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 司 名 称: 天津市万祥商贸有限公司
敬 告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书
名 称
天津市万祥商贸有限公司
住 所
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34号
邮政编码
300000
法定代表人
李健
职 务 及
产生程序
执行董事 选举
是 否
公务员
否
注 册 资 本
4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日用百货、办公服务器批发兼零售;计算机维修
营 业 期 限
自 2004 年 5 月 4 日至 2034年 5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李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 健 被委托人签字:王明
联系电话:13000000000
2004年 4月 3日 2004年 4月 5日
天津市万祥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
姓名 李健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王明 职务 监事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孙伟 职务 经理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填写不下,可复印续填附后。
天津市万祥商贸有限公司 公 司 股 东(发起人) 名 录
股东名称或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百分比
(%)
备注
李 健
120000000000000
100
货币
25
王 明
120000000000000
200
货币
50
孙 伟
120000000000000
100
货币
25
注:1、“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D、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E、自然人,F、其它。
2、出资方式填写:货币、非货币。
3、填写不下,可复印续填附后。
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委 托 人: 李健 王明 孙立
被委托人: 王明
委托事项: 办理天津市万祥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任何材料;
2、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无。
委托有效期限,自 2004 年 3 月 4日至 2004年 8 月 4 日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004年 3 月 4 日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李健 王明 孙立
注:1、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由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2、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天津市万祥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 名
李健
职务及产生程序
执行董事 选举
是否公务员
否
联系电话
24000000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李 健
2004年 4 月 2 日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审查意见
经审查,董事、监事、经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 以下情况: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其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
审查人盖章(签字):
李健 王明 孙伟
注:“审查人”是指选举、委派、任命、指定、聘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的股东会、董事会、股东或投资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审 查 意 见
经审查,法定代表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其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
审查人盖章(签字):
李健 王明 孙伟
注:“审查人”是指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投资人等。
董事会(执行董事)第一次会议决议
时 间:2004年3月15日 通知时间:2004年3月8日
地 点:和平区河北路34号 通知方式:书面
参加人:共 1 人,其中与会董事 1 方,
与会董事: 李健
。
决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1、选举 李健为执行董事 为董事长,持赞同意见的董事数占董事总数的 100 %;
2、选举 为副董事长,持赞同意见的董事数占董事总数的 %;
3、聘 孙伟 任经理,持赞同意见的董事数占董事总数 的 %;
到会董事(执行董事)签字:
李健
2004年2 月29日
注: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本文书格式供参考。
股 东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时 间:2004年2月28日 通知时间:
地 点:和平区河北路34号 通知方式:
召集人:李健 会议性质:定期 □ 临时 □
参加人:共有股东 3 方,其中与会股东 3 方,
法人股东: 代表
法人股东: 代表
法人股东: 代表
自然人股东: 李健 王明 孙伟 代表
。
决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1、经 3 方股东(占公司股本 100%)同意,通过公司章程。
2、选举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如下:
选举 李健 为执行董事
3、选举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如下:
选举 王明 为监事
全体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李健 王明 孙伟
2004年2月28日
注:本文书格式供参考。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时间:
地点:
参加人:
本公司未高监事会,本页不填
决议事项:
选举 为监事会召集人。
监事签字:
年 月 日
注:不设监事会的,此表不填,本文书格式供参考。
天津市万祥商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公司登记注册名称 天津市万祥商贸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34号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批发兼零售;计算机维修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公司由 3 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具体如下:
1)名称(自然人姓名): 李健 法定代表人 住所
2)名称(自然人姓名): 王明 法定代表人 住所
3)名称(自然人姓名): 孙伟 法定代表人 住所
4)名称(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填写不下请另附纸。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3)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管理决策权;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要求公司为其投入的资本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股东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一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作价金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由 3 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 李健 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货币 出资,折合 1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25 %;
2) 王明 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货币 出资,折合 2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50 %;
3) 孙伟 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货币 出资,折合 1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25 %;
4) 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出资,折合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填写不下的请另附纸。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股东之间按照公司法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根据情况,向转让方、受让方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章 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2)选举、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3)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对股东会决定的事项,除公司法及本章程特别规定的以外,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八项、第十一项(清算除外)及第十二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股权1/2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 每半年 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可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主持。
第二十四条: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由 1 人组成,具体人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具体人选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董事会的职权),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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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董事(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经1/3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其成员由股东代表 1 人和职工代表 人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出生。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四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董事、(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号存储。
董事(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董事(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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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进行交易。
第四十四条: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法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五条: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八条: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十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形式
第五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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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五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十五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时,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八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第五十九条:公司依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依前条第二款规定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三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由清算组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党组织、工会组织
第六十六条:公司内设立党组织、工会组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限 30 年,自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并自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修改权归股东会。
注:1、公司根据股东的人数和规模,公司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补充条款,但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公司章程必须就有关财产权转移事宜、期限等做出规定。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甲
法人股东盖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字:李健
乙
签字(盖章):王明
丙
签字(盖章):孙伟
丁
签字(盖章):
2004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