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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避税方法汇总转让定价与反避税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税收公平和监控管理税源,总局于1998年5月6日下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文,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下发后, 在各级税务机关共同努力下,反避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机制。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请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合理避税避税方法汇总
转让定价与反避税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税收公平和监控管理税源,总局于1998年5月6日下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文,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下发后, 在各级税务机关共同努力下,反避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机制。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请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为了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工作机制,重视基础信息建设,强化国内联查和国际合作,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反避税与其它征管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检查(审计)等日常征管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反避税调查和最终调整必须建立在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分析企业财务指标、多渠道查询分析可比信息的基础之上。因此,各地在反避税工作中,要将反避税与其他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通过税收管理资源的共享与优化,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在纳税申报环节,要全面完整准确地审核企业关联申报的基本情况,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提高申报的真实性、可靠性;在审核评税环节,发现避税嫌疑户,要及时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在日常检查、审计环节,发现避税问题的,应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将涉及反避税的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由反避税专业人员实施专项调查。   二、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一)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各地在筛选避税嫌疑企业时,要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税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料,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以增强选案的针对性。进入调查前,要进行详细的案头审计,认真分析企业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和关联交易类型,并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信息进行对比,确定存在的避税疑点,提高选案的质量。对企业调查要与稽查部门相协调,正式立案要按照《规程》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为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确定合理的调整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提供依据。要注意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配合,运用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有关资料进行相关分析。   (三)合理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各地在选择调整方法时,应在充分收集和详细调查分析可比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差异,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在选择调整方法时,要注意各种方法的不同特点和适用的不同情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三种传统调整方法对可比性分析要求较高,对存在的差异要进行量化修正。各地可积极尝试采用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等较为新型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调整方案确定后,要按照《规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主管领导应对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全过程中程序的完备性、方法的适用性、调整的合理性等进行把关。结案报告应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对结案企业的跟踪监控是巩固反避税成果的主要手段。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对结案企业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做税务调整,以巩固反避税成果。   (五)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为促进转让定价工作从事后调查调整向税源管理的转变,节约调查成本,降低税收风险,要按照有关规定,借鉴经验,积极受理预约定价申请、充分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审核评估、慎重进行协议谈签,严格监控执行情况,把预约定价工作推向更高层次。   (六)推动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反避税工作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存在国内外关联交易的大型跨国企业,由于反避税管理的难度较大、专业化要求较高,如果在较低管理层面上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上行层级过多,不利于信息沟通和跨区域联查、协查工作的开展,影响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要积极推进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根据本地区所辖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适当上收管理层次,在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由地市级税务局实施集中优化的反避税管理,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能力。   三、整合信息,逐步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   获取可比信息是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得以完成的关键因素,拓宽可比信息来源渠道是提高转让定价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要及时获取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财政、统计、外管、行业主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动态。通过因特网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渠道,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各行业的货物价格、无形资产价格、劳务费率、贷款利率、行业利润率等资料,建立适合本地区工作需要的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对于运用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进一步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条件成熟的,应并入统一的信息“一户式”管理;没有运用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通过信息的“一户式”管理,实现反避税基础信息最大程度的利用和共享。   要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报送单电子数据,进一步充实反避税价格信息库。通过出口货物报送单“证明联”的商品编码、商品中文品名、单价、数量、计量单位、出口日期等信息,将被调查企业的关联出口交易价格与同期相同海关出口商品编码出口商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初步判定企业关联出口交易价格是否处于同期同类出口商品的价格区间。同时,到出口相同海关商品编码的企业,调查该出口商品的交易条件,货物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和结构等,以及购销环节和购销环境等情况,确定该出口商品交易价格与被调查企业出口价格的可比性,进而寻找出可比价格。   四、积极研究新问题,强化大户联查制度   要及时研究避税与反避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分析避税成因,发现法律法规的漏洞,研究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在实践中要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努力尝试解决新型避税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提高税源监管能力。对于目前较为突出的利用避税地、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企业进行避税的问题,各地要重视调查研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各地要认真按照总局的部署开展大户联查工作,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提供充分保障。严格按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选择调查对象,并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调查中注意协调配合,发挥全国联查的优势,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联查模式,在现行的联查工作方式外,可开展产业链的纵向联查、同行业的横向联查和个别关联交易行为的专项调查等创新模式。   五、重视队伍建设   反避税工作专业性强、难度大、人员素质要求高。各地税务机关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配备足够的反避税专职人员,以保证反避税工作的实际需要。要加大反避税经费的投入,改善反避税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要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反避税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反避税工作人员的素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九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来华承包海洋和陆上对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以下简称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承包商)的税务管理,保证国家税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承包商的有关纳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包商在中国海域及陆上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中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收。承包商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由该承包商负责扣缴。     二、承包商来华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承包商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三、与承包商签订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 服务合同 环保管家服务合同免费下载技术服务合同下载技术服务合同模板下载服务合同范本档案数字化服务合同 的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在签定合同后15日内,将承包商的名称、承包项目、承包价款、合同期限、作业地点及承包商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承包商主管税务机关。对签定合同业务频繁的,经发包方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定期集中汇总报送的办法。文中所说的发包方系指从事中外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生产和承包石油工程作业的中外企业。      四、承包商取得各项收入时应按规定向发包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境外开具的发票,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换领发票,并将其境外发票附在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后面一起作为结算凭证交给发包方,发包方应凭据承包商提交的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结算支付承包款。     五、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商,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承包商应纳税款,由发包方在支付承包价款时扣缴。     六、发包方需要向境外支付外汇(属承包商承包收入或服务收入)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有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七、承包商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4〕213号)同时废止。 二、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技巧——税收筹划原理     (一)税收筹划原理     所谓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意愿,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它是企业国内避税行之有效的基本方法之一。     转让定价的主要方法是:     1.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的价格转让     (1)实体成本法,即以销售利润中心在制造购买利润中心所购产品的实际成本定价。     (2)标准成本法,即按预先规定的假设成本定价。标准成本是当有效使用劳动和材料时,应当符合一种给定量的产品单位成本。使用实际的全部生产能力,并对维修和意外停工时间做出规定,这是制定标准成本的常用方法。     这两种方法的前提是转让与接受双方都知道转让价格的意图和利益关系,否则可能会造成利润的冲突而使转让定价失败。     2.以市场为基础的转让定价     (1)使用外部交易的市场价格。     (2)成本加价法,即为包括间接费用和利润而在完全成本上增加一笔价,加价包括间接费用和利润。成本加价法一般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①交易货物为市场上无法得到的特殊产品;     ②销售利润中心不对外销售某种产品时;     ③当外界供应商虽有能力生产某产品但却不生产时。此时,当内部和外部交易特点之间的差异与产量和产品差异相关,而且差异大得使以市场为基础的转让定价成为不可能时,也可以使用成本加价法。     加价程序一般是由两个经济实体(利润中心)之间达成最终分享产品销售利润的某些协议,或规定一项固定的百分比,也可以向产品经销商对外销售同类产品那样,由一项加价产生相同的毛利润,或者使一项加价产生的毛利润相当于公司的毛利润平均水平。     众所周知,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后果。在转让定价的过程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人和企业为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的产品,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     比如在生产型企业与商业型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生产企业或反过来生产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商业企业,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生产企业的利润,减少商业企业的利润,或者增加商业企业的利润,减少生产企业的利润,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他们各自承担的税负达到最少。 (二)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 转让证定价又称“转移定价”,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的意愿,制定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它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最基本的方法之一。 按照197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转让定价的调查报告序言部分的说明,转让定价本来是一个中性概念。这个专用概念涉及跨国企业或关联企业中各个经济实体之间商品、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时的定价问题。如果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定价过低,则买方的盈利能力就会增强,而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相对减弱;反之,如果定价过高,则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增强,而买方则会遭受同样的损失。但对于这个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的整体来说,则获利丝毫没有受到影响,因为利润转移只是在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的各个公司实体之间进行的。比如,在生产企业和商品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生产性企业或返过来生产性企业的适用税率高商业企业时,那么,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低税率一方的利润,使两者共同承担的税负最小化。 转让定价避税须有两个前提条件: 1、两个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税率,如:33%、15%或者33%、27%、18%;2、两个企业必须属于同一个利益集团,否则肥水就会流到外人田。 从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合法的,一家愿打,一家愿挨,根本无懈可击。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的价格标准。对于这种有悖于市场价格的行为,任何人无权干涉。因为法律上对生产经营者产品定价权的保护及市场供求变化关系的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可以利用它们手中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产品价格和自身利润水平以及关联企业间的平均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因为,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效果。对于一个生产经营者来讲,产品价格的变动与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人和个人往往会不遗余力地对价值制度和转让定价进行分析研究,寻找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市场常规的交易形成进行纳税筹划。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销售货物的转让定价筹划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方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它包括两种情况: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免。 如适用基本税率17%的增值税企业,为减轻增值税税负,将自制产成品低价售给适用低税率的15%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企业的销售额,却使联营企业多得了利润,企业可以从中多分联营企业的利润,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2、关联企业之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进行避税。 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和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故意抬高进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税免,又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利润。 例1:华强建材总公司生产一种建筑材料生产模具,主要销往山东、上海、江苏、珠海、广东、深圳等省市,每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1000元,每单件产品基本费用如下:生产成本15000元,销售费用3000元,管理费、财务成本等综合费用暂不考虑。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前:华强公司应交所得税额为: (31000-15000-3000)×33%=4290元 显然,企业交所得税较高,为此,该公司决定在珠海设一家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对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总公司只专注于生产。总公司给销售公司每件产品的价格为26000元。 则该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6000-15000)×33%=3630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1000-26000-3000)×15%=300元两公司共计纳税为:3630+300=3960元,比未设销售公司单件产品少交税:4290-3960=330元。 现在,该集团经进一步筹划分析,只要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珠海销售公司,故将销售给珠海公司的售价降到23000元/件,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3000-15000)×33%=2640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1000-23000-3000)×15%=750元两公司共计纳所得税为:2640+750=3390元由此可见,单件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所得税:3960-3390=570元。 比未设立销售公司时少交所得税:4290-3390=900元。 二、劳务转让定价筹划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提劳务时多收、少收甚至不收劳务费用,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其做法同通过转让定价法基本相同,均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租赁业务筹划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业务进行筹划主要有三种方法:①利用自定租金进行筹划,如在高税率地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个高税地区的企业获取较高利润;②利用售后回租筹划,设备可以提取折旧,承租方还可以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③利用多个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四、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筹划 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一般指企业拥有的商标、商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可以参照,比其它转让定价更为方便,这就为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转让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 五、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筹划 作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投资形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关联企业中的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报酬,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贷款中的转让定价方式来转移利润,例如,关联企业的一方为了增加关联企业的另一方的盈利,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减少企业生产费用,以达到盈利的目的;相反,为了造成关联方亏损或微利时,可以以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提高其产品成本。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比较宽裕或利润较多或贷款比较通畅,由于其税负较重,往往采用无偿提供贷款或采取预付款的方式给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来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企业负担。 六、通过分摊管理费用转移利润进行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同时,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有管理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参照文件,并附有会计师的审查报告,但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支付标准,这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应的空间。 以上是转让定价筹划的基本方法,目前被企业广泛使用。但是,从我国税法方面讲,对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税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有两个标准:1、企业实行转让定价后,转让企业是否有利润,并且利润是否达到同行业来平均利润水平;2、对买卖双方企业之间的关系的认定上,两者是否属于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的企业。包括总机构与它的分支机构,同一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等。 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①相互之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②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的,或企业借贷资金额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③直接或间接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15%以上的;④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家企业所控制的;⑤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⑥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它利益上相关联的企业(包括家庭、亲属关系等)⑦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业所控制或供应。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进行的。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成本加利法 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关联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可以按成本的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立价格,进行调整;2、可比受控价法即按独立企业间进行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价格进行调整。此处衡量相同或相似一般是考虑购销商品质量、性能、成立时间成立数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场条件,风险等诸多因素的相同或类似。也就是说采用这样方法必须考虑到所参照物的可比性,具体应考虑以上各点的可比性。 需要指出的是,转让定价显现出来的税收效应,并不意味着转让定价的动机就是为了减少税免。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转让定价的目的是非税的,如:为了竞争、为了占据市场有利地位、加速成本回收、产品进入市初期为了打开市场等原因。一般来说,商品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可能仅考虑其所实现的避税金额的多少,而且必须,甚至主要考虑其它竞争优势。当经营者进行税收筹划增加的利润比所承担的市场风险要小时,纳税人就会放弃税收筹划。 从我国具体情况看,由于长期存在地区、行业间、部门间盈利水平及税收待遇上差异,利润转移,转让定价的机会和可行性的程度比较大。归纳起来,运用转让定价进行筹划的方法是:①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高时,采用低价出贷,高价进货使乙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减少所得税额;②当乙企业所得税率较高时,采取高价进货、低价出货给甲企业,减少所得税额。 三、OECD对转让定价研究的理论贡献    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贸易迅猛发展,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快速上升,双重征税问题日显突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税务当局之间、税务当局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协调人的身份,对转让定价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1963年OECD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发范本》或《OECD范本》。该范本较多地照顾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为了制定一个所有国家普遍接受的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于1968年成立了由8个发达国家和10个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组成的专家小组,并于1979年12月正式公布了《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或《UN范本》。《联合国范本》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它使发达国家更清楚地了解发展中国家的意愿,以便更公平地划分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同时也有助于发展中国家了解发达国家的意见,既维护税基,又能吸引外资。 《OECD范本》在发达国家中很有影响力。在1963年《OECD范本》公布后不久,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就有22个,其中6个原文照抄,有12个基本模仿。据联合国统计,截至1983年,国际上的各种税收协定已有1316个,约一半是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只有少数。《OECD范本》成为国际上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重要蓝本。迄今为止,我国与所有OECD成员国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 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OECD范本》经历过多次修改,使之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较大的灵活性。其中1977年修订的《OECD范本》第九款(Article 9)首次明确提出了转让定价的原则和避免双重征税的相应调整。第九款第一条指出,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一样,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否则,缔约国的税务当局有权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第二条是关于第二层次的调整的,“如果缔约国一方对关联企业的某笔转让定价交易进行了税务调整,按照正常交易原则这笔交易的利润确实应发生在该国,那么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另一缔约国应对这笔交易的利润作相应的税务调整。确定此类调整时,应参考本协定范本的其他条款,若有必要,健全的缔约国政府应彼此协商就调整取得一致意见。”《OECD范本》对转让定价确立的两条——正常交易原则和相应调整原则——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赞同,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经合组织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都普遍采用了这两条原则。我国与59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也采用了这两个原则。 正常交易原则和相应调整原则在理论上可是可行的。但由于跨国公司集团的成员之间的商业交易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所承受的市场压力不同,集团内一个成员向另一个提供商品和劳务的成员支付的转让价格,出于营销或财务策略,或者是由于全球税负最小化的考虑,可能与市场价格完全不同。为了保证跨国企业的税基分配公平,集团内部转让价格接近于独立企业之间的谈判定价结果是很重要的。在实践中,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律制度也相差甚远,因此执行起来困难很大。为了寻求对转让定价的共同解决办法,经合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一个专家特别工作小组,对转让定价问题做了多年的深入研究,于1979年提出并正式公布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Transfer Pricing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的报告。报告的重要目的是要提供普遍适用的指导方针,使之既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转让定价,也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转让定价。该报告的影响力相当广泛。如,联邦德国和日本的转让定价规则都参照了该报告的内容。该报告的许多方法和规则后来成了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1979年公布的《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对确定有形资产、劳务、资金及无形资产等方面的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内容受美国《国内收入法典》(Code of Internal Revenue)第482节的内容的影响很大,很多内容是以《国内收入法典》作为参考,但它不是美国法典的简单翻版,而是博采各国转让定价规则之长的时代佳作。该报告坚持正常交易原则,推荐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作为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常用方法,当这些方法不适用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有关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的内容在第一节已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报告公布之后,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报告也提出了很多意见。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的意见之后,于1984年出版了报告《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Transfer Pricing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Three Issues On Taxation),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1984报告实际包含三个报告。其中第一个报告《转让定价、对应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Transfer Pricing,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 And 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s)是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1982年提出的。第二个报告《跨国银行企业的征税问题》(Taxation Of Multinational Banking Enterprises)和第三个报告《集权管理与劳务费用的分摊》(Allocation Of Central Management And Service Costs )是1984年6月提出的。1984年报告重申了跨国企业内部转让定价应符合正常交易原则,指出,“减少转让定价调整引起的双重征税的可能性的责任首先在于跨国企业(MNE)本身,它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安排其内部交易价格符合正常交易价格”。在相互协商程序方面,1984年报告同时强调了对应调整的相互协商程序,指出1977年《OECD范本》第 25款提供的程序仍是有效的工具。“税务当局应当制定灵活的相互协商程序,如果由于另一国采取措施,使得特定税收的全部或部分产生争议,一旦责任明确,就应尽快执行,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拒绝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OECD于1979年公布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为标志的转让定价指导方针,后来又进行了多次修订。1992年12月,经合组织要求其下属的跨国公司税收工作小组对1979年报告进行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导方针》(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于1995年公布。新的指导方针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可比性(怎样使集团内部转让与独立企业之间的转让具有实际可比性)和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包括利润方法。 1996年4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八月,新增了关于成本分摊安排一章。1998年2月,公布了监督执行指导方针的实际案例和程序,附加在1995年《转让定价指导方针》的八章核心内容的后面。这些新章涵盖了正常交易原则下的成本分摊协议,它是各方普遍赞同的用来规范跨国关联交易的国际标准。该章内容代表了全部OECD成员国一致同意采用成本分摊协议进行税务划分,并同意采用统一的原则处理这些国际税收问题。 OECD的转让定价指导方针的这一章,使得从1993年开始的、为关联方跨国交易定价问题提供一个国际标准的工作告一段落。当初,此章只是作为指导方针的修订方案插在附录里,现在,OECD希望把它作为核心章来发表。OECD还将对某些特殊领域的新问题继续研究,如长期性问题和影响金融业的问题。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Technological Change and Financial Deregulation)使得金融市场全球化(Globalizatio)加剧,金融企业一天24小时从不间断地在营业。这一全球贸易现象给纳税人和税务当局如何进行全球利润分配和征税提出了新的课题。OECD于1998公布了《金融机构全球业务的税收》(The Taxation of Global Trading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的讨论草案的修订版本。这份出版物全面地回顾了全球贸易的实际背景,分析了对传统税收方法的挑战,讨论了对付这些问题的政策选择范围。虽然该出版物只是对某个具体行业的评价,但是对它的讨论引出了众多的问题,比如全球高度一体化和跨区域的广泛合作,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引起其他相关产业的业务发生相应的变化。 OECD还有明显的监督作用。它包括监督各国转让定价规则的应用与指导方针是否相符合,是否与在没有圆满达成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例相符合,预约定价制度的运用,以及各种转让定价方法被税务当局采用的频率。1998年2月的更新的内容就包括了监督运用指导方针的程序和商业团体的作用等详细内容。 1999年10月,OECD公布了对1995年版《OECD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转让定价指导方针》的修订方案。这次修订是也以附录的形式出现的,它提供了相互协商程序下的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s under the 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MAP APAs)]的指导原则。此附录已变成了《指导方针》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如1999年10月28日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决议所说,要对1995年《指导方针》的最初建议进行修订,作为新指导方针的一个部分。它与现有的《指导方针》的八章内容具有相同的地位。 对指导方针的修订工作仍在继续。当前的工作集中于四个领域:第一,为如何在复杂的环境中运用一般原则提供指导,如长期化、金融服务、全球贸易以及资本弱化问题。 第二,监督(monitoring)指导方针的执行,修订和更新现存的用于监督的指导方针。商业团体,通过OECD的工商顾问委员会[the Business and Industry Advisory Committee of the OECD(BIAC)]于监督活动联系起来。监督的结果之一是使运用正常交易原则的案例更为丰富。现行转让定价指导原则是否可以运用于电子商务,也正在考虑之中。 第三,管理改进程序。解决争议的多种方法(预约定价协议(APAs)、相互协商程序和仲裁)正在考虑之中。关于预约定价协议的进一步指导(特别是在相互协商程序下的预约定价协议)已于1999年公布。 第四,鼓励非OECD成员国采用此指导方针。办法是通过国际研讨会,常常是区域合作者之间讨论转让定价问题,并对非成员国的税务官员解释指导方针。 OECD对转让定价的研究广泛而且深入,为其成员国甚至也为非成员国提供了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原则和方法,并为各国在转让定价调整的协调方面作出了创造性的建议。虽然OECD的转让定价指导方针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它已成为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重要参考蓝本。在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中一旦采用了其原则和方法,就对协定各矿生约束力。加拿大、日本、法国、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转让定价税制几乎是OECD的指导方针的翻版。OECD对转让定价指导方针的研究已超越了传统的有形资产、资本、劳务以及无形资产的转让范围,涉及全球金融交易、电子商务等新兴的贸易手段的转让定价问题。毫无疑问,OECD对转让定价的研究是最前沿的,它不仅是发达国家也是发展中国家制定转让定价规则的不可或缺的参考文献。 四、预约定价制      在1987年,日本以《传阅通告》的形式将事先确认制度(Pre—confirmation system,缩写为:PCS)纳入转让定价立法框架中,根据这种制度,纳税人自愿向税务当局提交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建议方法以备复查和确认。虽然这种确认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但总的来看它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很重要的可测性。自从1987年建立这种制度以来,事先确认制度越来越流行。日本税务当局披露,截止到1998年6月,大约完成了77例预约定价安排,其中超过22例是双边或多边的,超过44例正在磋商。为了进一步推行预约定价制,日本在1999年颁布了完善的预约定价指南。可以预料,适用事先确认制度的公司数量的迅速增加是公司更加渴望确保其全球转让定价政策可靠的体现。 五、资本弱化制度     日本在反复研究OECD报告基础上充分吸收其他国家资本弱化制度的经验,于1992年建立了资本弱化制度。 (一)日本的资本弱化制度基本包括两部分: 1.法人从国外支配股东等的借款原则上不能超过国外支配股东等所持股本的三倍,对超过部分所支付的利息不能作为损失列支。不列支损失额的计算 公式 小学单位换算公式大全免费下载公式下载行测公式大全下载excel公式下载逻辑回归公式下载 为: 不列支损失额=本期向国外支配股东等支付利息总额×[(a)一国外支配股东等所持股本×3] / 对国外支配股东等付利债务平均额(a) 2.法人可以按照类似法人的负债与自有资本比例,当存在一个适当的负债与自有资本比例时,可以替代上面公式的三倍概念,使用负债和自有资本比例。 (二)日本资本弱化制度具体的税制结构如下: 1.本法的适用对象是法人对国外支配股东等支付的付利债务。这里的国外支配股东等原则上是指出资50%以上的有支配、从属、共同被支配关系的外国法人(包括个人非居住者)。 2.不列支损失额限于各财政年度中以下比例超过300%的部分。 对国外支配股东等的借入资本比例= 支付给国外支配股东等的付利债务/ 国外支配股东等的所持股本 整个法人的借入资本比例= 付利债务总额/自有资本总额 自有资本原则上是从公司决算时的借贷对照表上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平均余额是根据一个合理方法计算出来的,如按每月或某季度计算平均余额。 国外支配股东等的所持股本是自有资本额乘以国外支配股东等直接或间接的出资比例计算出来的。 3.计算不列支损失的利息时,付利债务平均余额是按每月或每季度计算出来的。        4.这一税制同样适用于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六、美国转让定价税制及税务稽查概况   一、转让定价税制及预约定价协议(APA)简介   1.美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变革   美国是最早发现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这一问题的国家,也是实行转让定价税制最早的国家。就经济发达国家来说,转让定价税制目前依然处在初级阶段,起步较早、立法较全、操作办法较具体,而且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的只有美国。   美国转让定价税制自创立以来,在转让定价税制的理论、指导原则等方面,税务当局和跨国纳税人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业务往来,应按独立核算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原则进行。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两个尖锐的问题:一是正常交易价格指的是什么样的价格?二是如何判断一项内部转让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因此,如何确定合理的价格就成为转让定价税制最大的难点之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一直在不断地修正完善转让定价税制,使之充分体现正常交易原则。   转让定价调整是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问题。对转让定价的调整,美国最初实行的是“价格比较法”,但在实践中,价格调整的难度很大,要在日常大量的交易活动中,找出真正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把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调整到正常交易价格上来,其依据几乎是找不到的。当“价格比较法”不能奏效时,作为补救办法的“利润比较法”应运而生,这种方法从利润比较入手,反证转让定价的不合理,把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到正常的应税所得上来,以合理的利润来体现正常交易原则。这一做法回避了价格比较的种种困难,在实务操作上比较容易一些,对税务当局征税是有利的。但在理论上、法律上存在一些麻烦,遭到不少人的责难和指控。   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实践证明,不论是“价格比较法”,还是“利润比较法”,其共同特点是,都属于事后进行的一种调整。事后调整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还往往会引起争议,造成不良后果,如: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过份干预经济;调查处理过程繁复过长,会消耗征纳双方大量的人力物力,可能结果是得不偿失,等等。于是,美国在1991年又创立了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协议(APA),变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为事先确认。APA的出台使转让定价税制走出了困境,可称得上是美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美国转让定价税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2.预约定价协议的主要内容(APA)   APA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一项制度。APA实质上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对适用关联企业跨境交易转让定价方法所达成的谅解,或者说是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标准的事前判断。   APA的实施,首先是由纳税人提出转让定价方法,再由税务机关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实际上也是APA的谈判过程,通过若干次谈判达成协议,从而完成APA的制定过程。在制定APA时,纳税人需要提供详细的资料,如:关联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情况、关联企业的财务情况、关联企业交易类别与定价方法、与纳税相关的问题等。APA要求纳税人所建议的转让定价方法应当是客观的和实事求是的,纳税人无论是在申请APA的过程中,还是在执行中都应履行举证责任。同时,APA也要求税务机关应相信纳税人的诚实与正直,除有关APA应举证的资料与信息外,不要对纳税人的每一件事情或决定都要求提出证明。   APA执行时间的长短,一般在APA谈判中预以明确。美国税务机关认为规定3年的期限比较合适,但具体到各特殊产业、产品或交易会有所不同。当执行期满需要续订时,应由纳税人在不早于现行APA期满前9个月内提出,然后重新经过申请和审定程序。   APA制度一旦实施之后,税务机关要进行跟踪管理。纳税人每年要向税务机关报告APA制度的实行情况,并允许提出补充调整的要求。当APA尚未期满,所规定的一些关键问题需要变动时,纳税人在不迟于填报当年年度报告日期内将变动请求报税务机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将认真地进行谈判。   3.预约定价协议(APA)的优缺点   APA将原先的“治病”改为“防病”,将原先的不确定性变为相对确定性,主要有以下优点:⑴有利于增强纳税人对跨国交易税务处理的预测力,适时作出经营决策,以避免税收以经济的干扰;⑵有利于协调国与国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使其在一种非敌对的情绪和环境中进行协商和合作;⑶有利于降低征纳税双方的行政管理费用,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问题上耗时费力的检查和诉讼;⑷双边和多边APA协议可以减少或消除由于转让定价而面临的重复征税或遭受罚款的风险。当然,APA并非十全十美,也有其不足之处,如:APA无法被所有的纳税人所采用,因为该程序费钱又耗时,小型纳税人一般支付不起,仅仅有助于解决大宗的转让定价案件;又如APA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流失。尽管APA有其不足的一面,但从总体来说,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也正因为APA的优点,美国正更大力地推行APA。   二、美国的税务稽查及其特点   近年来,美国联邦税务局非常重视税务稽查工作,稽查人员不断增加,选案范围不断扩大,稽查方式日益细密,调查取证更加严格。最近几年,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偷逃税数额每年约有500亿美元。美国税务稽查的主要特点是:   1.稽查机构地位高   在美国税务机关中,税务稽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特别是在中、下层税务机关中,稽查工作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据介绍,美国基层国税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两部分,一部分是为纳税人服务,另一部分就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机构的业务处室最多,包括检查程序规范处、稽查协调处、稽查支持系统处、稽查计划调研处、举报管理处、自动稽查项目处等六个处。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基础上,税务机关的重点力量是放在税务审计上,税务审计人员约占税务机关人员的50%以上(含直接从事案件审计的人员及相关配套的审计选案、审理、司法处理、复议等人员)。   2.稽查人员专业化   在美国税务机关,稽查工作并非人人能干,需持证上岗。美国对税务稽查人员实行等级制。查帐人员分为普通查帐人员和国际查帐人员,涉外税收通常要由普通查帐人员和国际查帐人员两组人员协查。对一些专业化大公司的稽查,通常还要聘请社会上的一些经济专家,如计算机专家、化工专家、石油天然气专家,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美国的税务稽查从人员配置到稽查各个环节都突出了比较强的专业化。税务机关对稽查人员都要定期进行专业化培训。   3.稽查工作有计划   在美国,税款征收没有计划,但税务稽查有计划。税务稽查是在总部的高度集中指导下进行的,税务稽查工作一般由区税务局负责。总部及大区税务局通常不负责具体的税务稽查工作,主要是通过DIF选出稽查对象,制定稽查计划,明确稽查重点和稽查对象的具体名单,下达到小区税务局。小区税务局根据每个行业的稽查名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再下达到稽查组实施稽查。小区税务局除了根据总部的稽查计划稽查外,还有10%的稽查机动权,可根据小区的情况灵活安排一些稽查工作。   4.稽查选案针对性强   在美国,税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每份纳税申报表。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审核比较。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计算错误或申报不实者,税务部门会书面通知报税人,要求改正或选为稽查对象。稽查选案主要集中在信息处理中心。税务稽查对象确定的基本程序是,根据税务部门事先确定的计分标准,由电脑公正地评分,然后根据评分高低加以确定。通常是收入越高、扣除项目越多、错漏越多者、分数就越高,成为稽查对象的可能性就越大。不过美国税务部门制定的计分标准会时常改变,且不予公开,因此,很难直观地说哪类纳税申报表就是税务稽查的对象。通常,出现以下情况的纳税申报表容易成为税务部门稽查的对象:①申报所得数额与其收入来源不相符;②收入数额庞大且无预扣所得税;③申报过多的免税额;④税前扣除项目名目繁多,且不甚合理;⑤具有特殊避税行为的投资者;⑥历年所得与储蓄、投资的增长比例不相吻合;⑦收取大量现金收入的经营者;⑧报税人的收入与消费开支不成比例。   5.稽查广泛应用计算机   在美国,大约有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他们采用DIF选案程序选择审计对象,辅之以税务财会审计专家对选案作某些修正,然后制定严格的税务审计方案,通过计算机再分配给不同地方、不同级别的税务机关去完成。美国联邦税务局装有一套“货币-银行-企业”的检查系统,它的数据库里储存着来自银行、企业和使用货币者的流动信息,每当有数额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银行、企业的专业人员便得填报表格纳税,否则税务稽查人员将可能在计算机屏幕上发现这些疑点并进一步取得是否纳税的证据。此外,计算机联网也使纳税人利用假名作案十分困难。因为银行和商店在接受巨额现金之前,必须先核对每个客户的社会保险号和信用卡。   6.稽查方法多样化   美国税务稽查的方法很多,主要采取办公室审计、信函审计、现场审计、“一揽子”审计(对所有的税种同时审计)、大纳税户的小组审计等。但真正在工作中用得比较多的是信函审计,即对纳税人有关信息通过计算机“交叉稽查”,发现问题或疑问,通过信函与纳税人联系,审计结果用信函通知。对大公司的审计,通常采取驻户稽查,由大区税务局或实力比较强的小区税务局派小组驻户稽查,小组常常要根据公司特点聘请一些专家协助稽查,为防止作弊,驻地稽查小组成员经常轮换;对于转让定价案件,往往是总部牵头,由国际查帐人员检查,结案由国内部负责。此外,在94年以前美国也曾进行过拉网式检查,主要是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法情况(又称TCMD检查),其做法是每三年选取一个行业进行细查,对每张发票、每个纳税环节和企业的生产经营都要查,最后形成一个量化数据,作为选案标准。但自1994年最后一次查完后,因经费原因没有沿续至今。   7.稽查效率高   计算机联网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税务稽查的工作效率。每年一个州税务署至少可查阅1300-2000万人次纳税人的数据,这几乎是原来工作效率的2000倍。美国稽查机关在稽查中还充分运用现代统计方法提高稽查效率,他们对销货发票的检查,采用统计推算的办法,用统计数据定论,如从10000张发票中选取1000张发票作为统计抽样检查的母体,然后从统计母体中抽出100张发票进行逐一检查,假定其中有2张发票有问题,则有问题的概率为2%,由此推论1000张发票中有20张发票有问题,10000张发票中有200张发票有问题,税务机关就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理。此外,稽查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都能很快地取得,几乎任何交易、收入和支出税务局都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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