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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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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6年版) 厦门市规划局 二○○六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 城市绿地 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四节 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 第二节 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 城市...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6年版) 厦门市规划局 二○○六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 城市绿地 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四节 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 第二节 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 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四节 城市排水工程 第五节 城市供电工程 第六节 电信工程 第七节 燃气工程 第八节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节 城市环卫设施 第十节 城市管线综合 第六章 城市防灾 第七章 附则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 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七条 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 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 1、城市规划区范围; 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7、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空间布局; 2、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3、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安排; 4、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5、确定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6、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和措施。 第十二条 厦门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十三条 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5、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路线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6、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的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强制性内容; 8、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第十六条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8、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图纸。 第十七条 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可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要求细划若干部分,分阶段编制与审批,缩短编制周期。 第十八条 法定图则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法定图则应对法定分区内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规定。其成果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第十九条 详细规划和法定规划的编制调整应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由规划部门审核修改内容,并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厦门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第二十一条 城市非法定规划主要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行专项深化,具有实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厦门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咨询规划、项目行动规划三个层次。 发展战略规划是宏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性的发展政策和设想,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 概念咨询规划是中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 项目行动规划是微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开发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规划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确定项目行动规划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二条 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地块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 第二十三条 “招、拍、挂”项目规划咨询所确定的地块技术经济指标及其相关规定经相关程序审查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视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调整,作为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厦门市规划编制成果实施实行责任规划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责任规划师应承担以下职责:每半年更新一次本责任区的规划总图,经规划部门审核后提供电子文件和图纸;参与规划部门关于责任区内建设项目的会审,提供技术意见;为规划部门提供相关地块的规划指标和技术要求等规划服务。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8类,小类74类。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厦门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一 类 别 代 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内 涵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27 会展用地 各类商品展销、洽谈、订货会议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科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M9 工业研发及其他用地 工业研发、软件园区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W9 物流用地 以物流配送为主要功能,同时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仓库、堆场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 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他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他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二十七条 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其他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参照本表,对于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的,按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广场、河道、绿化带或规划已建成地块,用地单位应将道路全部代为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U 绿地G 其他用地E 一类R1 二类R2 三类R3 办公C1 商贸C2 文化C3 体育C4 医疗C5 教科C6 文物C7 其他C9 一类M1 二类M2 三类 M3 研发及其他M9 普通W1 危险W2 堆场W3 物 流 W9 铁 路T1 公路T2 管道T3 港口T4 机场T5 道路S1 广场S2 停车S3 公共G1 生产G2 耕地 E2 林地E4 村镇E6 弃置 地E7 居住 建筑 别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低层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多层、小高层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高层、高层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小区级 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 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中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服 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区集中商业服务网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 门诊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卫生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体 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区健身活动场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 变配电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厕所、清洁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燃气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 居委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绿化、环卫管理点、市场管理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 办公 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服务 综合商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旅游宾馆、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独立农贸市场、批发商场及附属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体娱乐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歌舞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广电中心、报社、出版社、通讯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体育场馆及训练基地、业余体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 综合、专科医院、急救中心、血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休养所、疗养所;(不含干休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精神病院、传染医院、戒毒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科研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仓储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露天堆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油站、加气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汽车修理、保养场、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污水、垃圾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殡仪馆、火葬场、墓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为允许建设;○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许建设。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在法定图则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法定图则确定。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且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尚未覆盖的一般建设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表四的规定执行。表三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 一般建设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表三 用地面积 类型 指 标 3000~6000 6000~12000 12000~20000 20000~50000 FAR D(%) G(%) FAR D(%) G(%) FAR D(%) G(%) FAR D(%) G(%) 住宅建筑 别 墅 0.52 22 45 0.5 22 45 0.48 20 45 0.45 20 45 3层以下 0.9 30 40 0.9 30 40 0.8 28 42 0.7 25 42 4—6层 1.7 32 37 1.6 30 38 1.5 28 40 1.4 26 40 7—9层 2.2 30 35 2.0 28 38 1.8 26 40 1.5 24 40 10—18层 3.1 28 35 2.7 26 38 2.5 24 40 2.2 22 38 19层以上 3.9 24 35 3.7 24 38 3.4 22 40 3.0 20 38 办公建筑 24M以下 2.4 35 30 2.2 34 32 1.8 33 34 1.6 32 36 24M~50M 3.5 34 30 3.3 33 32 3.1 32 34 2.8 31 36 50M以上 5.6 33 30 5.2 32 32 4.8 31 34 4.5 30 36 旅馆建筑 24M以下 2.0 33 30 1.8 31 32 1.7 28 35 1.6 25 40 24M~50M 3.3 32 30 3.0 30 32 2.8 26 35 2.5 24 40 50M以上 5.4 30 30 5.2 28 32 5.0 25 35 4.8 22 40 商业建筑 24M以下 2.0 45 25 1.9 40 25 1.8 36 30 1.6 34 30 24M~50M 3.5 42 25 3.2 38 25 3.0 34 30 2.8 32 30 50M以上 5.6 38 25 5.2 35 25 5.0 30 30 4.8 28 30 民用综合建 筑 24M以下 1.5 30 35 1.4 28 38 1.3 26 40 1.2 24 40 24M~50M 2.0 28 35 1.8 26 38 1.6 24 40 1.5 22 40 50M以上 3.2 26 35 3.0 24 38 2.8 22 40 2.5 20 40 注:1、5万平方米以上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2、住宅与公共建筑混合开发,原则上应按使用性质进行用地分割,按上表分别控制,无法实行用地分开的,按住宅建筑指标控制。 3、办公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5。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四 序号 分类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密度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1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FAR≥0.5 15%≤G≤25% D≥30% ≤20% 2 回收加工业 FAR≥0.5 15%≤G≤25% D≥30% ≤20% 3 木材及造纸业 FAR≥0.6 15%≤G≤25% D≥30% ≤20% 4 石油化工业 FAR≥0.6 15%≤G≤25% D≥30% ≤20% 5 机械设备制造业 FAR≥0.6 15%≤G≤25% D≥30% ≤20% 6 食品、饮料制造加工业 FAR≥0.8 15%≤G≤25% D≥30% ≤20% 7 印刷文教制造业 FAR≥0.8 15%≤G≤25% D≥30% ≤20% 8 纺织服装业 FAR≥0.8 15%≤G≤25% D≥30% ≤20% 9 医药制造业 FAR≥0.8 15%≤G≤25% D≥30% ≤20% 10 非金属化工业 FAR≥0.8 15%≤G≤25% D≥30% ≤20% 11 电子机械制造业 FAR≥1.0 15%≤G≤25% D≥30% ≤20%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FAR≥1.0 15%≤G≤25% D≥30% ≤20% 13 通用厂房 FAR≥0.8 15%≤G≤25% D≥30% ≤20% 14 工业研发 2.5≥FAR≥1.0 20%≤G≤30% D≥30% ≤20% 15 一般仓库 FAR≥0.8 10%≤G≤20% D≥40% ≤15% 16 物流仓库 FAR≥1.0 10%≤G≤20% D≥50% ≤15% 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绿地率 第三十一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 2、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 3、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5、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6、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7、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平方米。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三十三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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