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补充说明(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有关要求,结合目前实际情况,现将相关问题补充说明通知如下: 一、多层、高层住宅的建筑层高宜为2.8—3.2米,低层住宅的层高不应超过3.6米。大户型跃层式、低层住宅的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二、办公建筑、酒店建筑标准层高一般控制在3.6—3.9米范围内,底层或裙楼部分因功能要求加大层高的,应控制在4.8米范围内。 三、商业建筑标准层高一般不得超过4.5米,底层或裙楼部分因功能要求加大层高的,应控制在5米范围内。 使用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应是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 四、办公、商业建筑设计层高大于等于6米(即3.9+2.1)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等于8.1米(即6+2.1)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3倍计算。以此类推。 五、确因建筑自身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如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大型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六、鼓励住宅、办公、商业、文体、教育等建筑底层设架空层,架空层应提供相对集中公共开放空间,住宅建筑一般不应少于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的1/3,公建一般不少于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的1/4。架空层应以服务公共利益为目的。 为项目本身使用为主的办公、商业、酒店等建筑的架空活动层及面积低于80平方米的架空层均应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七、本文所指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以房间功能为依据。 八、本补充说明自发文起试行,请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及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局建筑管理处。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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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审定的,可不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