨州、东营、潍坊、淄博、莱芜;Ⅲ区包括聊城、菏泽;下同。 ②每户平均按照4人计,下同。 1.4 农村新型社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5 农村新型社区的总体布局及建筑单体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5.1 必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所在地域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 1.5.2 农村新型社区农民集中居住,坚持“规划先行、产业支撑、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社区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进行分区控制,合理确定规模和建设标准,加强与完善设施配套和生态建设。 1.5.3 应充分进行产业依托分析、论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以农业产业化为主导,立足于农村资源和产业优势,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与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收入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农产品深加工和产品增值企业和具备条件的休闲娱乐观光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1.5.4 应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加强对农村原有自然环境的生态保护、恢复和建设,全面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注重植被建设和水土保持。必须加大对农田耕地的监管力度,严禁未经批准占用农田耕地进行建设。 1.5.5 必须符合依法审批的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农村新型社区布点规划的要求、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调控并符合“节约与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采用当地原材料,保护与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使其用地既有利于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又有利于促进乡村建设发展用地需求。 1.5.6 要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统筹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道路、通讯、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确定规模,实现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坚持资源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充分体现集约节地、节能、节水和节材的“四节”方针,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6 各类设施建设与改造应做到安全、经济、方便使用与管理,注重实效,分类指导,不应简单套用城镇模式大兴土木、铺张浪费。 1.7 农村新型社区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8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由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省、市级相关部门监督、协调。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导则的执行。 2 术语 2.1 农村新型社区 指在农村区域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产业发展相协调,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农民新型聚居点。 2.2 城边村 城市建成区之外、城市规划区之内的农村聚居村落。 2.3 城郊村 城市规划区之外并与市区联系紧密的农村聚居村落。 2.4 社区组团 指被社区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500--800人)相对应,组成社区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集中居住生活片区。 2.5 社区(级)路   一般指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6 社区组团(级)路   是指上接社区路,下接宅间小路的道路。 2.7 宅间小路   是指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8 农村新型社区用地 是指农村新型社区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两类。 2.9 居住用地 是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10 生产用地: 是指用于建设生产用房的用地。 2.11 生产用房: 是指用于养殖、生产经营、农用机具存放等的建筑用房。 2.12 绿地率   是指社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社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13 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社区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2.14 配套设施 与社区人口规模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15 建筑线 一般称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16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17 建筑密度 社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社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18 容积率 也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每公顷社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社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社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19 历史文化名村 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 2.20 太阳房 依靠建筑物本身构造和建筑材料的热工性能,吸收和储存太阳光热量,满足使用需要的房屋。 2.21 停车率 指社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3 社区选址、安全与防灾 3.1 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3.1.1 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应综合考虑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雷击、雪灾和冻融等灾害影响,宜选择在地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注意避开抗震不利地段、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水库、河滩、陡坡、风口、低洼易涝等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治的原则,综合整治、平灾结合,保障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生命安全。 对潜在危险性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尚未查明或难以查明的建设用地,应作为新型社区建设的限制性用地。下列危险性地段,禁止进行农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既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拆除迁建,基础设施线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1)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场地; (2)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3)行洪河道; (4)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3.1.2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应优先选择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可利用现有用地、供水、排水、环境等条件较好的村庄,统筹产业优势和教育、医疗资源等因素,既有利生产又方便生活,使生产与生活相互结合,又不相互干扰。 3.1.3 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应满足平原地区农业耕作半径不大于3000米,丘陵、山地区不大于1500米。 3.1.4 农村新型社区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上风向、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 3.1.5 农村新型社区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布置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3.1.6 农村新型社区应后退重要基础设施管线(管廊)控制线不低于50米。 3.2 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 等的要求。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农民住宅应进行整治,消除危险因素。 3.3 应充分考虑各类安全和灾害因素的连锁性和相互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 应按各项灾害整治和避灾疏散的防灾要求,对各类次生灾害源点进行综合整治。 3.3.2 应按照火灾、水灾、毒气泄漏扩散、爆炸、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对需要保障防灾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源点,分类分级采取防护措施,综合整治。 3.3.3 应考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后流行性传染病和疫情,建立临时隔离、救治设施。 3.4 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针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4000 人以上的农村社区必须设置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织,配备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 3.5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村庄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3.6 社区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016 及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6.1 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应与其他公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净高不应小于4m; 3.6.2 消防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8m;同时考虑在大型社区主要道路上设置消防栓。 3.6.3 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3.6.4 消防通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尽端式消防回车场不应小于15m *15m,并应满足相应的消防规范要求。 3.7 受河、湖、海、山洪、内涝威胁的村庄应进行防洪整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 防洪整治应结合实际,遵循综合治理、确保重点;防汛与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洪灾类型确定防洪标准: (1)沿江河湖泊村庄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其所处江河流域的防洪标准。 (2)邻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 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的村庄,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设防标准及防洪设施; 3.7.2 应合理利用岸线,防洪设施选线应适应防洪现状和天然岸线走向; 3.7.3 受台风、暴雨、潮汐威胁的村庄,整治时应符合防御台风、暴雨、潮汐的要求; 3.7.4 根据历史降水资料易形成内涝的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地区的 村庄整治应完善除涝排水系统。 3.8 村庄排涝整治措施包括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疏浚河道、扩建排涝泵站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3.8.1 排涝标准应与服务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重现期可采用20-50年; 3.8.2 具有旱涝调节功能的坑塘应按排涝设计标准控制坑塘水体的调节容量及调节水位,坑塘常水位与调节水位差宜控制在0.5~1.0m; 3.8.3 排涝整治应优先考虑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强化坑塘旱涝调节功能。主要方法包括: (1)将原有单一渔业养殖功能坑塘改为养殖与旱涝调节兼顾的综合功能坑塘。 (2)调整农业用地结构,将地势低洼的原有耕地改为旱涝调节坑塘。 (3)受土地条件限制地区,宜采用疏浚河道、新、扩建排涝泵站的建设方式。 3.9 防洪救援系统,应包括应急疏散点、救生机械(船只)、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防洪通讯报警信号必须能送达每户家庭,并应能告知村庄区域内每个人。 3.10 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3.10.1 应根据所在地区灾害环境和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重点防御:山区村庄重点防御边坡失稳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矿区和岩溶发育地区的村庄重点防御地面下沉的塌陷和沉降灾害; 3.10.2 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村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与地质灾害规模、严重程度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3.10.3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3.10.4 对可能造成滑坡的山体、坡地,应加砌石块护坡或挡土墙。 3.11 雷暴多发地区村庄内部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村民住宅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避雷、防雷设施。 3.12 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种灾害的防御要求,统筹进行避灾疏散场所与避灾疏散道路的设置。道路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 个,3000 人以上的农村社区与出入口相连的主干道有效宽度不宜小于7m,避灾疏散场所内外的避灾疏散主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4m。 3.13 避灾疏散场地应与村庄内部的晾晒场地、空旷地、绿地或其他建设用地等综合考虑,与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防灾要求相结合。 3.14 避灾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林带。避灾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30m 的防火安全带。 4 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 4.1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两类。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4.2 居住用地。 4.2.1为集约节约用地,按照分区和地形地貌情况划分,农村新型社区人均居住建设用地标应符合表4.2.1要求。 农村新型社区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表4.2.1 (m2/人) 分区 层数 地形划分 平原 丘陵 山地 Ⅰ 底层(2-3层) 39-40 36-38 30-35 多层(4-6层) 36-38 33-35 30-33 Ⅱ 底层(2-3层) 40-42 38-30 35-38 多层(4-6层) 38-40 35-37 33-35 Ⅲ 底层(2-3层) 42-45 38-40 36-38 多层(4-6层) 40-42 36-38 35-37 4.2.2新型农村社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表表4.2.2的要求。社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社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农村新型社区居住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4.2.2 用地构成 Ⅰ区 Ⅱ区 Ⅲ区 住宅用地 65-70 70-75 75-80 公建用地 15-20 12-18 10-15 道路用地 8-15 8-12 8-10 公共绿地 5-10 5-8 4-7 社区用地 100 100 100 4.3 生产用地规模 农村新型社区修建的生产用房的用地规模,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下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而定,不计入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用地指标内。 4.4 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社区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与空间环境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遵循以下原则: 4.4.1 乡、镇驻地之外的农村新型社区禁止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靠近乡、镇驻地的社区尽量避免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如不能避免,要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 4.4.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4.3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社区安全防卫和管理。 4.4.4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方便、田园式的居住环境。 4.4.5 绿地布置以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见缝插针、点线面结合,系统组织。 5 社区住宅设计与建设 5.1 建筑 5.1.1农村新型社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公建设施建筑和生产用房三部分。生产用房应与住宅分离,且相对集中;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5.1.2 各类建筑的建设应按照“先规划报审批、后实施建设”的原则进行。 5.1.3 建筑必须体现地方乡土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杜绝出现千村一面。 5.2 住宅建筑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的布置、群体组合、空间环境、使用者要求等多方面因素。采用院落组合、街坊组团等多形式灵活布置。家庭养殖等生产用房与住宅宜分开布置。 5.2.2 住宅应以科学设计为支撑,提高建筑质量。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生活需要,搞好单体设计,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的原则,对房屋位置、结构、走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等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多样性和统一性。做到住宅套型合理,功能完善。低层建筑应采用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山东省新型农居设计 图集 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图集4号隔油池图集04s519砖砌隔油池图集城市道路护坡图集02s515排水检查井 》的所推荐图纸。深化设计应由正规设计单位完成,满足结构安全要求。 5.2.2 应建设一定比例的老年人住宅,按老年居住建筑规范实施。 5.2.3 低层住宅屋顶需要设置考虑一定面积的平屋顶用以曝晒粮食,并考虑设置杠杆等机械装置上下运送农产品。 5.2.4 住宅建筑要达到“安全用水、卫生用厕、清洁用能、房屋安全、风格协调”的基本要求。供电、光纤、供水应入户,每户应建水冲式卫生厕所,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或排入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住宅用地应符合当地宅基地政策,并结合农用机具、车辆停放需要设计。 5.2.5 住宅建筑层数: 农村新型社区以联排式低层住宅和单元式多层住宅为主。联排式农居控制在2—3层,单元式住宅不超过6层;鼓励建设多层,严控1层。 5.2.6 住宅建筑风格: 整洁大方,建筑立面丰富,应配有必要的阳台、窗台、雨篷等构件。必须重视对传统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且与当地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 5.2.7 住宅建筑色彩: 社区整体协调、局部统一,色彩明快。社区色彩采用建筑效果图进行报批以确定色彩,、色彩应与当地环境、特色建筑相呼应、协调。色彩宜参照《建筑常用色》、《中国建筑色卡》确定。 5.2.8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2.8规定;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表5.2.8 住宅层数 建设分区 Ⅰ区 Ⅱ区 Ⅲ区 低层(2-3层) 50 55 60 多层(4-6层) 45 50 55 5.2.9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2-9规定;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控制指标(%) 表5.2.9 住宅层数 建设分区 Ⅰ区 Ⅱ区 Ⅲ区 低层(2-3层) 0.8 0.7 0.6 多层(4-6层) 1.4 1.2 1.0 注:①若低多层混合,去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提倡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对局部小气候的利用、特色绿化(经济作物)的利用等。必须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高度重视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重点技术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新)的成果应用,全面普及利用太阳能。 低层住宅之间侧面间距不宜小于4m;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5.3 住宅建筑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5.3.1 农村新型社区项目修建性规划和建筑设计成果,必须报经当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修建。 “统规统建”房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并经过施工图审查后,严格按设计修建。 “统规自建”房屋,应严格控制,须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后修建。 5.3.2 住宅空间 5.3.2.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达到大寒日两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5.3.2.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或预留位置。 5.3.2.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3.2.4 尊重农村习惯,住宅空间必须设置储藏室,储藏室的面积要根据具体社区居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而定。 5.3.2.5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5.3.2.6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女儿墙净高不应低于1.05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O.11m。 5.3.2.7 尊重农村习惯,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7m,宜为2.8-2.9m,不应高于3.6米。局部净高小于2.7米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3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40m。 5.3.2.8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5.3.2.9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5.3.2.10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3.2.11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3.2.12 确定太阳能设施的安装位置,注意美观、协调。 5.3.3 结构 5.3.3.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3.3.2 根据国家规范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5.3.3.3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5.3.3.4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5.3.3.5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以当地材料为主,充分开发利用地方建材资源优势,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与屋顶材料,。 5.3.3.6 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5.3.3.7 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用于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5.3.3.8 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5.3.3.9 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2) 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5;非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2.5,对五层及五层以上的住宅不应低于M5。砌块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7.5,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5。 5.3.3.10 木结构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TC11(针叶树种)或TB11(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5.3.3.11 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5.3.3.12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5.3.3.13 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可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5.3.3.14 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抗震设防地区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5.3.3.15 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5.3.3.16 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5.4 社区农户住宅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采取一定的建筑节能措施尽量采用环保材料、保温材料,并通过试点示范,力争达到或接近节能指标。 5.5 鼓励城市设计、施工、生产企业为农民自建住房提供技术指导、图纸深化设计以及建筑材料等,提高服务水平和建设质量。 6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6.1 农村新型社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道路硬化、人畜分离、商住分设、饮水卫生、服务配套、村容整洁、风貌鲜明”的基本要求。服务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八类设施。   6.2 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3 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公建的项目见表6.3.1: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必设>;△<宜设>) 表6.3.1 类别 设施名称 服务内容 建设规定与规模要求 社区行政管理及社区综合服务 ▲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 具备社区“八室”(村党组织办公室、村委会办公室、综合会议室、警务室、档案室、阅览室、党员活动室、信访调解室) 每社区1处,建筑面积200m2以上 ▲社区服务中心 家政服务、咨询服务、代客订票、美容美发、洗浴、综合修理、辅助就业设施 每社区1处,建筑面积50-150m2 △殡仪馆 社区举办白事的场所位置 每社区1处,建筑面积50-150m2 ▲医疗卫生服务站 可与卫生站合设 建筑面积20m2以上(3000人以上或有条件的社区可分设) △养老院、民福院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容积率不应大于0.6;床位数量要应按照40床位/百老人的指标计算 ▲治安联邦站 —— 可与社区委员会合设,15-30m2 △农具统一存放站 农具统一存放 每千人1座,建筑面积300m2以上 教育 △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 根据规划设置,托幼可以合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托与半托的比例,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m2。 ▲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小学 6-12岁儿童入学 12班≥6000 m2;18班≥7000 m2;24班≥8000 m2 △中学 12-18岁青少年入学 按规划设置 △远程教育、科普教育学校 可综合利用学校设施,以学校为基础扩展兼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农村继续教育功能的新型农村学校 按规划设置 医疗卫生 ▲卫生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 每社区1处,建筑面积60m2以上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中心 老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农民培训中心 建筑面积50-200m2 ▲小型图书馆 农村科技活动、书刊与音像制品 靠近或者结合社区中心绿地或广场安排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 △科技服务点 农业技术教育、培训、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 结合小型图书馆布置 ▲全民健身设施 球类、棋类活动场地,儿童及老年人学习活动健身场地、用房 结合公共绿地安排 商业服务 ▲农贸市场 销售粮油、副食、蔬菜、干鲜果品、小商品 占地面积100-300m2,农贸市场可与食品加工点合设 ▲食品加工点 粮油、副食、蔬菜、果品加工 ▲餐饮 主食、早点、举办婚丧宴; 按规划设置 ▲社区超市 烟酒糖茶等百货、日杂货 占地面积70-150m2 △农资超市 化肥、农具、农药等销售点 占地面积50m2以上 ▲邮政、储蓄等代办点 邮电综合服务、储蓄、电话及相关业务等 按规划设置 市政公用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大于100m,分类收集,垃圾集中处理率达80%以上 —— ▲公厕 —— 每2千人1座,建设标准应不低于25-50平方米/千人,设置人流集中处,公厕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公交点 —— 根据规划设置 ▲配电房 —— (按供电系统技术要求设置)建筑面积50 m2左右 ▲水泵房 非集中供水区域内社区设置 按规划设置 ▲小型污水处理站 因地制宜,可集中,可分散 按规划设置 6.4 根据配套公建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布局,宜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商业服务与邮政储蓄、文体、公共绿地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建设,形成社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6.5 组团级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服务半径不大于300m。 6.6 停车: 6.6.1 低层住宅停车应结合宅院设置,多层单元住宅停车场地应集中布置。 6.6.2 社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建,必须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总量根据农村新型社区条件按每户不低于0.5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特殊功能(例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地布置应按每户不低于0.7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 6.6.3 重点公建的停车位建设并符合6.6.3规定。 重点公建的停车位建设指标 表6.6.3 名称 单位 自行车(辆) 机动车(辆) 社区中心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5 社区超市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1.5 集贸市场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15 ≥5 餐饮店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8 ≥2 医疗站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15 ≥2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7 基础设施建设 7.1 道路改造与建设 7.1.1 农村新型社区道路路面必须硬化、绿化,与外部道路连接路面宽度不小于6-9米,在丘陵、山地不小于5-7米。远期规划大于该宽度的应预留用地。 农村新型社区路面宽度不小于5-7米,组团路面宽度不小于3.5-5米,均按规划预留拓宽空间。道路两侧必须设置排水沟渠。车行道路应隔一定距离设会车场。宅间路路面宽不应小于2.5m。 道路基本类型:主、次道路为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宅间路可因地制宜选取简易材料铺装,如三合土、卵石、或石板路面。 7.1.2 主、次道路应通达顺畅,应打通主要道路的尽端路。 7.1.3 农村新型社区道路标高原则上应低于两侧宅基地场院标高,并结合各类工程管线改造要求统一考虑。 7.1.4 农村新型社区道路与过境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平交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7.1.5 农村新型社区主要道路平面交叉时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锐角应大于60°。近期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通过加大交叉口锐角一侧缘石半径,清除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阻碍视线的障碍物等方式保证车辆通行安全。 7.1.6 农村新型社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社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7.1.6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3 ≤8.0,L≤200m 非机动车道 ≥0.3 ≤3.0,L≤50m 步行道 ≥0.3 ≤8.0 注:L为坡长(m)。 7.1.7 农村新型社区道路横断面应设置横坡,坡度大小在1%-3%之间。 7.1.8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7.1.9 在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7.1.10 社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1.10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m) 表7.1.10 与建、构筑物关系 建、构筑物层数 社区(级)路 社区组团(级)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底层 3 2 多层 4 3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底层 1.5 1 多层 2.5 1.5 围墙面向道路 不限 1 1 7.2 给水 7.2.1 农村新型社区给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当地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积极采用适宜的先进供水技术,实现社区集中供水,满足农村地区人畜安全、方便饮用。供水应首先满足生活用水、公共设施用水,水源允许的地区可考虑生产用水。 7.2.2 农村新型社区水源应遵循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原则。供水水质应符合《农村生活饮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规定,水源地周围应设立保护范围,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7.2.3 邻近城镇的农村新型社区,应优先考虑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实行集中供水。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区域管网联村联片集中供水。 7.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室外供水管网压力不应低于0.1MPa。 7.2.5 农村新型社区给水工程的设计规模参考《镇规划标准》和《农村给水设计规范》,人均生活用水量指标为: 基本型:生活用水定额50-120L/人•日(最高日) 提高型:生活用水定额100-200L/人•日(最高日) 7.2.6 农村新型社区已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区域供水规划范围,目前暂无条件建设集中供水设施的,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建设,严格控制分散供水。临时性分散取水,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源地周围100米范围内,应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并综合整治环境卫生,达到安全饮水标准。如需就地取用地下水,应事前对水量进行严格论证,水质化验符合饮用水标准或经水处理后水质满足相关标准。 7.2.7 农村新型社区的给水管线应沿主要道路一侧布置,并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7.2.8 给水管道与污水排放沟渠或管道的间距应不小于0.8米。 7.2.9 利用屋顶有组织排水或建造人工集雨场及水窖收集雨水,经存贮净化处理后,可作为农村新型社区生活用水的补充水源或消防水源。 7.3 排水及污水处理 7.3.1 排水体制:各社区应综合考虑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以及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社区的污水量、水质、所接纳的水体以及原有的排水设施来选取适合的排水体制。农村新型社区排水工程建设,原则上可采用“雨污分流”制。 7.3.2 排水量的确定:污水量可根据综合用水量乘以排放系数0.7-0.9确定,雨水量应根据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地面平均径流系数计算确定。 7.3.3 污水处理方式:禁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靠近城镇的社区可采用区域统一处理方式,排放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远离城镇的社区鼓励采用先进的小型无动力或微动力污水处理技术。社区应配套独立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 污水排放及利用标准:出水主要指标应达到GB18918-2002一级B标以上;有条件进行污水再生利用的地区,再生水水质应符合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7.3.4 雨水处理方式:农村新型社区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或暗渠方式。排水沟渠应充分结合地形,以雨水及时排放与利用为目标,或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或集中存储净化利用。 7.3.5 排水沟渠的设计及养护: 7.3.5.1 排水沟渠的纵坡应不小于0.3%,排水沟渠的宽度及深度应根据各地降雨量确定,宽度不宜小于150毫米,深度不小于120毫米。 7.3.5.2 排水沟渠砌筑可根据各地实际选用混凝土或砖石、鹅卵石、条石等地方材料。 7.3.5.3 加强排水沟渠日常清理维护,防止生活垃圾、淤泥淤积堵塞,保证排水通畅,可结合排水沟渠砌筑形式进行沿沟绿化。 7.3.5.4 房屋四周宜设置排水沟渠;外墙外地面应设置散水,宽度不小于0.5米,外墙勒脚高度不低于0.45米。 7.4 强、弱电 7.4.1 统筹电力、广电、通讯、信息网络系统的基本配置,并确保今后扩展的可能性。积极采用安全防范、管理与设备监控系统,暂时不能采用智能技术的乡村,宜预留管网位置,为扩充改造提供条件。 7.4.2 社区主要道路应设照明设施。 7.4.3 供电网络齐全,居民生活用电做到“一户一表”; 供电线路应保证生活生产需要,并留有余地。 7.4.4 网络线路配套齐全。电话、有线电视入户率平原90%以上,丘陵80%以上,山区7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首先考虑以ADSL形式上网,其次考虑宽带网络入户。 7.5 燃气 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步实施天然气管网敷设。暂不具备条件的应按规划预留管网位置。对不具备管道天然气条件的,应尽可能采用沼气能源或其他清洁燃料。 7.6 厕所 7.6.1 公厕和户厕的建设、管理和粪便处理,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7.6.2 公厕应采用粪槽排至三格式化粪池的形式,与沼气发酵池结合建造。公厕的大便口和取粪口均应加盖密闭,并确保粪池不渗不漏。 7.6.3 公厕的小便池宜改用简易的小便斗,尿液直接排至粪池,禁止大面积尿池开敞暴露而导致臭气污染环境。 7.6.4 集中的禽畜饲养场应与沼气利用设施相结合,禽畜粪尿可直接排入沼气发酵池内,适当推广厕所、畜圈、沼气池“三位一体”的综合利用设施。 7.6.5 户厕应为冲水式厕所或其他环保型厕所。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5L的坐便器。户厕排污须联结到社区排污系统。 7.6.6 对公厕、禽畜饲养场(点),均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及时清扫和清毒等防控疫病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7.6.7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应不低于25-50平方米/千人,每厕最低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5平方米。公厕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7.7 垃圾处理 7.7.1 倡导垃圾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均要及时、定点、分类收集,密闭贮存、运输,最终由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7.7.2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车站及其它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7.7.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应做到密闭,防雨、防渗、防漏,并与村容村貌相协调。 7.7.4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7.7.5 农村新型社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在区(市)县统一规划设置。 7.7.6 重视对村民生态环境意识、环保意识的培养,使村民具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习惯。 7.7 管线综合 7.7.1 社区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管线等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社区(级)路、组团路建设,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较少交叉。 7.7.2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7.7.2.1 离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应为:电力管或电信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7.7.2.2 各类管线的垂直顺序:由浅入深应为:电信管、电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7.7.3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征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表7.7.3-1和7.7.3-2的规定; 农村新型社区各类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表7.7.3-1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管 电信管 排水管 1.5 1.5 —— —— —— —— 燃气管 1.0 1.5 —— —— —— —— 热力管 1.5 1.5 1.0 —— —— —— 电力管 1.0 1.0 0.5 2.0 —— —— 电信管 1.5 1.0 1.0 2.0 0.5 —— 注:① 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② 表中的燃气管指低压管线,即小于或等于0.005MPa的管线。 农村新型社区各类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表7.7.3-2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管 电信管 给水管 0.15 —— —— —— —— —— 排水管 0.40 0.20 —— —— —— —— 燃气管 0.20 0.20 0.20 —— —— —— 热力管 0.20 0.50 0.20 0.20 —— —— 电力管 0.20 0.50 0.50 0.50 0.50 —— 电信管 0.20 0.20 0.30 0.20 0.50 0.30 明沟沟底 0.50 0.50 0.50 0.20 0.50 0.50 7.7.4 管线建设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或重压。各类管线与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7.4规定: 农村新型社区各类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7.7.4 管线名称 建筑物基础 照明地上杆柱 (中心) 铁路 (中心) 道路边缘 公路边缘 给水管 3.0 1.0 5.0 1.5 1.0 排水管 2.5 1.5 5.0 1.5 1.0 燃气管 1.5 1.0 3.75 1.5 1.0 热力管 2.5 1.0 3.75 1.5 1.0 电力管 0.6 0.6 3.75 1.5 1.0 电信管 0.6 0.5 3.75 1.5 1.0 注:表中的燃气管指低压管线,即小于或等于0.005MPa的管线。 7.7.5 电力管与电信管应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建设。 7.7.6 管线建设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7.7.7 地下埋设管线不应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间距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7.7.7中的规定。 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种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7.7.7 管线名称 乔木中心 灌木中心 草地 给水管、闸井 1.5 1.5 0.5 排水管、探井 1.5 1.5 0.5 燃气管、探井 1.5 1.2 0.5 热力管 2 2 1 电力管、电信管 1.5 1.0 0.5 地上杆柱(中心) 2.0 2.0 0.5 消防龙头 1.5 1.2 1.2 道路侧石边缘 0.5 0.5 —— 8 绿地组织与环境建设 8.1 绿地组织 8.1.1 社区绿地主要包括社区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等,农村新型社区绿化应体现当地的地域特色风貌和良好的生态效益。 8.1.2 绿地率:Ⅰ区农村新型社区不应低于35%,Ⅱ区农村新型社区不应低于30%,Ⅲ区农村新型社区不应低于25%。 8.1.3 鼓励墙面绿化、屋面绿化,并且把绿化和种植宅院作物、种植蔬菜等结合起来,实现宅院绿化、美化。 8.1.4 社区内主次干道两侧、河渠两岸绿化良好,社区外围应配以乡土常绿树种为主的生态防护林带。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宜种植花草树木,做到环境优美,整洁卫生。 8.1.5 农村新型社区内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农村新型社区出入口、村民集中活动场所可适当设置集中绿地,应利用不宜建设的场地改造成小型绿地。道路、边沟应布置绿化带或行道树,绿化带宽度以1.5-2米为宜。植物应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符合农村要求、具有经济生态效果的品种。 8.1.6 整治农村新型社区现有坑(水)塘与河渠水道时,应根据位置、大小、深度等具体情况,充分保留或利用原有的坑(水)塘,疏浚河渠水道,有条件的可改造为种养水塘。可结合地形地貌和绿化景观要求修建水塘、水景,并定期维护,及时清淤、保持水面洁净,不断改善堤岸亲水环境。社区内公共水面应注重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8.1.7 新建农村新型社区植物配置要统一规划,反映地域田园特色与文化特色,优先选用当地经济、美观的乡土树种,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重点发展垂直绿化。 8.1.8 社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社区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符合下列规定: 8.1.8.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8.1.8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各级中心绿地建设规定 表8.1.8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要求 最小规模(m2) 社区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老幼设施、铺装地面 院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2000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根据具体需求灵活布局 500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6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与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做分隔。 (5)社区组团绿地设置应满足不少于1/2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8.1.8.2 社区内带状公共绿地宽度同时满足不小于4m,面积不小于200m2。 8.1.8.3 社区公共绿地要结合社区周围的苗圃、农林、农田等乡村绿地结合起来统一建设。 8.1.8.4 社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民规模分别达到:社区组团不少于0.3m2/人,社区游园(含组团)不少于0.6m2/人:符合新型农村社区的旧村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80%。 8.2 农村新型社区的空间与景观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2.1 空间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社区的住宅风格应基本一致,色彩明快。 8.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社区内住宅与生产用房间距不应小于50-200m,并设置不少于30m宽的绿化隔离带。 8.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8.3.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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