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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药审查程序 1 化学药(新药及已有国家标准) 注册审查程序 一、办理事项名称: 化学药(新药及已有国家标准)产品注册 二、办理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本岗位责任人:王岳峰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申报资料并登记,资料符合要求的 予以受理并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45号) (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令第17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四...

化药审查程序
1 化学药(新药及已有国家标准) 注册审查程序 一、办理事项名称: 化学药(新药及已有国家标准)产品注册 二、办理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本岗位责任人:王岳峰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申报资料并登记,资料符合要求的 予以受理并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45号) (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令第17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附件2) 四、办理时限: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 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文件);财政部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 理制度》(财综字[1999]87号) (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六、申报主体资格和条件: (一)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2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新药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 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制剂的 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 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单位 申请注册,其他的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注册的, 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一)、(二)规定的药物外,新药申请批准后每 个品种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不得分由不 同单位生产。 (四)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 药品生产企业。所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对于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类需要特别注明。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处于新药监测期及列入新药保护临 床公告的新药申请以及依据试行标准提出的已有国家标准的 药品注册申请。 (六)退审品种的再次申请,申请人对有关试验或者资料 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于退审的6个月后方可申请。 (七)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专业技 术人员,并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七、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 样。 3 (二)申请单位在提交纸质资料之前,应先完成电子申请 程序 (三)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SFDA.GOV.CN) 下载 课程表模板下载资产负债表下载英语单词下载学习机资料下载励志文章下载 《申请表》填表程序并安装在电脑 上。 (四)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修改、 保存、打印,核对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数据核对码一致。 (五)将综述资料、包装、标签、说明书样稿制成电子文 档。 (六)将全部电子文件发送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电子邮件地址:hbda@163.net。 (七)申请单位需按分类提交如下纸质申请资料(药品注 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2): 1、申请临床研究: (1)《药品注册申请表》; (2)《药品研制现场考核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表》; (3)申请资料目录(申请注册新药,按照《申报资料项 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30(资料项目6除外)。); (4)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请资料(详见各分类)。 2、申请生产: (1)药物临床研究批件; (2)《药品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 (3)申请资料目录(申请注册新药,按照《申报资料项 目表》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的资料项目包括重新整理的综述资 料1~6、资料项目12和14、临床试验资料28~32以及重新 整理的与变更相关的资料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 序排列。); (4)按项目编号排列的临床研究资料。 4 (八)上述纸制资料按照《关于注册申报资料报送要求的 通知》(冀食药监注函[2005]5号)整理一套连同电子申报软 盘一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 八、审查流程图: 九、审查程序及时限: (一)申报资料接收 工作标准: 1、申请项目及内容正确; 药品注册申请人递交一套资料 受理大厅接收(1个工作日) 注册处初审人员形式审查、受理(5个工作日) 初审人员提出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 处负责人审核(5个工作日) 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 整理资料、邮寄上报(2个工作日) (初审意见交注册申请人一份) 进行现场考核抽取样品(10个工作日) 5 2、各类资料齐全(必须符合附件2“申请资料项目说明” 中1~16项的要求); 3、 表格 关于规范使用各类表格的通知入职表格免费下载关于主播时间做一个表格详细英语字母大小写表格下载简历表格模板下载 填写规范,证明性文件有效; 4、表格及各证明性文件之间关系正确; 5、凡申请资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 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 期,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药品注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予以 接收,并填写《资料接收单》,并将申报资料转交药品注册处 初审人员具体办理。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 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 写《补充资料通知单》,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 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受理 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资料 接收单》的同时,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充资料通知单》, 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时 限: 1个工作日 (二)受理及初审 工作标准: 各种申报资料项目、份数齐全;内容格式规范;证明文件 有效。 岗位责任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初审人员 6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于药品注册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应符合申报主体资格 的要求,并对申报资料接收环节中的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2、对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 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开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 合要求的初审人员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后,经处长同意,开具《药 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局受理大厅药品注册受理人员 通知注册申请人。 3、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察,抽 取检验用样品,并向确定的药品检验所发出检验通知,通知申 报企业交审评费并报送需邮寄国家的资料。 4、综合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5、在相关《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注册申请审查意 见表》、《新药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药品注册审核(批) 工作流程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连同全部审核资料一并转交 审核人员。 时 限: 20个工作日 (三)审核 工作标准: 申请资料内容格式规范、证明文件齐全有效,初审过程、 程序和材料符合规定。 岗位责任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药品注册初审人员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7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相关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 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新药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药 品注册审核(批)工作流程单》上签字后一并转审定人员。 3、部分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交换意见后, 提出相应的补充意见及理由,由审核人员重新提出相应的初审 意见。 4、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交换意见后, 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转审定人 员。 时 限: 5个工作日 (四)审定 工作标准: 申请资料的证明文件合法有效、前期初审程序和内容符合 规定。 岗位责任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对初审意见、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药品注册处初审 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 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药品注册处初审人员。 时 限: 3个工作日 (五)整理上报 工作标准: 8 1、制作的《药品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完整、正确、有效, 格式、文字无误; 2、受理、初审、审核、审定人员在《药品注册申请审查意 见表》上的签字齐全; 3、全套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4、整理、归档并邮寄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 中心。 岗位责任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复印《药品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 2、按照2+1(两套申报资料原件+综述部分的复印件;申 请表为3份原件+1份复印件,将申请表复印件与1份原件放入 第一套资料中)的形式整理资料,邮寄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3、按《关于注册申报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的要求装订 成册,立卷归档。 4、初审意见整理后交受理大厅注册受理人员。 时 限: 2个工作日 (六)送达 工作标准: 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审意见及时准确地通知申 请人。 岗位责任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药品注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9 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药品注册申请人领取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时 限: 10个工作日 (七)投诉及举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对全省药监系统各级药品注册管理部门、药品注册检 验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廉政及审查程序的投诉和举报。 投诉和举报的途径及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件、互联网及面诉等方式。 1、对违反廉政的投诉及举报: 举报电话:0311-7052339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175号河北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处 邮 编:050051 电子信箱: 2、对违反审查程序的投诉及举报: 举报电话:0311-7045259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175号河北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邮 编:050051 电子信箱:hbda@163.net 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告知方式及时限: 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以最便捷的方式向当事人回复处理结 果。 10 附件1:药品注册审批收费标准一览表 附件2:药品注册分类及各类申请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11 附件1: 药品注册审批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人民币元 临床研究、 人体观察审批费 生产审批费 技术转让、 仿制审批费 类别 初审 复审 初审 复审 试生产 转为正 式生产 审批费 初审 复审 进口药品 注册审批费 第一类 2500 3500 4300 25000 10000 第二类 2500 3500 4300 25000 10000 第三类 2500 3500 3500 20000 第四类 2000 3500 20000 第五类 2000 3500 10000 1500 1500 45300 注: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 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12 原《新药审批办法》和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分类对比及收费表(化学药品) 注册分类 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临床研究、人体观察审批费 生产审批费 原注册分类 现注册分类 初审 复审 初审 复审 试生产转正 式生产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 制剂 1.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 其制剂 第一类:首创 的原料药及 其制剂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 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同1.1 2500 3500 4300 25000 10000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 进口的药品 同3.1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 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1.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 体及其制剂 第二类 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 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 口服、吸入等制剂)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2500 3500 4300 25000 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1.5新的复方制剂 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 发挥主要作用者。 列入中药管理 由已上市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药及 其制剂。 1.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第三类 由动物或其组织、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组分生化药品。 列入生物制品管理 2500 3500 3500 20000 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制剂。 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 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我国已进口的原料药和/或制剂(已有进口原料药制 成的制剂,如国内研制其原料药及制剂,亦在此列)。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国外已获 准上市的光学异构体及制剂。 同3.1 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制 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此种改变应不改变其药理作 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 适应贮存、制剂制造或临床用药的需要。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 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国外已上市的复方制剂及改变剂型的药品。 3.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 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 同3.1 改变剂型的药品。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 制剂 第四类 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3)。 3.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2000 3500 20000 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补充申请之注册事项4 未改变或减少用药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1.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上市的新适 应症 第五类:已上 市药品增加 新的适应症 者 国外已获准此适应症者。 3.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上市的新适应症 2000 3500 10000 仿制药品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1500 1500 其它 补充申请:新药技术转让(如已有药品批准文号则收费) 1500 1500 注: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13 附件2: 药品注册分类及各类申请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 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 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 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 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 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 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14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 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 准 。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 管、 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 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 15 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及研究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试验报告。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 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 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 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 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 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属于新药的放射性药品需提 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 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5)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 16 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 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 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 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4、资料项目 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 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 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 明、相关文献。 6、资料项目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 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 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 的综述。 7、资料项目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 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 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 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 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 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 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9、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 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 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 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 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 17 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 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 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采用 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2、资料项目 1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 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 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体外和体内(动物)药代动力学(吸收、代 谢、分布、排泄)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14、资料项目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是指 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 述。 15、资料项目 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临床试验计 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 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临床试验计 划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风险和 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16、资料项目 30临床研究者手册: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 的临床试验资料和非临床试验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 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 特性和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18 (一)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 ? ??? ? 1 2 3 4 5 6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综 述 资 料 6 + + + + + + 7 + + + + + + 8 + *5 + + *5 *5 9 + + + + + + 10 + + + + + + 11 + + + + + + 12 + + + + + + 13 + + + + + + 14 + + + + + + 药 学 研 究 资 料 15 + + + + + + 16 + + + + + + 17 + *16 ± *18 - - 18 + *16 ± *18 - - 19 + *16 ± *18 - - 20 + *16 ± *18 - - 21 *19 *19 *19 *19 *19 *19 22 *13 - - - - - 23 + ± ± ± - - 24 + ± ± ± - - 25 *8 - *8 *8 - - 26 *9 - - - - - 药 理 毒 理 研 究 资 料 27 + *20 *20 + *20 - 28 + + + + + + 29 + + + + + △ 30 + + + + + △ 31 + + + + + △ 临 床 试 验 资 料 32 + + + + + △ 19 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和/或试验资料。 2、“±”:指可以用文献资料代替试验资料。 3、“-”:指可以无需提供的资料。 4、“*”: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8,指见说明 之第8条。 5、“△”:按照本附件“五、临床试验要求”中第4条执 行。 6、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的各项药理毒理(包括药 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研究 的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综述资料。 (二)说明 1、注册分类1~5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6的品种为已 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对监测期内的新药,如生产工艺确有重大 改进,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仍可按照该新药原 注册分类申报。 2、申请注册新药,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 资料项目1~30(资料项目6除外);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的资 料项目包括重新整理的综述资料1~6、资料项目12和14、临 床试验资料 28~32以及重新整理的与变更相关的资料和补充 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对于注册分类1的品种,临床试验完成后应根据临床期间进行 的各项研究的结果,重新整理报送资料项目1~30的全部资料。 同时申请注册属于注册分类3的原料药和属于注册分类6的制 剂的,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 3、申请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按照《申报资料项目 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16和28~30。需进行临床试验的, 在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资料项目 28~32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 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4、申请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根据品种的工艺、 20 处方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按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 对比研究。无法按照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 的,应按照新药的要求进行质量研究,必要时对国家药品标准 项目进行增订和/或修订。 5、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必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 证明文件,一式2份,分别放入资料项目2的资料(证明性文 件)和资料项目 13号的资料(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 准、检验报告书)中。使用国产原料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 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 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销 售发票等的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与该原料药 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协议、《进口药 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 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药品注册过程中,研制制剂所用的 进口原料药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6、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 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剂型生产范围的药品 生产企业申报。 7、对用于育龄人群的药物,应当根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 点等因素报送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8、对于临床预期连续用药 6个月以上(含 6个月)或治 疗慢性复发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使用的药物,均应提供致癌性 试验或文献资料;对于下列情况的药物,需根据其适应症和作 用特点等因素报送致癌试验或文献资料: (1)新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的结构相 似的; (2)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 21 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的; (3)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 9、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新药,如镇痛药、抑制药、兴 奋药以及人体对其化学结构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当报送 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10、属注册分类1的新药,一般应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过 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11、属注册分类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 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 比较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般为急性毒性)等反 映其立题合理性的研究资料或者相关文献资料。在其消旋体安 全范围较小、已有相关资料可能提示单一异构体的非预期毒性 (与药理作用无关)明显增加时,还应当根据其临床疗程和剂 量、适应症以及用药人群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与消旋体比较 的单一异构体重复给药毒性(一般为3个月以内)或者其他毒 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 12、属注册分类1中“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 较少组份的药物”,如其组份中不含本说明 8所述物质,可以 免报资料项目23~25。 13、属注册分类 1中“新的复方制剂”,应当报送资料项 目22。 14、属注册分类 1中“新的复方制剂”,一般应提供与单 药比较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显示其 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变,可不提供资料项目27。 15、属注册分类 1中“新的复方制剂”,如其动物药代动 力学研究结果显示无重大改变的,可免报资料项目23~25。 16、属注册分类2的新药,其药理毒理研究所采用的给药 途径应当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一般情况下应当提供与原途径 比较的药代动力学试验和/或相关的毒理研究资料(如重复给 22 药毒性试验和/或局部毒性试验)。 17、属注册分类3中“改变给药途径,已在境外上市销售 的制剂”,应当重视制剂中的辅料对药物吸收或者局部毒性的 影响,必要时提供其药代动力学试验或者相关毒理研究资料。 18、属注册分类4的新药,应当提供与已上市销售药物比 较的药代动力学、主要药效学、一般药理学和急性毒性试验资 料,以反映改变前后的差异,必要时还应当提供重复给药毒性 和其他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如果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 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而制成的药物已在国外上市销售, 则按注册分类3的申报资料要求办理。 19、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 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1,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20、对于存在明显安全性担忧(如安全性范围比较小、给 药剂量明显增加)的缓、控释制剂,一般应当提供与已上市缓 控释制剂或常释制剂比较的单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 资料。 五、临床试验要求 1、属注册分类1和2的新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 数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 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 期为2000例; (3)避孕药的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II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 验;III期临床试验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 验;IV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 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2、属注册分类 3和 4的新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 23 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的,每个主 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 60对。避孕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 力学研究和至少5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 属于下列二种情况的,可以免予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 究: (1)局部用药,且仅发挥局部治疗作用的制剂; (2)不吸收的口服制剂。 3、属注册分类5的新药,临床试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 18 至24例; (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 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 100对; (3)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药 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必要的治疗学相关的临床试验,临床试 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4)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 互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给药途径和方法、剂量等与原剂型 药物一致的,可以免予进行临床试验。 4、对于注册分类 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 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5、同时申请化学原料药及其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 输液的新药注册,制剂属完全相同申请人的,可以仅进行其中 一个制剂的临床试验,其余制剂,只要符合该类申请免临床试 验的技术要求,可以免予进行临床试验。制剂属不同申请人的, 则应当分别进行临床试验。 6、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 24 出,并详细列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及相关资料。对于已批准 进行临床试验的,除《办法》规定可以减免临床试验的情况外, 一般不再批准减免试验。如完成临床试验确有困难的,申请人 应当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减免临床试验的依据和方案,从临床 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个方面论证其合理性。 7、临床试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对必须要从国外购进的药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 准,并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 验阳性对照药品的选择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开发企业的品种; (2)具有明确临床试验数据的同品种; (3)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但剂型不同的品种; (4)作用机制相似,适应症相同的其他品种。 六、进口化学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1、申报资料按照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 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品,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 报送资料;其他品种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报送资料。 属于注册分类 1的药物,应当至少是已在国外进入 II期临床 试验的药物。 2、资料项目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尚需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 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 资料项目6尚需提供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包 装、标签实样。 3、资料项目28应当报送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 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试验的资料。 4、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的资 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25 5、药品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 式。 (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 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 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属于注册分类1的药物,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 临床试验后,与临床试验报告一并报送;但在申报临床试验时, 必须提供药品生产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物的 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 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 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 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2、说明: (1)申请人提供的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 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其他格 式的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 认证; (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 供制剂厂或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 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证明文件; (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 26 持证商总部所在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 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 文件。提供持证商总部所在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 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的,经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认可; (4)原料药可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 的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及 允许该原料药上市销售或允许其制剂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 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也可提供该原料 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件或 者该原料药的欧洲药典适用性证明文件(CEP,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 to the Monographs of the European Pharmacopeia)。 (5)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必须提供药品生产国 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6)对于生产国家或地区按食品管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应提供该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 业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和该国家或者地区 有关管理机构允许该品种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 1、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应当按照注册 分类1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 药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3、申请与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不同,但给药途径 相同的药品,如果其资料项目 28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注册分 27 类5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 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4、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剂,如果其资料项目28符 合要求,可以按照注册分类6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申请已有国 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不需进行临床试验。 5、单独申请进口尚无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应当 使用其制剂进行临床试验。 七、放射性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1、申报放射性药品:应当按照放射化学品、药盒及制剂, 参照化学药品相应类别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分别组织申报 资料。其中资料项目22、26可以免报。 2、申报诊断用放射性药品:可免报资料23、24、25。 3、申报放射化学品、药盒:可免报资料项目 17、18。申 报药盒时还应报送制剂项下要求的资料。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8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提供所用核素生产方式的选定、照 射条件、核反应式、辐照后靶材料的化学处理工艺(附化学反 应式及工艺流程图),详细操作步骤,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核杂 质,精制(纯化)方法,所用化学试剂(特别是靶材料)的规 格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2)药盒:应提供药盒处方选定的依据及制备工艺路线、 反应条件、操作步骤,药盒中各组分原料的质量标准。若某一 组分为自行制备,应提供详细的合成路线选定的依据、合成工 艺流程、化学反应式、反应条件、操作步骤、投料量、收得率 及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各步中间体质控方法,最终产品精 制(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质量标准,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28 (3)制剂:应提供制剂的处方选定的依据、制备工艺、 反应条件、操作步骤、精制或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质量标准及 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2、资料项目9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当提供其结构确证的试验资料(图 谱、数据及综合解析等)以及国内外文献资料。若含有国家标 准尚未收载的放射性核素,还应提供该核素的衰变纲图,确证 其核性质的试验数据(或图谱)以及与国内外公认的该核素的 核性质进行比较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药盒:应提供药盒的详细组分及其用量,并说明各 组分在药盒中的作用。自行制备的组分,应当提供其结构确证 的试验资料(图谱、数据及综合解析等)以及国内外文献资料。 (3)制剂:应当提供确证其结构的试验数据。如确有困 难,应说明理由,并进行合理推断可能存在的结构或引用文献 依据。 3、资料项目10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当根据样品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 理化常数研究项目,纯度检查内容,含量测定方法以及方法确 定的依据等。如:放射性核纯度及主要核杂质的含量、放射性 活度、化学纯度等。并提供详细测定方法和测定数据。 (2)药盒:应提供性状、鉴别、溶液的澄清度、Ph值等 分析测试方法、原理及数据,主要组分含量测定方法的选定及 试验研究数据,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及限度的研究资料。 (3)制剂:应当提供理化性质、性状、鉴别及原理、pH 值、放射性核纯度(包括主要核杂质)、放射化学纯度、放射 性活度、化学纯度的测定方法及试验数据等资料。若为注射液 还应提供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及数据,细菌内毒素限度 规定的依据等资料。 4、资料项目17按下列要求报送: 29 (1)诊断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实验动物的靶器官及 全身显像或模拟临床功能测定试验的研究方法、试验条件和结 果解释等资料,试验观察各时限的显像或功能测定结果的图像 照片或其复印件。 (2)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治疗主要适应症的动 物模型试验资料,并提供本品或同类药物国内外有关药效学研 究的详细文献资料。 5、资料项目19按下列要求报送: 注册分类1和3的放射性药品主要原料,应当进行小鼠急性毒 性试验,药盒及制剂可进行异常毒性试验。若主要原料的合成 精制产量有限,临床用量又极微,也可采用异常毒性试验。 6、资料项目20按下列要求报送: (1)注册分类 1的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大鼠和 狗的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医学内照射吸收剂量(MIRD)的试验 资料及文献资料。 (2)注册分类 1的诊断、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 药品中放射性核素完全衰变后的内照射吸收剂量,人体靶器官 和非靶器官的吸收剂量的估算或国外相同或同类药物的文献 资料。 (三)临床试验要求 放射性药品的临床试验,一般按照化学药品相应类别的要求进 行。特殊情况下,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在满足统计学要求的情况 下可适当调整。 (四)定义 本要求中所指的放射化学品、药盒及制剂的定义如下:放 射化学品:系指直接用于放射性药品制剂的制备,含有放射性 核素的物质。 药盒:系指与放射化学品配套使用,临用前快速配制放射 性药品的一组待标记配体、还原剂、氧化剂、分离剂等组分的 30 总称。制剂:系指放射性核素与其他原料经过加工后制成的放 射性药品。 31 专利保证书样稿(供参考) 保 证 书 ××样品及××制剂,是由××公司开发的产品。经检索, 本申请中的药物、处方、工艺等,对他的人专利不构成侵权。 本申请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 申请人机构名称:(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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