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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营业线作业安全规定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运输站段,各房产生活段: 现将《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铁科技[2007]61号),结合我局实际...

铁路营业线作业安全规定
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运输站段,各房产生活段: 现将《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铁科技[2007]61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光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系指利用“维修天窗”进行的作业,作业前后均须满足列车正常运行条件,不得限速。主要项目见附件1。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4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第二章 《施工与运输组织设计》文件编制与批准 第5条 新线引入、站场改造等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与运输组织设计》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主体单位和配合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运营和设备管理单位除外)。 2.平面示意图(施工地点、影响范围、既有设备现状、工程数量表及施工单位划界)。 3.施工流程图(施工总工期、分段及分期施工顺序、控制工程的施工方法、劳力机具配备、施工进度等)。 4.施工封锁地点(包括信联闭设备停用)、封锁次数、每次所需封锁时间及影响范围。 5.机具设备、施工用料数量及调运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6.施工过渡方案及施工期间分段、分期预留的行车条件。 7.施工主体单位与配合施工单位的施工协调方案。 8.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及施工安全组织措施。 第6条 工程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时,由建设单位(无建设单位时由工程主管部门)指定主体施工单位,并统一编报《施工与运输组织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是局外单位进行的穿(跨)越、接轨等营业线施工,由局总工室归口管理。 第7条 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项目,其《施工与运输组织设计》应提前2个月向局设备主管部门及运输处提报,运输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论证后报请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于施工前1个月下达给有关单位。 第8条 新线引入、线路及电气化改造等施工项目,无设计方案或设计图不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查不得提报施工计划。影响接发列车及到发线使用的即有设备改造完成时,施工部门必须向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竣工图等相关技术资料,否则不得开通使用。开通时以铁路局公布的月度施工计划(施工电报)为准。 第三章 天窗和慢行处所的规定 第9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双线维修天窗内不铺画列车运行线,单线由调度调整。除春、暑运,黄金周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 3.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铁路局调整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4.京哈线秦沈段线路综合施工作业天窗应不少于240分钟。 5.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设备检修,每月应确保两次30分钟的垂直天窗。垂直天窗内,停止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 作业繁忙的编组、区段、客运站,可按接发车方向或场别划分若干个联锁区域,每个联锁区域每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的电务垂直天窗。联锁区域的划分由电务部门提供,垂直天窗时间与车站商定。 垂直天窗可供电务、供电、工务等部门联合使用。在行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有关部门的检修需求。 6.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一次3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 7.天窗时间应尽量安排在昼间,特殊情况安排在夜间时,施工和作业单位要配备足够的照明工具,具备“全天候”作业的条件。 第10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包括施工慢行处所)。 原则上单线繁忙区段一个施工区段内,同一日封锁不超过一处(邻近区间综合安排除外);单线一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双线一个区段内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一处(若两处慢行从始端至终端在3公里内,可视为一处同时安排);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 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不得低于45公里/小时。施工慢行日期,原则上单线区段不得超过7天,双线区段不得超过10天,三线不得超过13天。遇特殊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确难完成时,由建设项目的主管业务处室提出意见,并将确认后的天数记于施工计划提报表中的会签栏内。 第11条 施工区段原则上划分如下: 1.京哈线:山海关—沈阳北、沈阳北—四平、四平—长春、长春—兰棱;于虎线:虎石台—浑河;西丰线:开原—西丰;铁法线:铁岭—大青;陶榆线:陶赖昭—榆树。 2.沈山线:山海关—锦州、锦州—沈阳(皇姑屯);锦承线:锦州—叶柏寿、叶柏寿—平泉;新义线:新立屯—义县;魏塔线:魏杖子—塔山;南票线:女儿河—南票;葫芦岛线:葫芦岛—龙港;北票线:北票南—北票;马山线:朝阳—朝阳西。 3.沈大线:沈阳北—大石桥、大石桥—大连;沟海线:沟帮子(盘锦北)—唐王山(葫芦峪);营口线:大石桥—营口;沙鲅线:沙岗—鲅鱼圈;田五线:田家—复州湾;金城线:金州—城子坦; 金窑线:金州—大窑湾;南甘线:南关岭—甘井子;旅顺线:周水子(南关岭)—旅顺。 4.平齐线:四平—郑家屯、郑家屯—太平川、太平川—白城、白城—泰来;通让线:通辽—太平川、太平川—大安北、大安北—太阳升;长白线:长春—大安北、大安北—白城;白阿线:白城—乌兰浩特、乌兰浩特—阿尔山。 5.京通线:隆化—赤峰、赤峰—通辽;通霍线:通辽—白音胡硕、白音胡硕—霍林河;大郑线:大虎山—新立屯、新立屯—通辽、通辽—郑家屯;叶赤线:叶柏寿—赤峰;高新线:高台山—新立屯。 6.长图线:长春—吉林、吉林—敦化、敦化—图们;吉五线:龙潭山—五常;拉滨线:拉法—舒兰;牡图线:图们—鹿道;朝开、和龙线:朝阳川—开山屯、龙井—和龙。 7.沈吉线:沈阳北—梅河口、梅河口—棋盘;苏抚线:沈阳南—抚顺;四梅线:四平—梅河口;梅集线:梅河口—通化、通化—集安;烟白线:烟筒山—红石;团杉线:团林—杉松岗;鸭大线:鸭园—临江;浑白线:白山市—白河。 8.沈丹线:沈阳南—本溪、本溪—丹东;辽溪线:辽阳—本溪;溪田线:本溪—田师府;凤上线:凤凰城—长甸。 铁路局可根据年度施工任务分布及各线车流密度情况,在施工分号图文件中对施工区段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施工等级划分与例会组织 第12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包括: (1)区间临时铺设岔线,设辅助所或线路所。 (2)京哈、沈山、长图、沈吉、沈大、沈丹、平齐、长白、通让、大郑、京通线封锁5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8小时以上的施工。 (3)山海关、沈阳西、沈阳南、四平、梅河口、通辽、金州、棋盘站施工,降低改编能力6小时以上。 (4)长春、沈阳、沈阳北、大连、吉林站施工,影响到发线能力6小时以上。 (5)京哈线沈兰段、沈山、沈大线公铁立交桥、接触网等施工,同时封锁上下行区间正线1小时(运行图中有自然施工天窗时除外)以上。 (6)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如大型信联闭改造、电化改造、新线引入等施工,具体在编制月度施工计划时由铁路局认定。 2.Ⅱ级施工包括: (1)京哈、沈山、沈大线,线路桥隧施工,封锁区间正线(含车站咽喉道岔)3小时以上(京哈线秦沈段4小时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设备停用4小时以上。 (2)长图、沈吉、沈丹、平齐、长白、通让、大郑、京通、沟海、梅集(梅通段)线,封锁区间正线(含车站咽喉道岔)4小时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以上。 (3)山海关、沈阳西、沈阳南、四平、梅河口、通辽、金州、大安北、白城、大连北、锦州、棋盘、通化站施工,降低改编能力5小时以上。 (4)长春、沈阳、沈阳北、大连、吉林站施工,影响到发线能力5小时以上。 (5)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如大型信联闭改造、电化改造、新线引入等施工,具体在编制月度施工计划时由铁路局认定。 3.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均为Ⅲ级施工。 第13条 行车设备施工(含临时施工)均应于施工前召开例会。例会按照施工等级规定如下: 1.Ⅰ级施工例会由铁路局组织召开,会议由主管运输副局长主持;主管运输副局长不能到会时,由主管工电、建设副局长、总工程师主持。必要时,可由总调度长或副总工程师主持。例会定于施工前3日上午10时在局机关A301会议室召开。 铁路局例会由运输处负责召集,建设、施工、监理、配合、设备管理、行车单位负责人,办事处施工现场监控人员及相关处室、安监室、调度所有关人员参加。 2.Ⅱ级施工由局运输处组织召开,由局副总工程师或运输处主管副处长主持,例会日期、地点、参加人员同上。 Ⅰ、Ⅱ级施工例会日期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特殊情况变更例会时间、地点时,运输处负责通知相关处室,相关处室负责通知本部门下属单位。 3.Ⅲ级施工例会由车务段(直属车站)负责组织,于施工前2日召开。 具体时间、地点由例会组织单位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建设、施工、设备管理、配合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技术、安全人员参加。 (1)下列施工例会由车务段(直属车站)主管副段(站)长主持召开:车站正线、到发线及咽喉道岔施工,影响正常接发列车作业时;影响站内信号、联锁、闭塞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需采用非正常办法接发列车时。 (2)其它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曲线改造等施工,车务段(直属车站)主管副职不能参加施工例会时,可由技术科长或安全科长主持召开。 除上述情况外的施工,可由车务段(直属车站)技术科或安全科指定人员主持召开例会。如施工影响段管一、二、三等站时,车务段可安排受影响站的站长(副站长)主持召开。 各级施工例会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及录音,原始记录(录音)由施工主管人员负责保管,保存期为施工结束后3个月。 第14条 Ⅲ级施工例会,责任区域划分如下: 1.区间施工影响一端站时,由受影响端车站或车务段负责。 2.区间施工不影响车站或两端站全部影响时。 (1)车务段管内由车务段负责。 (2)直属车站与车务段相邻区间由直属车站负责。 (3)车务段与车务段以及直属车站间相邻区间:双线之一线由列车运行方向后方站所属车务段或直属车站负责,单线区间由上行方向后方站车务段或直属车站负责,三线双方向区间按单线掌握,后方站、段为外局时,由另一端站所属车务段或直属站负责。 第15条 例会程序及要求。 1.施工单位汇报施工准备情况、作业程序、影响范围及安全措施,Ⅲ级以上及影响范围较大的站内施工,还须采取挂图方式说明。 2.行车站段汇报施工配合期间的行车组织、行车安全措施。 3.设备主管单位汇报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4.各主管部门(安全监察)提出审查意见。 5.会议主持人提出施工安全关键点及各施工、配合单位结合部重点事项等具体要求。 第16条 线路大中修、桥隧大中修、机械化维修、小机群捣固、道岔捣固、钢轨打磨、成段更换轨枕、回收旧钢轨(轨枕)、平改立、更换信号机构、更换绝缘部件等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车务段(直属车站)管内进行同一性质的施工,可于该项目开工前召开一次例会。如跨车务段(直属车站)或跨月施工时,施工前或次月应再次召开例会。 第五章 施工与运输组织 第17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铁路局、各站段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间结合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18条 Ⅰ级施工由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副总工程师担任组长,运输处、有关主管处室主管副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车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或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建设、设计、施工、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19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主体单位施工负责人担当指挥,各施工、配合单位施工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施工前的准备,施工中安全、质量、进度及作业组织,施工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等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负责检查落实施工例会确定的各项事宜,对违反例会要求,盲目乱干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3.掌握施工进度,协助施工领导小组解决施工中各部门间临时发生的问题。 4.及时向车站值班员反馈现场信息,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影响,确保施工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20条 施工、维修作业,一个或多个单位的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封锁区间(或区段)作业时,作业车由车站开往区间和由区间返回车站及其在区间移动作业时,由施工主体单位统一协调指挥。施工主体单位负责人,应于施工例会或施工协调会上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规定作业车在区间分离(或连挂)的时间、地点及联系、防护办法。各作业单位必须服从安排并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21条 多个单位利用同一天窗进行作业时,施工主体单位应由施工时间长、影响范围大的单位担当,施工主体单位除在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施工电报)中确定外,其他一律在施工例会时确定。确定的一般原则是: 1.只进行施工、维修作业项目时,依次为线桥施工单位、接触网施工单位、停电施工单位。 2.既有施工又有维修作业时,施工单位为施工主体单位。 第22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铁路局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主管运输副局长任组长,主管机辆、工电、建设副局长任副组长,总工、安监室,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劳卫、建设处,调度所主管领导为成员。 天窗修领导小组下设施工管理办公室,由局总调度长任主任,运输处主管副处长任副主任,总工、安监室,机务、工务、电务、建设处,调度、工程指挥部及主要施工单位主管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其职责如下: 1.负责各部门年度和月度施工轮廓计划的编制。协调解决各类施工相互交叉干扰的问题,最大限度组织平行作业,减少施工对日常运输的影响。 2.掌握重点施工进度和月度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月度施工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对月度施工计划的调整意见。 3.负责考核各类施工天窗的利用和兑现率,按本文件规定的考核内容,完成月度施工总结和天窗修考核意见。 4.施工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现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及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检查指导有关单位施工和天窗修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23条 双线区间封锁一条线后,未被封锁的另一线可按《技规》、《行规》有关规定组织列车反方向运行。 第24条 按《技规》300、308、310条规定,自动闭塞区间施工封锁前,通过施工地点的最后一趟列车前进方向为不大于6‰的上坡道时,列车调度员可根据施工领导人请求,在施工命令中规定施工作业车可以按照信号显示跟踪前行列车进入区间,一端有多列工程车进入封锁区间时,按《行规》有关规定办理,待前行列车到达前方站后,再封锁区间。当施工作业车由两端站进入同一条线路时,待跟踪前行作业车到达施工地点后,对方站待发的作业车方准进入区间施工作业。 第25条 站场停电施工,在转辙机及安装装置未安装前由工务负责拨道、钉固,车务负责钩锁,安装后由车站负责摇道。车站配备的钩锁器数量不足时,施工单位应按车站提出钩锁器的型号和数量予以提供。需增设临时引导电话时由施工单位解决。 第六章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26 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车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7)京哈、沈山线封锁正线150分钟以上、影响全站(或全场)信联闭240分钟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京哈、沈山线一个施工区段每个方向须安排超过两处慢行处所时。 由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各施工单位应于每月6日前报铁路局有关处室审查合格后,于7日17:00前由各业务处室向运输处提报,经运输处编制汇总后,于每月13日前上报铁道部,其中京哈线、沈山线施工,还应填记主要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表(见附件8),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与相邻局商定后,施工计划报铁道部备案。 未经铁道部批准的部管施工不准进行。特殊原因必须临时增加或变更的施工,施工单位提前9天向主管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提前5天向部运输局提出书面申请,经部批准后方可安排。对设备进行临时抢修施工由调度所安排,并及时通报铁道部调度处。 凡铁道部已批准的繁忙干线施工,调度所于施工的前一日12时前将次日施工轮廓计划按附件8格式电传报铁道部调度处(需数日内完成的施工项目也应每天申请)。 2.站段管理的施工计划。 (1)站内不影响接发列车的行车设备(包括调车线、牵出线、专用线、货物线、客车停留线、专用铁道交接线等),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施工及维修作业由车务段(直属车站)负责安排。车站驼峰电务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机整备、作业人员间休等时间进行。 (2)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及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 图们、集安站相邻国境侧,影响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国境站与铁路线路国境分界点间区间的线路、设备施工和维修作业,均由车务段(直属车站)负责安排,但车务部门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于每年5月末前与国境站相邻国的对应车站及相对应单位签订全年的施工安全协议,其内容应包括: A、施工、维修作业双方联系的部门和具体联系方式; B、明确双方施工、维修作业计划通报和作业前联系的时间; C、临时抢修作业的联系方式; D、双方需遵守、履行的安全职责(主要明确双方共同的安全职责和各自的安全职责); E、违约的责任判定及赔偿等。 车务段(直属车站)管理的施工计划,由站段技术科(室)负责审核,主管副站段长批准;机务、车辆段所管线路的施工由机务、车辆段调度科(室)审核,主管副段长批准。施工单位可直接向相关站段技术、调度科(室)提报施工计划,提报时间不得迟于施工开始前72小时。涉及慢行或试运转时,由值班列车调度员根据车站值班员请求处理。 站段管理的施工项目不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3.除铁道部和车务段(直属车站)审批的施工及维修作业计划外,其它一律由铁路局审批。计划受理部门为: (1)施工计划报路局主管处室、运输处技术设备科。 (2)维修计划报路局主管处室、调度所。 第27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增加施工内容和扩大影响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28条 对于影响调度指挥的TMIS、CTC、TDCS、列控系统,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EI),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5T)及车辆、货运等部门设置在区间及站内正线、到发线上设备检修施工,必须执行施工计划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章 年度和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29条 局运输处每年3月上旬组织编制年度“施工分号运行图”,各主管处室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向运输处提报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的年度施工计划。 主管业务处室必须对本部门全年施工进行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根据施工任务,按线别编排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年度施工计划,于2月中旬报运输处。运输处要对各处室提出的计划进行全面梳理,根据全年施工分布情况,结合各线、各阶段运力要求,与各业务处室共同研究年度施工计划。要以线路大修施工为主线,按线别、按季节特点进行总体安排,集中作业力量对设备进行集中整治,提高年度计划的准确性,增强每次施工的实效性。做到坚持以安全为重点,以运输为中心,全力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干扰,合理排摆各月、各线、各区段间施工计划,并重点考虑平行作业问题,不得因计划安排不合理或资金、材料不到位造成施工计划落空或重复施工。 第30条 局运输处负责编制全局月度施工计划,编制程序及要求如下: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会签完的次月施工计划上报局主管处室,建设单位是局外单位的施工计划必须经铁路局总工室会签。各主管处室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要严格把关,除审查会签手续及施工准备情况外,还须对施工计划的编排进行逐项审理,尤其是单项、维修施工计划与大修、连续性施工计划是否充分结合,最大限度地利用施工天窗平行作业。 对审查完了的施工计划,按线别分别整理,由主管处长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施工计划审查专用章,下同),于每月9日(报部计划为7日)前送运输处技术设备科。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报的施工计划,运输部门可不予受理。 2.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应根据审查批准后的施工设计编制,各主管业务处室要严格把好计划审查关。提报施工计划需附有经主管处室审批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并提供相应施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各项安全协议由主管处室和安全监察室审查批准,并加盖本部门公章,未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不齐全及安全协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施工计划,一律不得批准。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施工地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运输处每月组织各主管处室和主要施工单位召开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集中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初稿形成后,由运输处按线别组织站段施工计划编制人员进行校对(逐步过渡为网上签认)。 4. 电务部门各站的30分钟垂直天窗时间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原则上每站每月安排不得超过两次。 5.非电化区段和电化区段不需接触网停电装卸路料,不纳入天窗修计划。站内装卸路料,应与车务段(直属车站)履行会签手续。区间装卸路料,施工单位可直接向主管处室提报装卸车计划,主管处室于前一天9时前向调度所施工组织室提报,由调度所负责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利用轨道车装卸路料作业,按轨道车运行计划提报。在“运行要求”中标注运行附加时分,调度所负责按轨道车运行计划组织安排。 对工程路料用车,调度所必须从计划、装车、挂运及卸车动力安排上给予保证,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超过维修天窗时间的装卸路料,应提前1周提报计划,按维修作业程序办理。 6.电力施工两路电源(含发电机)需提前转换,不影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时,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供电段提前1天书面(或用录音电话)通知车务站段(技术科)、电务段调度及接到通知的单位应提前配合做好电源转换工作,将使用电源转至不停电电源。供电段在停电前应与有关单位确认电源转换正确后,方可实施。 电力供电部门临时施工不影响使用中的主供电源,无需进行电源转换时,各供电段在停电前1天书面(或用录音电话)通知各相关单位。地方电业部门临时停电影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时,供电段调度应使用录音电话,及时通知相关行车单位停电时间,并通过车站值班员向行车调度报告,由调度员负责处理。 7.为方便日常车流调整,京哈(虎石台-兰棱)、沈山、沈大线施工和维修计划按照每旬“逢五、逢十”停封,大郑、沈吉线施工和维修计划按照每旬“逢三、逢八”或“逢四、逢九” 交错停封日期的方式(铁道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执行)进行编制,进行线路大修清筛施工时可不停封,如必须停封时,每个停封日应安排90分钟的整修天窗〔京哈(虎石台-兰棱)、沈山线除外〕,以保证施工进度和行车安全。 第31条 月度施工计划按线别进行编制,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将电子版网传有关单位。 1.京哈线施工计划(包括山海关-兰棱,长春、沈阳枢纽和开丰、铁法、陶榆线施工计划); 2.沈山、锦承线施工计划(包括山海关-马三家,锦承、高新、新义、魏塔、南票、葫芦岛、北票、马山线施工计划); 3.沈大线施工计划(包括大连-沈阳南,沟海、营口、沙鲅、田五、金城、金窑、南甘、旅顺线施工计划); 4.平齐、通让、长白、白阿线施工计划; 5.京通、通霍、大郑线施工计划(包括叶赤线施工计划); 6.长图、吉五、牡图线施工计划(包括拉滨、朝开、和龙线施工计划); 7.沈吉、四梅、梅集线施工计划(包括苏抚、烟白、团杉、鸭大、浑白线施工计划); 8. 沈丹线施工计划(包括辽溪、溪田、凤上、丹大线施工计划)。 第32条 各单位收到月度施工计划(含电子版)后,须立即组织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对与本单位有关的施工计划电子版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摘录下发至有关处所,发现问题及时向局主管处室和运输处技术设备科反馈。 有关单位因故未接到月度施工计划(含电子版)时,应于每月最后3天之前向局运输处技术设备科查询(电话44060、44160、44260、24832、25732、24632)。 第33条 月度施工计划编制、审核及会签。 1.施工计划的编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在站段施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2.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必须符合规章制度要求,经安全、技术科科长及主管站段长签认后加盖单位公章(施工计划审查专用章,下同),方可按规定程序上报。 3.编制施工计划前,施工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关键环节、各单位结合部问题进行调查论证。上报的施工计划审批表,必须经专职人员、技术科长、主管站段领导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施工计划审批表要统一格式(见附件3),编报时要做到内容准确、语言规范、字迹清晰,不准任意扩大影响范围。 5.每张计划审批表只准填写一处施工(同类施工共用天窗时除外),站内施工要有示意图并标明施工位置,电化区段要标明接触网停电影响范围。凡引起既有行车设备发生变化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必须详细注明施工后设备变化情况及使用条件,并于施工转线前一周将设备变化详细资料,报送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及局业务处室、运输处(技术设备、车站科)、调度所。每项施工,各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审批表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施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6.施工计划审批表要由设备管理单位、配合单位、行车单位依次会签,会签单位必须认真签署意见,署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影响较大的站内施工项目,车站要结合运行图及车站作业具体情况,对施工时间、作业组织提出具体意见。影响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停用的施工,电务会签时须注明能否开放引导信号,车务要注明引导接车方式;影响基本闭塞法停用(包括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停用)的施工,车务会签时要注明是否具备特定行车条件;供电段进行接触网施工或配合施工时,应提供准确的停电范围及行车限制条件。停电范围要注明开关号,行车限制条件,并要注明禁止电力机车通过的线路(经路)和道岔,路局主管处室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对行车房管设备(站台、客车栓等)的限界和结构安全稳定性造成影响的各类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作业前与设备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限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与房管部门共同进行限界测量,并经房管部门签字确认,否则不得开通使用。 7.在160km/h(不含160km/h,京哈线沈兰段165km/h地段按160km/h掌握)以上运行的区段,插入的短轨未焊接时线路允许速度不得大于160km/h;进行清筛或成段更换钢轨、换枕及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确认施工地段的线间距,如不足6.5m时,应在提报的施工计划审批表影响范围栏中,注明线间距不足6.5m的施工地段相对邻线具体里程,并注明邻线列车限速160km/h。线路允许速度超过160km/h的运行区段由工务处负责提供。 8.需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必须与有关机务段办理会签手续,机务段根据慢行标准对货物列车牵引质量进行检算,需要减轴时应在会签中注明列车牵引重量。 9.无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与审查批准后的施工设计不符、走漏消息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不齐全及安全协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施工计划,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会签。 会签后的施工计划表需要修改时,应加盖带单位名称的个人名章。 10.每月5至7日铁路局有关处室要安排专人负责施工计划审查会签工作。 11.为适应计算机编制施工计划的需要,各有关单位要为施工计划编制人员配备专用 笔记 哲学笔记pdf明清笔记pdf政法笔记下载课堂笔记下载生物化学笔记PDF 本电脑,硬件配置要满足编制软件要求。施工计划一律使用路局计划编制软件,随上报计划提报电子版内容。 第八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34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按月度计划规定的申报内容和程序报局主管处室,按以下规定审批: 1.繁忙干线增加部管施工时,施工单位须提前8天向铁路局有关部门提报申请,铁路局审核后提前5天报铁道部审批,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铁道部批准以外的京哈、沈山线、沈大线、以及影响较大的其它线或涉及局间分界口的临时施工,由运输处主管工程师审核,主管处长签认。主管处室书面(临时施工计划表及施工原因)报请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 2.平齐、通让、京通、通霍、大郑、沈吉(沈阳北-梅河口间)、长图(长春-吉林间)、梅通、沈丹、沟海线的临时施工,由运输处主管工程师审核,技术设备科科长签认,主管处长批准。 3.上述以外各线的临时施工,由运输处技术设备科主管工程师审核,科长(主管副科长)批准。 批准后的临时施工计划,原则上由运输处以电报形式公布。特殊情况,距施工时间不足72小时,由调度所以调度命令形式下达。 第35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提前5天向路局主管处室提出书面申请,按临时施工规定程序办理。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对停止的施工,由局调度所报请运输局调度部调整或顺延。 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中的部批以外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事故、自然灾害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时,应于施工前日15时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含路局有关处室)。 非施工单位责任停止的施工,是否调整或顺延由调度所处理,不再履行会签手续,但涉及接触网停电的施工需要调整或顺延时,施工单位应与供电段重新会签确认。 因施工单位原因临时停止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提前48小时向路局主管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处长签字后,交调度所处理,并及时通知运输处,同时将停止施工的具体原因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局施工管理办公室。 第36条 突发性设备故障、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等临时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施工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主管处室提出申请,主管处室征得运输处同意后,报请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局调度所安排。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要迅速通知配合单位和路局主管处室,并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科长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3.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动车组运行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第九章 维修作业的组织实施 第37条 维修作业组织要坚持综合利用“天窗”的原则,贯彻“以线路维修作业为主线,结合安排接触网、电务、房产、车辆、货运维修作业。要集中人力、机具对设备按线别、按区段进行集中修”的精神。 机务、工务、电务、供电、房管、车辆、货运等各部门要不断完善设备养护维修制度,运输处和调度所根据各设备主管处室确定的设备维修周期和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各相关处室,共同研究各种维修项目的有机结合,根据维修作业手段的改变和维修制度的改革,使维修作业组织不断改进完善,确保运输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第38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前后均须满足列车正常运行条件,不得限速,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正常使用。 第39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车站)提报,设备管理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需要利用维修天窗作业时,须将作业计划提报给设备管理单位(路外上跨铁路的电力等架空线路利用维修天窗作业时,提报给所辖工务段)。设备管理单位按本单位维修程序办理,并对登(销)记、现场防护、开通条件的确认等全权负责。 第40条 维修作业计划由车务段(直属车站)负责按周编制,不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维修天窗停止日期与施工天窗停止日期同步执行,货物列车对数小于8对的区段除外。具体要求如下: 1.车务段(直属车站)每月末或次月3日前组织召开维修天窗作业计划例会,设备管理单位携带本单位的维修计划(含电子版)按时参加会议。 2.维修天窗作业计划例会参加人员:车务段(直属车站)主管站段长及主管技术人员,维修作业单位、配合单位施工负责人及主管技术人员。例会的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文第14条要求,由主办单位自行制定。 3.设备管理单位每周二12时前,将下周维修计划报有关车务段(直属车站)。每周四17时前,车务段(直属车站)将编制完的维修作业计划报局调度所施工调度,由施工组织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批准后的周维修计划,由调度所于维修实施前一日15时前传达给有关车务段(直属车站),车务段(直属车站)16时前转达至有关单位。 4.维修作业计划要按规定格式提报(周维修天窗作业计划表见附件4),区间作业时应注明起止里程及是否进入作业车;站内作业应注明股道、道岔号及是否进入作业车。维修作业需其它单位配合时,要履行会签手续,会签手续不全、影响范围不准确,车务段(直属车站)不得编列计划。 5.工务、电务、房管、车辆、货运等单位在电气化区段进行的维修天窗作业,原则上不得停止接触网供电。特殊情况,需接触网停电时,必须与供电段办理会签手续,并在计划中特殊注明。 6.周维修天窗计划提报后,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作业单位必须进行调整或新增作业计划时,必须与配合单位及车务段(直属车站)履行会签手续,经主管段长签认后报局主管处室,主管处室审核签认后于施工前日9时前送交调度所,由调度所主管施工副主任根据情况安排。 7.货物列车对数小于8对的区段进行维修作业时,作业单位可直接到车站办理登记手续,车站值班员经核对并报请列车调度员同意后,即可签认同意作业。具体线别如下:梅集线鸭园-集安,鸭大线白山市-临江,浑白线松树镇-白河,拉滨线拉法-舒兰,沈丹甲线凤凰城-刘家河、本溪-石桥子,长白线大安北-白城,陶榆、魏塔、白阿、凤上、金城、旅顺、田五、溪田、开丰、营口、烟白、朝开、团杉、和龙、马山、南票、葫芦岛线。遇行车量发生变化时,按调整后的实际行车量办理。 第41条 维修作业单位在编制维修作业计划时,要结合《月度施工计划》,充分利用既有施工天窗,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为保证作业安全,在天窗时间内,维修作业与施工作业在同一区域进行(影响范围相同或有交叉)时,维修作业单位须与施工主体单位签订“天窗共用签认单”(附件9)。维修作业单位向车务站段提报计划时,要在《周维修天窗作业计划表》的“影响范围”栏中注明“共用天窗”,并附有“天窗共用签认单”。对附有“天窗共用签认单”的维修作业,车务站段要认真审核,并优先纳入维修作业计划中。对共用天窗的维修作业,作业单位须参加施工例会。在作业过程中,维修作业单位须服从施工主体单位的指挥,施工主体单位应为维修作业提供方便。 共用天窗施工,施工时间超过维修天窗时间时,在不影响施工天窗作业和列车运行情况下,列车调度员根据维修作业单位请求,可适当延长维修天窗时间。 第42条 沈阳铁通公司进行影响铁路运输生产的通信设备检修时,由沈阳铁通公司提出设备检修计划,并按规定与路局有关处室、调度所会签,由电务处审查把关。会签完成后,沈阳铁通公司会同电务处起草电报,并将报文连同《铁路运输通信设备检修停机审批表》送交运输处(调度所),由运输处(调度所)主管人员审核后发布。 通信设备检修作业例会由运输处(调度所)组织,例会时间、参加人员及例会程序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43条 维修天窗作业前日,作业负责人须与有关车站核实次日维修天窗计划,做到准确无误。 第44条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其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它维修作业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1. 日常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油刷线桥标志等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侵入限界,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2. 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内,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机具,进行均匀道砟、个别松开扣件垫片、调整轨距、紧固各类螺栓、使用道尺弦线检查线路等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 3. 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进行道岔缺口检查、道岔转换测试、主副灯丝转换试验、各部镙丝检查坚固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按规定登记后由车站值班员掌握安排。 第十章 慢行通报及调度命令 第45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铁道部和铁路局规定的限速标准,准确设置限速标志。 第46条 慢行通报办法规定如下: 1.施工影响需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时,施工单位应于每日8时前向所在工务段调度报告次日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制速度,时速160公里(不含)以上区段还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是否限速。  2.工务段调度要建立台账,对管内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地点分门别类,逐项进行登记。指定于每日9时前向局工务处调度报告次日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制速度。  3.工务处调度要建立《线路、桥隧技术状态日况表》,准确掌握月度施工计划规定和实际发生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情况。指定于每日11时前将次日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制速度以书面形式交局调度所。 第47条 调度所施工组织室负责各调度区段的施工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检查月度施工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月度施工计划规定的各项施工任务。 2.负责批转工务处提供的次日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制速度的书面报告。 3.负责对维修天窗内作业计划的审批。 4.负责检查各类施工作业调度命令的接转。 5.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月度施工计划中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48条 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的下达。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2日(部批计划为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主管处室,主管处室于施工前1日(部批计划为前2日)9时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书面提报次日施工计划。 2.月度施工计划(含临时施工电报)是编辑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的依据。施工调度员要将局主管处室书面报请的次日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电报)进行认真核对。无计划施工、影响范围不清的施工一律不得批准。编辑后的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须报请调度所施工组织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3.批准后的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于施工前一日12时前下达给机务段、车务段(直属车站)等有关行车单位(运转车长由所辖站、段转达),同时传达至主管业务处,由主管业务处通知施工单位。 4.批准后的次日施工计划,于施工前一日15:00时前网传局主管处室、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室、车务段(直属车站)。局主管处室负责向分管的施工单位转达。 第49条 批准后的次日维修作业计划,调度所应于每日15时前下达给车务段(直属车站),车务段(直属车站)负责于16时前向有关单位转达。 第50条 调度命令的转达方式。 1.调度所与路局业务处室、有关站段间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特殊情况通过传真)方式下达施工计划调度命令。车站、机务段及租用机车(自有轨道车)使用单位接到施工计划调度命令后,要认真核对,及时准确地向有关人员传达。 2.当日18时后的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速标准与前日发生变化时,其变化部分按规定向18时前出勤的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和有关车站转发调度命令,未变化部分仍按前日出勤时有关揭示办理。 3.当日18时前、后限速地点、起止时间和限速标准均无变化时,不再向机车乘务员和运转车长转发调度命令,机车乘务员和运转车长按前日出勤时有关揭示办理。 第51条 施工单位要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各施工、作业单位要在天窗开始前40分钟(京哈、沈山、沈大线为60分钟;多单位综合利用同一天窗时,均以最早开始施工时间为准),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以下同)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登记。 登记时,施工单位和配合单位所需登记的内容应按顺序分别登记在一起,确认无误后分别签名,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交车站值班员;多家施工单位(多项施工)共用同一天窗时,各施工单位应分别登记签名后,由主体施工单位负责人交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根据施工单位请求,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在施工开始前20分钟发布开始施工的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根据调度命令,有配合单位的施工,在末格给予一次签认;利用同一天窗的多项施工,每项施工分别给予签认。 各单位影响线路开通使用的施工完毕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办理销记手续。销记时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及配合单位分别进行销记签名;多家施工单位共用同一天窗时,由施工主体单位组织各施工、配合单位销记签名。全部销记后,经设备管理单位(施工与设备管理单位相同时除外)确认签名,再统一交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逐个核对、签认无误后,方可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多个单位利用同一天窗进行施工作业时,可用一个调度命令发布。 第十一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52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53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等。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54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及时提报施工计划,履行施工审批手续,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并做好施工现场防护,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55条 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加强对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56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施工要根据施工计划及安全卡控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要运用“两图一表”(施工计划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计划,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行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57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下行车设备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并对开通、提速条件的签认负责(线路施工限速标准见附件2)。 新线及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开通后24小时内,设备管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应定时检查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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