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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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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3]40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3]60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3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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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3]40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改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3]60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3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京劳社养发[2003]37号文件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养老保险属地管理及社会保险统一征缴地的原则,在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单位进行参加养老保险内容补登),签订缴纳养老保险协议,建立参保单位信息库。     二、各区、县社何经办机构按现行管理办法在2003年9月30日前完成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各区、县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建立在职职工个人帐户数据库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工作;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审批名单”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名单”中中央在京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军队等部门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建立在职职工个人帐户数据库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工作。     三、建立在职职工个人帐户数据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各参统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通过填报《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二)、《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表四)或通过程序为本单位应参统职工建立在职职工数据库;(二)职工缴费基数的认定参照京社保发[2002]77号文件规定执行;(四)以前曾经有过缴费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应依据《养老保险手册》及“手册台帐”补建个人帐户;以前曾经有过缴费记录且建立过个人帐户的人员依据其“个人帐户转移单”进行个人帐户续接。     四、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京劳社养发[2003]37号文件精神,2003年1月1日以前已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办法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以下要求通过《表十七》或通过程序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1、选择“按机关事业办法计发养老金”;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填入数据库“退休前工资”及“基本养老金”栏目;3、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发给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填入“价格补贴”栏;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发给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填入“生活补贴”栏;4、1996年至2002年正常调整即京政办发[2002]60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四、六款规定的金额分年度填入“调整机制”栏目;5、根据京国工改[199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50元金额数填入“其他补贴”栏。(二)2003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表,按照现行退休管理办法填报《表十七》,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其中:“个人帐户补贴月标准”填入“养老金补贴”明细的“待遇差”栏。(三)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单位所填数据库进行审核。     五、基金的收缴:(一)自2003年1月1日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京劳社养发[2003]37号文件规定的缴纳养老保险费;(二)鉴于个人帐户数据库建设工作涉及一些补建因素,所以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按现行规定通过表《四》、表《五》分别补缴本单位建库期间的单位应缴和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单位完成建库工作后开始正常月报收缴。     六、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负责为本单位在建库期间流动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补建个人帐户,并按现行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接手续。     七、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表十六及其附表分别补支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2003年1月至实行社会化发放前的离退休费,并尽快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八、原属于所谓“事业2”人员自2003年1月起改按本规定执行。所建数据库与本规定不相符的,自2003年1月起按本规定进行调整,“洗理费”“书报费”自2003年1月1日起按规定改由单位支付,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适时选择停止发放时间。2003年1月1日至停发之日止,凡已进行社会化发放的“洗理费”“书报费”,应由单位填报《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负数),并将基金上缴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填报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负数)进行基金收缴。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洗理费”“书报费”项目下的金额由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计算机人员按照市中心计算机科统一要求调至“统筹外金额合计”。     九、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的平稳进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3]37号   颁布时间:2003.03.0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一)部分内容中规定的“个人账户补贴月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Bt=(C参平×T比×11%)÷120 (保留两位小数)。     其中:     Bt为个人账户补贴月标准。     C参平为以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各月平均工资的累计之和(不含在原单位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T比为调节系数(以下各计算公式均同此),即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被保险人本人相应年度各月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合计之比。计算公式为:     T比=(X2003+X2004+X2005+X2006+X2007)÷(C2003+C2004+C2005+C2006+C2007)     其中X2003…X2007 分别为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被保险人各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2003…C2007 为2003年至2007年本市相应年度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二、《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二)部分内容中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 按以下公式计算:     G=(G平+Z平)×T比。     其中:     G为过渡性养老金 月标准。     G平为:“平均过渡性养老金”,按公式(730元×N×1%)×Cn/11019计算。其中:730元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N为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Cn为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1019”为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Z平为平均个人账户月补贴。即以1992年10月至2002年12月期间(不含在原单位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各月平均工资合计为基数,并按相应年度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Z平={[(C1992/12)×3+C1993]×2%+[C1994+…+(C1998/2)]×5%+[(C1998/2)+C1999+C2000+C2001+C2002]×11%}÷120。其中C1992、C1993…C2002为1992年至2002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计算缴费口径相同)。     北京市1992至2002年期间本市相应年度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2877元、3402元、4523元、6540元、8144元、9579元、11019元、12285元、13778元、15726元、18092元。     T比为调节系数(计算公式及解释同本通知第一条)。     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按如下公式计算:     Y=730元×T比×2n。     其中:     Y为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730元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T比为调节系数(计算公式及解释同本通知第一条)。     n为2002年12月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满年计算)。     四、《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二)部分规定的 “综合性补贴月标准为: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其标准为147.5元(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及与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为149.5元)。     五、《暂行办法》实施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停止执行,原按该通知执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按《暂行办法》各项规定执行。     六、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各区、县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统手续;中央在京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军队等部门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准,核准后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统手续。     七、自本通知实施之月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被保险人流动时需按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三月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60号)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原则,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按单位所在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03年1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标准,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包括:     1、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自2003年1月1日起按3%划入。     3、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     4、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被保险人已在企业或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储存额与本办法实施后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5、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根据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纳入个人帐户的一次性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息、转移、继承等问题,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经区、县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中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 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 1998年7月1日(含,下同)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1998年6月30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按照下述办法计算:     (一)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被保险人2003年1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计算规定的年限),退休时加发个人帐户补贴。     个人帐户补贴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各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累计之和,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本人相应年度各月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之比,乘以个人帐户的比例,再乘以一百二十分之一。     (二)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被保险人,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1%;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平均过渡性养老金加上以1992年10月至2002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相应年度规定的计入个人帐户比例计算的平均个人帐户月补贴,两项之和再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相应年度各月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合计之比。     (4)综合性补贴月标准为: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     第十条 为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算办法与本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实行5年过渡的办法。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之间符合养老条件的被保险人,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时,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的比例逐年递减。第一年加发差额部分的90%,第二年加发差额部分的70%,第三年加发差额部分的50%,第四年加发差额部分的30%,第五年加发差额部分的10%。五年内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养老金时,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2002年底。自2008年1月起被保险人办理养老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一律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计发办法。     第十一条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下同)、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按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被保险人相应年度各月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本市相应年度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之比(T比)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计算。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离退休待遇原则上保持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基本养老金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单位按原渠道继续支付。     第十三条 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为:     (一)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四)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在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2000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的职务补贴,进入基本退休费计算基数的增加额和离休人员按照在职同类人员标准增加的补贴;     (五)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六)、2001年、2002年根据市人事局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基本养老金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因病办理提前退休、从事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及手续,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凡未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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