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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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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范本)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附件5 编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范本)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上述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各项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为本...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范本)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附件5 编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范本)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上述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各项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法持有投保人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且导致投保人对持有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被保险人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发卡时承诺的兑付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且未能退还卡内预收资金余额导致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被法院宣布破产; (2)​ 投保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 (3)​ 投保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 定,被责令整改,且逾期仍不改正,被备案机关处以最高限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下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已向投保人办理挂失手续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二)持卡人违法、违规获得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因存在退货、转让、充值、退卡、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的投保 人未兑付商品或服务,且未能退还的预收资金余额; (二)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的预收资金; (三)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第七条 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未能退还预收款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三)地震、海啸。 保险金额、承保比例及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按照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预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项下最高预收资金余额乘以承保比例确定,承保比例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投保时,保险人按下列公式预收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保险费:保险费=(保险期间内最高月末预收资金余额)×承保比例×保险费率。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其差额。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联合备案机关在大众媒体、投保人营业场所及政府网站显著位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原因;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时间;     (三)被保险人索赔事项,含索赔地点、时间、手续等事项。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缴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所记载的信息样本; (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资金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表》。 第十八条 投保人如要变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资金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及购卡章程、协议,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保险人。 (1)​  变更经营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 (2)​ 发生分立、合并、停业等重大变化; (3)​ 受到备案机关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在每个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直接或者授权第三方向保险人书面申报上个月的月末预收资金余额以及有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及其余额等)。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调查权利。投保人应配合提供任何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经营有关的文件、业务处理系统内的信息和账册,并允许保险人进行相关调查,包括核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金额及预收资金余额、投保人是否向保险人全面、准确、真实地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在采取这些措施前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原件;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投保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项下预收资金余额乘以承保比例时,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保险金: 保险金=被保险人持有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预收资金余额×承保比例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低于投保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项下预收资金余额乘以承保比例时,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保险金: 保险金=被保险人持有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预收资金余额× 保险金额 ――――――――――――――――――― 投保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项下预收资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双方约定,投保人按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按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确认预收资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积极配合保险人开展理赔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保险人提交所有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相关的文件、业务处理系统内的信息和账册,提供所有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本,以及协助保险人收集索赔资料等辅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保险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 险人对投保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并与保险人合作,尽其最大努力在保险人获取任何资产、权利、权益、索赔、诉由和其他利益的诉讼方面进行配合。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债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债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 预收资金:是指投保人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 (2)​ 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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