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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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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华孝老爱亲协会”。 英文译名: 缩写名称: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热心中华孝老爱亲文化研究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海内外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团体自愿组织成立的群众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使命:弘扬中华孝老爱亲文化,报答父母养育之恩,形成...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华孝老爱亲协会”。 英文译名: 缩写名称: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热心中华孝老爱亲文化研究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海内外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团体自愿组织成立的群众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使命:弘扬中华孝老爱亲文化,报答父母养育之恩,形成孝敬长辈、关爱亲朋的良好风尚,引导亿万大众致力于推进和美亲情、和睦家庭、和乐社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以五千年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为深厚根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挖掘整理中华丰厚孝老爱亲文化资源,深入研究中华孝老爱亲文化的形成、发展及其时代意义和价值,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服务;坚持孝老爱亲文化研究与普及教育相结合,推动孝老爱亲文化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形成崇尚孝德的良好风尚;坚持贴近实际,面向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尊老助老社会公益活动,宣扬“敬老爱亲”的典型模范事迹,营造践行孝道美德、共建和谐社会的浓厚社会氛围,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富有大爱情怀和仁德理想的文化体系,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社会各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中华孝老爱亲文化的形成、发展、历史地位和孝老爱亲文化的传承、扬弃及当代社会价值,弘扬其优秀传统,丰富其时代内涵。 (二)研究孝老爱亲文化与人际、代际和谐、家庭和谐及社会和谐的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积极贡献。 (三)开展孝老爱亲文化传统及其合理内核、孝老爱亲文化发展历史、孝老爱亲文化文献的搜集整理、孝老爱亲文化新的时代内涵与价值研究。 (四)开展孝老爱亲文化在诗歌、戏曲、电视电影、传记小说、铭赋、祭文、对联、神话及民间音乐、美术创作、表演等文学、艺术领域的理论阐述、实践引导和教化传播的研究。 (五)开展孝老爱亲文化在提高青年一代文化素质、探讨青年一代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途径、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研究,探索开展孝老爱亲文化在服刑人员、问题青少年等特殊人群改造和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机理与实践模式研究,挖掘、推广孝老爱亲文化的社会功能,创新社会管理。 (六)加强和海内外孝老爱亲典型人物后裔及孝老爱亲文化研究团体的联系与交流,积极推进全国孝老爱亲文化产业的发展,以此促进我国早日实现中国民族文化复兴和强国富民的目标。 (七)积极配合全国精神文明办、全国老龄委、全国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国家教育部、文化部等部门组织的各项相关活动的开展,为亿万大众幸福生活、家庭和美服务。 (八)举办孝老爱亲文化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会议论坛、事迹报告会等学术研究和宣传活动,出版相关论文集、人物事迹集等。 (九)承办和本会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富有爱心、乐于奉献、品质高尚,有较高的社会威望;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活动; (三)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提请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七)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及有关制度,执行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决议; (二)维护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交办的工作; (四)向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和模范事迹; (五)支持并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六)执行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履行职责。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团体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团体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提交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经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劝告拒不改正的; (二)有损害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名誉或违背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宗旨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代表退会应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本会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相关宣传文告上发布。 第十五条 已退会和除名的人员不得以本会会员名义参与任何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领导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各项内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修改进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十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执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必须是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名誉副会长须是有一定影响力的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执行副会长、秘书长驻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执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必须是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名誉副会长须是有一定影响力的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执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必须是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名誉副会长须是有一定影响力的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日常经费主要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负责筹集,不足部分通过社会各界同仁自愿捐款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予以补充。 第三十三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免收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一般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终止前,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初步拟订在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正式成立后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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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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