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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核心必考点「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一十九讲」解除与撤销的区别有三:1、合同的效力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效力瑕疵;而解除的合同无效力瑕疵。2、行使方式不同。撤销权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解除合同仅须发出解除的通知。3、法律效果不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撤销均具溯及力;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一十八讲」注意:购买光盘(正版还是盗版在所不问),用设备播放该光盘,属于对光盘上的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行为。在歌厅播放,属于公开表演,应经著作权人同意,否则属于侵权。同理,用MP3播放器播放的音乐,也是对作品的机械...

民法核心必考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一十九讲」解除与撤销的区别有三:1、合同的效力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效力瑕疵;而解除的合同无效力瑕疵。2、行使方式不同。撤销权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解除合同仅须发出解除的通知。3、法律效果不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撤销均具溯及力;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一十八讲」注意:购买光盘(正版还是盗版在所不问),用设备播放该光盘,属于对光盘上的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行为。在歌厅播放,属于公开表演,应经著作权人同意,否则属于侵权。同理,用MP3播放器播放的音乐,也是对作品的机械表演行为。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一十七讲」注意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的区别: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的,在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共同抵押中,提供抵押的第三人无先诉抗辩权!此点应引起重视!此考点是补的昨天的考点,昨天晚上太晚了,所以就没发,请谅解!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一十六讲」根据成立的依据,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根据成立的基础,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结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社团法人包括1、企业法人;2、不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法人;3、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如法学会)。财团法人在我国仅指基金会法人!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一十五讲」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对于企业法人的责任能力,应采用"名义说"。此点虽然很简单,但很重要!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一十四讲」由于制作电视节目需要大量作品,著作权法为电视台规定了法定许可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但是有例外,根据第46条规定,电影、电视剧、录像制品即使已经发表,也不享有法定许可权!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一十三讲」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这是关于广播组织权的规定。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一十二讲」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1、著作权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出版者侵犯他人的发行权的,即使出版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2、损害赔偿仍为过错责任,出版者侵犯他人发行权的,出版者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一十一讲」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是关于表演权的规定。表演权可分为两种公开表演行为:1、活表演;2、机械表演(如:航空公司购买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即属于机械表演,侵犯表演权)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一十讲」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零九讲」关于不当得利:善意与恶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范围不同。善意的不当得利人,仅返还现存利益,现存利益不存在的,不负返还义务(注意:现存利益不仅包括原物,还包括原物的代位物)。恶意的不当得利人,应返还所受利益,即使现存利益已不存在,也要返还曾经受有的不当得利。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零八讲」依照商标法第41条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非常重要"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零七讲」关于善意取得,需强调:1、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则第三人不能为善意,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不动产无权的效力。2、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在考试中,只需要已经约定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零六讲」根据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报酬与费用是不同的概念。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但行纪费用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真题}2009年卷三第61题B选项"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零五讲」根据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零四讲」根据合同法第253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真题]2006年卷三第53题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零三讲」关于债权人撤销权,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两点:1、债权人有权撤销的行为,必须是与其债权遭受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的债务人的处分行为。2、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不得撤销:(1)身份行为,如结婚、收养。(2)拒绝增加财产的行为,如拒绝接受赠与。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零二讲」撤销权可明示或者默示抛弃,且一旦抛弃,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零一讲」(1)效力待定合同中,权利人追认的方式即可明示,亦可默示。(2)追认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并且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生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百讲」根据商品房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解释第11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九十九讲」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九十八讲」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下列两类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注意]无论这两种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九十七讲」合同解除:合同不能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需要解除权人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才解除。"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九十六讲」姓名作为一种区别符号,其主要用途就是让他人使用,因此,只要不对姓名进行干涉、盗用、假冒,任何人均可不经允许而使用他人姓名,这样做是不会侵犯姓名权的。肖像权就不同了,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九十五讲」连带债务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连带债务人内部仍为按份责任。其意义在于,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连带债务人,就超出部分,有权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连带债务人可以约定其内部份额的比例,该约定无须经债权人同意即有效!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九十四讲」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知,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仅受害人享有撤销权,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应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真题]2009年卷三第56题AB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九十三讲」商业广告可以构成要约,在司法考试中只会涉及发出旨在订立买卖合同的商业广告。这就需要我们依照要约的构成要件来判断某一买卖合同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该商业广告只要包括买卖的主体、标的、数量,就符合内容具体而特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九十二讲」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条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其构成要件有二: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人为无权占有人。[真题]2011年卷三第57A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九十一讲」根据民法理论,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不得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好意施惠关系本身虽不排除侵权责任的成立,但须有独立的侵权事实发生,否则,仅一方当事人违反好意施惠中的约定或者承诺,不构成侵权。[真题]2010年卷三第1题A选项"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九十讲」行纪合同的特征是:1、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合同。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委托的事务。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委托事务。5、行纪人只能是经过批准的经营行纪业务的企业组织。[真题]2009年卷三第61题A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八十九讲」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八十八讲」根据民法理论,有些同学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和无效是矛盾的,既然是无效的,干嘛还撤销。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随着民法理论的发展,民法学理论上日益采用"多重法律因果关系说",所以在司法考试中,他们是可以并存的。[真题]2006年卷三第51题AB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八十七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接触或磋商,进入一种比较特别的结合关系;2、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照顾、保护、通知、协助、保密、忠实等先合同义务;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真题]2007年卷三第4题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八十六讲」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区别:1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义实施管理行为;2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而在无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不影响效力。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八十五讲」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而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就为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情形!{真题}2012年卷三第16题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八十四讲」根据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结论}占有改定包含两个约定:1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约定;2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委托、保管等合同关系,受让人基于该合同关系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八十三讲」侵犯荣誉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行为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以及严重侵害荣誉精神利益的行为4、拒发权利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扣发奖金)5、侵害荣誉物质利益的行为(如故意毁坏奖杯、奖章)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八十二讲(二)」{结论}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由加害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注意]谁对建筑物负有维修或管护义务,就由谁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真题}2009年卷三第54题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八十二讲(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八十一讲」根据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结论]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自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生效。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八十讲」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的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的利益归属于本人);3、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并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真题]2008年卷三第55题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十九讲」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三分之二以上包含三分之二。此法条非常重要!"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十八讲」根据民法理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3、债务人怠于(未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性的债权。注意:必考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十七讲」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意:该点非常重要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十六讲」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十五讲」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条件有三:1、债权具有可转让性;2、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3、依照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批准,应办理审批手续。{真题}2012年卷三第13题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十四讲(二)」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结论]只有当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转让抵押财产才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真题}2009年卷三第55题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十四讲(一)」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十三讲(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定式思维}看到合同解除想"4",因为只有四种情形可以解除合同,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十三讲(一)」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十二讲」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结论]表演权包括两种表演行为:1、活表演;2、机械表演。{真题}2012年卷三第62题A选项"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十一讲」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有权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但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得反悔。[结论]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十讲」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主要是:1、相邻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主要通过约定产生。2、相邻权的取得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取得有偿无偿均可。3、相邻权的内容是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所能提供的便利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十九讲」保证期间的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但有例外:1、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为6个月。2、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为2年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十八讲」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结论]一断断,连断不断。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十七讲」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注意]规定虽有不妥,但考试必须以此为准!{真题}2007年卷三第7题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66讲」根据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结论】1、抵押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买卖或赠与的,自交付时所有权移转,未交付即使办理了过户登记,也不发生所有权变动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十五讲」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十四讲」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十三讲」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下列情形除外:1.女方提出离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十二讲」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三:1、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2、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3、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特别注意]第三个要件最为重要!{真题}2007年卷三第2题B选项"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加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十一讲」根据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支付金钱债务的,除非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或者债务人破产)或者金钱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该支付金钱的债务。[结论]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真题}2012年卷三第1题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十讲」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或退还标的物。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十九讲」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十八讲」1、下列两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2、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做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十七讲(三)」顺风公司(通过贴标签、分离、分装等措施)使甲出卖给乙的10吨绿豆特定,自特定时起,风险移转给乙。3、假设甲出卖给乙的不是10吨,而是100吨,那么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特定物买卖,5月10日风险已经移转给了乙。此条微博分成了三条,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十七讲(二)」但甲一直没有通知承运人顺风运输公司。5月15日,因不可抗力,顺风公司运输的100吨绿豆全部毁损、灭失。1、甲向乙出售的10吨绿豆一直没有被特定化,所以,5月10日风险未发生转移。2、假设5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立即通知了承运人顺风公司,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十七讲(一)」应广大学员要求,对于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十五讲不太理解,所以现在特举例说明。澳大利亚的曹某将100吨绿豆出售给甲,甲委托顺风运输公司从澳大利亚运至北京(5月1日发运,预计6月1日运到)。5月10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将运输中的10吨绿豆出卖给乙。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十六讲」在下列四种情形下,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不知房屋已经出租而善意购买房屋,且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由于飞机晚点,敬请谅解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十五讲(二)」[结论]1、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若为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转移。2、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若为种类物,在特定化于该买卖合同中之前,即使合同已经成立,风险也不转移。"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十五讲(一)」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十四讲」根据买卖合同解释13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论]在途货物买卖,若符合以上条件,合同成立时不发生风险转移。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十三讲」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4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保留所有权买卖)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论]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无适用的余地,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十二讲」过错相抵(混合过错):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全新的规定,请予注意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十一讲」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人、限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十讲」法定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书面、口头均可),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人为抵销时,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抵销时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49讲」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因产品侵权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两个限制性条件是:1、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知缺陷存在,仍然生产、销售。2、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真题]2011年卷三第67题C选项"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十八讲」根据专利法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第12条的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十七讲」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提醒}马上登机,此知识点未完还有详尽规定,明晚继续!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十六讲」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三种情况下享有复任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第三人作为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第一,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第二,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第三,紧急复任权。{真题}2011年卷三第4题B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十五讲(二)」2、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若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这属于行政法或劳动法上的问题,不是侵权法的!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十五讲(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注意]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十四讲(二)」2、若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一律按照排放物的种类与排放量承担按份责任。{真题}2006年卷三第65题B选项"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十四讲(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结论]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排污导致环境污染侵权的:1、若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十三讲」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结论}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更应作严格的限制。[真题]2011年卷三第2题B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十二讲」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是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真题]2008年卷三第6题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十一讲」债务承担的效力:1、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债务,原债务人脱离该债务关系,不再是债务人,也不对债务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2、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有权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仅包括抗辩权,还包括债务已经消灭、部分消灭的抗辩)。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十讲」保证期间的作用: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债权。1、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效力: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十九讲」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注意]1、考试时,若题干交代"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为一般保证。2、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十八讲」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论]补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十七讲」根据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结论]1、抵押权虽为支配权,但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2、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人获得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3、属于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十六讲」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注意]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同的概念。民事行为是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35讲」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根据通说,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是否到期,在所不问)3、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34讲」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结论]顺序履行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后履行一方行使。{真题}2011年卷三第14题A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十三讲(二)」[结论]非法转租即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合同无效,但出租人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非法转租转化为合法转租(转租合同自始有效){真题}2011年卷三第57题B选项"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十三讲(一)」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十二讲」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结论]这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真题}2009年卷三第10题C选项"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十一讲」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注意]是"判决"而不是"裁定";是"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驳回起诉"。{真题}2006年卷三第6题"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十讲」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九讲」买卖不破租赁的实质是"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变,自动更换出租人,将出租人换成新的所有权人。"即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真题]2008年四川延期卷三第56题c选项"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八讲」代理指代理人基于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为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为间接代理。[真题]2012年卷三第53题AB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七讲」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10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真题}2012年卷三第16题CD选项。此知识点比较重要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六讲」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双倍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有三:1、一方为消费者,一方为经营者;2、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3、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结论}必须以构成欺诈为前提,否则不得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真题]2007年卷三第19题C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五讲」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结论}只能择一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不能同时主张违约和侵权![真题]2007年卷三第19题D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四讲」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与事实上的处分[真题]2012年卷三第6题BC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三讲」根据物权法第96条的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真题]2012年卷三第6题A选项"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二讲(二)」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真题}2011年卷三第15题AB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二讲(一)」根据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一讲」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结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夫妻离婚为前提条件,不起诉离婚或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就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真题]2007年卷三第17题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讲」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是否发表或著作权是否登记均不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此即"自动保护"原则。{区别}专利权和商标权需以申请取得[真题]2010年卷三第15题"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九讲」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真题}2008年四川地震延期卷三第6题 [特别提示]这个条文最近几年考察比较频繁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八讲」根据物权法第175条和担保法第23条的规定,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转让自己的债务时,若未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对于已经转让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注意}必须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真题]2012年卷三第88题"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七讲」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结论}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被继承认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交付。 [真题]2008年卷三第94题A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六讲(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注意:此考点为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新增考点,望引起重视!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六讲(一)」1、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2、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的,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以下权利: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五讲」根据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员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真题}2008年卷三第62题 此点非常重要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四讲」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结论}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解除自己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真题}2011年卷三第57题A选项 "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三讲」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真题]2012年卷三第10题A选项 "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二讲(二)」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真题}2010年卷三第62题 [特别提醒]此知识点非常重要,往引起注意!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二讲(一)」根据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讲(二)]2、损害赔偿仍为过错责任,出版者侵犯他人发行权的,出版者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真题}2008年卷三第21题d选项 "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讲(一)]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1、著作权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出版者侵犯他人的发行权的,即使出版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销毁侵权物品等无过错责任。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九讲」已经发表的作品,网站是否享有法定许可权?根据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网站享有法定许可权。但2006年又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废止了以上规定。 {结论}网站不享有法定许可权 [真题]2009年卷三第15题A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八讲(三)」 {结论}如果是电影、电视剧、录像制品,即使已经发表,电视台也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必须经过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真题]2008年卷三第20题D选项 "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八讲(二)」即"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电视剧)、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八讲(一)」因为电视台制作电视节目需要大量作品,所以著作权法为电视台规定了法定许可权。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同时著作权法第46条又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讲(二)」 {结论}1、如果构成情势变更,则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2、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也不属于不可抗力,更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举例]如国家废止司法考试制度 {真题}2012年卷三第11题C选项 2012年卷三第60题CD选项 "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讲(一)」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该事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3、该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4、该事实发生的原因须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5、情势变更发生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讲」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结论}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真题]2012年卷三第66题D选项 "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今天由于晚上加课到九点,所以推迟到现在请谅解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讲」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结论}如果不具备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就不会无效。 [真题]2012年卷三第11题A选项 2008年卷三第7题A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二)」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后来甲死亡,则继承人丙若未放弃继承的话,会替代甲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当事人为丙和乙。 [真题]2012年卷三第56题B选项 "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讲(一)」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会发生概括继承的规则。即被继承人死亡后,若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则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合同由继承人法定承受。 {结论}若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则继承人替代被继承人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讲」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物权人 2、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结论}原物返还请求权有一个前提即原物还存在,如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丢失,则此时贺某不能行使。两个天敌即合法取得和有权占有。 [真题]2012年卷三第8题c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讲」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占有人 2、被请求人为侵夺人或继受人 3、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4、须在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论}没有侵夺就没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真题]2012年卷三第8题B选项 "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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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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