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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自建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流程及各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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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自建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流程及各种手续东莞自建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流程及各种手续 办证流程: 各种手续: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规划局)    规划条件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城建规划局审核,确认或变更建设用地使用功能和开发条件的规划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城建规划局审核,确认或变更建设用地使用功能和开发条件,准予进入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划凭证。     办事程序:申报-受理-上报-核发 (一)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A、新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批...

东莞自建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流程及各种手续
东莞自建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流程及各种手续 办证流程: 各种手续: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规划局)    规划条件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城建规划局审核,确认或变更建设用地使用功能和开发条件的规划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城建规划局审核,确认或变更建设用地使用功能和开发条件,准予进入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划凭证。     办事程序:申报-受理-上报-核发 (一)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A、新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批准书)申请表》1份; 用地界线图1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地块的规划方案1份;(地块容积率2.5以上住宅项目,3.0以上其它项目须提供,附电子文件) 在现状地形图绘制的A4图幅红线图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B、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批准书)申请表》1份; 用地界线图1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且用地界线调整的须提供) 地块的规划方案1份;(地块容积率2.5以上住宅项目,3.0以上其它项目须提供;附电子文件) 在现状地形图汇制的A4图幅红线图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 C、《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延期: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批准书)申请表》1份; 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 (二)审查内容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定点、基本规划设计条件。 (三)批准条件 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 (四)发出批件 发出《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附图各1份。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 备注: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手续之前,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事程序:申报-受理-上报-核发 (一)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A、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 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2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自用)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各2份); 地界图2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规划方案1册;(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属房地产或商业项目需提交“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地名批准文件”或《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复印件2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不需提供) 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建设、消防、水利、交通、文物、经贸等)意见或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交通评估报告等。 所有经营性项目均须提供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 B、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各2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自用)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各2份;(查验原件) 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原件; 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C、调整建设用地红线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地界图2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各2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自用)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各2份;(查验原件) 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原件; 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用地单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变更后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各1份;集体土地(自用)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变更后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各2份; 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原件; 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二)审查内容 建设用地性质、用地界线、用地规模、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技术标准。 (三)批准条件 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四)发出批件 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各1份,用地红线图3份。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 备注: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 3.建筑设计方案报批(规划局)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须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程序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及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批两个阶段。   办事程序:申报-受理-上报-批复   (一)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A、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1份及建筑方案附表; (双面打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各1份;(查验原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 建筑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纸3套(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2套);(包括透视图套,较大的建筑群须提供鸟瞰图,在城市主干道或指定道路两侧的建筑方案须提供灯光夜景效果图,A3图幅;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提供经批准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2份;(须备案规整员签名及所属设计院盖章,并附符合《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的建筑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属房地产项目的须提交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楼盘(幢)地址明细表》; 7、属重报项目,须提交意见回复,并提交前一次已审查方案和退件通知书; (以下8-10项,如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 总平面图蓝图2份;(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包括土地使用界线) 对于住宅项目,需提交该住宅小区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布局总平面1份; 国土批复文件1份。(查验原件) B、调整建筑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1份及建筑方案附表; (双面打印,须注明变更内容,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建筑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纸3套(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2套);(A3图幅;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2份;(须备案规整员签名及所属设计院盖章,并附符合《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的建筑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原审批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2套(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套)。 (二)审查内容 用地位置、范围、四邻现状、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图、效果图。 (三)批准条件 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满足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建筑造型和建筑立面与城市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发出批件 发出批准建筑设计方案2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发出1份及《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1份)。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和修改图纸的时间)。   备注: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图纸除外)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类)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须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程序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及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批两个阶段。 办事程序:受理-承办-审批-批准-出证办结 (一)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A、新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各2份;(查验原件) 3、经审批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2份; 4、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5、建筑施工图纸3套 (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建筑施工图纸2套、结构施工图纸1套,总平面图共2份,另加各首层平面图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6、施工图阶段的电子报批校核意见书;(提前网上申报电子报批,指标校核通过后,经技术管理科核对图纸后出具电子报批校核意见书,直接送业务科室) 7、属房地产项目的须提供《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8、超高层建筑,对消防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或构筑物,应提交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题研究和论证报告; 9、《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审核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证明书》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以下10-14项,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10、《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原件1套; 11、申报建筑方案时说明须提供夜景灯光效果图的项目,须提供灯光夜景的施工图1套;(附电子文件) 12、经市地名委员会批复的文件及《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复印件1份; 13、属房地产项目的须提交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楼盘(幢)地址明细表》复印件1份; 14、对于住宅项目,需提交该住宅小区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布局总平面图、施工图各1套; B、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 2、建筑施工图3套(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建筑施工图纸2套);(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3、电子报批校核意见书;(网上报审电子报批指标校核通过后,经技术管理科核对图纸后出具电子报批校核意见书,直接送业务科室) 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原件; 5、原经审批的建筑施工图1套。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用地单位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各1份;(查验原件) 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原件。 (二)审查内容 用地位置、范围、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包括是否与审批方案相符、如有修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范要求)。 (三)批准条件 1、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2、与批出的建筑方案相符; 3、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满足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四)发出批件 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论证) 备注: 1、已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项目,如作重大修改或重新修改项目,须重新进行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2、若施工图纸部分未按审批方案要求修改或建设单位自行作小调整但不满足规划条件或技术规范要求,而导致需要修改图纸的,修改图纸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3、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 5.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建设局) 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备案凭证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三条(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该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   三、《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审查切实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保证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真正落到实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   四、《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5]18号),各地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后应报项目管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办公室或建设局指定的处(科)室备案。   五、《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第六条第2款,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   □表-1房屋建筑工程;   □表-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表-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注:备案表签字盖章需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附:施工图审查报告; 注:在项目取得初步设计审查批复5天后,审图机构方可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审查合格书。 □3、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图纸一套; 注:若同一项目包含多个单项工程的,图纸应按单项工程分开整理,图纸内容应包含各专业施工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结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仅限民用建筑项目,若设计有中央空调系统的还需提供空调专业计算书)。我局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进行抽查,未发现违反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在发出备案凭证时退回全套图纸。 □4、施工图审查合同; 注:合同原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的骑缝章,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5、该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 注:《承接业务记录表》必须已加盖建设局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6、纳入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需提交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复印件; 注: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必须已加盖建设局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7、未纳入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的规划建筑“三线图”及规划控制条件;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9、有人工挖孔桩的工程应提交《东莞市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注:《东莞市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备案意见书》需已加盖建设局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办理方式详见“市属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未纳入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审查”。 10、属既有建筑改造(含加层、改建、扩建项目)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改造项目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结构部位登记表》; 注:《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结构部位登记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对原工程竣工时间已超过五年或涉及结构改变的,应提交既有建筑(或既有桥梁、隧道等)的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复印件; □(3)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4)仅涉及装修改造的项目,可提交市规划局出具的同意改造的意见(原件),不需提交以上第“8”项资料;其他改造项目则需提交以上第“8”项资料(并应为变更后的资料)。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 受理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2、资料齐全的,市建设局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备案凭证。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规划、建设部门要求修改设计,但建设单位未按要求修改并报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同意的; 2)伪造设计单位印章、伪造注册执业印章; 3)《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的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不一致的; 4)、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各专业审查意见不齐全的; 5)、施工图审查人员非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管理手册》上登记的从业人员; 6)、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3、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登陆东莞建设网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技术科 电话:22671671; 市墙改节能办 电话:22671665 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6.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保函备案(建设局) 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后30日内,乙方应向市建设局办理网上承接业务登记;合同备案需在网上业务登记后办理;对延期备案的,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备案表》出具延期说明。对未办理备案已开工的,经现场核查后,立案处理。 1.事项名称 施工、监理合同、保函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盖有市建设局印章的合同保函备案凭证,已备案的合同(正本、副本);已备案的保函复印件。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和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设定依据 一、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工程保函备案 (四)《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第23条 (五)《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 第三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应当实行保证担保。 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 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若中标价与标底或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高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业主也可以采用差额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担保的,业主应当同时向承包商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中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部分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的,可不需另行提供保证担保。财政资金证明应包括财政投资额、拨付方式和时间等。 (六)《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担保是签订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条件之一。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承包单位应提供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有效期限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确定之后7天。 5.审批条件 建设局在办理合同备案、保函备案手续中,对下列内容进行备案审查: (一)企业有无资质或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总监有无资格承接业务,是否超越资质或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承接业务;项目负责人、总监的注册专业是否与本次备案工程相符,是否与其它在建工程人员重复,是否与信用管理手册填报的东莞分公司机构管理人员重复。 (二)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监理合同监理取费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 (三)保函金额是否达标(直接发包占工程总造价的10%,招标工程占20%);中标工程其中标价低于20%时,其保函金额是否为差额担保。属“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保证担保金额提高至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0%(东建市〔2010〕42号)。 注:建设局在审查工程开工安全条件时,将对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企业的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到位检查,并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到位检查。 6.申请资料 说明:1、合同竣工日期早于办理合同备案时间的,我局将不予受理。对提交延期协议的,经向工程所在地城建办咨询确认未完工的,予以办理,同时按违法建筑查处;对经向工程所在地城建办咨询确认已基本完工的,将发出不予办理通知。 2、外商独资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可在莞承接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无需提交信用管理手册,但应凭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按“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的办事指南要求,先行办理好“网上信用管理档案”。 3、企业必须先行办理好施工、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保函备案。申请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需对照《工程项目办理“业务登记、合同备案、保函备案”资料自查表》表中内容自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办理手续前予以改正,以便加快事项办理。 4、监理合同备案的工程规模应≥本次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规模应≤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规模;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必须与规划许可证相符;否则不予受理。 如同一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规模已备案部分单体工程,所剩的面积应≥本次备案的单体工程面积。本次监理合同计费基数应≥本次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 5、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可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办理项目管理人员解锁手续。 6、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采取企业注册地或广东省(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监制格式;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企业公章。已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原件的无需再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一、施工、监理合同备案(以下资料未特殊注明的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从2010-8-2起正式开通合同备案网上填报系统,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必须在办理合同备案前,凭企业帐号、密码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合同备案”进行网上填报,提交数据后打印一份合同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 □1、网上填报后打印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原件; □2、 监理企业填报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履约管理手册》原件; 注: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填写,需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在合同备案后,监理企业随合同凭证领取网上“施工监理合同履约通报平台”的用户帐号和密码。监理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东建市〔2008〕64号、东建市〔2010〕42号的规定将合同履约定期跟踪检查的五个阶段情况通过“东莞建设网-合同备案履约监管系统”上报建设局,否则将发出扣分通知。 □3、加盖市建设局公章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 注:未提交已登记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记录表的,不予受理合同备案、保函备案。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正本、副本各二本);附:监理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合同应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合同第一部份及第三部份应填写完整,加盖合同双方的骑缝章;合同必须提交原件,由法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正本、副本各二本),附: □施工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从2010年10月1日起,属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非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施工合同》公证文件原件,无需再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公证书的办理程序可在“相关表格”中下载)。 □从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交《工程预算书》。 注:合同应当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省建设厅制),并含人工费总额专门条款,协议书与专用条款应填写完整。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合同竣工日期不得早于办理合同备案时间,否则不予受理。《工程预算书》需由在莞已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经甲乙双方签名确认。 □7、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正本、副本各二本),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劳务分包企业在莞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无需提交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应当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劳务分包合同须由施工承包企业与本市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如施工承包企业与市外劳务分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或有隶属关系的,也可与该劳务分包企业签订,须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正本、副本各二本)、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其它证明双方有隶属关系的资料。 从2010年6月1日起,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需提交与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或建立信用档案的本市(外市)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正本、副本各二本)。 □8、招标工程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加盖招标人公章);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须提交拟中标单位工程量清单报价审核意见备案证明。 注:本次备案的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9、不纳入招标范围的提交发改局立项文件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文件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非发改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需出具《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出资方)信息登记表》及项目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出资方)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二、保函备案(凡保函备案资料审查不通过的,将不予发出合同备案凭证) □1、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函原件及三份复印件,附: □从2010年10月1日起,属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非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公证文件原件(公证书的办理程序可在“相关表格”中下载)。 注:履约保证担保函应当采用建设部《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请登陆建设部网站下载),有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属非财政投资的工程,其保函有效期的设定应按东府[2005]57号文规定约定为“承包商履约保证保函有效期应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内”;属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其保函有效期的设定应按东府[2006]118号文规定约定为“应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确定之后7天”。否则不予受理。 □2、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函原件及三份复印件,附: □从2010年10月1日起,属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非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业主支付担保》公证文件原件。 注:应当采用建设部《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请登陆建设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有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属非财政投资的工程,其保函有效期的设定应按东府[2005]57号文规定约定为“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函有效期应至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支付完毕之日”,否则不予受理。属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中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部分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的,可不需另行提供保证担保。财政资金证明应包括财政投资额、拨付方式和时间等。 □3、《办理保函保管应提供信息表》; 注:表格可从东莞建设网下载,应填写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三、施工(监理)项目注销业务登记和合同备案(对非已完工项目) 以下资料无特殊说明均收取原件: □1、申请报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盖章,建设单位加具意见,由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出具相关意见); □2、原建设局已加具意见的《承接业务记录表》; □3、已施工部分的质量验评合格文件;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监理合同因故终止合同的,无需提交本项资料。 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4、《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核销表》和《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核销表》(各两份); □4、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附: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等相关证件回执; □5、加盖原合同甲方与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款结算证明和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并由镇(街)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和原合同甲方与监理方双方公章的工程款结算证明,并由镇(街)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 □6、原建设单位属国有或集体经济成份的项目,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7、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除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交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增加一份申请报告。 四、核销合同备案(对已完工项目) □1、《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核销表》和《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核销表》(各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 五、保函退回: 以下资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收取原件。 (一)建设施工双方主合同(含已终止合同或终止协议书)债务实际履行完毕的: 建设单位提交: □1、建设单位《关于取回支付担保保函的申请》; □2、市建设局开具的保函收讫回执; □3、施工单位开具的《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一览表》(按样式提交); □4、施工单位开具的收款(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的应收款)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提交: □1、施工单位开具的《关于取回履约保函的申请》; □2、市建设局开具的保函收讫回执; □3、建设单位开具的《关于同意施工单位取回担保函证明》(按样式提交)并加盖公章;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属终止合同的提交相应分部分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办)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终止合同的提交)。 (二)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 □1、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索赔方凭规定的索赔文件副本; □3、索赔情况报告(申请单位法人签字盖章,监理单位加具意见及公章); □4、市建设局开具的保函收讫回执。 注:除第(二)种情况外,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回保函。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一、施工、监理合同备案,保函备案: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或项目总监、建造师未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合同备案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规定的,市建设局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加盖备案章的《合同备案凭证》,在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后退回二本正本、一本副本,在保函复印件上加盖备案章后退回二份复印件。 在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即可凭合同备案凭证申办施工许可;对原承接业务记录未得到确认的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发现申请人在合同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市建设局对保函(包括保证人主体的合规性和保函条件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保函原件收讫证明》;发现保函不合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发出《重新办理保函备案通知书》。 二、注销业务登记和合同备案(对非已完工项目): (一)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不齐全的内容进行调整。 (二)资料齐全、符合注销要求的,市建设局即时在合同备案核销表上加盖备案章后退回一份,退回相关证件原件,网上取消该项承接业务记录;对未办理合同备案的项目,由市建设局在原《承接业务记录表》上加注“该项业务已核销”的意见,并加盖备案章后退回企业,退回相关证件原件,网上取消该项承接业务记录。 三、合同备案核销(对已完工项目):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资料齐全、符合注销要求的,市建设局即时在核销表上加盖备案章后退回一份。因故终止合同的,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注销施工监理企业的相关人员登记信息。 四、保函退回: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资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由市建设局退回保函原件。 10.审批时限 合同、保函备案1个工作日;注销承接业务登记、合同备案核销即到即办;保函退回为5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市场科:电话:22207989 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7.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建设局) 1.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 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 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 5、《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第一条、第六条 5.审批条件 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 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6.申请资料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提供原件核对); □3、市公安消防局或消防大队或公安分局消防股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注: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详见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需提交,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审核意见书应未注明“不同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修改后重新申报审核”等意见。 □4、市建设局签发的合同(施工、监理)备案凭证复印件; □5、市建设局签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 □6、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注: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而企业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施工许可申请。 □7、已办理监督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 □8、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详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指南); □9、《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和商品混凝土公司的《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从2008年7月1日起提交)或申请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核准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 □(2)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的场地示意图(加盖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公章)。 □10、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勘察单位公章); □11、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或施工单位于2007年9月1日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12、加盖审查机构章、建设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份,建筑施工图一份(人防图纸不需加盖建设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 □13、属既有建筑加层、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缴费凭证原件。 □15、从2009年1月1日起,还应提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联系表》,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68号)。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东建质安〔2009〕57号),从2009年10月1日起,建设单位需凭加具审查合格意见的《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方可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 HYPERLINK "http://www.dgj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sj/pbgxz/200810/114409.htm" \o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表格下载" \t "_blank"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表格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质安科 电话:22207283 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8.建设工程专项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报告备案(建设局) 1.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专项检测报告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出具备案凭证,并在检测报告上加盖专项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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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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