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null人格权null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基本知识点
(一)概念
生命权:自然人维持生命延续,不容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其他组织完整性享有的权利。
健康权:自然人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安全的权利,包括生理与身体健康。
注:实践中,强制纹身、强制抽血、偷剪发辫、致人肢体残疾等,均属侵害身体权null(二)法律特征
生命权
①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为客体
②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
③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健康权
①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②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③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
身体权
①以公民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
②还表现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③身体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
(三)内容 (三)内容生命权的内容
①生命安全维护权②司法保护请求权③生命利益支配权
健康权的内容
①健康维护权②劳动能力
身体权的内容
①身体完整保持权②对身体的有限支配权
(四)区别
身体权跟健康权的区别
①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
②身体权体现的利益是公民身体组织的完全性,健康权体现的利益是公民机体功能的完善性
③身体权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健康权则没有明显的支配性质二.赔偿权利人二.赔偿权利人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理论上成为直接受害人;
二是因直接受害人伤残、死亡而蒙受生活资源损失的被扶养人以及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成为间接受害人1.直接受害人1.直接受害人受害人因伤后死亡的情形下,死亡前因抢救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受害人本人就是赔偿权利人
受害人最终不治身死,其就抢救治疗所发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为其继承人所继承。
此外,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因具有人身专属的性质,除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的外,不得继承。2.间接受害人2.间接受害人(1)被扶养人,系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此处的扶养应作广义理解,包括狭义的扶养即平辈之间的扶养,也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以及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被扶养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被扶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性质,并非先在受害人身上发生,再由其继承。null(2)近亲属。此处的近亲属范围同《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一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于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的顺位,应区别请求赔偿的客体内容而定:
a.财产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应依《继承法》第10条的法定继承顺序而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者,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b.办理丧葬事宜的支出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的近亲属,依前述继承顺序享有赔偿请求权;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支出的,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处理,但第三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c.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确定请求权人。
注:第7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null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案例1答案ABCD答案ABCD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权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本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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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医生手术时误将张某一肾脏摘除,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后来张某由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即医院侵犯了其生命权。因此,A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的规定,在张某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题中,张某的继承人有权继续参加诉讼,如果其决定继续参见诉讼,即继承了张某在诉讼中的权利,即继承了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因此,B是正确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题中,张某已经就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提起了诉讼,因此,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故C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D正确。注意这里区分第6条的规定。三.赔偿义务人三.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是指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可分为如下五类: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此为常态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3.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5.因活动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四.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四.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受害人人身损害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遭受人身损害的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7项
2.因伤致残的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6项
null3.死亡的
(1)基本赔偿项目。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项所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0条之规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确定赔偿额方式有四:
①以受害人损失赔偿
②损失难确定的,以侵权人所获利益赔偿
③利益难确定的,协商之
④协商不成,法院裁决确定null(2)死亡赔偿金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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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命不同价”到有条件的“同命同价”:
①在《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0条,我国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主要是: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我国一共存在62个赔偿标准,这就是“同命不同价”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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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而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部分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0条“同命不同价”的规则。据此今后在同一侵权行为(如空难、矿难、环境污染、机动车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等)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是有条件的“同命同价”规则
null(3)赔偿金支付。对赔偿金支付兼采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担保,由法院确定。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三项费用,只能一次性给付。姓名权、名称权姓名权、名称权一.主体
姓名权--仅限于自然人
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二.内容(权能)
1.姓名(名称)决定权
2.姓名(名称)使用权
3.姓名(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三.侵权形态
1.盗用2.假冒---齐玉苓案3.恶意重名(侮辱性重名)4.干涉:其中,姓名权无专用性,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姓名的决定、使用与变更
四.侵权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
6.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名称权人不得主张null五.权利限制
1.对姓名权的限制
①对决定权的限制:依据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恶意重名
②对使用权的限制:在具有法律意义等正式场合,应使用正式姓名。
③对变更权的限制:正式姓名的变更,须经户口变更登记
2.对名称权的限制-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有权转让其名称,非企业法人的名称不得转让
六.区别
名称权不同于姓名权的特征主要有:
①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②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③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案例2案例2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答案C
【解析】选项A、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丙网站收到甲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即删除了对甲造成侵权的相关内容,没有对甲造成扩大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C正确。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本题中,乙医院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甲的照片发布在丙网站上,并在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选项D错误。肖像是指完整的面部,至少可以从肖像可以分清这是谁,而“仅见鼻子和嘴部”无法分清这是谁,故没有侵犯肖像权。肖像权肖像权一.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二.内容(权能)
1.制作专有权 :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他人、社会的需要,通过任何形式由自己或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2.使用专有权 :实质在于肖像权人对于自己的肖像利用价值的专有支配权。肖像使用专有权可以部分地转让给他人
3.利益维护权: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对于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人都有权要求赔偿其财产利益的损失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重点)
1.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事实上,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使用或者丑化、歪曲、侮辱他人肖像,也应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2.未经权利人同意
3.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案例3案例3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答案C答案C某医院盗用了朴某的名字,属于对朴某姓名权的侵犯;同时该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用朴某的肖像在网站上为自己做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某医院并没有对朴某的荣誉称号进行非法剥夺等行为,不构成对朴某荣誉权的侵犯。因此D项错误。应该选C项名誉权名誉权一.概念: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注:作为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及其利益,是指的外部荣誉,只有外部荣誉即客观荣誉才能够成为名誉的客体。
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关联。
二.主体--自然人、法人
三.侵权形态
1.常见的侵权形式
a.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
b.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2.据《名誉权解答》第7-9条,下列行为亦属侵权行为
a.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b.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c.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d.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的。null四.侵权构成要件
1.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3.上述行为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
4.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
五.对名誉权的诉讼保护
1.管辖: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
a.受害人本人
b.死者名誉受损害的,近亲属可做原告
3.新闻侵权中的被告,原则上依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a.只诉作者的,列作者
b.只诉新闻单位的,列新闻单位
c.诉作者和新闻单位的,列作者与新闻单位为共同被告
d.在c项情形下,若作者与该新闻单位有隶属关系且系职务作品的,只列新闻单位null六.侵权责任形式
a.停止侵害
b.恢复名誉
c.消除影响
d.赔礼道歉
e.赔偿损失
f.精神损害抚慰金(法人为受害人者除外)
七.侵权责任的强制执行(重点)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将判决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以公告、登报方式公布
2.上诉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3.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应事先经法院审查案例4案例4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
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ABCD答案ABCD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女的肖像为自己公司业务作宣传,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选项B正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甲女委托乙公司拍摄艺术照,并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乙公司。丁男未经乙公司同意,擅自对照片进行篡改歪曲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选项C正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丁男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的半裸照片上,并将拼凑后的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上,公然丑化了甲女的人格,损害了甲女的名誉权。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甲女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受到了侵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隐私权隐私权我国隐私权的发展:原来我国实务上和学理上对隐私权的认识有所不同。实务上开始则采用间接保护原则,认隐私权为名誉权,继而认为隐私为独立的人格利益,不认其为独立的人格权。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突破了这种认识,将隐私权由间接保护变为直接保护。我国学理上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已为通说。
概念: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隐私权的特点:
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②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个人领域
③隐私权的保护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null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①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个人资讯,去哪里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
②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己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
③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收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④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支配null
一般认为,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是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披露,故其侵权构成要件是:
①未经权利人同意
②实施了披露行为
③主观上为故意
④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
注:在司法考试中,须掌握: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①窃取、刺探他人隐私(例如偷拍、偷录、窥视、窃取他人隐私)。
②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须注意: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若隐私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披露了隐私,曾经的隐私就不再是隐私,他人进一步传播该信息的,不会再侵犯隐私权。
③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例如擅入民宅、侵入他人邮箱)。
④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如:监视、监听、跟踪、发送超过容忍限度的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
⑤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
侵害名誉权、荣誉权与侵害隐私(权)存在极大的区别:前者需要捏造事实进行侮辱诽谤,后者只需要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披露就行了。通俗的说,侵害隐私不但不需要捏造事实,恰恰要求披露的是真实的事实。
案例5案例5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ABD答案ABD答案ABD《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肖像;第二,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应当作为构成要件,存在很大争议,但是司法考试遵循的标准是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杂志社未经允许将张某的照片用作杂志的封面,完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A正确。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杂志社基于过错(本题中可认定为故意)将张某(未婚)与一小女孩(和张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照片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属于捏造事实的行为,构成诽谤,杂志发行后诽谤的内容为社会上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使对张某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张某的名誉受到损害,因此,杂志社的行为完全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B正确。
在杂志社侵权之前,张某事先已经将该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已经依法使该信息对社会公开,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隐私权的侵犯。换言之,司法考试奉行的标准是,只要相关隐私已经对社会公开,再次向社会披露该信息的,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我们或可通俗地说,类似于著作权中的发表权,隐私权属于只能行使一次的权利。C错误。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张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并且情节严重(不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外情形),可以在提起侵权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正确。荣誉权荣誉权概念: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权的基本内容:精神性的人格利益和荣誉权的财产利益
荣誉的保持权,即民事主体对获得荣誉保持归己所有的权利。
荣誉的独占权,表明荣誉一经获得,为民事主体终身享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非法剥夺,也不得转让、继承。
荣誉的不可侵性,即不仅要求荣誉权以外的任何其他人负有不的侵害的义务,而且规定任何违反这一法定义务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发生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即应承担法律责任null荣誉权的法律特征:
①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②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而不是消极评价
③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性评价
④荣誉是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模范行为而取得的社会组织的评价,而不是自然产生
侵害荣誉权的精神利益的主要方式:
①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②非法侵占他人荣誉---对于他人获得的荣誉,行为人以非法手段窃取、抢占、冒领
③严重诋毁他人所获荣誉、严重侵害荣誉精神利益的行为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自然人的荣誉权受到侵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赔偿范围
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条、《婚姻法》第64条看,下列5种权利(利益)遭受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他人格利益
2.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
3.特定身份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4.死者人格利益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nul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null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条文的适用要件:
(1)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
(2)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
(3)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由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1.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
3.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4.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三.与死者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起诉主体三.与死者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起诉主体《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人身损害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对于以上三个条文的解读如下:关于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分为两种情形:对于以上三个条文的解读如下:关于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分为两种情形:(1)侵权事实发生在死亡之前的,受害人本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者继承,只有两个例外:
①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二款);
②因侵权行为致死的,死者的近亲属就该自然人的死亡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精神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第3、7条)。
(2)侵权事实发生在死亡之后如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直接由死者的近亲属就其自己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以自己名义起诉(《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第3、7条)。
参考书目参考书目1. 郑永宽 人格权的价值与体系研究〔M〕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 杨立新 中国人格权法立法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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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3. 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J〕 法律出版社 2009null 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