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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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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前前前 言言言言
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
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 12×105Pa(12. 24kgf/cm2)的天然气(不包括
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
和维修等,凡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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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木、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
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
使用和运行。
各企业应依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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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1. 1 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
自动化措施。
1.2 重大的煤气设施设计,应由持有主管工业郎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设
计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证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审查应有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设计和制造应
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1.3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1.4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
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
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1. 5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安全规程
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应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1.6 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
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目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备案。
1.7 煤气设备,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8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室应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1.9 有煤气设施的单检应建立以下制度:
l. 9. 1 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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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
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1.9.2 记录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设备卡片。
1.9. 3 记录煤气没施运行情况的卡片。
1.9. 4 煤气设施应进行日、季、年检查。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
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1. 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
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宜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
为 30ms/m3。
1.11 必须对从中煤气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
准独立工作,以后每两年要复试一次。煤气设施的操作人员应每隔一至两件进行一次体检,
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1. 12 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2 2 2 2 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2.1 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2. 1.1 煤气发生站的区域布置
2.1.1. 1 煤气发生站应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1. 1. 2 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稿构筑物,宜布置
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
应考虑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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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TJl6—7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试行)的规定。
2.1. 1. 4 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
2.1.1. 5 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
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怎。
2.1.1. 6 煤气发生站区域不得设置与产生品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备与建筑物。
2. 1. 1. 7 热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牛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热煤气的产量
(Nm3/h) 至生产车间的距离 备注
≤6000 可与用户车间直接连接,但要用防火墙隔开
至其他车间的距离
不小于 13m
>6000 不小于 13m
2.1.1.8 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
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2. 1.2 煤气发生站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2.1.2.1 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
入时,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 H—2 级火灾危险场所;
c.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2. 1.2.2 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本规程第 5章的规定:
b.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 H—1 级火灾危险场所;
c. 煤场属 H—3级火灾危险场所:
d. 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 H—2 级火灾危险场所;
e. 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三级。
2.1.2.3 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或一般电话与调度室,用户及煤气发生
站的各生产单位保持联系,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
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及灯光信号等,旧有煤气
发生站无上述装置者,应根据条件增设。
2.1.3 设备结构及计算压力、严密性试验
2.1.3.1 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
时不漏煤气。
2.1.3.2 煤气设备的焊接应符合 GBJ 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 1.3.3 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必须遵守现行的《蒸汽锅炉安全
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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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 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宜采用软化水,水套下部应设有排污阀。
2.1.3. 5 水套集汽包应没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没逆止阀,严禁在水夹
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2.1.3. 6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逆止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
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2.1.3.7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
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2.1.3.8 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
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手操作的处置,阀门前虚没有放散管。
2.1.3.9 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旋风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
的措施。
2.1.3.10 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
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2.1. 3.11 电捕焦油器
a. 电捕焦抽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b. 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阀:
c. 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即能切断电源的装置;
煤气含氧量达到 1%;
煤气压力低于 50Pa(5.1mmH2O),
蒸汽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 25℃)。
d. 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e. 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f. 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间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
g. 应遵守本规程 2. 5. 4. 2 的 b 和 c 的规定。
2.1.3.12 挠涤塔应遵守本规程 2.3.2.3的有关规定。
2. 1. 3. 13 每台煤气炉的煤气并入网路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 1%时,禁止并
入网路。
2.1.3.14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器联锁。
2.1.3. 15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诳高度;最大工作压力小于
3×103Pa(306mmH20)者为最大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 150mm,但不小于 250mm;最大工作压力大
于或等于 3 ×103Pa(306mmH20)者为最大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 1.5倍。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
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遵守本规程 4.2.2.1的规定。
2.1.3.16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的水柱高
度加 50mm。
2.1.3.17 煤气净化设备严密性试验的压力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本规程 3.4.6的有
关规定。
2.2 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2.2.1 区域布置
2.2.1.1 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2.1.2 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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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子直径 m 炉子煤气产量 Nm3/h 炉与炉的中心距 m
≤2.5 1000~3500 >7
≤3 5000~7000 >9
≤4 8000~18000 >10
2.2.1.3 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间设置,但应有防火墙隔开。控制室
内必须设有调度电活,与使用煤气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保证管道系统
压力稳定。
2,2.3.4 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
作安全指标分析测定。
2. 2. 1. 5 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立,不宜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
2.2.1.6 水煤气厂房区域内,应避免设经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有良好的
通风设施,防止煤气积存。
2.2.1.7 水煤气的生产、冷却及净化区域内,不准配置与本工序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
施及建筑物。
2.2.2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2.2.2. 1 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
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
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试行)的有关规定。
2.2.2.2 水煤气生产厂房一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
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燃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
防车道。
2.2.2.3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 Q—2级防爆要求设计。
2.2.3 设备结构(水煤气、半水煤气)
2.2.3.1 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宜有通风设施。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气炉进料口之间
的加料器宜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2.2.3.2 水煤气设备的焊接应遵守本规程 2.1.3.2的规定。
2.2.3. 3 带有水夹套的水煤气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遵守本规程 2.1.3.3,
2.1.3.4,
2. 1.3. 5 的规定。
2.2.3.4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
2.2.3.5 洗涤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为洗涤塔计算压力加 500mm。
2. 2. 3. 6 电除尘器
a.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b.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入口(煤气柜出口)的煤
气压力在 2.5×l03Pa~3. 9×103Pa(255~398mmH20),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入口)的煤气压
力不低于 5 ×103Pa(5lmmH20),低于此值时,煤气加压机必须停车;
c. 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 0.6%,大于 0.6%时,应发出
报警信号;达到 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的电源。
2.2.4 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必须严格控制,一般设自动分析仪,并应有人工分析进
行定期抽查。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的含氧量应小于 0.6%,单台炉系统煤气含氧量达到 1
%时,该炉必须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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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2.3.1 区域布置
2.3.1.1 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
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1000m。
2.3.1.2 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 10m 以外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2.3.1.3 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
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
2.3.1.4 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 lOOm
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2.3.1.5 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
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不符合此规定的,必须在近期大、中修时搬迁。
2. 3. 1. 6 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必须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有良好的通风。
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间的净距不少于 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少于 3m。
2. 3 .1. 7 煤气区域内不应布置其他厂房。
2.3.2 设备结构
2.3.2.1 高炉
a. 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擅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
b. 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
c. 硬探尺与探尺孔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d. 高炉炉顶装料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
无料钟炉项的料仓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的硬密封;
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
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
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
能尽快将煤气排出。
上操作。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而宜采用外接触。
2. 3. 2. 2 重力除尘器
a. 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b. 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
应设放散阀。
2. 3. 2. 3 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和灰泥捕集器。
a. 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圬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
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 1.5 倍,且不小于 3m;
b. 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澡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
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水位指示器和水位
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
c. 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器顶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
并能在地面操作;
d. 洗涤塔每层喷永嘴处,都应设有对开人孔。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中台;
e. 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并设较宽的检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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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2.3.2.4 电除尘器
a. 电除尘器应遵守 2.2.3.6 中 a 的规定。
b.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 5 ×102Pa(51mmH2O)时,能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
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
c.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 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d.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
e. 电陈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空气。
2.3.2.5 布袋除尘器(适用于中、小型高炉)
a. 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b. 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c. 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度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d. 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2.3.2.6 余压透平发电机组
a. 余压透平出入口煤气管道上必须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入口管道上还须设有紧急切
断阀,当透平机转速以及煤气入口压力、温度超出规定时,一般在 1 s 内即能使煤气切断。
透平自动停车;
b. 余压透平煤气入口管道上必须设有凋速装置;
c. 余压透平必须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
d. 发电机组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调节、监测和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
络信号:
e. 余压透平的起动、停车装置除在控制室内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
2.3.3 煤气清洗系统的严密性试验压力,应遵守本规程 3.4.6. 1 的有关规定。
2.4 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2.4.1 区域布置
2.4.1.1 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均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
缘相距须在 1000m 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
2.4.1. 2 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焦炉组纵轴应
与当地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2.4.1.3新建焦化厂的行政福利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4.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布置
2.4.2.1 新建焦炉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
线距焦炉炉本边线应不小于 40m。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 30m。
2.4.2.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本规程 2.1.1.4~2.1.1.7 的规定。
2.4.2.3 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
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 10m;
b.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20m,与厂
区主要道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 lOm。
2.4.3 设备结构
2.4.3. 1 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结构
a. 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
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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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
c. 一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 5m
以上,放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放散管应设有蒸汽管;
d. 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
e. 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
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
f. 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
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
g. 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
h. 焦炉地下室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应加强地下室的通风。地下室煤气
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 1.8m;
I. 交换装置必须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要确保炉
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
的煤气部件必须保持严密;
j. 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必须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使
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
k. 焦炉地下室、焦炉两侧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间台底层、集气室,仪表
间,都属于甲类生产火灾危险厂房;
l. 设有气化冷却的上升管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现行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的规定;
m.焦炉地下室、两侧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 Q—3级选
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2.4. 3. 2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
a. 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冯有吹扫用的蒸汽管;
b. 各种塔器的入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c. 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 500mm;
d. 电捕焦抽器应遵守本规程 2.1.3.11 的规定,但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
气入口压力允许负压,并可不设泄爆阀。
2.4. 4 煤气冷却,净化设备的严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本规程 3.4.4 的有关
规定。焦炉的吸气管应用 5 ×103Pa(510mmH20)作泄漏试验,20min 压力降不超过 10%为合
格。
1.5 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2.5.1 炭化炉区域布置
2.5.1. 1 新建炭化炉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
区边缘相距须在 1000m 以上,煤气产量小于 50000m3/h 者,不小于 500m。
2.5.1.2 炭化炉的厂房纵轴线与全年最大频率风向宜成直角(或接近直角)。
2.5.1.3 炭化炉的厂房四周应设消防车道。厂房与抽气,回收、净化等建筑物的距离应
不小于
2.5. 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本规程 2.1. 1. 4~2. 1. 1. 7 的规定。
2. 5. 3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2. 5. 3. 1 灰化袖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 5. 3. 2 几座炭化炉厂房相连布置时,厂房与厂房可相邻布置,但建筑设计时,应考虑
沉降差异,其间通过的各种管道、电缆通廊等应设沉障差异补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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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3. 3 采用发生圹热煤气供热时,发生炉厂房与炭化炉厂房可相邻布置。
2.5.4 设备结构
2.5.4.1 炭化炉的设备结构
a. 炭化炉的护炉柱和底部承重梁应采用钢结构;
b. 辅助煤箱上部应设泄爆孔;
c. 升气管蝶阀和活塞阀的轴杆应设耐温填料盒,应密封严密,启闭灵活;
d. 炉顶煤气总管的焦油氨水出口水封有效高度应不小于 100mm。
e. 煤气总管出口应安装压力自动调节器,必须操作灵敏,控制炉顶煤气呈微正压,并
应装有事故超压自动(并附手动)排放装置。其放敞管应高出屋顶 4m 以上,
f. 炭化炉厂房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 2 个。走廊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1.5m,并应设防护
栏杆。重要处还应设防止工具坠落的保护网;
g. 动力和照明电线应采用护套敷设。照明允许采用高压水银灯,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h. 炭化炉底的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的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箱内压力,
一般不小于 103Pa(102mmH20)。
I. 加热用的发生炉煤气总管端部,应设管道清灰的操作平台。
2. 5. 4. 2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
a. 污煤气管道应向抽水井倾斜,倾斜度应不小于 3‰,转弯处应留清扫孔,管道与抽
气机应用金属波纹管软镶连接。
b.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c. 回收系统禁火区的构筑物宜用螺栓固定,尽量避免电焊。
d.易腐蚀区域的动力,照明电线必须采用防腐套管铜芯线。
e. 煤气冷却,回收和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遵守本规程 2.4.3.2 的规定。
2.5.5 煤气冷却,净化设备及炭化炉出口至抽气机前的煤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遵守本规
程 2.4.4的规定。
2.6 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2.6.1 区域布置
2. 6. 1. 1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
应布置在主厂房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6.1.2 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 1m。
2.6. 1.3 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本规程 5.1的有关规定。抽气机室可设在主
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与主厂房建筑隔断:
b. 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2. 6. 2 设备结构
2.6. 2. 1 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的微正压。
烟罩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
2.6.2.2 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徽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
煤气含氧量超过 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2.6.2. 3 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2.6.2.4 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
2.6.2.5 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焰和炽热
尘粒。脱水器应设泄爆膜。
采用半干半湿和干法净化的系统,排灰装置必须保持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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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6 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
2.6.2. 7 活动烟罩的升降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
2.6.2.8 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
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2.6.2.9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道路。
2.6.3 转炉煤气设施的严密性试验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及严密性
试验应遵守本规程 3.4.4,3.4.6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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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3 3 煤气煤气煤气煤气管道管道管道管道((((含天然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 ) )
3. 1 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
3. 1.1 煤气管道的焊接,施下与验收应遵守本规程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3.1.2 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
3.1.3 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不小于 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
3.1.4 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3.2 煤气管道的敷设
3.2.1 架空煤气管道的敷设
3. 2.1. 1 工业企业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若架空有困难,可埋地敷设,但应遵守章规
程 3.2.2 的规定。
严禁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管道埋地敷设。
8.2.1.2 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
b. 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c. 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磁煤室以及通
风不良的地点等。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生活间,必须设有套管:
d. 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体的车辆停留时,应采
取隔热措
e. 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f. 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
品;
g. 在索道下通过的煤气管道,其上方应设防护网;
h.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客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
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必须可靠接地;
I. 架空煤气管道的倾斜度一般为 2‰~5‰。
3.2.1.3 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溅这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
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 250mm;
b. 煤气管道与在同—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煤气管道公称直径 mm
最小水平净距,mm 序号
其他管道公称直径,mm
<300 300~600 >600
1 <300 100 150 150
2 300~600 150 150 200
3 >600 150 200 300
c. 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
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d. 与氧气和乙炔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现行氧气站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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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油管和氧气管宜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的两侧;
f. 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
易泄漏煤气的部位;
g. 在现有煤气管道和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取得煤气设备主管单
位的同意;
h. 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
i. 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并应采取措施,消除
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但不得直接焊在管壁上;
j. 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或等于 1200mm 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应予留 600mm
的通行道。
3.2.1.4 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遵守表
4 的规定。
3.2.1.5 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遵守表 5的
规定。
表 4
最小水平净距, m 序
号 建筑物或构筑物名称 一般情
况 特殊情况
1 房屋建筑 5 3
2 铁路(距最近边轨外侧) 3 2
3 道路(距路肩) 1.5 0.5
4
架空电力线路外铡边缘
1kV 以下
1~20kV
35~110kV
1.5
3
4
5 电缆管或沟 1
6 其他地下平行敷设的管道 1.5
7 熔化金属,熔渣出口及其他火源 10
可适当缩短,但应采取隔热
保护措施
8 煤气管道 0.6 0.3
注:①架空电力线路与煤气管道的水平距离,应考虑导线的最大风偏。
②安装在煤气管道上的栏杆,走台,操作平台等任何凸出结构,均作为煤气管道的一部
分。
③架空煤气管道与地下管、沟的水平净距,系指煤气管道支柱墓础与地下管道或地沟外
壁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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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最小垂直净距,m 序
号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管道下 管道上
1 厂区铁路轨顶面 5.5
2 厂区道路路面 5
3 人行道路面 2.2
4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 1kV 以下
电压 1~20kV
电压 35~110kV
1.5
3
不允许架设
3
3.5
4
5 架空索道(至小车底最低部分) 3
6 电车道的架空线 1.5
7
与其他管道
管径<300mm
管径≥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
小于 0.1
0.3
同管道直径,但不
小于 0.1
0.3
注:①表中序号 1不包括行驶电气机车的铁路。
②架空电力线路与煤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3.2.1. 6 煤气管道敷设高度除遵守表 5 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 6m,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 4.5m,
山区和小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
b. 新建、改建的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一般架设高度;管底至地面净距
不低于 8m(如该管道的隔断装置操作时不外泄煤气,可低至 6m),小型高炉脏煤气、半净煤
气,净煤气总管可低至 6m;
c. 新建焦炉冷却及净化区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底至地面净距不小于 4. 5m,与净化设备
连接的局部管段可低于 4. 5m;
d. 水煤气管道在车间外部,管底距地面净空一般不低于 4.5m,在车间内部或多层厂
房的楼板下敷设时可以适当降低,但要有通风措施,不应形成死角。
3.9.1.7 煤气分配主管可架邀在厂后墙壁外侧或房顶,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
房,
b. 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七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不宜小于 4.5m,并便于
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 500mm 的净距为 500mm,外径小于 500mm 的净
距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 lOOmm,并尽量避免挡信窗户。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两个窗口之间。
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准紧靠墙壁。
c. 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画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于 800mm,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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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 500mm 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 500mm。此
外,管道距天窗不宣小于 2m,并不得妨障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
3.2.1.8 厂房内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在地下室不应敷设煤气分配主管。如生产上必
需敷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2. 1.9 厂房内的煤气管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地沟内,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沟内除敷设供同一炉的空气管道外,禁止敷设其他管道及电缆;
b. 地沟兽板宜采用坚固的炉篦式盖板;
c. 沟内的煤气管道应尽可能避免装置附件,法兰盘等;
d. 沟的宽度应便于检查和维修,进入地沟内工作前,应先检查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
e. 沟内横穿其他管道时,应把横穿的管道放入密闭套管中,套管伸出沟两壁的长度不
宜小于 200mm;
f. 应防止沟内积水。
3. 2. 1. 10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3. 2.1.11 车间冷煤气管的进口设有隔断装置,流量传感元件、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
散管等装置时,其操作位置应设在车间外附近的水台上。
3. 2.1.12 热煤气管道应设有保温层,热煤气站至最远用户之间热煤气管道的长度,应根
据煤气在管道内的温度降和压力降确定,但不宜超过 80m。
3.2.1.13 热煤气管道的敷设应防止由于热应力引起的焊缝破裂,必要时,管道设计应有
自动补偿能力或增设管道补偿器。
3.2.1.14 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必须设可靠的调压装置。不同压力的放散管必须
单独设置。
3.2.2 地下煤气管道的敷设
3.2.2.1 工业企业内的地下煤气管道的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最
小水平和垂直净距以及地下管道的埋设和通过沟渠等的安全要求,应遵守 TJ 28—78《城市
煤气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关于压力在 8 ×l05Pa(8.16kgf/cm2)~12×105Pa(12.
24kgf/cm2)的天然气管道同该规范关于 8×105Pa(8. 16kgf/cm2)煤气管道的规定相同。
3.2.2. 2 管道应设有排水器,排出的冷凝水应集中处理。
3.2.2.3 地下管道排水器,阀门及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有明显的标志。
3. 2.2.4 与铁路和道路交叉的煤气管道,应敷设在套管中,套管两端伸出部分,距铁路
边轨不少于 3m,距有轨电车边轨和距道路路肩不少于 2m。
3.2.2.5 地下管道法兰应设在阀门井内。
3.3 煤气管道的防腐
3.3.1 架空管道的防腐
钢管制造完毕后,内璧和外表面须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安装完毕试验合格后,全部管道
外表面应再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外表面每隔四~五年应重新涂刷一次防锈涂料。
3.3.2 埋地管道的防腐
3.3.2.1 钢管外表面的防腐,应遵守表 6的规定,按加强绝缘级处理。在表面防腐蚀的
同时,宜采用相应的阴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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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绝缘层次 绝
缘
等
级
1 2 3 4 5 6 7 8 9
总厚
度 mm
加
强
底
漆
一
层
沥青~
1.5mm
玻
璃
布
一
层
沥青~
1.5mm
玻
璃
布
一
层
沥青~
1.5mm
玻
璃
布
一
层
沥青~
1.5mm
塑料
布或
牛皮
纸一
层
≥5.5
3. 3. 2.2 铸铁管道外表面可只浸涂沥青。
3.4 煤气管道的试验
3.4.1 煤气管道的计算压力等于或大于 105Pa(1.02kgf/cm2)应进行强度试验,合格后再
进行严密性试验。计算压力小于 105Pa(1.02kgf/cm2),可只进行严密性试验。
3.4.2 煤气管道的计算压力
3. 4. 2.1 常压煤气发生炉出口至煤气加压机前的管道和热煤气发生炉输送管道,计算压
力为发生炉出口自动放散装置的设定压力,也等于最大工作压力。
3.4.2.2 水煤气发生炉进口管道计算压力等于气化剂进入炉底内的最大工作压力,水煤
气出口管道计算压力等于炉顶的最大工作压力。
3. 4. 2. 3 常压高炉至半净煤气总管的管道,计算压力等于高炉炉顶的最大工作压力,净
煤气总管及以后的管道,计算压力等于过剩煤气自动放散装置的最大设定压力,净高炉煤气
管道系统没有自动煤气放散装置时,计算压力等于高炉炉顶的正常压力。
高压高炉至减压阀组前的管道,计算压力等于高炉炉顶的最大工作压力,减压阀组后的
煤气管道,计算压力等于煤气自动放散装置的最大设定压力。
3. 4. 2. 4 焦炉煤气或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抽气管的媒气计算压力等于煤气抽气机所产
生的最大负压力的绝对值,净煤气管道计算压力等于煤气自动放散装置的最大设定压力,净
煤气管道系统没有自动放散装置时,计算压力等于抽气机最大工作压力。
3.4.2. 5 转炉煤气抽气机前的煤气管道计算压力等于煤气抽气机产生的最大负压力的绝对
值。
3.4.2.6 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入口前的管道,计算压力等于过剩煤气自动放散装置的最
大设定压力。 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出口后的煤气管道,计算压力等于加压机(抽气机)入口
前的管道计算压
力加加压机(抽气机)最大升压。
3.4. 2. 7 天然气管道计算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
3. 4. 2. 8 混合煤气管道的计算压力按混合前较高的一种管道压力计算。
3.4. 3 煤气管道可采用空气或氮气作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做生产性模拟试验。
3. 4.3 煤气管道的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管道系统施工完毕,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b. 对管道各处连接部位和焊缝,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试验,试验前不得涂漆和保
温;
c. 试验前应制定试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附有试验安全措施和试验部位的草图,征得安全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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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才能进行;
d. 各种管道附件,装置等,应分别单独按照出厂技术条件进行试验;
e. 试验前应将不能参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及管道附件等加以隔断。安全阀,泄
爆阀应拆卸,设置盲板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
f. 管道系统试验前,应用盲板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
g. 管道以闸阀隔断的各个部位,应分别进行单独试验,不得同时试验相邻的两段。在
正常情况下,不应在闸阀上堵盲板,管道以插板或水封隔断的各个部位,可整体进行试验;
h. 用多次全开、全关的方法检查闸阀、插板、蝶阀等隔断装置是否灵活可靠,检查水
封,排水器的各种阀门是否可靠:测量水封,排水器水位高度,并把结果与设计资料相比较,
记入文件中。排水器凡有上,下水和防寒设施的,应进行通水、通蒸汽试验;
i. 清除管道中的一切脏物,杂物,放掉水封里的水,关闭水封上的所有阀门,检查完
毕并确认管道内无人,关闭人孔后,才能开始试验;
j. 试验过程中如逼泄漏或其他故障,不得带压修理,测试数据全部作废,待正常后重
新试验。
3.4.5 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
3.4.5.1 架空管道气压强度试验的压力虚为计算压力的 1.15 倍,压力虚逐级缓升,首
先升至度验压力的 50%,进行检查,如无泄漏及异常现象,断续按试验压力的 lO%逐级升
压,直至达到所要求的试验压力。每级稳压 5min,以无泄漏、目测无变形等为合格。
3.4.5.2 地下煤气管道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为计算压力的 1.5 倍。
3.4.6 架空煤气管道严密性试验
3.4.6.1 架空煤气管道经过检查,符合本规程 3.4.4的规定后,进行严密性试验。试
验压力如下:
a. 加压机前的室外管道为计算压力加 5×103Pa(5lOmmH2O),但不小于
2×104Pa(2040mmH20);
b. 加压机前的室内管道为计算压力加 1.5×l04Pa(1530mmH20),但不小于
3×104Pa(3060mmH20);
c. 位于抽气机、加压机后的室外管道应等于加压机或抽气机最大升压加
2×104Pa(2040mmH20);
d. 位于抽气机,加压机后的室内管道应等于加压机或抽气机最大升压加
3×104Pa(3060mmH20):
e. 常压高炉[炉顶压力小于 3 ×104Pa(0. 3kgf/cm2)者为常压高炉]的煤气管道(包括
净化区域内的管道)为 5 ×104Pa(5100mmH20),小型高炉为 3×104Pa(3060mmH2O)。高压高炉
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为炉顶工作压力的 1.5倍,减压阀组后的净煤气总管为
5×104Pa(5100mmH20);
f. 常压发生炉脏煤气、半净煤气管道为炉底最大送风压力,但不得低于
3x103Pa(306mmH20);
g. 转炉煤气抽气机前煤气冷却、净化设备及管道为计算压力加 5×103Pa(510mmH20)。
3.4. 6. 2 架空煤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允许泄漏率标准应遵守表 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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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管道计算压力
Pa(kgf/cm2) 管道环境
试验
时间 h
每小时平均
泄漏率,% 备注
<105(1.02) 室内外、地沟及无围护结构的车间 2 1
室内及地沟 24 0.24 适用于天然气 ≥105(1.02)
室外及无围护结构 24 0.5 适用于天然气
注:管道计算压力大于或等于 105(1.02kgf/cm2)的允许泄漏率标准,仅适用公称直径
为 0.3m 的管道,其余直径的管道的压力降标准,沿应乘以按下式求出的校正系数 c;
C=0.3/Dg
式中:Dg——试验管道的公称直径,m。
3. 4. 6. 3 架空煤气管道严密性试验泄漏率的计算根据式决定;
式中:A——每小时闰均泄漏率,%;
P1,P2——试验开始、结束时管道内气体的绝对压力,[Pa(1.02kgf/cm2)];
T1,T2——试验开始、结束时管道内气体的绝对温度,K;
t——试验时间,h。
3. 4. 7 地下煤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
3. 4. 7. 1 试验前应检查地下管道的坐标、标高、坡度、管基和垫层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试验用的临时加固措施是否安全可靠。对于仅需做严密性试验的地下煤气管道,在试验开始
之前,应采用压力与严密性试验压力相相等的气体进行反复试验,及时消除泄漏点,然后正
式进行试验。此外应遵守本规程 3. 4. 4 的有关规定。
3. 4. 7. 2 长距离煤气管道做严密性试验时,应在各段严密性试验合格后,再做一次整体
严密性试验。
3. 4. 7. 3 地下煤气管道必须将土回填至管顶 50cm 以上;为使管道中的气体温度和周围
土壤温度一致,需停留一段时间后才能开始严密性试验。停留时间应遵守表 8 的规定;
表 8
管道直径,m ≤0.3 >0.3~0.5 >0.5
停留时间,h 6 12 24
3. 4. 7. 4 试验压力和试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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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压力和试验时间应遵守表 9 的规定:
表 9
计算压力 (Pj)Pa(kgf/cm2) 严密性试验压力Pa(kgf/cm2) 试验时间h
≤5×103(0.051) 钢管:5×10
4(0.51)
铸铁管:2×104(0.2) 24
>5×103(0.051)<105(1.02) 1.25×Pj[>5×104(0.51)] 24
≥105(1.02) P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