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视野
41青年记者·2007年8月下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都是我国现代
化进程中应该追求的价值目标。
从根本上说,在价值层面上二者是高度
统一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
人权的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
段。但在实践层面上,二者又出现了些
许冲突与对抗。如何协调这种冲突与对
抗,合理构建二者的关系,对我国社会
主义现代化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
的意义。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表现
形式,是人们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
视等传播媒介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保
证。司法独立是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所
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司法独立
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它
必须在新闻自由监督的外部环境下才能
健康成长。因为,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
必然容易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
对的腐败,这已是被历史和现实证明了
无数次的真理。
我国的法制建设重心已由立法领域
转向司法领域,但目前的现状是,现有
的司法体制与我们的预期相差甚远。司
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屡见不鲜。如何
构建司法权威、维护司法独立已成为人
们关注的焦点。舆论监督以其强大的社
会影响力,成为人们推动司法改革的外
在动力和遏制司法腐败的理想工具。然
而,直到今天,预期的效果并未实现。综
观近年我国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关
系,二者冲突不断 :一方面,新闻自
由对司法独立具有侵犯性:另一方面,
司法独立又对新闻自由本能地排斥。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协调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并非天然的一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对冤家对头,其实二者在价值目标上是
高度一致的。因而,冲突完全是可以协
调的。
1.舆论监督要把握合理限度。新闻
不能吹毛求疵,凌驾于司法之上,更不
能有意干涉司法、影响司法独立。舆论
对司法的监督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司法工
作监督全面客观公正,坚持正确的舆论
导向,弘扬主旋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和司法独立,并且对具体案件的报道与
评论要全面客观公正,要反映当事人双
方的意见和观点,不做片面性、主观性
和倾向性的报道。真实是新闻的本质,
客观是监督的基础,公正是监督的生
命,因而新闻媒体只宜对司法案件做事
实报道,而不宜做全面评论。
坚持尊重司法特殊性的原则。司法
权与其他权力有很大不同,具有公开
性、独立性、程序性、权威性等特殊属
性。独立性是司法的生命,新闻自由必
须尊重司法的独立性,绝不能肆意干涉
司法、影响司法独立。
坚持报道与评论分开的原则。所谓
报道是媒体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客
观事实作如实的描述和反映,它本身并
不加入作者的思想感情和主观认识。而
评论则不同,它不仅仅是对已经发生或
正在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报道,更主要
的是还加入作者的分析评价。新闻对司
法的监督应严格限制在报道之内。
坚持传媒自律的原则。综观古今中
外的新闻监督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
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自律的媒介最自
由”。这也是世界各国对待新闻自由与
司法独立的普遍经验。
2.法治为新闻自由创造良好的传媒
生态,呼唤新闻法尽快出台。新闻自由
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使我国的新闻法出台
显得日益紧迫。我国最早的新闻立法是
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
律》。1912年,孙中山在南京临时政府
颁行了《暂行报律》。新中国成立以来,
新闻基本法律犹未出台,其中的原因是
复杂的,但各界的强烈呼声从未间断。
根据法治的精神,我国的新闻法首
先必须是良法,它的核心价值应该是新
闻自由。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基本人
权在新闻法治中的体现,也称新闻人
权。新闻法必须符合法治规范的形式要
求。新闻法必须是以社会现实为基础
的、可预知的、有公信力的;新闻法必
须是包容的、可操作的、程序性的;新
闻法的规范、原则和体系结构必须是科
学的、合理的;新闻法必须是合宪的等
等。只有符合法治精神的价值和形式的
新闻法才能为新闻自由创造良好的传媒
生态,促进其健康发展。
结 语
在现代社会,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关系的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模式的
问题。在不同的政治体制和不同层次的
国家,这两项原则获得的尊重和制度安
排是有很大差别的,二者的功能发挥和
相互关系也有所不同。中国作为一个大
国,现行宪法中也包含着关于新闻自由
与司法独立的制度安排,现实中缺乏的
是更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其实,任何国
家都面临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和平衡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
鉴一些国外的有益经验 :对新闻自由
进行准确规限,对司法独立加以明确规
范,以科学的立法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厘
定和调适,通过构建合理动态的平衡使
二者相得益彰。这也是我们对新闻自由
与司法独立期待的理想局面。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张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