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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事故隐患排查标准 (试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目 录 3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13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223 工艺隐患排查表 264 设备隐患排查表 35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 426 仪表隐患排查表 45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 47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569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 5910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 6411 职业病危害防护系统隐患排查表 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 ...

事故隐患排查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事故隐患排查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试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目 录 3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13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223 工艺隐患排查表 264 设备隐患排查表 35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 426 仪表隐患排查表 45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 47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569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 5910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 6411 职业病危害防护系统隐患排查表 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 据 排查 频次 一、资质证照 1 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1次/年 2 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 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4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健全和落实 1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1次/年 2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三条 3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5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6 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包括:(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4)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并保障有效落实。 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生产费用;(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33)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3.3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 8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12〕97号) 1次/年 9 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10 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1次/半年 11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惩处违章、违纪行为。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1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证据。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 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1 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1次/年 2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八条 3 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4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1.5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二十条 1次/年 四、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 1次/半年 2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章 3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1次/半年 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5 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次/半年 6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7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8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5.4.6条 1次/月 五、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1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3.1条 1次/年 2 应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条 1次/季度 或 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 3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2、5.2.3、5.2.6条 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6号)第八条、第十条 1次/季度 5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4条 六、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 1 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1次/半年 2 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4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5.9.3条 5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5.6.5条 1次/季度 或 根据情况随时检查 6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5.6.4、5.4.5条 1次/季度 7 生产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依法明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程承发包双方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七、作业管理 1 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号)第十七条 1次/半年 2 生产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1次/天 或 根据现场作业情况随时检查 3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5.6.3条 4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6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7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八、应急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5.9.4条 1次/半年 2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七条 3 应急预案评审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要求,参照《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参考标准》进行。 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30日内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4 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12〕97号) 1次/年 或 根据情况随时检查 5 应急预案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 (1)总则应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预案体系以及应急工作原则。 (2)给出单位地址、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原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以及周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目标、场所和周边布局情况。 列出关键装置和重点要害部位,阐述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结果。 (3)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 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及其相应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4)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明确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明确事故及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办法。 (5)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明确应急终止的条件。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现场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明确:1)事故情况上报事项;2)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3)事故应急救援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报告。 (6)明确事故信息发布的部门,发布原则。事故信息应由事故现场指挥部及时准确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信息。 (7)包括污染物处理、事故后果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善后赔偿、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内容。 (8)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9)明确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的应急培训计划、方式和要求。如果预案涉及到社区和居民,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等工作。 明确应急演练的规模、方式、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评估、总结等内容。 (10)明确应急预案维护和更新的基本要求,定期进行评审,实现可持续改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6 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1次/半年 7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次/月 8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1次/半年 9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1次/年 或 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 九、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 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1次/半年 2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 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1次/半年 4 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进、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l号) 5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对主要职业危害进行重点整治,主要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6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计划应当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验收方法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7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8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9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防护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10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1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将定期检测与评价的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指定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1次/年 12 建立健全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体检花名册、体检委托书、体检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等),并为每个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分户档案,分户档案应包括个人职业健康监护表、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表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1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1次/半年 14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专题培训。 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15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16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1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 据 排查 频次 一、区域位置 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一条 1次/年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 3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八条 4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等发育地区。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2.1.2 5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2.1.3 1次/年 6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没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级文物保护区。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2.1.4 7 化工企业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2.1.6 8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2.0.1 9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 ,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02)4.1.1 10 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2.1.8 11 厂区具体位置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连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2.1.9 12 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2.1.5 13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9 14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6 15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10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10 16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5 17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2.0.6 18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7 19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8 20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2 21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 规定的限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3 二、总图布置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2 1次/半年 2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3 3 氧(氮)气站的布置,宜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4.3.3 4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5 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2.1.7 6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9 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7 8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9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8 10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7 11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2.12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12 12 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4.7.1 13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免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4.2.3 14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4.2.7 15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4.3.1 16 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 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并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表4.3.9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4.3.9 1次/半年 三、道路、建构筑物 1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4.7.4 1次/半年 2 厂区面积大于5万m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2.2.4 3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3.1 4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1 5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8 6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7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 8 化工企业应按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更衣室、浴室等生活卫生用室。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4.7.1 9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7.1.1 10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2.17 11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立独立的防火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2.16 12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2.18 13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2.25 1次/半年 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14 1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8 16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4 17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6 18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2.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2.11 19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5.2.1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2.1 1次/半年 20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3.4 21 装置内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2.10 22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6 23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甲、乙、丙类液体储:15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500 m3,可燃气体储罐3000 m3的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 4.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7 24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9 1次/半年 25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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