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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案例近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下发,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下发,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纳税人联运业务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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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下发,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下发,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纳税人联运业务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1.上海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由于客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因此,甲运输公司销售额为(185+3-50)÷(1+11%)+12÷(1+17%)=104.85(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1+11%)×11%+12÷(1+17%)×17%=15.42(万元)。 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联运业务,销售额要按差额计算。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甲运输公司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37[(185+3)÷(1+11%)×11%+12÷(1+17%)×17%]。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95[50÷(1+11%)×11%] 贷:银行存款 50。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2.承例1,假设上海市甲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他条件不变。 因为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均为3%,所以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1+3%)×3%+12÷(1+3%)×3%=4.37(万元)。 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一般只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对于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不再单独设立科目。 甲运输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3[(185+3)÷(1+3%)×3%+12÷(1+3%)×3%]。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6[50÷(1+3%)×3%] 贷:银行存款 50。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联运业务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例3.承例1,假定上海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试点联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运费50万元,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由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甲运输公司销项税额为(185+3)÷(1+11%)×11%+12÷(1+17%)×17%=20.37(万元)。 甲运输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7%=3.5(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支付联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 贷:银行存款 50。 假设支付试点联运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费价税合计5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则甲运输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50÷(1+11%)×11%=4.95(万元)。 甲运输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支付联运一般纳税人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5 贷:银行存款 50。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例4.承例2,假设上海市甲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支付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无论联运合作方的纳税人类型,都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即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小规模纳税人联运业务的差额征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与联运企业是否试点无关。例4的处理同例2。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一:   上海某货运自开票纳税人2012年1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运输业务收入,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110万元,增值税税额12.1万元。   2、从事联运业务,从本市运输企业取得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税额3.3万元,专用发票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3、购买运输车辆,取得机动车统一发票1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专用发票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4、支付汽油费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每份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专用发票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如下:   (1)业务1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的第5栏次“销售额”填报110万元,“销项(应纳)税额”填报12.1万元。   (2)业务2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中份数填写1份,金额填报30万元,税额填报3.3万元。   (3)业务3和业务4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栏次“份数”填报11份,“金额”填报30万元,“税额”填报5.1万元。同时业务4还应填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填报3.4万元。   (4)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中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110*11%-8.4=3.7万元。 案例二:   上海某广告公司2012 年1 月1 日认定为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2012 年2 月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广告发布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 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110 万元,增值税税额6.6万元。   2、 应支付给境外企业设计费10.6 万元,已代扣代缴增值税0.6 万元(10.6/(1+6%)*6%)。   3、 支付给本市企业设计费21.2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 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 万元,增值税税额1.2 万元,专用发票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一、企业应注意,广告行业已纳入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开具原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对收取的广告收入进行价税分离处理,发票开具见后。   二、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如下:   (1)业务1 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的第6 栏次“销售额”填报110 万元,“销项(应纳)税额”填报6.6 万元。   (2)业务2 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7 栏次“份数”填报1 份,“金额”填报10 万元,“税额”填报0.6 万元。   (3)业务3 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 栏次“份数”填报1 份,“金额”填报20 万元,“税额”填报1.2 万元。   (4)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表) 中第34 栏” 本期应补( 退)税额”=110*6%-(0.6+1.2)=4.8 万元。" 案例三:   上海某工程设计公司2012 年1 月1 日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 年2 月经营情况   如下:   1、 取得工程设计收入103 万元,税控机全额开具普通发票。   2、 支付给上海某工程设计公司工程设计费用10 万元,取得普通发票1 份。   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如下:   (1)业务1 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其中“ (一)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扩围试点服务不含税销售额”第3 栏次“扩围试点服务”列填报100 万元(103/(1+3%)。   (2)业务2 不须填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根据试点事项规定,本市试点企业提供设计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允许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以及支付给列举项目的试点纳税人价款。因上海某工程设计公司属于试点纳税人,但设计服务不属于列举项目,虽取得普通发票,也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3)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第14 栏” 本期应补( 退)税额”=100*3%=3 万元。 案例四:   本市某企业兼营销售货物和经营性租赁服务,相关收入能够分别核算并单独订有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2012 年1 月1 日已认定为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2012 年1 月购销情况如下:   1、外购情况:   (1)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 份注明不含税价款100 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7 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取得合规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 份注明不含税价款10 万元,增值税税额1.1 万元,并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2)进口商品一批,取得海关完税凭证1 份,标明增值税税额17 万元;   (3)经税务机关核定,2011 年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1 万元。   2、销售情况:   (4)向本市某公司出租生产设备1 台(经营性租赁),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10 万元,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向本市一新落成的宾馆销售产品1 台? 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400 万元,由本企业车队运送该设备取得运输费收入1 万元,企业已作分别核算;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2012 年1 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1)业务1 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1、2 栏次“份数”填报2 份,“金额”填报110 万元,“税额”填报18.1 万元。   (2)业务2 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4、5 栏次“份数”填报1 份,“金额”填报100 万元,“税额”填报17 万元。   (3)业务4 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的第1 栏次“销售额”填报10 万元,“销项(应纳)税额”填报1.7 万元。   (4)业务5 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列的第1、2 栏次“销售额”填报400 万元,“销项(应纳)税额”填报68 万元;第5 栏次“销售额”填报1 万元,“销项(应纳)税额”填报0.11 万元。   (5)本期的销项税额为1.7+68+0.11=69.81 万元   本期的进项税额为18.1+17=35.1 万元   本期的应纳税额为69.81-35.1-1=33.71 元   按货物劳务与服务分别开具税单:   应税服务分配比例(1.7+0.11)/69.81=2.59%   主表19 栏应纳税额=69.81-35.1=34.71 万元   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34.71*2.59%=0.9 万元   货物劳务增值税应纳税额=34.71-0.9-1=32.81 万元 营改增值案例分析 案例:例1.上海某广告公司在此次“营改增”试点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10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0万元,该广告公司又与某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36万元。该广告于2月10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该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金额为636万。- 注:广告公司支付了该电视台全额费用,但只收到客户80%的合同款,该上海广告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分析: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由合同的含税价计算出不含税价: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所以合同的不含税价=1060÷(1+6%)=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6%=6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1)广告发布时: 借:银行存款8480000     应收账款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 (2)收到符合条件可以差额纳税发票时,差额纳税的核算: 借: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60000     主营业务成本6000000   贷:银行存款6360000 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要求在应缴增值税下设置明细专栏,借方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贷方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这里销项税额只在贷方核算,因此实际核算时,写在借方的销项税额用红字表示。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规定,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冲减销项税额应取得红色发票,同样计算销项税的抵扣金额应该取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目前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只是在部分地区与行业进行,故可以差额纳税的试点单位不能从非试点单位和非试点行业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色发票,因此,采取以上过渡核算办法。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下一个环节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同时又延续了符合条件的营业税项目可以差额纳税的规定,符合目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特殊要求。 例2.上海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2月,其承接了一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含税金额为10.3万元,其中需要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企业当月完成了该项业务,款项已收到并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收到境外代理机构签收的单据。 分析:上述业务,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属于可以差额纳税范围。 由合同的含税价计算出不含税价: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所以合同的不含税价=10.3÷(1+3%)=10(万元),应缴增值税=10×3%=3(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3000 (2)计算差额纳税时: 借: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 2100     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银行存款72100 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3%只是征收率,不是增值税率,因此不需要核算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应缴增值税的核算也就不需要设置专栏。 特别提醒 下面提醒试点纳税人执行该文件需要注意的4个问题: 第一,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价内税与价外税核算是不一样的,原营业税纳税人习惯价内税的核算办法,习惯于含税价,营业税文件定义的价款与价外费用也是含税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文件里定义的价款与价外费用是不含税价,而一般合同金额是含税价,收到非试点营业税发票金额也是含税价,因此,试点纳税人一定要注意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 第二,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这个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凡需要执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试点企业仍需按其规定办理,同时应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关的程序与要求。 第三,财政部若对上述事项制发新的规定的,以财政部的规定为准,另外江苏省也会出台相关的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请及时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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