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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生产讲座nullnull监理安全生产讲座雷明进第一讲 安全生产概念、意义和 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一讲 安全生产概念、意义和 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1、安全——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一种过程和状态。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2、事故 ——个人或集体为实现某一目的而进行的活动的过程中,由于突然发生了与人们的意志相反的情况,迫使原来的行为暂时的或永久的停滞下来的事件。事故的特征: A.是意外事件 B.不是有预谋的 C.是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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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null监理安全生产讲座雷明进第一讲 安全生产概念、意义和 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一讲 安全生产概念、意义和 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1、安全——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一种过程和状态。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2、事故 ——个人或集体为实现某一目的而进行的活动的过程中,由于突然发生了与人们的意志相反的情况,迫使原来的行为暂时的或永久的停滞下来的事件。事故的特征: A.是意外事件 B.不是有预谋的 C.是违背人的意志的 D.是突然发生的 E.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 F.使系统或人的有目的的行动停止或暂时停止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3、安全生产 ——国家和企业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形成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开展的各种活动。 具体地说,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避免和消除劳动场所的风险,保障从事劳动的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以及劳动场所的设备、财产安全。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4、职业安全健康——职业安全健康即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在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实现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1、安全生产的理论基础安全与生产是辩证统一体; 保护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二)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由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的性质所决定; 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是国家的形象和进入国际社会的前提;2、安全生产的政治意义 既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又是一项重要政策。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二)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3、安全生产的经济意义 安全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 安全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 我国每年事故损失占GDP的2.5%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意义(二)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1、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政府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各级领导、各有关负责人及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及未履行责任时应受到的何种处罚的制度。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null*(1)我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 国务院1963年3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即《五项规定》) 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2004年1月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两个责任主体,使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类人员的职责来确定的,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总要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并落实措施,建立完善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奖罚分明。null*(2)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a.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b.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c.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d.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null*(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a.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b.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c.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d.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null水利部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规定:水利部“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等安全职责 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2)分析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目标和规划,提出水利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和措施建议; (3)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解决水利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监督检查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5)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指导和组织协调水利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并监督落实;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null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3)研究决策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组织或参与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打击各类水利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null3、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利部授权,在管辖范围内,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3)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5)报告和统计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参与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6)依法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null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流域)内水利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实施专业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 (2)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4)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完善安全生产检查; (5)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报告、统计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参与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做好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8)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9)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重大险情,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报上级领导处理。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null*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 2、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3、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登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4、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演练; 5、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统计和分析; 6、依法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 7、依法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null*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资质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否则,不得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6)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6)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资质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否则,不得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制。 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配备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赋予其技术决策和安全生产指挥权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8、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 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 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 2、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3、组织编制、审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4、检查所属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状况 5、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普及安全科普知识 7、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和批评教育(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null*(7)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承受的某种不利后果。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为: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产生责任的法律基础为标准,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便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行使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和主体。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包括降级、撤职、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关闭、行政拘留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对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人主要采取剥夺其某些权利,包括剥夺财产、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甚至剥夺生命等刑罚措施。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两类。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是三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事故罪和谎报事故罪。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一、概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一、概念 二、机构设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1、基本配备(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一、概念 二、机构设置 三、人员配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1、基本配备(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 2、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配备 一、概念 二、机构设置 三、人员配备集团公司: 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 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专业公司: 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劳务公司: 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1、基本配备(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 2、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配备 3、工程项目配备要求 一、概念 二、机构设置 三、人员配备(1)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筑和装修工程按建筑面积,土木、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按总造价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 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 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1、基本配备(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 2、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配备 3、工程项目配备要求 4、其他要求 一、概念 二、机构设置 三、人员配备(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2)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3)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一、概念 二、机构设置 三、人员配备 四、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3、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公司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4、安全生产检查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3、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生产检查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检查的法律依据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建设部1999年3月30日发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该标准为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了依据。 该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安全检查可以作为指导参考使用。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1、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形式 (1)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 (2)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全面检查; (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部门组织的综合和专项检查; (4)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开展的各级检查; (5) 特定专业的安全检验检测,包括危险场所、危险作业分析等 (6)专项安全检查,如责任制落实情况、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预防专项活动情况等检查。 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或开复工的检查及定期不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2、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被检查单位提交的汇报材料,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生产情况。 (2)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走访有关机构和人员,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账等基础工作。 (3)综合评议。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形成检查意见,做出综合评价,提出要求并进行情况反馈和交换意见。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3、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分类 根据水利施工中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分为: 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围堰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用电管理、拆除与爆破工程、施工机械与机具、起重与运输工程、大型施工设备、疏浚与吹填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等十四类。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5、伤亡事故管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3、安全生产教育 4、安全生产检查事故管理事故管理1、事故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 对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研究,寻找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管理事故管理2、事故管理的内容: 事故的报告、登记 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的统计、分析 事故的预测和防范 与应急救援相结合事故管理事故管理3、事故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和准确性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四不放过”的原则 重视追查责任的原则 4、事故管理的主要依据4、事故管理的主要依据事故报告和统计的法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 事故报告和统计的标准依据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2008)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事故管理null*6、安全生产“三同时”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3、安全生产教育 4、安全生产检查 5、伤亡事故管理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1、安全生产“三同时”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2、安全设施 ——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3、 “三同时”制度的作用 (1)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的危险因素,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 (2)“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投产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和安全预评价制度结合起来实行,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两者结合起来实施可使新项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危害,真正作到防患于未然。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4、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必须同时使用。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5、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具体措施 (1)充分认识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的重要意义。 (2).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危险性和规模大小进行分类监管,切实做好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设施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4)开展“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对不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未经安全审查批复而擅自施工、不履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null*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3、安全生产教育 4、安全生产检查 5、伤亡事故管理 6、安全生产“三同时” 7、执业资格管理 8、政治与经济相结合 9、工伤保险 10、危险源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11、安全文化null*11、其他方法(规定)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综合治理 (4)安全评价 (5)应急管理 (6)安全标准化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第二讲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第二讲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事故案例—— 南京“10·25”重大伤亡事故 事故案例—— 南京“10·25”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基本情况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10分,南京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三建)承建的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发生一起重大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大演播厅舞台在浇筑顶部混凝土施工中,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大演播厅舞台屋盖坍塌,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815万元。 nullnullnull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一、事故经过: 一、事故经过: 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地下二层、地面十八层,建筑面积34000平方米,采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工程开工日期为2000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01年7月31日。工地总人数约250人,民工主要来自南通、安微、南京等地。 演播中心工程大演播厅总高38米(其中地下8.70米,地上29.30米)。7月份开始搭设模板支撑系统支架,支架钢管、扣件等总吨位约290吨,钢管和扣件分别由甲方、市建工局材料供应处、铁心桥银泽物资公司提供或租用。原计划9月底前完成屋面混凝土浇筑,预计10月25日下午4时完成混凝土浇筑。null 在大演播厅舞台支撑系统支架搭设前,项目部按搭设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法,完成了三个演播厅、门厅和观众厅的施工(都没有施工方案)。    2000年1月,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由项目工程师茅笑凯编制了“上部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并于1月30日经项目副经理成海军和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阳茁批准实施。  7月22日开始搭设大演播厅舞台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由于工程需要和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支架搭设施工时断时续。搭设时没有施工方案,没有图纸,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由项目部副经理成海军决定支架三维尺寸按常规(即前五个厅的支架尺寸)进行搭设,由项目部施工员丁粉扣在现场指挥搭设。搭设开始约15天后,上海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阳茁将“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交给丁粉扣。丁粉扣看到施工方案后,向成海军作了汇报,成海军答复还按以前的规格搭架子,到最后再加固。   null模板支撑系统支架由南京三建劳务公司组织进场的朱占民工程队进行搭设(朱占民是南京标牌厂职工,以个人名义挂靠在南京三建江浦劳务基地,6月份进入施工工地从事脚手架的搭设,事故发生时朱占民工程队共17名民工,其中5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地上25米至29米最上边一段由木工工长孙荣华负责指挥木工搭设。10月15日完成搭设,支架总面积约624平方米,高度38米。搭设支架的全过程中,没有办理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的手续,搭设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 10月17日开始进行支撑系统模板安装,10月24日完成。23日木工工长孙荣华向项目部副经理成海军反映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成海军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混凝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加固支架null10月25日6时55分开始浇筑混凝土,项目部资料质量员姜平8时多才补填混凝土浇捣令,并送工苑监理公司总监韩长福(无监理执业资格证)签字,韩长福将日期签为24日。浇筑现场由项目部混凝土工长邢锦海负责指挥 南京三建混凝土分公司负责为本工程供应混凝土,为B区屋面浇筑C40混凝土,坍落度16~18cm,用两台混凝土泵同时向上输送(输送高度约40米,泵管长度约60米× 2)。浇筑时,现场有混凝土工工长1人,木工8人,架子工8人,钢筋工2人。混凝土工20人,以及南京电视台3名工作人员(为拍摄现场资料)等。自10月25日6时55分开始至10时10分,输送机械设备一直运行正常。到事故发生止,输送至屋面混凝土约139立方米,重约342吨,占原计划输送屋面混凝土总量的51%。 null10时10分,当浇筑混凝土由北向南单向推进,浇至主次梁交叉点区域时,该区域的1平方米理论钢管支撑杆数为6根,由于缺少水平连系杆,实际为3根立杆受力,又由于梁底模下木枋呈纵向布置在支架水平钢管上,使梁下中间立杆的受荷过大,个别立杆受荷最大达4吨多,综合立杆底部无扫地杆、步高大的达2.6米,立杆存在初弯曲等因素,以及输送混凝土管有冲击和振动等影响,使节点区域的中间单立杆首先失稳并随之带动相邻立杆失稳,出现大厅内模板支架系统整体倒塌。屋顶模板上正在浇筑混凝土的工人纷纷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楼板和混凝土浆掩埋。  事故发生后,南京三建电视台项目经理部向有关部门紧急报告事故情况。闻讯赶到的领导、指挥公安民警、武警战士和现场工人实施了紧急抢险工作,采用了各种先进的手段,将伤者立即送往空军454医院进行救治。二、事故的原因分析:二、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  1、支架搭设不合理,特别是水平连系杆严重不够,三维尺寸过大以及底部未设扫地杆,从而主次梁交叉区域单杆受荷过大,引起立杆局部失稳。  2、梁底模的木柿放置方向不妥,导致大梁的主要荷载传至梁底中央排立杆,且该排立杆的水平连系杆不够,承载力不足,因而加剧了局部失稳。  3、屋盖下模板支架与周围结构固定与连系不足,加大了顶部晃动。   null事故的间接原因:  1、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失去有效控制,模板支架搭设无图纸,无专项施工技术交底,施工中无自检、互检等手续,搭设完成后没有组织验收;搭设开始时无施工方案,有施工方案后未按要求进行搭设,支架搭设严重脱离原设计方案要求,致使支架承载力和稳定性不足,空间强度和刚度不足等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施工现场技术管理混乱,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模板施工未按程序进行,支架搭设开始后送交工地的施工方案中有关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细部构造大样图和相关的详细说明,且无计算书;支架施工方案传递无记录,导致现场支架搭设时无规范可循,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技术上的重要原因。   null3、工苑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即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人员安排不合理,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伤亡人员扩大的原因之一 null5、南京三建及上海分公司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别领导不深入基层,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民工未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6、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7、建筑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建设管理部门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三、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具体处理意见 三、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具体处理意见 1、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成海军-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项目部项目施工员丁粉扣-应负重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朱占民-应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经理兼项目部经理史桃定-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史桃定行政撤职处分。 5、工苑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韩长福-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工苑监理公司总经理张玉信-负有监理方的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按行业管理的规定对工苑监理公司给予在南京地区停止承接任务一年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朱占民:模板工程队队长(支撑系统支架由南京三建劳务公司组织进场的)三、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具体处理意见 三、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具体处理意见 7、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副总工程师赵阳茁-负技术上的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赵阳茁行政记过处分。 8、南京三建安技处处长李志云-负安全管理上的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李志云行政记大过处分。 9、南京三建总工程师郎积成-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郎积成行政记大过处分。  10、项目经理部项目工程师茅笑凯-负技术上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茅笑凯行政记过处分。 11、南京三建副总经理万家勤-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万家勤行政记过处分。 12、南京三建总经理刘维平-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刘维平行政警告处分。从业人员责任从业人员责任1、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南京电视台项目部项目施工员丁粉扣,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朱占民违反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私招乱雇部分无上岗证的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责任1、工苑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韩长福,违反“南京市项目监理实施程序”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规定没有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没有监督对模扳支撑系统的验收,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任。       2、工苑监理公司总经理张玉信违反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18号令)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委派没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韩长福担任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工地监理组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应负有监理方的领导责任。建议有关部门按行业管理的规定对工苑监理公司给予在南京地区停止承接任务一年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成海军具体负责大演播厅舞台工程,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决定按常规搭设顶部模板支架,在知道支架三维尺寸与施工方案不符时,不与工程技术人员商量,擅自决定继续按原尺寸施工,盲目自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南京三建上海分公司经理兼项目部经理史桃定负责上海分公司和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全面工作,对分公司和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工程的模板支撑系统重视不够,未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施工现场用工混乱等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史桃定行政撤职处分。     3、南京三建总工程师郎积成负责三建公司的技术质量全面工作,并在公司领导内部分工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深入工地解决具体的施工和技术问题不够,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工程施工缺乏技术管理,监督管理不力,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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