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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与法规 9.1 社会政策及其目标与功能   9.1.1 社会政策的含义和特征  社会政策就是指政府在一定社会价值的指导下,为达到某种社会性的目标而采取的社会性行动的总和。其特征如下。   (1)社会性的目标社会政策具有社会性的目标。社会政策最基本的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基本需要,其次是解决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提高社会生活质量。   (2)社会性的价值 社会政策要体现全社会共有的社会性的价值。当代各国的社会政策都体现了社会公平和社会关照的价值。这些价值是代表全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诉求,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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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社会政策及其目标与功能   9.1.1 社会政策的含义和特征  社会政策就是指政府在一定社会价值的指导下,为达到某种社会性的目标而采取的社会性行动的总和。其特征如下。   (1)社会性的目标社会政策具有社会性的目标。社会政策最基本的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基本需要,其次是解决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提高社会生活质量。   (2)社会性的价值 社会政策要体现全社会共有的社会性的价值。当代各国的社会政策都体现了社会公平和社会关照的价值。这些价值是代表全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诉求,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  9.1 社会政策及其目标与功能   9.1.1 社会政策的含义和特征  社会政策就是指政府在一定社会价值的指导下,为达到某种社会性的目标而采取的社会性行动的总和。其特征如下。   (1)社会性的目标社会政策具有社会性的目标。社会政策最基本的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基本需要,其次是解决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提高社会生活质量。   (2)社会性的价值 社会政策要体现全社会共有的社会性的价值。当代各国的社会政策都体现了社会公平和社会关照的价值。这些价值是代表全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诉求,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   (3)基本需要原则 社会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向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其中的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当代各国政府都已经形成了大规模的社会服务体系,其范围包含了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住房、就业,以及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贫困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的各种服务。   (4)福利性的原则 所谓“福利性原则”是指与商业性运行原则相对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不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而是在公共资金的支持下,按照人们的实际需要,尤其是贫弱群体的特殊需要去分配财富和提供服务。在这一点上,社会政策明显不同于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经济政策。由于社会政策按照福利性原则运行,因此它又常常被称为“社会福利政策”。   (5)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相结合从政府公共政策实践的角度看,社会政策是政府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社会服务而实施社会管理的政策体系。   (6)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为了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解决基本的民生问题和促进社会和谐,而不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这一点是社会政策有别于经济政策的最大特点之一。但是社会政策要兼顾经济发展的目标:   ①社会政策行动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②社会政策行动可以通过其合理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而兼顾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   ③通过社会政策行动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9.1.2社会政策的目标  (1)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提高社会生活质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政策的首要目标应该是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政府应该确立以需要为导向的社会政策目标,在制定社会政策的过程中认真研究社会成员的需要,并以此为基础确定社会福利的水平、结构和具体的项目。   (2)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是一体两面,换言之,社会问题也就是没有得到满足的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是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的外在表现形式。   (3)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整合与社会进步 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实施社会政策的高层次社会目标之一,我国社会政策的高层次目标追求的就是社会公平,并且通过各项具体的社会政策来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整合与社会进步。   9.1.3社会政策的功能  (1)社会功能   ①收入再分配功能劳动者通过工作从市场里获得的初次分配往往是不平等的,甚至是不公平的。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税收、社会保障和福利供应等措施来降低初次分配中出现的不平等效应,以便构建相对平等、公平与和谐的阶级和阶层关系。   ②社会投资和社会建设功能社会投资,是指通过公共投入的方式去增大人力资本和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社会投资既可以通过增大人力资本等方式促进经济发展,从而获得经济建设方面的回报,同时也可以通过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获得社会建设方面的回报,最终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重大的贡献。   ③社会控制功能 社会控制是指社会控制人的不良行为和各种社会问题的发生及其危害的制度与机制,社会控制可以采取法律规范、社会教化、为民众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方式。   (2)经济功能   ①人力资本投资功能在投资途径上,可以通过增加教育、培训和提高健康等方面的服务来增大个人和全社会的人力资本。在投资方式上,既可以采用市场化服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公共服务的方式。但市场化服务的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当代经济学和社会政策理论都强调通过公共服务的方式扩大人力资本投资。   ②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社会政策也可以看做是政府对经济与社会福利事务的干预。通过政府的干预,不仅可以起到维护社会公平和调节各个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作用,还可以起到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   ③激励劳动积极性功能 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社会政策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医疗和其他各种社会服务从而降低和免除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各种风险,因而起到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作用。同时,企业通过为员工提供补充保险和各种企业福利,可以进一步提高对职工的凝聚力,起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   (3)政治功能   ①社会管理功能政府对社会实施管理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生活的有序性,进而维护政治和经济运行的稳定,提高社会生活的质量。政府对社会实施管理可通过法律、政治、文化、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来完成,也可以通过直接控制、调解社会矛盾和有效的服务等机制来实现。   ②调节各群体利益矛盾功能 各国政府和执政党都把调节阶层关系和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当成其重要政治任务之一。鉴于社会政策在调节各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矛盾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因而各国政府和执政党都把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社会政策当成完成这一任务的重要手段之一。   ③增强执政党执政基础和维护政治稳定的功能 在未来的发展中,面对人民群众在社会公平、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不断提高的诉求,党和政府在继续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将更多地通过制定与实施各项社会政策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以继续获得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政治支持,从而进一步巩固其执政基础,并保持国家的政治稳定。 9.2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9.2.1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9.2.1.1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关系  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的关系首先表现为它们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相互交融。这有以下三层含义。   ①现代社会政策和专业社会工作的起源具有相同的背景。   ②在发展的初期阶段,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有着相似的目标。社会政策以国家干预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满足下层民众的需要,而社会工作则以民间行动的方式去达到类似的目的。   ③虽然社会工作最初发源于民间行动,但随着各国社会政策的发展,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逐渐成为一个过程和一套制度的两个不同方面。社会工作在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以及推动社会政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社会政策也为社会工作提供了活动的空问和发展的条件。   9.2.1.2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在当代社会中的关系  (1)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之间的差异和分工 主要体现在: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具体的行动内容和方式不同,社会政策是由政府调动资源,为民众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医疗、就业、教育和住房等方面的服务,而社会工作则是由基层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具体的服务,包括救助、照料、辅导、维权和增能等。   (2)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之间的相同性和关联性   ①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具有共同的目标。二者都是以满足民众的基本需要,尤其是帮助弱势群体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并促进其增强自身的能力,以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   ②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有着共同的原则。两者都以社会公平和社会关照为基本原则,并且都按照福利性原则运行。   ③从制度和组织体系上看,两者同属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   ④从功能关系上看,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社会工作是社会政策的执行系统,社会工作的运行也需要政府社会政策的资助和指导。   9.2.2 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1)政策倡导者社会工作者在社会过程中起到倡导者的作用。在社会政策制定过程中,社会政策制定者对某项社会政策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倡导者是指在社会政策制定过程中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角色。   (2)政策实施者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实施过程中主要扮演实施者角色。实施者既意味着社会工作者把社会政策转化为具体的社会服务,也意味着社会工作者把具体的社会服务提供给社会政策对象。 9.3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9.3.1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9.3.1.1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三个方面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老年人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和参与社会发展三大类共十项合法权益。   (1)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①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即老年人有从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那里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②住房权即老年人有权居住在条件良好的房屋及拥有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的权利。   ③婚姻自由权 即老年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和处理婚姻问题的权利。   ④财产所有权 即老年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⑤继承权 即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遗产的权利。   (2)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老年人除拥有从家庭成员那里获得赡养与扶养的权利外,也拥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此类权利包括四项具体权利。   ①生活保障权 即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   ②健康权 即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医疗照顾的权利。   ③文化教育权 即老年人依法享有继续受教育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④享受生活照料的权利 即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照料的权利。   (3)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老年人依法拥有继续为国家、社会和家庭做贡献的权利。9.3.1.2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做出了如下规定。   (1)政府部门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这有两层含义:①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有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权利;②有关部门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2)司法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有两层含义:   ①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除有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权利外,还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②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自己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3)社会组织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均应按照各自职责,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9.3.2 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我国政府于2005年通过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做出了规定。   9.3.2.1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文化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人身权和婚姻家庭权利六项权利。   (1)政治权利 妇女的政治权利包括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2)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以及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仅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②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困难,政府、社会、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修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学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劳动权利 妇女的劳动权益表现在妇女在岗位录用、薪酬、晋升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①各单位在录用、晋职、晋级方面,应当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   ②各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妇女从事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③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4)财产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①妇女合法地拥有在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   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③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④在农村,妇女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5)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如下。   ①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并做好善后工作;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③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报、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④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6)婚姻家庭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益包括婚姻自主权、生育权、与男子平等的家庭财产权和子女监护权。   ①婚姻自主权。指妇女拥有结婚与离婚的自我决定权,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②生育权。指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妇女生育或不生育。   ③财产权。指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④子女监护权。指妇女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9.3.2.2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1)主管部门保护   ①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负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   ②当《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司法保护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手段,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女除了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投诉,这些组织在接到投诉后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依法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9.3.3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人即为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我国于2007年6月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做出了专门规定。   9.3.3.1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有责任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生存权 即作为独立的有尊严的人类成员在社会中生活和存在的权利。生存权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权利。   (2)发展权 即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3)受保护权即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的特别爱护,使其免受可能遇到的伤害、破坏或有害影响的权利。   (4)参与权 即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利。   (5)受教育权 即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   9.3.3.2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采取各种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监护人的要求包括:①监护与抚养;②关爱与引导;③教育培养;④民主尊重。   (2)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对学校提出了五项要求:①实施素质教育;②关爱与尊重;③开展成长教育;④确保健康与安全;⑤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3)社会保护社会保护对社会有关方面提出了十五项要求:   ①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②维护受教育权;   ③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   ④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   ⑤预防网瘾;   ⑥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   ⑦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   ⑧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⑨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⑩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   ○11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救助;   ○12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   ○13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   ○1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与名誉权;   ○15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   (4)司法保护 包括:①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②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③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④依法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⑤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⑥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9.3.4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8年通过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9.3.4.1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康复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①康复总体方针   a.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   b.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c.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d.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②康复机构建设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③康复活动开展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④康复人才培养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⑤康复器械提供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2)教育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八项内容:①义务教育与特殊资助;②以特性施教;③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④残疾人普通教育;⑤残疾人特殊教育;⑥残疾人成人教育;⑦残疾人师资培养;⑧残疾人教育辅助手段。   (3)劳动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①残疾人就业方式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②残疾人就业促进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③残疾人就业保护   a.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b.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c.对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d.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④残疾人就业培训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4)文化生活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5)社会福利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①社会保险;②社会救助;③“三无”残疾人供养;④残疾人公共服务。   (6)环境友好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具体包括四层含义:①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②信息交流无障碍;③公共服务无障碍;④政治参与无障碍。   9.3.4.2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提出了以下四种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法:①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法规体系;②加强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制宣传工作;③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用法律手段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④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考前推荐阅读:  9.4我国特定领域的社会政策法规   9.4.1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为了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我国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做出了规定。   9.4.1.1结婚的规定  (1)结婚的必要条件包括: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2)结婚禁止的条件包括: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9.4.1.2家庭关系的规定  (1)夫妻关系   ①夫妻的人身关系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a.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c.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②夫妻财产关系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a.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法定财产制在夫妻没有对财产做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b.约定财产制是夫妻用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以排除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③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如下相互权利与义务:a.相互尊重;b.相互忠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c.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亲子关系 包括: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婚姻法》规定:   a.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祖孙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b.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9.4.1.3离婚的规定  (1)离婚的方式   ①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②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①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③离婚后子女的探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处理   ①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②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③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④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⑤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9.4.1.4救助措施的规定  (1)家庭暴力的救助   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被遗弃的家庭成员的救助   ①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9.4.2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9.4.2.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具体包括: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③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2)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程序   ①申请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②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③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发放实物。   9.4.2.2医疗救助政策法规  (1)救助对象   ①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城市丢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硷人员;b.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②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a.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b.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2)救助形式   ①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是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②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是:   a.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b.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c.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法规   ①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是指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具体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②救助形式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城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③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主要提供以下救助服务:a.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b.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c.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d.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e.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f.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g.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9.4.3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9.4.3.1 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1)劳动就业规定   ①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包括:   a.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b.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c.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②劳动用工基本要求包括:   a.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b.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c.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涉及的一些具体事宜进行了规定。   ①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 在订立原则上,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形式上,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②在劳动合同的效力方面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b.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③在劳动合同的内容方面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在必备条款上,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a.劳动合同期限;b.工作内容;c.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d.劳动报酬;e.劳动纪律;f.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g.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约定条款上,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a.试用期条款,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b.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④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 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a.协商解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法定解除,其形式有即时辞职、预告辞职、即时辞退、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五种情形。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雇主滥用解雇权,《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作时间规定   ①在工作时间标准上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②在休假方面 《劳动法》规定的休假有:a.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b.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c.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d.婚丧假,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③在延长工作时间限制方面   a.对延长工时的限制:对怀孕七个月以上或有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键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b.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工资保障规定一般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三方面的基本内容。   ①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含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②在工资支付保障方面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9.4.3.2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  (1)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包括: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包括: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因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长短而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a.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b.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c.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d.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9.4.3.3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1)工伤的认定条件 包括: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可视同为工伤的条件包括: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同为工伤的条件 包括: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4)劳动能力鉴定   ①在劳动能力鉴定界定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②在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a.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b.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c.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③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要求和再次鉴定申请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0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工伤保险待遇   ①工伤医疗待遇   a.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b.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c.交通、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d.辅助器械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f.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②因工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c.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c.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补助有:a.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4.3.4劳动争议政策法规  (1)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包括: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b.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c.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d.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e.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规定。   ①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曾任审判员的;b.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c.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d.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3)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实行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处理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和仲裁程序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①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b.调解。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②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一受理一开庭一裁决。   9.4.4医疗保障政策法规   9.4.4.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交费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该决定确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9.4.4.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在这种筹资机制之下,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他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政府具有不同的缴纳资金的责任。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如下。   ①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②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③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①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向省级财政划拨。   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   ④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 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老年、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获得救助是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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