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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章程 东南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 言 东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高等学府之一。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后历经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88年5月,学校复更名为东南大学。2000年4月,原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东南大学,南京地质学校并入东南大学。 为促进东南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

东南大学章程
东南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 言 东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高等学府之一。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后历经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88年5月,学校复更名为东南大学。2000年4月,原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东南大学,南京地质学校并入东南大学。 为促进东南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译文:Southeast University,由国家设立,简称东大,英文缩写:SEU。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学校设有九龙湖、四牌楼、丁家桥三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定不移地走以创新为主导的研究型大学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建设道路,坚定不移地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深化改革创新,切实推进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坚定地向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迈进。 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条 学校大力弘扬以人为本、止于至善、追求卓越的精神,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 (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 (三)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 (四)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对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相应法律、行政法规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任意限制学校办学自主权; (二)制止或者排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三)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四)支持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五)保障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 决定 郑伟家庭教育讲座全集个人独资股东决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关于注销分公司决定 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确保民主和规范地行使各项自主权。 学校基于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的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 学校基于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举办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但该项决定系属学术事务的除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出国(境)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 本章程中规定的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中国学生和海外留学生,该类学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学生依其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四)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六)按规定公平获得海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2) 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3) 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 第三十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位。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及党委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领导确定和审议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推进党内民主,积极探索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党委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各党委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委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章 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及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校务。 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活动;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党委常委、校长助理组成,校办主任、党办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各行政机构负责人由校长任免,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等学术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育规划,审议教学,确定学生培养方案,监控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 (五)学生学位的授予; (六)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学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七)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八)其他由学术组织审议的学术事项。 各类学术组织的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师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 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于学院设立二级学术组织,根据需要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六)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九章 学院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学系或研究所等。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单位。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学院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依据本条规定设置负责人。 学院院长或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设立学术特区。 学术特区依照其章程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章 其他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可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分校、研究院等机构,并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六十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机构依照相关工作 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下载煤矿测量规程下载配电网检修规程下载地籍调查规程pdf稳定性研究规程下载 对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董事会,对学校的决策及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东南大学校友总会。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五条 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与其他主体共同设立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等活动。 第十一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拥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保护并利用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对占有的事业资产实行校院(系)分级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章 校训、校旗、校标、校徽、校歌、校庆日及学校网址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止于至善”。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红色、规定字体的“东南大学”校名。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标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绿底倒三角形、黄色学校标志性建筑大礼堂轮廓、黑色礼堂门楼线条,内环上方为“东南大学”校名、下方左侧有“1902”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下方右侧有“南京”字样代表学校所在城市,外环为黄底、上方是东南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止于至善”校训。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本科生为白底红字,研究生为黄底红字。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东南大学校歌》,王步高作词,印青作曲。 第七十九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6月6日为校庆日。 第八十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seu.edu.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改,校长办公会审议的章程修正案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八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并报学校党委会审议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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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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