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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接轨”:澳门法律翻译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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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接轨”:澳门法律翻译探讨 “双接轨”:澳门法律翻译探讨   林巍 澳门理工学院语言暨翻译高等学校 linweiwei@hotmail.com     摘  要:澳门的法律翻译有着特殊的“三文四语”(中、葡、英文及广东话、普通话、葡语 及英语)的语境,因而形成了许多特点。本文认为,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提高澳门法 律翻译质量的途径在于真正做到“双接轨”,即对内,主要体现在与规范的现代汉语及规范 的法律概念、术语表述的吻合;对外,主要体现在与世界上其它大陆法系的德、意等及普通 法系的英语术语进行对比、 参照,从...

“双接轨”:澳门法律翻译探讨
“双接轨”:澳门法律翻译探讨   林巍 澳门理工学院语言暨翻译高等学校 linweiwei@hotmail.com     摘  要:澳门的法律翻译有着特殊的“三文四语”(中、葡、英文及广东话、普通话、葡语 及英语)的语境,因而形成了许多特点。本文认为,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提高澳门法 律翻译质量的途径在于真正做到“双接轨”,即对内,主要体现在与规范的现代汉语及规范 的法律概念、术语表述的吻合;对外,主要体现在与世界上其它大陆法系的德、意等及普通 法系的英语术语进行对比、 参照,从而有效地提高其翻译的专业化水平。这种规范化的“双 接轨”其实并不深奥,完全可以从日常一点一滴的具体翻译做起。为此,作者做了初步的理 论探讨和具体分析,以期在该领域开辟一新视野。   澳门的法律翻译有着特殊的“三文四语”(中、葡、英文及广东话、普通话、葡语及英 语)的语境,因而形成了许多特点。本文认为,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提高澳门法律翻 译质量的途径在于真正做到“双接轨”,即对内,主要体现在与规范的现代汉语及规范的法 律概念、术语表述的吻合;对外,主要体现在与世界上其它大陆法系的德、意等及普通法系 的英语术语进行对比、 参照,从而有效地提高其翻译的专业化水平。 概括而言,1999年回归前,澳门是以葡文立法;回归后逐渐采取中葡文并用立法,并更 多地倾向于中文过渡。近年来,随着赌权开放,大量拉斯韦加斯美资的涌入,英语日显其工 作语言的地位,特别是在法律、商业领域。随之而来的,是需要将更多澳门的法律翻译成英 文,但这种翻译又需以与其对应的中文和葡文为基础,于是就产生了许多特殊的问题。 特殊的语境 由于澳门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历史渊源,四、五百年以来在作为中西方文化交汇地的同 时,也形成了其异常独特而复杂的多元语境。 主要语种包括粤方言、闽方言﹑吴方言﹑客家 话﹑潮洲话﹑普通话﹑英语﹑葡语﹑菲律宾语﹑泰语等等,随着历史的浮沉,这当中逐渐成 为主导语言因素的是粤方言﹑普通话﹑葡语和英语, 而它们之间又相互混杂、融合。 概括来讲,这种混合方式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词汇层次(Lexical Level)。在日常 生活中﹐英语词汇在许多场合已以各种方式取代或“偷换”了汉语的地位和形式﹐如“去 shopping (买东西),”“用cash(现金)”﹐“找不到富太(full time﹐全职工)就找扒太(part time﹐兼职工)啦”﹐“喂﹐可唔可以 hold(留)住个电话 number(号码)﹖” “呢度的学 生唔friendly(友好)”。而且﹐不只一般居民这样讲﹐政府官员也如是。与葡语有关的,如 将“放假”说成葡语的“folga” (与广东话音相似), 将 “没有”说成葡语的“não tem”,将“统 统”说葡语的“tudo”﹐等等。同时﹐中英葡三语之间又互相影响。如,口语中流行的latapan一 词,原本出于英文的pan(平底锅), 后来作为词根构成 “花蓝 pan”(铁皮水桶)、“饭 pan”(加盖的、可提的饭盒)等新词。而土生葡人亦会像华人一样﹐使用pan一词﹐同时又仿 照“花蓝pan”、“饭pan”的结构方式﹐合成新词lantapan, lanta是葡语, pan是英语﹐整词为 “马口铁或锌片制成的盛器”﹐富有三语混合的地方色彩(黄翊, 邵朝阳等, 1998﹔程祥微﹐ 1995)。 二是语意层次(Semantic Level)﹐即更具造词意义上的语言现象。 方式之一﹐是将外 文词拆开音节﹐然后又有机地融化于母语之中。例如﹐“你而今ha唔happy﹖” “佢or佐der 未﹖”“肥(fai)唔肥(fail)佬考试﹐重未知”。又如,一地方电视节目名称为《天天一百fun》其中 “fun”取自英文“fun”(有趣),而同时又增加了 “分”的音译与涵义。由此﹐以一种特殊的构 造﹐丰富了汉语的词汇和表达形式﹐而随之也造成了一些“扭曲现象”。例如﹐汉语通常说 的“你去过吗﹖”在澳方言则为“你有去过咩﹖”显然是受了英葡语中完成时态的影响。英语的 相应句式为“Have you been to there﹖”葡语为“Tem ido﹖”(问在过去一段时间是否经常去﹐意 思与英文有所差异)。 又如普通话“你真漂亮”,通常不带“是”,但澳门的粤语受到外语的影 响,常说成“你真系靓”;英语和葡语自然要加“是”动词的,分别为 “You are beautiful”和“É bonita”. 而澳门人常说的“联络我”﹐其中又可见英语的“contact me”和葡语的“contacte-me”的影 子 (张卓夫﹐2001)。 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语言的融合,丰富了地方语言色彩,有着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会 出现偏差,导致语言的滥用和不规范化。 例如, 混用广东话和普通话的书写体; 二者虽都 属中文,但在口语上,不仅在发音而且在语法方面,都有许多不同。 如:动、副词词序的颠 倒, 普通话讲“我先走了”, 广东话说“我走先了”; 又如:直接宾语与间接宾语语序的差 异,普通话讲“他送我了那本书”, 广东话则为“佢送呢本书俾我”。 在澳门政府公文及传媒 中, 可见到许多这种例子,如“提升澳门青少年参与社会意识之见意”, 实则应为“提高澳门 青少年参与社会意识的建议”; 电视节目“怀旧澳门街”,实则应为“澳门街怀旧”, 因后者才 是普通话的书写体,符合现代汉语的规范。但澳门人(包括澳门文字、新闻和法律工作者) 的这种区分意识是相当淡薄的。自然,这些从各个方面影响着澳门法律公文翻译用语的质 量。 概括而言,澳门人群的语言运用模式大致如此:在家庭中,以方言(粤、闽、吴、北方 等)为主;在社会活动中,以粤语为主;在政府公务中,以葡语为主;在国际活动(如国际 会议、葡语国家平台等)中, 以英、葡、普通话为主;而在公务与职业书面来往中,则以 葡、英文为主。 按理,这种多元化语境是造就“多语人才”的良好土壤;但实际效果是,这 种“样样通”带来的却是“样样松”(用澳门人自己话讲,“样样都嘛嘛地”),特别是中文根基 的异常薄弱。同时,在将其翻译成英文的过程中,又往往诱陷于葡文的窠臼。 所以,要提高澳门法律公文翻译质量,就应当排除粤语干扰、突破葡文束缚 两个主要 方面入手,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双接轨”。 “双接轨”的障碍                                                                     概括而言,以“雙接軌”視野來探究澳門法律翻譯,其主要障礙,似乎有以下兩個方 面: 从语言学方面,是一个规范化、专业化和翻译方法的问题。例如,“引致损失” (导致 损失)、“据位人”(任职者)、“法人之组织”(法人)、(将法人)“消灭”(终止法 人)等等。 鉴于澳门的六部基本法典及许多政府公文仍是以葡文起草的, 而中文是其翻译本,故翻 译的质量就寻常重要。然而,这种“硬译”的结果,往往导致连篇累牍的错误、不准确、不恰 当。 例如,《澳门民法典》第63条第三款, 葡文原文为: A tutela da personalidade, desde que preenchida a condição do número anterior, abrange as lesões provocadas no feto, 准确而清 晰,但译文为“人格之保护范围包括对胎儿造成之损害,但以符合上款之条件为限”, 在前一 句中出现严重表达错误。照此而言,“保护范围包括…损害”;换言之, “损害”是在“保护范 围”之内的, 即法律保护的是这种“损害”,这不但不符合原文的意思,而且是荒谬的。 原因出 在两种语言的表达差异,而译文未能作出有效的调整。正可谓“字字忠实” 而“整句失实”。对 此,至少可有两种“加译”的处理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1)在“包括对胎儿造成之损害”后面加上“所要承担的 法律责任”, 即为“人格之保护范围包括对胎儿造成之损害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2)在“对 胎儿造成之损害”的前面加上“是否”,即为“人格之保护范围包括是否对胎儿造成之损害”。这 种对于原文表面上的“不忠实”、“不规范”,却恰恰是实质上的忠实。而此句相应的英文, 不 妨译为“Whether there is harm to the fetus falls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 based on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the previous article.” 又如,在《澳门政府公告》的首页上赫赫地印有这样一段话:“所有澳门政府公报内文字 以葡文华文颁行者遇有辩论之处仍以葡文为正也。”(葡文原文:Quando se suscitem dúvidas sobre a interpretação das matèrias publicadas nas duas linguas, Portuguesa e Chinesa, prevalece a da versão Portuguesa.)短短一句译文,佶屈聱牙,破绽百出,距规范的现代汉语相去甚远。 首 先,“华文”一般是海外华人对于中文的称谓,而位于澳门的中国法律翻译者,仍沿袭着这种 思维定势,刻板地“硬用”此词,显然不妥。在《澳门基本法》里,凡涉及到澳门的 语文 八上语文短文两篇二年级语文一匹出色的马课件部编版八上语文文学常识部编八上语文文学常识二年级语文一匹出色的马课件 时, 从来用的是 “ 中文 ” 而非 “ 华文 ”。 其次,“ 颁行者 ” 译语不妥。其原文为 publicadas (publicador)即公布的、颁布的,其动词形式为 publicar, 如: Publicar uma lei. 公布一部法 律。故这里译为“公布”或“颁布”为宜。 再次,关于“辩论”,其原文为dùvida, 原意释为 incerteza, irresolucao, 即不确定、未决、可辩论之事,但却不宜一味地硬译为“辩论”。 据《实 用汉语字典》解释,“辩论”为申述理由、说明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在认识上取 胜或取得共识 (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 2000)。显然,该词义在此是不恰当的。故应 考虑译为有“歧义”、“疑义”或“争议”。 最后,“正”的葡文为 prevalecer, 原意为 levar vantagem, 即占有某些优势,而这里刻板地以“正”来表示“正确”,显然不合规范的现代汉语表 达,而应译为“准”。此外,就其它文字而言,(澳门政府公告)“内”,不妥,应为“上”;而 后的“文字”亦为误译,应为“内容”。同时“正”字后的“也”属非古非今的表达,应当删去。故 此,可将此句改译为:“凡在《澳门政府公报》上以葡文和中文颁布的内容, 如有歧义,应 以葡文为准”。英文可译为“In case there is any inconsistency concerning the contents published in the Gazette of Macao, the Portugu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硬译”或“死译”,是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在大陆翻译界出现过的一种翻译主张和现象,由于 其逐字生硬地加以翻译,因而往往会产生语义不切、意思含混、有语法错误、违反目的语常 规表达习惯的译文 (方梦之,2004)。所以,硬译并不等于准确和恰当,有时倒是适得其反。 然而,这种译法在现今澳门法律公文的翻译中却仍占据主导地位。随着澳门与内地的经贸、 社会及文化各方面关系的日益紧密,逐渐实现法律本地化及法律公文起草的中文化,应 当说,现在大有必要突破这种格局。 在法律方面,则也有一个与国际法律术语接轨的问题。澳门目前的法律体系是建筑在葡 萄牙的主要法典框架之上的,其实与中国内地法律体系同属大陆法系, 即都以成文法为主要 法律渊源;二者在本质上并不难接轨,但经葡-中转述之后,生出了许多“异样”, 不但让一 般人望而生畏,就是法律专业人士也常为此瞠目。这对于澳门法律的本地化(《澳门基本 法》中提出的三大核心任务之一), 极为不利。 就存在的问题而言,在前一方面, 由于多种语言因素的影响及中文根基的浅薄,主要体 现在句子结构混乱、语法错误百出、用语修辞失当等; 在后一方面,由于其独特的法律传 统,主要表现在杜撰的法律概念和不规范的法律用语。自然,这些问题通常交织在一起,往 往是“剪不断,理还乱”,形成了一种复杂的法律翻译现象。 对此,不妨就具体事例,作些综合分析。例如,在《法律研究概述》(中译本)这部澳 门高等院校法律教材中,有这样一段:“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体现就是互助、同舟共济及分 工,而这些均存有既定的行为准则及确保各项活动能和谐进行的规则方能实现。故此,必须 解决社会生活中无可避免的冲突,而法律就是促进各利益的团结及解决利益冲突的必要工 具。” (黄显辉/译,1998)(葡文原文:A convivéncia em sociedade traduz-se na entre-ajuda, na solidariedade, na divisão do trabalho;e tudo isto só é possivel havendo padrões estabelecidos de conduta, regaras que assegurem a harmonização das actividades entre si. Como necessário se torna a resolução de conflitos que a vida social inevitavelmente suscita. O direito é necessário para promover a solidariedade de interesses, e para resolver os conflitos de interesses.)( Mendes, 1984) 分析起来,原文em sociedade “在社会中”,大可不必照原文译为状语,而可纳入“社会共 同生活体现为......”一整句之中。“而这些均存有既定的行为准则及确保各项活动能和谐进行的 规则方能实现”为语法病句,因其试图将两句话的意思(“而这些均存有既定的行为准则及确 保各项活动能和谐进行的规则”和“方能实现”)合并为一句,因而造成了句中主、谓、宾语的 混乱,且语言啰嗦(如“能”、“方能”等)、不合法律语言规范(如“均存”、“方能”等)。“无 可”应为“不可” (此句显然受到广东话的影响)。“法律就是促进各利益的团结”为病句:“利 益”怎么能够“团结”?只有“人”能讲“团结”。 原文最后两句Como necessário se torna a resolução de conflitos que a vida social inevitavelmente suscita. O direito é necessário para promover a solidariedade de interesses, e para resolver os conflitos de interesses. 主要讲处理“冲 突”与“利益”的关系,且重复出现interesses(利益)及 resolução,resolver(分解、解决)。 葡文如此行文,自有其道理,但译成中文,则可不必“对号入座”,而应采取“浓缩”译法,以 简驭繁(即以简约的语言形式来驾驭繁多的语言信息量)地加以处理。同时,其中的 promover ... interesses 不应按字面意思译为 “促进...利益...”,而为 “协 调...利益。” 所以,不妨将此段改译为:“社会共同生活体现为相互帮助、利益共存、分工合作;而这 些是通过建立规则、将各种活动协调一致来实现的。因此,为了解决不可避免的冲突、协调 各方面的利益,法律就成为必需。” 而相应的英文, 可译为:“Communal life in a society requires mutual help, shared benefits and cooperation of various sectors, all of which are regulated by establishing rules and coordinating activities. Therefore, law has become a necessity for the sake of resolving conflicts and adjusting the interests of different people.” 例如,在《澳门商法典》中关于一项“竞争行为”的界定:“如作出行为之情况客观显示出 该行为能促进或确保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销售者,则推定为以竞争为目的 而作出之行为”。 此句字数太多,导致表述繁琐、不清。 根据其原文,Presume-se que o acto é praticado com fins concorrenciais quando, pelas circunstâncias em que se realize, se revele objectivamente idóneo para promover ou assegurar a distribuição no mercado dos produtos ou serviços do próprio ou de terceiro. 可将“作出行为之情况客观显示出该行为”简化为“在客观效果 上”;将“其本人或第三人之”简化为“自己或他人的”;将“推定为以竞争为目的而作出之行为” 简化为 “推定为竞争行为”。所以,此句不妨改译为:“凡在客观效果上,确保或有助于自己 或他人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出售的行为,即推定为竞争行为。” “双接轨” 视野中的翻译 在涉及到澳门法律的葡-中、葡-英或葡-英的问题时,“双接轨”的意识则显得更加 重要。而且,实践表明,也是完全可行的。 例如,《澳门商法》第五条, “商业企业主资格 (Quem pode ser empresário comercial) 具 有民事能力之居民或非居民自然人及章程所定之住所设于本地区或本地区以外之法人,均得 成为商业企业主,但不影响特别规定之适用”。(葡文原文:Pode ser empresário comercial toda a pessoa singular, residente ou não residente, ou pessoa colectiva, com sede estatutária no Território ou não, que tiver capacidade civil, sem prejuízo do disposto em disposições especiais.) (英文译文:Who can be commercial entrepreneur. A commercial entrepreneur can be any individual, resident or non-resident, or collective person, with or without registered office in the Territory, endowed with civil capacity, without prejudice to special provisions.)(强调线为作者所 加)。 其中,“章程所定之……”主要是囿于葡文原文的结构,而应按中文的结构加以调整, 即“依法具有……”, 而“均得”则收粤语发音的影响,非规范汉语用法,故应改为“均 可”。“不影响特别规定之适用”,缺乏法律用语表述的专业性;何为“不影响”?“不影 响”到何种程度?故应改为“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至于“(civil) capacity”,亦可商议。 英文释为 in law, “capacity” is frequently used in the sense “legal competency or qualification”. 而“competency”通常释为: competency usually has the lay sense “a basic or minimal ability to do something”. Today competency is needless variant in all but one sense. It is increasingly confined to the legal sense of “the ability to understand problems and make decisions”… (Garner, Bryan A. 2003). 故不妨改为“competency”。 故此,该段的中、英译文不妨 改为: 商业企业主资格。依法具有民事能力的个体 - 在本地或外地的居民、非居民、法人,均可成为商业企业主;另有特殊规定者除 外。 Qualifications for being a commercial entrepreneur. A commercial entrepreneur can be an individual who is resident or non-resident; or a legal persona registered or not registered in the Territory, endowed with civil competence,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special provisions. 再如,《澳门商法》的第9条: 商业企业主之限制 (Quem não pode ser empresário comercial) 下列者不得成为商业企业主:a)不以物质上之利益为目的之法人;b)法律 禁止从事与经营商业企业有关之职业之人。 (葡文原文:Não podem ser empresários comerciais: a) As pessoas colectivas que não tenham por objecto interesses materiais; b) Os que por lei estão proibidos de exercer uma profissão ligada ao exercício de uma empresa comercial.)(英文 译文:Who cannot be a commercial entrepreneur. Commercial entrepreneurs cannot be: a) collective persons which do not have material interests as their object; b) those who are legally forbidden from exercising a profession connected to the exercise of a commercial enterprise). 其中,“(商业企业主)之限制”的原义为 “无资格 (经营商业企业者)”。 “不以物质上之利益为目的”不但有语病,而且表述不清;实际为“无实际利益投入经 营”。“从事与经营商业企业有关之职业之人”一句,重复而晦涩,其原义为“经营商业企 业的相关在职人士”。 其英译文中的“who cannot be”,如前所述,太淤泥于葡文,实则为 “disqualified ...”。 特别是 “collective persons” 简直就是葡文pessoas colectivas的翻版,而实际的英文法律用语 则为 “legal person” (法人)。至于 exercício 也不应简单地转换为 “exercise” , 而在此的具体涵 义实则为employed。 故此段的中、英译文不妨为: 无资格经营商业企业者。以下个体无资格经营商业企业:无实际利益投入经营的法人; 法律禁止经营商业企业的相关在职人士。 Disqualified commercial entrepreneurs. Legal personae whose substantial interests are not involved in business; Individuals employed in professions which are legally forbidden to be connected with commercial enterprises. 又如,《澳门商法》的第二条, 商业企业(Empresa comercial):“商业企业系指以持续 及营利交易为生产目的而从事经济活动之生产要素之组织”。(葡文原文: Considera-se empresa comercial toda a organização de factores produtivos para o exercício de uma actividade económica destinada à produção para a troca sistemática e vantajosa)(英文译文:A commercial enterprise is any organization of productive factors for the exercise of an economic activity aimed at production for systematic and lucrative exchange)。 其中,将destinada à produção para… 译为“为生产目的而……”实为对葡文的过于牵就,而 结合澳门的实际情况,这里produção的涵义不应局限于 “生产”这一狭窄概念,而应是“经营”, 而 factor 是指要素,即其经营中的组成要素,a constituent part or aspect of something more complex, 故英文法律用语的实际涵义operational components。将factores produtivos 翻译成 productive factors, 是过分拘泥于 原文, 实则produtivos 这里是就商业公司而言的,因而指的 是一种经营,即operation。 这里的económica, 原义为“经济”,如base económica 经济基础, teoria económica 经济理论, 等等,是一种较为宏观的概念, 但具体的económica 幷不永远等 于economic, 而actividade económica 亦不应简单地转化为economic activity,而应只是一种商业 经营中的business 或operation。再如, capacidade económica de uma gerente 一个经理的经营 管理能力。 其中的sistemática 意思为“系统性”,但这里不一定照搬原文译为名词“持续”。 根据“商业 行为”的三个特点,即营利性、经营性和 持续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 会,2003),可将其译为副词“持续地”。至于 vantajosa,原义为“有利的”,如condições vantajosas 有利条件,Isoto é-me vantajoso 这对我是有利的;但在这里却一定译为lucrative, 该 词为 producing wealth, moneymaking, profitable, 且通常是很赚钱的,然而这里指的并不一定 如此,而是以赚钱为目的,故不妨为intended moneymaking business。 所以,此段的中、英文不妨译为:商业企业是指持续地以营利交易为经营的、具有经营要素 的组织。 A commercial enterprise is an organization with operational components running business intended to be continuously profitable. 这种规范化的“双接轨”其实并不深奥,完全可以从日常一点一滴的具体翻译做起。 例如,在澳门法律教科书上,将“义务”(dever) 依据葡文定义译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之精神上的必要性。”(a necessidade moral de praticar ou não praticar certos factos.)这样似乎 是准确了,但读起来实在让人费解。参照葡文法律辞典,Dever: obrigaçao moral ou juridica, a primeira não sujeita senao a vontade livre do individuo e ã segrunda sejeita à sanção das lei. (Mello, 1985) 同时参照英文法律辞典对duty (义务)的极其相似的解释, Duty: an act that is due by legal or moral obligation. A man is subject to a duty when the law commands or forbids him to do an act... A duty is to act or not to act so as to produce certain consequences (Curzon, 2002). 而根据我国高等院校法律教材的解释,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 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具体表现为国家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王士 如,2002: 38)。那么,综合三者,我们是否可以达成这样的共识(或许可以通行于澳门的 法律公文或法律教科书中):“所谓‘义务’就是根据一定的道德或法律,人们所采取的有着某 种实际效果的作为或不作为。” 这样,就在某种程度上做到了既与内地接轨,又与国际接 轨。 再如,关于“司法见解”(Jurisprudência), 在中国内地和国外其它大陆法系的法律中都无此 概念,而澳门同样的法律教材将此概念的后半部分译为“除此之外,可以对有关论据的效力及 准确性作游说, 但别无其它者”(黄显辉/译, 1998)。使得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更加困 难。查对原文,发现此段译文极不专业化。原文: Fora disso, pode persuadir pela força e exatidão dos argumentos, não mais. 主要问题有三: 1. 将persuadir 译为“游说”,完全失去了法 律用语的规范性,实则为“阐述”;2. 将argumentos 译为“有关论据的”不妥,应为“此案依据 的”;3. 将 não mais 译为“别无其它者”,属含糊其词,亦非规范化法律表述。 对此,应结合 大陆法系来理解: 在大陆法系里,法院所判的案例(某种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不可以成为一 种法律渊源,即对其它案例无法律效力。 故此处应译为“不具其它法律效力”,即英文 的“without legal force for other cases”。 其实,澳门法律公文翻译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互为因果。这要求译者不但具有坚实 的双语乃至多语的语言功底、与时俱进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有一种衔接内外的意识和使命 感,从而在翻译中做到左右逢源。 参考文献: 澳 门《法 域 纵 横 杂 志》(1998)第 二 期, 澳 门 法 务 局。 (http://www.macaolaw.gov.mo) 《澳门民法典》(http://www.macaolaw.gov.mo) 《澳门商法典》(http://www.macaolaw.gov.mo) 程祥徽(1995)《语言与沟通》﹐澳门基金会出版。 方梦之 (主编) (2004) 《译学辞典》,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法律辞典》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 2003 ,法律出版社。 黄显辉/译 (1998) 《法律研究概述》, 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基金会。 黄翊﹑邵朝阳等 (1998)《澳门﹕语言博物馆》﹐和平图书馆﹐海峰出版社。 季益广 (2005)《从简明法律语言原则看法律英译》(《中国科技翻译》2005年第1 期)。 刘勰(1962 版)《文心雕龙˙书记》, 人民文学出版社。 潘庆云(2004)《中国法律语言鉴衡》,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2000) 《实用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 王士如/主编 (2002) 《法律基础双语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 Curzon,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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