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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住供配电技术标准__DB34-T146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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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住供配电技术标准__DB34-T1469-2011J11903-2011 DB34/T1469-2011 J11903-2011 DB34/T1469-2011 1 1 总 则 1.0.1 为在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区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工程建设。 1.0.3 系统建设中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1.0.4 系统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

安徽省居住供配电技术标准__DB34-T1469-2011
J11903-2011 DB34/T1469-2011 J11903-2011 DB34/T1469-2011 1 1 总 则 1.0.1 为在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制订本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区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工程建设。 1.0.3 系统建设中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1.0.4 系统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5 系统建设中采用的设备、元件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环保型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 品。 1.0.6 系统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施工、调试和维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0.7 系统的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居住区 urban settlements 也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2.0.2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area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 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residential group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开关站(开闭所)switchgear station 对电源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及构筑物。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限制,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5 配变电所 distribution room 户内仅设有10kV进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供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变电所。 2.0.6 箱式变电站 Cabinet type transformer station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0.7 环网柜 ring main unit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 2.0.8 电缆分接箱 cable branch box 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 2.0.9 电能计量装置 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 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 2.0.10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power user elecoerergydata acquire system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控制、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 2.0.11 电能信息采集终端 electric energy data acquire terminal 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是负责各信息采集点的电能信息的采集、数据管理、数据传输以及执行或转发主站下发的控制命令的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按应用场所可分为厂站采集终端、专变采集终端和低压集中抄表终端(包括集中器、低压采集器)等类型。 2.0.12 集中器 concentrator 集中器是指收集各采集终端或电能表的数据,并进行处理储存,同时能和主站或手持设备进行数据交换的设备。 2.0.13 低压采集器 acquisition unit 低压采集器是用于采集多个电能表电能信息, 并可与集中器交换数据的设备,规范简称为采集器。采集器依据功能可分为基本型采集器和简易型采集器。基本型采集器抄收和暂存电能表数据,并根据集中器的命令将储存的数据上传给集中器。简易型采集器直接转发低压集中器与电能表间的命令和数据。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居住区中10(6) 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建设。 3.1.2 布置、预留居住区内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和电力线 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1.3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洁可靠,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 3.1.4 供配电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 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确保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 3.1.5 供配电系统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2 供电规划 3.2.1 供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城市供电规划; 2 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的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 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3 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4 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5 与居住区道路规划、绿化规划以及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2 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居住区,宜同步规划110kV变电站及线路进出通道,预留110kV变电站建设用地。 3.2.3 居住区内宜独立设置开闭所,每个开闭所的转供容量不宜超出15000kVA,开闭所的建筑面积宜符合200~300m2的规划要求。 3.2.4 居住区内应根据组团和区域的划分设置配变电所,每个配变电所的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m,超过250m时应进行电压质量校核。 3.2.5 居住区内的配变电所不宜采用室外箱式变电站的方式,如需采用,其外廓与住宅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要求,且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3.2.6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10(6)kV和380/220V。 3.2.7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 3.2.8 居住区内的高、低压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方式,电力电缆之间及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的规定。 3.2.9 供给居住区的每条配变容量在4000kVA及以上的供电回路,应采用10kV专用线路。 3.2.10 居住区内的电力电缆材质应采用铜芯。 3.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性质的不同将用电负荷分为一、二、三级。 3.3.2 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其他未列入表中的用电负荷宜为三级。 表3.3.2 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居住区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主要用电 负荷等级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35层及 以上)的住宅建筑 消防设备、应急照明、障碍照明、避难 层用电、客梯 一级*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 信息设备机房、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19层及以上且建筑高度小于 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设备、应急照明一级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安防 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10~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设备、应急照明二级 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 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二级 配套设施 室外道路照明、门卫(值班室)照明、 小区安防系统、电信运营商机房 二级 公共建筑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 注: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3.3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供电部门协商确定。 3.3.4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5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3.6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第3.0.7条的规定。 3.4 负荷标准 3.4.1 居住区供电方案设计阶段负荷计算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4.2 居住区用电标准包括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配套公建用电标准。 3.4.3 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电能表的选择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住宅建筑用电指标 户型建筑面积S(m2) 用电指标(kW) 电能表(单相) A S≤50 4 10(40)A B 50300辆 151~300辆 51~150辆 ≤50辆 停车场 >400辆 251~400辆 101~250辆 ≤100辆 充电桩 ≤10台≤5台≤3台≤2台 5.5.3 室外充电桩设备宜采用立式,地下停车库充电桩设备宜采用壁挂式,并应设置相应的防撞措施。 5.5.4 充电桩设备低压电源宜从住宅建筑配电变压器接入。 5.5.5 充电桩装置应采用220V单相供电,额定电流不宜超过32A,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5.6 充电桩的电能计量点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电能计量专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及其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5.5.7 充电桩供配电系统接地点接地电阻不应大于0.5Ω。 5.5.8 充电桩外观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的品牌标识规范,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导引标志、安全警告标识等。 6 配电线路敷设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电缆及封闭式母线等干线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 6.1.2 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 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6.1.3 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6.1.4 居住区内的室外电力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敷设方式。 6.2 室外布线 6.2.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8根且不易经常性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 6.2.2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9~12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内敷设方式。 6.2.3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13~18根时,宜采用电缆沟的敷设方式。 6.2.4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和各类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规定。 6.2.5 在采用电缆排管方式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10kV敷设电缆用的排管管材,可选用C-PVC管、无碱玻璃纤维管或聚乙烯双面涂塑钢管; 2 穿越道路和有车辆通行的场所时应选用无碱玻璃纤维管或聚乙烯双面涂塑钢管; 3 电缆排管方式敷设宜留20%的备用孔,但不应少于1~2孔; 4 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6.2.6 采用电缆排管方式敷设距离大于80m以及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孔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孔井内净空高度不小于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非机动车道上的人孔井盖应采用复合材料盖板,机动车道上采用重型防盗球墨铸铁井盖; 2 人孔井底部应比最下层排管低300mm以上,顶板与最上层排管之间距离不小于500mm。排管不得超出井壁; 3 井下方设置不小于长500mm、宽500mm、高500mm的集水坑; 4 工作井内应设置电缆支架; 5 工作井底板应向集水坑有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 6.2.7 配变电所、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支箱低压出线至住宅各单元应在距建筑物外墙基础3~5m处应设电缆手井,手井内净空高度不小于0.7m 。 6.2.8 高压电缆应采用YJV22型交联铠装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阻燃型。电缆头宜采用冷收缩、预制式。 6.2.9 低压电缆应采用YJV(YJV22) 交联(铠装)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或VV(VV22)型交联(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阻燃型。 6.3 电气竖井布线 6.3.1 竖井内布线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电缆、预制分支电缆、电缆穿刺线夹、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 6.3.2 竖井大小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须尺寸外,还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当建筑平面受限制时,可利用公共走道满足操作、维护距离的要求。 6.3.3 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6.4 电缆桥架(梯架、托盘)布线 6.4.1 电缆桥架(梯架、托盘)布线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 6.4.2 电缆桥架(梯架、托盘)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1.8m 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内时除外。 6.4.3 电缆桥架内敷设的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 7 变配电装置 7.1 一般规定 7.1.1 电气设备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的元器件。应优先选择用绿色环保材料制造的元器件。 7.1.2 电气设备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7.2 高压配电设备 7.2.1 变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接线组别为Dyn11; 2 室内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干式变压器噪声水平应低于48dB,且应带有外壳、温控及风机; 3 油浸式变压器应选用免维护、全密封的S11型及以上的节能型变压器,其噪声水平应低于48dB; 4 箱式变电站宜采用整体预制式箱变,且应具备以下功能和满足以下要求: (1)高压应有三工位开关; (2)低压出线间隔应为单列水平排列方式布置; (3)具有计量装置功能; (4)低压电容器应单列一室; (5)低损耗、低噪音,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6)变压器室应按照高一级容量等级预留空间,变配电室等应预留2个以上的备用间隔。 7.2.2 高压电缆分支箱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或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的产品; 2 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3 进线宜加装负荷开关,进出线应加装电缆型故障寻址器; 4 箱内应预留备用回路。 7.2.3 高压户外式环网柜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选用全绝缘、全密封、无油化、免维护、运行可靠的产品; 2 宜采用2路进线,3~5路出线的接线方式;两路进线应分别取自不同配变电所或同一变电所的不同母线; 3 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核相仪,并加装电缆型故障寻址器和凝露除湿监控装置。 7.2.4 高压开关柜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开关柜母线、进线柜、母联柜的数量,应按开关站的最终容量配置; 2 同一配变电所内应选用技术参数匹配、结构一致、具有可扩展性的开关柜; 3 开闭所或规模较大的配变电所,应选用中置式开关柜,进出线开关采用真空断路器,并配置相应的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 4 规模较小的配变电所,可选用负荷开关环网柜,柜内应选用小型化的负荷开关,一般宜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但在公用线上T接的开闭所进线总开关及环网联络开关应 设有保护装置,不应选用负荷开关。 7.3 低压设备 7.3.1 低压分支箱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 2 低压分支箱的母线及馈线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设开关保护设备,箱体底部严密封堵,外壳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7.3.2 低压配电柜应采用组合框架式产品,母线及进出线均应绝缘封闭,柜门开度应大于90度。 7.3.3 应采取防止低压返送电措施。 8 电能计量 8.1 一般规定 8.1.1 电能计量装置应设置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并保证电气安全、计量准确以及装置的可靠性和封闭性。 8.1.2 居住区应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与一次配电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8.1.3 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装置。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装置。 8.1.4 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应安装在专用计量表箱内,表箱安装位置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便于抄表和维护。同一居住区内,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应尽量统一。 8.1.5 计量表箱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 8.2 高压计量 8.2.1 配套公建用电设备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应采用高供高计的计量方式。 8.2.2 居住区采用高压计量的供配电系统应配置全国统一标准的电能计量,并符合《电能计量柜》GB/T16934的要求。 8.2.3 计量装置的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8.2.4 计量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采用分相接线方式。 8.2.5 对三相三线制接线的电能计量装置,其2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宜采用四线连接。对三相四线制连接的电能计量装置,其3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宜采用六线连接。 8.2.6 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荷应在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应为0.8~1.0;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功率因数应与实际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接近。 8.2.7 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绝缘耐压不低于500V的单芯铜质绝缘线。对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且应不小于4mm2。对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且应不小于2.5 mm2。 8.3 低压计量 8.3.1 居民住宅、别墅、车库、储藏间、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50kVA)及以下的具有独立产权的商铺和办公楼等居住区的配套公建用电实行一户一表低压计量方式。 8.3.2 居住区配套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50kVA)及以下宜分类并采用低压集中计量的方式。 8.3.3 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商铺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8.3.4 居住区内单个电动汽车充电桩应安装充值型预付费电能计量装置,并具有2路485通讯功能,其中一路485通讯口与充电桩控制模块实时通讯,另一路485通讯口直接上传至电量采集器,提供给供电部门实行计量管理。 8.3.5 低压供电,负荷电流为60A及以下时,宜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负荷电流为60A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的接线方式。 8.3.6 计量箱内单相电能表的进出线,应采用铜质绝缘导线,截面不小于6 mm2。多表位计量箱内各电能表中性线应分表安装,不得共用。 8.3.7 二次电流回路负载不应超出允许范围,不应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8.3.8 二次电流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按电流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荷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4mm2。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应接地。 8.3.9 居住区内住宅部分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出口应装设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和计量装置。 8.4 计量装置 8.4.1 箱体外壳 1 计量箱应取得国家强制产品认证(3C)并符合使用要求; 2 箱体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3要求; 3 计量箱体材料选用应符合环保要求,并适应不同的安装环境。 8.4.2 箱体结构 1 计量箱需分为进线室、计量室与出线室三个部分,进线室、计量室、出线开关室各个功能区之间需有必要的互锁逻辑关系,能够满足供电企业与用电户间的责任划分。各室可按横 式、竖式、混合式排列; 2 计量表箱每表位应设有独立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无色透明的防爆材料,边框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满足抄表管理和防窃电要求; 3 安装接触式预付费电能表的计量箱应采用专用带插孔的观察窗,满足插卡需要。安装智能电表的计量箱应预留用户操作电能表巡显按键孔并有防护措施; 4 计量表箱应在进线开关室内预留低压采集器安装位置,计量室内应预留公用电能表的安装位置。 8.4.3 计量表箱内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应能分别安装在安装架或栅板上。 8.4.4 门、锁、标识 1 电能计量箱的进线室、计量室门必须设置可加铅封的门锁,门锁外需有一定的防护措施,非金属表箱锁耳损坏后应能更换。锁具应有一定的防盗、防撬性能,宜通过相应的安全认 证; 2 计量箱进线开关室、计量室可设置开箱报警门控接点,且在进线开关室或计量室内预留开箱报警器安装位置; 3 计量表箱外部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备铭牌、出厂编号和日期; 4 金属材料的计量箱外必须预留接地连接孔,便于箱体与接地网可靠连接,非金属箱内须预留PE端子。 8.5 用电信息智能采集 8.5.1 居住小区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远程通信应采用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EPON)光纤专网作为采集终端与主站之间的通信方式,光缆芯数不宜少于24芯。 8.5.2 新建小区在建设电力线路管道时应同步考虑电力通信管孔需求,与电力管道同路由建设,孔径和材料和电力电缆管道相同规格。主要干道预留通信管孔不少于2孔,支线不少于1孔,通信管孔位置应位居侧边上层,管线交叉时需连通电力通信管道。 8.5.3 每台配电变压器应配置一台综合设备箱,放置光网络单元(ONU)、光缆终端盒、光分路器(POS)和采集终端等设备,其型号、规格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EPON)技术规范要求;超过8台配电变压器的小区,应独立装设一台或多台N:16光分路器(POS)。 8.5.4 居住小区内开闭所放置光线路终端(OLT)设备,应配置与主干光缆芯数相同的光配2套,光配熔接盘、尾纤及法兰满配。应配备一台独立直流48V通信开关电源或两台交、直流220V输入、直流48V输出的模块电源,分路负载空开不少于8路,每分路10A并满足电力系统通信站过电压保护的相关规定。 8.5.5 交、直流电源线均采用RVV-2×4mm2电缆;机柜与主接地网接地线采用RVV-10mm2黄绿双色接地线;设备接地线采用RVV-4mm2黄绿双色接地线。线缆走线整洁、美观,线缆标签规范,标识清楚、明确。 8.5.6 EPON设备和用电信息采集设备安装在同一个箱体内,要保障通信用电源和设备、配线装置位置,适当留有扩容位置。 8.5.7 采集终端到电能表之间的本地通信通道可选用低压载波、RS485等多种通信技术。 8.5.8 开闭所通信设备可与二次设备、直流设备共同安装在同一个机房内。 9 防雷与接地 9.1 一般规定 9.1.1 系统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采取等电位连接、屏蔽、合理布线、共用接地系统和安装浪涌保护装置等综合措施进行防护。 9.1.2 系统防雷与接地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9.2 防 雷 9.2.1 10kV架空进线的柱上负荷开关或真空断路器开关,应设置避雷器。 9.2.2 10kV电缆网与10kV架空线连接部位应设置避雷器,避雷器应采用17kV/50kV无间隙氧化锌避雷器,变压器的低压侧宜设100kA的浪涌保护器。 9.3 接 地 9.3.1 电表箱附近应预埋接地连接线供系统重复接地。 9.3.2 电动汽车充电桩接地装置宜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0.5Ω。 9.3.3 进入建筑物电缆的金属屏蔽层、防护层及金属管道应作等电位联结。 10 施工、验收和维护 10.1 一般规定 10.1.1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施工、验收和维护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10.1.2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10.1.3 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10.2 施 工 10.2.1 建筑施工应按设计图纸预留电气设备位置,按设计要求预埋电气用管道。 10.2.2 系统的施工应按已审定的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10.2.3 系统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设备材料的制造标准,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3 安 装 10.3.1 一般要求: 1 配电设备安装位置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安装位置要有消防、检修、抢修通道; 2 配电设备在投运前必须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标识和双重编号; 3 箱变、环网柜、开关柜等配电设备专用的高压电缆保护避雷器及高压熔管每台需预留一组交运行管理部门;设备配置操作杆和专用操作工具投运前应移交运行管理部门; 4 高、低压电缆两端必须悬挂有标识牌,注明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和起止位置; 5 直埋或穿管敷设的电缆沿路径每隔5~15m处应设立明显的电缆标识,道路地段可粘贴醒目的电缆标识,在电缆井、拐弯处需要有醒目的标识。 10.3.2 箱变、户外式环网柜基础及围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箱变、环网柜基础应高于周围地面200mm,基础垫层可采用C10混凝土,墙体内砂浆抹面20 mm厚,掺3%防水剂; 2 箱变、环网柜布置处应有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在其四周应留有不小于l.5m的走廊作为操作检修空间; 3 箱变、环网柜围栅应使用不锈钢管焊接安装; 4 设备基础预留的孔洞应用钢板封堵,基础四周应刷安全警示反光漆。 10.3.3 高压开关柜 1 开关柜的基础要求与箱变基础要求相同,接地网与安全围栏与箱变要求相同,开关柜外壳体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标识、悬挂名称牌; 2 开关柜内门应标注高压接线图及连接设备名称图。每台开关的控制单元应标注所连接设备名称及编号; 3 开关柜内门操作平台地面应铺绝缘垫,箱体内应有通风孔。 10.3.4 低压电缆分支箱应悬挂标识牌,标识牌应标电缆型号、规格、长度、路径和供电范围。 10.3.5 计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低压计量箱可采用悬挂式、嵌入式或落地式安装方式; 2 单元电度表箱宜采用嵌入安装方式,表箱下沿距楼面高度1.4m~1.6m。当表箱设置在专用计量、配电间时可采用明装方式,表箱下沿距楼面高度应大于1m。安装在户外的单户表箱下沿距地面高度1.6m~1.8m。若距楼面高度小于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居住区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应采用相对集中的安装方式, 并符合以下要求: (1)九层及以下住宅采用以单元为单位的集中安装方式。表箱安装位置宜在楼梯间负一层、一层或之间的墙面上。安装在负一层时,应满足相应的照明、通风、防潮等方面的要求; (2)十层及以上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宜采用分层集中安装的方式。在相应楼层设置安装电度表箱点(间),每台表箱内安装的表数宜6~12只之间; (3) 别墅电度表箱宜安装在户外,安装位置便于抄表和日常维护,并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 10.4 验 收 10.4.1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和中间验收。 10.4.2 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竣工图、安装技术记录等资料和文件。 10.4.3 电能计量装置验收要求如下: 1 电能计量装置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电能计量装置验收项目及内容应按DL/T 448规定执行。 10.5 维 护 10.5.1 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配电房运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操作。 10.5.2 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应按照《供配电系统维护保养规程》的要求,对低压配电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本规范用词说明 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02 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规程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1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8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10 住宅建筑规范 11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12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13 电能计量柜 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53 GB 50052 GB50293 GB 50054 JGJ 16 GB50016 GB 50057 GB 50352 GB 50067 GB 50368 GB/T 14285 DL/T448-2000 GB/T16934 GB50150 GB5030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徽省地方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 D B 3 4 / T 1 4 6 9 - 2 0 11 条 文 说 明 2011 合 肥 目 次 1 总则……………………………………………………………43 2 术语和定义……………………………………………………43 3 供配电系统……………………………………………………43 4 配变电所………………………………………………………45 5 低压配电系统…………………………………………………47 6 配电线路敷设…………………………………………………47 7 变配电装置……………………………………………………47 8 电能计量………………………………………………………48 10 施工、验收和维护……………………………………………49 1 总 则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因目前居住区不但有新建,还有扩建及改建,扩建及改建工程在建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按本规范统一规划、设计及施工。 2 术语和定义 2.0.4、2.0.5 居住区的配变电所一般按照居住区组团和供电区域进行划分,考虑到住宅区内10kV开关站常与所在区域配变电所合建,这种合建的配变电所在本规范中也可称为“开闭所”或者称为“总配变电所”。 3 供配电系统 3.2 供电规划 3.2.2 考虑大型居住区和商业综合体远期对用电负荷增长的需要,结合城网规划,预留城市供电设施用地和电力电缆通道。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居住区内用电宜由新建110kV变电站供电。 3.2.3 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第7.3.4条规定,10kV开关站最大转供容量不宜超过15000kVA,转供应容量过大,将会造成进出线回路数过多、出线困难的局面,所以在实际工程中,应根据出线数量和现场情况,合理控制转供容量。 3.2.5 居住区建筑密度大,人员密集,室外箱式变电站在应用中存在防火、噪声和电磁辐射干扰等诸多影响居民生活的因素,因此,不宜过多采用箱式变电站。如需要采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4.1的要求,并考虑室外箱式变电站运行的安全性,限于低层住宅和别墅区域,建议室外箱式变电站的外廓与住宅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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