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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参与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参考资料之三
个股期权结算业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01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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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日常结算与行权结算 ........................................................................................................... 1
1.1 期权账户设置 .................................................................................................. 2
1.2 期权交易结算 .................................................................................................. 3
1.3 逐日盯市 .......................................................................................................... 4
1.4 资金划付 .......................................................................................................... 5
1.5 直接扣款 .......................................................................................................... 6
1.6 行权结算 .......................................................................................................... 7
2 结算风险管理 ..................................................................................................................... 11
2.1 结算参与人管理 ............................................................................................ 12
2.2 保证金制度 .................................................................................................... 14
2.3 日间盯市 ........................................................................................................ 19
2.4 违约处理 ........................................................................................................ 19
2.5 强行平仓制度 ................................................................................................ 23
2.6 结算互保金制度 ............................................................................................ 26
1
1 日常结算与行权结算
2
1.1 期权账户设置
1.1.1 衍生品合约账户
1.1.1.1账户功能
1、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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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个股期权持仓合约。
2、期权开平仓和期权行权申报(行权涉及标的证券的交收通过
投资者 A股账户完成)。
3、与投资者现有 A股证券账户一一对应。
4、该账户不能进行买卖和存放现券。
5、区分流动性服务商账户和一般投资者账户。
1.1.1.2 账户开立
在交易所、参与人等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认证的基础上,参与人
与投资者签订期权交易结算相关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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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风险揭示书后,向中国结算报
送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由中国结算自动配号开立账户。
1.1.1.3 账户代码
账户采用 A股证券账户+3位代码(888)。
1.1.1.4 补充说明
账户的基础架构不仅能支持个股期权的持仓管理,还能支持期货、
CDS、利率互换等国际上常见衍生品合约的持仓管理。
3
1.1.2 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1.1.2.1 账户功能
1、权利金的交收;
2、行权资金的交收;
3、个股期权等衍生品保证金的存放;
1.1.2.2设立原则
1、新开账户;
2、客户、自营分离。
1.1.2.3 补充说明
1、中国结算根据申请分别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自营性质和客户性
质的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2、账户代码比照现有现货系统代码进行分配设臵;
3、业务初期,中国结算暂不接受证券类担保品。
1.2 期权交易结算
1.2.1概述
期权交易结算指每日交易结束后,通过对期权交易的合约数量以
及权利金的计算,相应增加或减少参与人的资金和持仓数量。
1.2.2 结算原则
1、CCP 净额结算:中国结算作为中央对手方,对期权交易实行
多边净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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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级结算:中国结算负责与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结算参与
人负责与客户进行结算。
1.2.3处理流程
1、T日 15:00:个股期权交易结束
2、T日日终:个股期权交易结算
中国结算在完成当日个股期权的行权清算或交收后(如有),按
当日交易明细对参与人进行权利金、费用(含手续费、税金等)和合
约持仓变更的清算。
中国结算根据清算结果完成个股期权交易的交收,相应增加或减
少结算参与人的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增加或减少合约持
仓。处理完成后将相关数据发送给交易所和结算参与人。
如果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中国结算进行直接扣款,
如扣款后仍资金不足,则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将采取违约
处臵措施。
1.3 逐日盯市
1.3.1概述
逐日盯市指中国结算每个交易日按期权合约当日收盘价格(或结
算价格)及结算参与人的未平仓空头合约数量计算维持保证金,保证
收取的维持保证金能够覆盖次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风险。
1.3.2业务处理
T日日终,中国结算在完成当日行权资金交收(如有)和权利金交
收后按按保证金计算公式和结算参与人的未平仓空头合约数量重新
计算维持保证金并予以冻结。
5
如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大于维持保证金数量,中国结算冻
结维持保证金。
如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数量,中国结算直
接扣款。如果直接扣款后维持保证金仍不足,结算参与人可于 T+1日
8:30至 9:00前补足。
如 T+1日 9:00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但小于
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中国结算通知交易所限制其开新仓;
如 T+1日 9:00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中国
结算记录名单并通知交易所限制其开新仓,同时通知结算参与人自行
平仓。
如 T+1日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足结算准备金,中国结算通知交易所
恢复其开新仓。
随最后交易日逼近,采取保证金递进收取原则。对最后交易日前
一交易日的维持保证金收取,在平时维持保证金基础上增加保证金收
取比例。
1.4 资金划付
1.4.1资金划入
参照中国结算 A股资金划入模式,由结算参与人划入其在中国结
算开立的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资金划入实时生效,办理时间为 8:
30-16:00。中国结算将可用余额实时反馈交易所,用于开仓规模前端
控制(15:00以后资金划入不再通知交易所)。
1.4.2 资金划出
结算参与人资金划出根据其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可划款余额办理,
6
资金划出实时生效,办理时间为 8:30-15:00。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
算提交划款指令,中国结算根据上一交易日日终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可
划款余额(交易开始前)或者交易所实时反馈的可划款余额(交易期
间)办理。
结算参与人可分别预留自营和客户性质的银行收款账户用于相
关资金划出。
1.5 直接扣款
1.5.1 概述
为提高每日无负债结算的处理效率,每日日终完成权利金的交收
和维持保证金资金冻结后,当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
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中国结算直接从结算参与人在中
国结算规定的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扣款。
1.5.2 实施
1、直接扣款判断条件
T 日日终,根据当日行权和权利金清算交收以及逐日盯市结果,
中国结算检查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余额,如直接扣款前结算准备金
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扣款条件满足。
直接扣款前结算准备金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直接扣款前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日终账户余额+当日入
金-当日出金+当日应收权利金-当日应付权利金+当日应收行权资金
-当日应付行权资金-手续费-维持保证金
2、直接扣款流程
(1)扣款条件满足后,中国结算向结算银行发送直接扣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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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银行根据中国结算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扣款并反馈中国结算。
(2)中国结算发送给银行的扣款金额为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
金账户结算准备金不足部分,银行按照我公司发送扣款通知中的扣款
金额和结算参与人银行账户的实际金额最小值进行扣款。
(3)扣款完成后,中国结算生成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日终结算准备金余额和账户余额:
(4)日终结算准备金余额=直接扣款前结算准备金余额+扣款
金额(无需直接扣款则为零);账户余额=日终结算准备金余额+维
持保证金
1.5.3其他
1、直接扣款制度通过结算参与人、结算银行和中国结算签订三
方协议来实现。
2、对结算银行实施准入管理,初期选择一到两家结算银行试点,
选择因素包括结算银行的资金实力、日常结算业务量、技术系统情况
以及历史上的业务差错率等。
1.6 行权结算
1.6.1行权时间
1、行权日同最后交易日(E日)。
2、为方便投资者行权,行权时间较 A股交易截止时间延长 30分
钟(增加 15:00--15:30时段)。
1.6.2 行权流程
1.6.2.1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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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权日行权时间内均可提交行权委托,也可撤销行权委托;
2、可多次行权申报,行权数量累计计算;
1.6.2.2 有效检查
E日日终,中国结算对行权方行权申报记录核查以下条件是否满
足:
1、期权合约是否足额;
2、认沽期权行权方行权所需标的证券是否足额(核算单位是每
张合约,允许部分行权)。
3、核查满足后,有效行权申报参与行权指派。
1.6.2.3 行权指派与清算
1、行权指派
E日日终,中国结算收交易所行权申报记录,对有效行权申报与
被行权方进行行权配对,配对结果发结算参与人,对认沽期权行权方
的标的证券进行交收锁定。
对于被指派的被行权方维持保证金不释放,未被指派的被行权方
保证金予以释放。
中国结算按照“按比例分配”、“零股按尾数大小分配”原则,对
有效行权申报与被行权方进行行权指派。具体行权指派举例如下:
50ETF认购期权,行权比例(行权数/总净空头数=7176/8000)
为 0.897,甲有 1700 张净空头,应分配 1524.9 张(1700×0.897);
乙有 2500张净空头,应分配 2242.5张(2500×0.897);丙和丁各有
1900张净空头,应各分配 1704.3张(1900×0.897)。按规定,甲乙
丙丁先配整数张,即甲得 1524张;乙得 2242张;丙丁各得 170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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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头合约按从大到小排列, 甲排第一(0.9 张)乙排第二(0.5 张);
丙和丁同排第三(0.3张)。于是,所剩余张数为 2张
(7176-1524-2242-1704-1704)。先送甲一张,如有剩余(实际剩余 1
张)再送乙一张,如仍有剩余,则丙和丁由系统抽签决定分配。如果
到乙处已分配完,丙和丁则不再分配。
2、行权清算
中国结算在行权指派后对行权应收应付资金进行清算,以衍生品
保证金账户单位形成结算参与人 E+1日应收付的行权资金净额;
中国结算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形成 E+1日各个证券账户关于某一
代码标的证券应收付的证券净额,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结算参与人某一
代码标的证券应收付的证券数额。
1.6.2.4 行权交收
1、资金与证券均足额
E+1日日终,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内 E+1日前已开立合约 E+1日未
平仓部分维持保证金暂不释放。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可用于行权交收的
资金=上一交易日日终结算准备金余额+当日入金-当日出金+ E+1日
前已开立合约 E+1日平仓释放的保证金。
如果行权资金净应付方资金足额,证券净应付方股票足额,中国
结算根据当日清算结果完成与各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办理
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间的证券划付,并
完成相应资金交收。
完成资金交收后,为防止认购期权被行权方 E+1日现货市场买入
证券用于行权交收,同时 E+2现货市场资金交收违约的风险,中国结
算检查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结算参与人 E+1日现货市场预交收后备付
10
金账户透支情况及被行权方证券账户中被行权证券变动情况。
若被行权方结算参与人 E+1日预交收后现货备付金账户可用余
额小于零,且待交收证券市值小于透支金额,同时, 被行权方 E日账
户持有行权标的证券数量小于行权应付证券数量,中国结算对证券应
付方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中部分资金作冻结处理,冻结资金
计算公式如下:
冻结资金数量=min[∑(E+1日被行权方证券账户行权证券应付
数量-E日被行权方证券账户证券持有数量)*E+1日行权证券收盘价
格,( E+1日预交收后被行权方结算参与人现货备付金账户透支金额
- E+1日被行权方结算参与人待交收证券市值) ]
冻结资金不能划出,也不能用作于保证金与权利金交收。行权交
收完成后,中国结算根据权利金交收流程完成 E+1日权利金的交收和
维持保证金的收取。
E+2日,如果结算参与人完成现货系统二级市场交收,期权系统
释放其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中的冻结资金。
2、资金足额,证券不足
E+1日日终,如果证券净应付方股票不足,认定结算参与人证券
交收违约,进入行权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3、证券足额,资金不足
E+1日日终,行权资金净应付方资金不足,并认定结算参与人行
权资金交收违约,进入行权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11
2 结算风险管理
12
2.1 结算参与人管理
2.1.1 概述
为防范期权交易结算的风险,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实施准入管
理,只有符合中国结算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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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构等才能成为个股期权业务的结算参
与人。
2.1.2结算参与人分类
期权业务结算参与人分为全面结算参与人和一般结算参与人。
1、全面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期权自营、期权经纪业务办
理结算,也可以接受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2、一般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期权自营、期权经纪业务办
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2.1.3 全面结算参与人
申请成为中国结算期权业务全面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监会和中
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2、属证监会分类评级在 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
3、以现金缴纳期权结算互保金 1000万元;
4、已与中国结算和一家合资格的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指
定该银行的存款账户作为中国结算直接扣款账户;
5、具备完善的期权交易结算内控制度和技术系统;
6、具有合资格的期权结算业务人员;
7、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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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结算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说明:
1、结算互保金是由结算参与人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参与人违约风险的共
同担保资金。
2、结算互保金基础部分参照中金所会员标准中的最低标准。
2.1.4 一般结算参与人
申请成为中国结算期权业务一般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监会和中
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2、以现金缴纳期权结算互保金 500万元;
3、已与中国结算和一家合资格的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指
定该银行的存款账户作为结算公司直接扣款账户;
4、具备完善的期权交易结算内控制度和技术系统;
5、具有合资格的期权结算业务人员;
6、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
7、中国结算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2.1.5参与人管理
中国结算对期权业务结算参与人实施持续性管理,每年对结算参
与人进行定期检查。
对不符合资格的结算参与人采取降级、取消结算参与人资格等措
施。
中国结算根据个股期权结算参与人与现货系统结算参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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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分别对参与人进行管理,同一参与人可以具有个股期权结算参与
人与现货系统结算参与人双重身份。
2.1.6 补充说明
对于开放式基金、集合理财产品等参与场内期权业务,采取“谁
交易、谁结算”结算模式,即由产品交易所在参与人负责结算。后续
考虑将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参与机构纳入个股期权结算参与人管理。
2.2 保证金制度
2.2.1 概述
2.2.1.1 基本原则
1、在期权交易中,期权开仓必须按照一定规则缴纳初始保证金;
每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对持有义务放持仓头寸投资者
计收维持保证金。
2、个股期权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
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的
保证金不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
3、除备兑开仓保证金可合约标的充抵外,在试点初期,其他开
仓只能用现金充当保证金(后续将支持证券冲抵保证金)。
备兑开仓需用全额合约标的充当保证金。
2.2.1.2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
1、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是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存放于
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衍生品保证金账户,收取标准由中国结
算规定,属于结算参与人及其客户所有,用于结算参与人的交易结算,
严禁将保证金挪作他用。交易所/中国结算可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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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保证金水平。
2、结算参与人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均存放于
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了交易结算在保
证金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占用的保证金(也称可用资金余
额) 。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在保证金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
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3、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必须是现金,且设臵最低余额(初期
设臵为 200万,此部分资金应由结算参与人自有资金承担)。结算参
与人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结算准备金补足至最低余额,未补足
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
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将按有关规定对
该结算参与人实施强行平仓。
2.2.1.3 客户保证金
客户保证金是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的,收取比例由结算参与人
规定,但要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的水平,属于
客户所有,用于客户缴存保证金并进行交易结算,严禁挪作他用。结
算参与人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其专用自营结算账户进行,其自营业务
保证金必须与经纪业务分账结算。
2.2.2保证金收取
对于普通期权开仓,交易所期权交易系统根据结算参与人衍生品
保证金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结算准备金),进行开仓规模的前端控
制,并计减相应的保证金。中国结算于日终对相应资金进行交收锁定。
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结算准备金)=上
一交易日可用余额(由中国结算提供)+当日入金-当日出金-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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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合约占用保证金+当日平仓释放的保证金+权利金收入-权利金支
出。
未来,个股期权交易允许使用交易所上市证券按一定比例折算后
充当保证金。由交易所公布可作为个股期权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折算
率,期权合约本身不能充抵保证金。
2.2.3 保证金计算原则
试点初期,保证金计算原则:
原则一:以较大可能性覆盖连续两个交易日的违约风险。
原则二:对虚值期权在收取保证金时考虑减掉虚值部分,提高资
金效率。
原则三:结算参与人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
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数量。
原则四:同时平衡违约风险和市场爆炒风险。保证金的收取直接
影响出现卖方违约的风险,间接影响市场爆炒的风险。保证金收取高,
则违约风险小,但深度虚值期权的卖方成本高可能导致供给不足,市
场爆炒风险大;保证金收取低,卖方力量充足市场不易爆炒,但卖方
违约成本低,违约风险大。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时同时平衡这对矛盾。
未来,期权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后,可实施保证金冲减制度,对常
见的保证金冲减组合将在确保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收或少收保证金,
提高资金效率。
2.2.4 保证金计算公式
2.2.4.1 股票为标的的期权合约
1、初始保证金(交易所交易系统使用):
17
认购期权开仓初始保证金=权利金前结算价+Max(25%×合约标
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标的前收盘价)
认沽期权开仓初始保证金=Min{权利金前结算价+Max[25%×合约
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
2、盘后维持保证金(中国结算):
认购期权短仓维持保证金=权利金结算价+Max(25%×合约标的
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标的收盘价)
认沽期权短仓维持保证金=Min{权利金结算价 +Max[25%×合约
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2.2.4.2 ETF为标的的期权合约
1、初始保证金:
认购期权开仓初始保证金=权利金前结算价+Max(15%×合约标
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认沽期权开仓初始保证金=Min{权利金前结算价+Max[15%×合约
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结算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结算价-行权价,0)
2、维持保证金:
18
认购期权短仓维持保证金=权利金前结算价+Max(15%×合约标
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收盘价)
认沽期权短仓维持保证金=Min{权利金前结算价 +Max[15%×合
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2.2.4.3 行权临近日的维持保证金和初始保证金收取
行权日(E日)前一交易日(E-1日),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将提高
到期合约的维持保证金和初始保证金收取比例。
E-1日和 E日日终,中国结算在平日初始保证金基础上,按照股
票期权增加 10%×合约标的收盘价、ETF期权增加 5%×合约标的收盘
价的比例收取 E日到期合约的维持保证金,其中,认沽期权的维持保
证金收取仍不超过行权价。
交易所 E日在平日初始保证金基础上,按照股票期权增加 10%×
合约标的收盘价、ETF期权增加 5%×合约标的收盘价的比例收取 E日
到期合约的初始保证金,其中,,认沽期权的初始保证金收取仍不超
过行权价。
2.2.4.4 认购期权备兑开仓保证金收取
备兑卖出认购期权开仓(简称备兑开仓)需要足额合约标的进行
担保。一张认购期权开仓应使用等于合约单位的标的做保证金。
备兑开仓时,交易所直接冻结现货证券账户中的合约标的做保证
金,不再涉及现金保证金的冻结操作,平仓时,释放已冻结的合约标
的。备兑开仓由交易所进行合约标的的余额检查,中国结算于日终对
19
相应证券进行交收锁定。因合约标的除权除息而引起合约单位调整时,
若投资者希望保留备兑期权的状态,则可能需提供额外合约标的以满
足备兑要求(按新合约单位计算需要的合约标的可能更多,具体做法
再明确)。
2.3 日间盯市
每日 11:30,中国结算对未平仓合约按最新现货价格和期权交易
价格进行日间盯市:
1、对上午 9:00维持保证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
如维持保证金仍不足,且未能在 12:30前补足的,中国结算通
知交易所按不足缺口强行平仓,直至维持保证金足额为止。
如维持保证金足额,但日间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
余额,则通知交易所限制该参与人开新仓;
如日间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通知交易所
该参与人可正常交易;
2、对上午 9:00维持保证金足额的结算参与人
如日间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向结算参与
人发出缴款通知,要求结算参与人在 1小时内补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
额,如未能补足,则通知交易所限制其再开新仓。
2.4 违约处理
2.4.1 权利金资金交收违约
如 T日中国结算直接扣款后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仍不足
完成权利金资金交收,则该结算参与人权利金资金交收违约。
20
中国结算在垫付资金后从 T日开始向结算参与人按衍生品保证
金账户利率按天计收垫付资金利息,并按违约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
比例待定) 按天计收违约金。
如违约参与人在 T+1日 9:00前补足违约资金、利息和罚息,中
国结算对违约参与人的违约行为进行记录,并视情况是否采取进一步
处罚措施。
如违约参与人未在 T+1日 9:00前补足资金,中国结算将提请交
易所对违约参与人进行强行平仓,对于资金不足部分,中国结算将扣
收违约参与人股期权结算互保金进行弥补,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力。
除上述措施外,中国结算有权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该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存放的其他自有资金弥补违约资
金。
2、按照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
细则》的规定,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3、将其交收违约情况记入相关诚信档案,报告监管部门。
4、暂停或终止违约结算参与人的个股期权结算业务资格,提请上
交所暂停或终止违约结算参与人的个股期权业务资格格;
2.4.2 行权交收违约
1、证券交收违约
如果证券交收违约,中国结算 E+1日日终不释放违约结算参与人
的维持保证金,并按不足数量的证券价值 100%(按最新收盘价计算)
确定暂不交付资金并进行扣收。如违约结算参与人暂不交付资金不足,
中国结算按不足资金的 100%扣去违约参与人应收证券和自营证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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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暂不交付证券。
中国结算开立个股期权待清偿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行权资金违约
结算参与人的暂不交付资金。
中国结算从 E+1日开始向违约结算参与人暂不交付资金按结算
备付金账户利率按天计收利息,并按暂不交付资金的一定比例(具体
比例待定)按天计收违约金。
中国结算对对手方采取延迟交付处理,延迟交付的证券账户按应
收券数量由大到小确定。
E+2日,违约结算参与人如补足违约证券(含权益、利息和违约
金),中国结算日终扣除利息和罚金后退还结算参与人的暂不交付资
金或暂不交付证券,并将罚金支付给对手方。如结算参与人未补足或
部分补足违约证券,中国结算 E+2日日终不退还结算参与人的暂不交
付资金或暂不交付证券。
E+3日起,中国结算动用暂不交付资金和保证金委托第三方等方
式买入违约交收的股票(包括弥补相应的权益、违约金和购买股票所
产生的各项税费、佣金、罚金等)。对于多余资金,中国结算退还结
算参与人,仍有不足的,中国结算向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继续追索。
如因股票长期停牌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买入股票,中国结算从
E+5日起按照业务规则(另行制定)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完成交收。
除上述措施外,中国结算有权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
施细则》的规定,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2)将其交收违约情况记入相关诚信档案,报告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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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或终止违约结算参与人的个股期权结算业务资格,提请
上交所暂停或终止违约结算参与人的个股期权业务资格格;
2、资金交收违约
如资金交收日(E+1日)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
不足完成行权资金交收,则该结算参与人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
算不释放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维持保证金,并在 E+1日垫付资金完成交
收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中国结算开立个股期权待清偿证券账户,用于存放行权资金违约
结算参与人的暂不交付证券。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申报向应付资金结算参与人暂不交付
与不足资金 100%(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应收证券。违约结算参与
人未申报暂不交付证券种类、数量及对应证券账户或申报暂不交付证
券不足的,本公司按违约参与人应收证券价值由大到小确定暂不交付
证券种类,按应收证券数量由大到小确定暂不交付证券账户;如暂不
交付证券价值不足的,本公司有权就差额部分按证券价值由大到小原
则从违约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内扣取。
扣收自营证券的范围包括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转让或交易的证券,扣取证券账户按账户内证券价值由大到小
确定。同时,从 E+1日开始向结算参与人按违约交收金额按结算备付
金账户利率按天计收利息,同时,并按违约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
例待定)按天计收违约金。
E+2日,违约结算参与人如补足违约资金(含利息和违约金),
中国结算日终计收利息和罚息后退还结算参与人的暂不交付证券。如
结算参与人未补足或部分补足违约资金,中国结算 E+2日日终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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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参与人暂不交付证券。
E+3 日起,中国结算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卖出暂不交付证券,
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包括违约交收
资金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对于多余证券,中国结算
退还结算参与人,仍有不足的,中国结算向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继续追
索。
除上述措施外,中国结算有权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该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存放的其他自有资金弥补违约
资金。
(2)按照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
施细则》的规定,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3)将其交收违约情况记入相关诚信档案,报告监管部门。
(4)暂停违约结算参与人的个股期权结算业务资格,提请上交所
暂停违约结算参与人的个股期权业务资格。
2.5 强行平仓制度
2.5.1 强行平仓情形
当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中国结算、交易所
有权对其相关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次
一交易日上午 11:30前)补足;
2、因违规、违约被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要求强行平仓;
3、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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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2.5.2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中国结算通过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结算参与人
下达强行平仓要求。开市后,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先由结算参与人在
规定时间内自行执行(平仓截止时间为上午 11:30)。对结算参与人
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则剩余部分由中国结算通过交易所发起
强制执行。
2.5.2.1 保证金不足的强行平仓( 暂定)
自营业务保证金不足: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后结算参与人空头合
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在根据结算参与
人自营账户内该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选取账户对该合约进行强行平
仓,直至自营业务的保证金足额。
经纪业务保证金不足: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后空头合约总持仓量
由大到小顺序选取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照该结算参与人该合约
所有客户持仓比例分配。
交易所需要对多个结算参与人强行平仓的,按照应当追加保证金
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强行平仓的结算参与人。
2.5.2.2持仓超过限额处理
由交易所通知结算参与人限期平仓。对结算参与人执行不良情况,
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取消经纪业务
资格等措施。
结算参与人总持仓超仓:先对自营账户进行平仓,按照非备兑持
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平仓账户,对于选中的平仓账户,按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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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兑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合约进行平仓;如果自营账户强行
平仓后结算参与人总持仓仍超仓,则按照客户账户的非备兑持仓比例
进行强行平仓的头寸分配,在按照投资者持仓超仓的平仓原则进行平
仓。
结算参与人总持仓和投资者持仓同时超仓:先按投资者持仓超仓
的原则对投资者账户进行强行平仓;如果结算参与人总持仓仍然超仓,
则按照结算参与人总持仓超仓的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同时出现保证金不足和持仓超限的情形:先按持仓超过限额的情
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计算平仓完毕后剩余头寸的保证金,若保证金
仍不足,再按照保证金不足的情形确定后续的强行平仓头寸。
对于其他情形强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和交易所根据涉及的结算参
与人或者投资者的具体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2.5.3强行平仓的其他规定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当
日无法全部完成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
行,仍按照上述平仓原则执行,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由此产生的亏损,由直接
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
责任或交割义务。
由结算参与人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
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
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直接责任人是客户时,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客户所在结算
参与人先行承担后,结算参与人再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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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结算互保金制度
2.6.1概述
个股期权实行结算参与人互保金制度。结算互保金是指由结算参
与人向中国结算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参与人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
金,分为基础结算互保金和变动结算互保金。
2.6.2 基础结算互保金的收取
基础结算互保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参与个股期权结算业务必须缴
纳的最低结算互保金数额。
基础结算互保金全面结算参与人 1000万,一般结算参与人 500
万;结算参与人须以现金形式缴纳。
2.6.3变动结算互保金的收取
变动结算互保金是指结算参与人结算互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互
保金的部分,随结算参与人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具体公式另行公布,
个股期权推出初期暂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