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2009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2009

举报
开通vip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2009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2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机制,加强风险监控,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以下称《指引》),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各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技术系统不...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2009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2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机制,加强风险监控,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以下称《指引》),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各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技术系统不尽相同,《指引》未对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以下称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模式做统一规定,各证券公司应按《指引》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工作流程等,确保动态监控系统功能健全、运行有效,切实成为证券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得力助手。   二、《指引》发布前已建立动态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应对照《指引》评估本公司的动态监控系统,对未达到要求的事项进行整改。各证券公司应在《指引》施行半年内使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达到相关要求。   三、我会将密切跟踪《指引》的施行情况,各证券公司在《指引》落实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应及时向我会反馈。我会将在《指引》施行半年后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联系人:薛贵   联系电话:010-66575839   E-mail:xuegui@sac.net.cn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机制,加强风险监控,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控系统),实现风险控制指标的实时、动态监控和自动预警。   第三条 动态监控系统至少具备以下功能:能够覆盖所有影响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的业务活动环节,动态计算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及时反映有关业务和市场变化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能够根据各项业务特点实施实时监控,按照预先设定的阀值和监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自动预警;能够生成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报表。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动态监控系统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业务发展、技术、监管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数据准确、完整,并能有效支持证券公司开展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住所地证监局开放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并提供履行监管职责所需的查询权限。 第二章 系统的组织与制度保障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监控工作的组织体系,指定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动态监控系统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开发、运行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系统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操作规程、报告要求等。建立健全岗位分离和监督制约机制,对动态监控系统用户实行适当的授权管理。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独立于经纪、投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部门牵头负责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协调解决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中的问题;   (二)负责或督促相关部门完成动态监控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整理,并实施动态监控,编制动态风险监控报告等;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后续检查,保证及时准确生成数据源数据,及时发现数据误差的主要来源,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日计算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正确性;   (四)对净资本和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压力测试,并根据业务计划进行预测分析,提出业务规模调整建议。   第九条 证券公司负责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对各项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判断。证券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动态监控系统的运作和维护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技术和安全培训。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明确人工维护数据的录入依据、口径、复核规程,防止因数据录入错误导致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计算出现较大误差。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风险信息分级预警及跟踪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类风险监控信息进行分级预警的具体标准,预警标准应严于监管要求;   (二)不同级别预警信息的报告对象、方式和流程;   (三)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对所收到的风险预警报告的处理责任及响应时限,风险预警报告中涉及的风险事项处理的跟踪监控责任;   (四)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与反馈的流程。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控信息报告制度,根据业务状况和风险情况,确定不同风险监控信息报告的内容、格式、报告频率、报告对象、处理程序等。报告中应明确风险等级、关键风险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风险处理建议,确保证券公司决策层能够及时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动态监控信息。风险动态监控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档案制度,监控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监控日志、风险监控信息询证、数据人工调整记录、动态监控数据、动态监控报告及相关领导的批件、相关部门的回复、风险监控事项的处理及反馈、动态监控系统合规检查报告等。监控档案和风险控制指标数据应分为电子和纸质两种,并妥善保管,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至少应在5年以上,纸质文件的保管期限至少应在15年以上。法律法规对相关数据的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净资本等风险监控信息及其数据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 系统运行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确保动态监控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六条 动态监控系统应能够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性的测算和报告,每日形成相关报表。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设定的分级预警标准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   风险监控阀值是指设置在动态监控系统中用于控制某种风险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监管指标。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动态监控系统自动采集财务数据、交易清算数据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对不能由系统自动采集的或由于不可预料情况导致自动采集失败的数据,应安排专人负责手工数据的及时准确录入,并保留录入数据来源的原始资料。   通过动态监控系统自动采集数据的,证券公司应对动态监控系统所采集的来自交易系统、法人清算系统、财务系统等不同数据源的同一信息的数据或有勾稽关系的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判断动态监控数据的真实性,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动态监控系统应设置并开启系统留痕功能,确保动态监控日志的完备性,对所有重大修改完整记录,包括手工数据的录入等,应具有系统备份功能。   第二十条 动态监控系统显示数据时应统一拟定为:T日数据,T+1日完成填报,并能够动态显示和实时监控(T为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动态监控系统的权限和密码管理,用户权限的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动态监控系统跟踪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达标状况,及时掌握业务变动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风险控制指标达到公司规定的分级预警标准后立即进行核实,及时处理。如果风险控制指标达到监管部门的预警标准或不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标准,应依据监管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利润分配前,应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满足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报送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信息报告。风险控制指标信息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控系统应为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及其项目的调整预留空间,以便能够做到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及时调整更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05日 实施日期:2009年02月05日 (中央法规)
本文档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2009】,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1148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6KB
软件:Word
页数:4
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4-01-02
浏览量: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