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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笔记法硕圈圈QQ群yodoo整理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www.fashuounion.com 中国宪法学 第1章 宪法基本理论 1. 宪法: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 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几种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2.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1) 都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2) 都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3) 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 其内容都是有利于统治的物质生活条件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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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圈圈QQ群yodoo整理 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www.fashuounion.com 中国宪法学 第1章 宪法基本理论 1. 宪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 国家基本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几种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2.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1) 都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2) 都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3) 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 其内容都是有利于统治的物质生活条件 3.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 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i. 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ii.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任何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抵触,抵触者无效 3) 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4. 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 5. 宪法修改的要点: 1) 谁有权提出 2) 谁通过 3) 谁颁布 6. 宪法的本质属性: 1)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7.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民主宪政理论 8. 英国宪法产生及其特点: 产生: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实现的。 特点: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颇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 英国最著名的三个宪法:《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 9. 美国宪法产生及其特点: 产生: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 特点: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比较典型地体现分权与制衡的思想,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10. 法国宪法产生及其特点: 产生:1791年制定 特点: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11. 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1) 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 2) 政府权利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宪法越来越着重政府权力的限制 3) 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4) 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 12.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1) 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 1954年宪法---第一次制宪、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总的来说是好的 3) 1975年宪法— 存在严重缺点和问题 4) 1978年宪法--- 在内容上坚持和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原则和内容,删除了1975年宪法中的一些错误的规定 5) 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13. 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1) 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2) 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3) 强调加强民主和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主团结 14.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1) 对宪法“序言”的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i. 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ii. 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iii. 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 对“经济制度”的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 i. 完善征用制度,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并明确了“国家补偿”的原则 ii. 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iii. 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iv.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3) 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 4) 对“国家机构”的修改,体系那了服务实践的精神 i.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ii. 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iii. 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iv. 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15.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 16. 权力制衡原则的内涵涉及两个基本方面: 1)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2) 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17. 宪法的形式分类: 1)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先提出的宪法分类。 i. 成文宪法:以统一的宪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它具有规范明确,条文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特点。 ii. 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管理和宪法判例而组成的宪法 2)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i. 刚性宪法: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ii. 柔性宪法,则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3)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代表的机关协商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18. 宪法的实质分类: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19. 宪法关系:经由宪法调整而包含有宪法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0. 宪法关系的特点: 1) 宪法关系说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 2) 宪法关系的一方总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21. 宪法关系主要包括一下几类: 1)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 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 3)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22. 宪法规范的特点: 1) 内容的政治性 2) 效力的最高性 3) 立法的原则性 4) 实施的多层次性 23. 宪法的作用 1) 保障人权 i. 宪法将人权法律和规范化 ii. 宪法为人权确定基本的范畴 iii. 宪法通过规范权利行使和民主机制,保障人权不受侵犯 2) 保障民主 3) 保障法治 4) 保障经济制度 第2章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1. 宪法制定:制宪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2. 制宪权:创制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也是宪法制定行为的一种根据。 3. 修宪权: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是制度化的制宪权。 4. 制宪权的主体: 历史上:君主、少数组织、特定团体 现代宪法:国民 5. 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的起草机关 1) 制宪机关是形式宪法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形式制宪权 2) 制宪机关是一种常设机关,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具有临时性,一旦宪法的起草任务完成就宣告解散 3) 制宪机关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宪法的起草机关则没有此权 4) 制宪机关是经过选举产生,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往往是经过任命的方式产生 6. 宪法制定的程序: 1) 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 2) 提出宪法草案 3) 宪法草案的通过:宪法草案成为宪法,一般要求代表机关以专门、严格的程序予以通过 4) 公布:宪法草案经过一定的程序通过后,一般由国家元首予以公布 7. 宪法实施: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两方面: 1) 宪法的执行和适用 2) 宪法的遵守 8. 宪法实施的意义: 1) 树立宪法的权威 2) 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3) 保障人权实现 4) 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9. 宪法解释:指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从内容上讲,宪法解释分为补充解释和违宪解释;依据对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也可以将宪法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0. 宪法解释的体制:(括弧内为宪法解释的程序) 1)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遵循立法程序,即提出、审议、讨论、通过) 2) 司法机关解释体制(一般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进行,法院不会主动解释宪法) 3) 专门机关解释体制(经过申请来解释宪法,其程序一般为审查、决议、公布) 11. 中国宪法解释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这种解释体制首先由1978年宪法予以确认和建立。 12. 宪法修改:指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为,以保证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13. 宪法修改的形式: 1) 全面修改:用新的宪法替代旧的宪法,如我国前三部宪法的修改。 2) 部分修改:对宪法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增加新的条款。 3) 无形修改:不改动宪法条款的情况下,赋予某些条款以新的含义 14. 宪法修改的程序: 1) 提案: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2) 审定:这一程序在有些国家并不存在 3) 审议和表决 15. 中国宪法的修改: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前面几部宪法采用全面修改的方式。1982年宪法生效以后,采用了部分修改的方式,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16. 我国宪法修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 规定了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2) 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 3) 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 17. 宪法保障:以宪法监督为核心内容,是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制定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总称。 18. 宪法保障制度的内容: 1) 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2)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19. 违宪审查: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一种制度。 20. 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有:国会或其他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地方的立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为,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选举行为。 21. 违宪审查的模式: 1) 普通法院模式 2) 专门机关模式 3) 立法机关模式:不能体现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性和裁判过程的司法性,特别是无法解决自身监督自身立法的问题 22. 违宪审查的方式: 事先审查 事后审查:包括两种形式,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23.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1) 违宪审查的依据:宪法第5条、53条 2) 违宪审查的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3) 违宪审查机制。(p375页) 4) 违宪审查程序: 提出违宪审查 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 对违宪问题作出处理 24.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1) 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2) 完善违宪审查的法律制度 3) 加强宪法的适用 第3章 国家基本制度 1. 国家性质:也称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其他的一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国家性质的一种反映。 3. 补充知识点:我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达标大会制度,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多党合作制和人民区域自治。 4. 人民民主专政: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现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5. 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主要特点:统一战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6.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1) 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2) 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3) 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 4) 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7. 爱国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具有如下特点: 1) 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2) 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3) 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4) 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5) 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8. 经济制度:一个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各种经济关系为内容的规则和政策的总称。 9.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10. 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包括教育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教育。 11. 教育文化建设包括:教科文卫体艺 12. 政权组织形式: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实现国家权利的机关体系、确定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13. 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 1) 共和制:现在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政体,主要包括总统制、议会制、半总统制和人民代表制。 2) 君主制:分为议会君主制和二元君主制 1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其他机关由他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一院制 4) 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5) 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15. 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主要表现: 1)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16.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7.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1) 进一步理顺党和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2) 进一步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宪政体制 3) 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4) 进一步体现权力运作的具体程序 18. 选举制度: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工资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选举经费;选民和代表的关系;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 19. 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 1953年:中国第一部选举法 2) 1979年: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 3) 1982年:完善介绍候选人程序,对少数民主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有利于民族平等的规定 4) 1986年:对少数民主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作了新的规定;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带;规定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对罢免代表、候选代表和代表辞职等做了规定。 5) 1995年:见书(p383) 6) 2004年:见书(p383) 20.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 i. 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ii. 年满18周岁 iii. 依法享有政治权力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i. 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ii.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投票权 iii.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iv.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中的地位平等 v. 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实质上的平等)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i. 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ii. 间接选举: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iii. 在县级和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4) 差额选举原则 i. 等额选举: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ii. 差额选举: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5) 秘密投票原则 21. 精神病人有选举权但是不予登记、有选举权不一定有被选举权。 22. 选举的组织 1) 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选举 2)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23. 选举的程序; 1) 划分选区 2) 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3)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4) 投票选举 5) 公布选举结果 24. 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5. 补选出缺的代表可以采用差额选举,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 26. 政党:指由一定的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以夺取、控制或者影响国家政权运作为目的的,具有严格的纪律和组织体系的政治组织。 27. 政党的特征: 1) 鲜明的阶级性 2) 明确的政治纲领 3) 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系 4) 严格的组织纪律 28. 政党制度:关于政党的地位、作用以及有关政党掌握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29. 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30.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 1)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 2) 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 3)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着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31.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32. 现代国家结构的形式的分类 1) 单一制: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特征如下: i. 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ii. 只有一个中央政权机关 iii. 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际 iv. 国家整体是国际关系中唯一的主体 2) 复合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联盟的国家或国家的联盟。 i. 联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所组成的联盟的国家。 a) 联邦和各成员单位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 b) 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c) 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权利划分是来自宪法 d) 在国际关系中,各成员单位一般独立对外交往的权力 ii. 邦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独立性的国家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目标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a) 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和集中统一的国家机关体系 b)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立主权、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 c) 邦联的决定要经各个国家的批准才能产生效力 33. 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民族因素和历史因素。 34. 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 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民主关系的历史和各民主的居住现状所决定的,保障各少数民族和汉族平等发展的需要 2) 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决定的,也是缩小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有效途径 3) 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有利于国家的政治统一和政治稳定。 35. 中国现行行政区划: 1)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36. 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普通行政地方、民主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37. 我国行政区划法律变更程序: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经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 3)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改变,报国务院审批 4)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 5)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6) 乡、民族乡、镇的建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8.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主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主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39. 民主区域自治的基本特征: 1)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的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 2)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绝不能在散居民族区域设立 3) 民族自治的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40.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 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同时散居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利益也能得到保障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4) 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相互合作 41.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三种类型: 1) 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 2)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贵州省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3) 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 42.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 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并可作相应的变通 3) 管理地方财政 4) 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 5) 管理本地方的教科文卫体的自主权 6) 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维护本地方治安的公安部队 7) 其他方面的职权 43. “一国两制”: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可以在局部地区因历史的原因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留原有的制度。 44. 特别行政区: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45.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1) 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 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 由当地人管理 4) 原有的法律制度不变 46.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47. 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行、群众性、自治性的特点。 48.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主人、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49. 村民委员会由主人、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 50.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如何完善 1) 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作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 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 3) 帮助基础群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 4) 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 5) 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第4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2.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3. 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特殊情况下,中国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 4.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 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 2) 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公民的权利”: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权利;“人民的权利”:主要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3) 地位不同导致两者在享受权利上也有所差别。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规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法律权利,也不允许他们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 二者的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除包括人民意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5) 公民通常表达的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5. 基本权利和义务:由宪法所确认的、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6. 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对于国家和公民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而公民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则调整公民同某些具体的社会组织及公民间的相互关系 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或原则 7. 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最初的含义包括人们追求生活、财产、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8. 公民权:人们对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通称 9. 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1) 首先,两者性质不同。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 2) 其次,二者不能简单等同。人权和公民权从性质到形式差异很大,人权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体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 3) 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前述的时代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10.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特点: 1)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i. 享有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ii. 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2)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i. 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ii. 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i. 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实事求是地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ii. 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4)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i. 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ii. 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iii. 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iv. 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 11.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 12. 平等权:守法上的平等、司法上的平等、反对特权 13.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14.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某些国家领导人的权利 1)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2) 公民有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3) 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监督被选出的人民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人员,对其中不称职者有权罢免 15. 言论自由: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16.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有如下的限制: 1) 不得用言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与煽动 2) 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3) 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17. 出版自由: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18. 集会: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 19. 游行: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意愿的活动 20. 示威: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21. 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征: 1) 集会、游行、示威是由公民所举行的活动 2) 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进行的活动 3) 为了表达某种意愿 22. 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23.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个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派别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派别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24. 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25. 扣押和拆检公民的信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 只有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才有权决定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有关信件 2) 扣押或拆检公民的信件只有两种原因:一是国家安全的需要,而是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3) 对于扣押的邮件、电报等,经查明不影响国家安全或与犯罪无关,应立即退还原主或交还邮电部门 4) 须扣押的邮件、电报等,应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通知邮电部门 5) 对公民个人保存的邮件、电报等,如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认为需要检查时,公民有义务交出。如公民拒绝交出,可以强行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 26. 批评权: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要求其克服改正的意见。 27. 建议权: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 28. 检举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的权利。 29. 控告权: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行为给予制裁。 30. 申诉权: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31. 取得赔偿权: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32.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指公民在限购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主要有;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33. 特定主体的权利 1) 妇女的权利保护:在政治权利方面、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 2) 儿童老人的权利保护 3) 残疾人的权利保护 4)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保护 34. 公民的基本义务(还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总共9项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i.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ii. 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iii. 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iv. 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v. 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vi. 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i. 祖国的安全是指 A. 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 B. 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ii. 祖国的荣誉是指 A. 祖国的尊严不受侵犯 B. 祖国的信誉不受破坏 C. 国家的荣誉不受沾污 D. 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4)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法纳税 35. 外国人的权利保护 1) 国家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2) 外国人的受庇护权 36. 我国宪法规定给外国人受庇护的含义是: 1) 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 2) 外购人向我国政府提出避难,必须是由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 3) 我国政府对提出避难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4) 被给予受庇护权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 第5章 国家机构 1. 国家机构: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 国家机构的特点: 1) 阶级性 2) 历史行 3) 特殊的强制性 4) 组织性 5) 协调性 3. 我国中国国家机关体制的历史发展 1) 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国国家机关体制。 2) 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3) 从“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4) 现行宪法颁布至今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4. 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类 1) 我国的中央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 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机构分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构分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5.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 i. 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ii. 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查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他负责,受它监督 iii. 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iv. 在国家机关内部方面,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v. 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哪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也不能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形。 2) 责任制原则 i. 人大向人民负责 ii. 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分为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 3) 法治原则 i. 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ii. 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 iii. 任何违法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7.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这表明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 8.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为每届连任5年 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 修改宪法 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 最高监督权 6) 其他职权 10.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四个阶段: 1) 提出议案 2) 审议议案 3) 表决议案 4) 公布法律、决议 11.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和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12.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任务: 1) 审议全国人大主题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 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 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作出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4) 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5) 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13.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的职务。 14.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 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3)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 任免权 5) 监督权 i.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ii.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常委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常委会做工作汇报 iii.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察的执法检查 6) 其他职权 15.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开会形式 1)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 2) 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的全体会议 16. 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 ·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 1) 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2) 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 3) 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 4) 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5) 可提出询问、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其下属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6) 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案 7) 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 可向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 1) 全国人大代表在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被视察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 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3) 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4) 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5)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各方面的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7. 全国人大代表所享有的权利 1) 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2)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3) 依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 4) 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 人身特别保护权 6) 言论免责权 7) 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18. 全国人大代表所享有的义务 1)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2) 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 3) 保守国家秘密 4) 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 19.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有: 1) 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必须年满45周岁 20. 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具体程序: 由全国人大主题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由人大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21. 国家主席的职权: 1)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2) 任免权 3) 外交权 4) 荣典权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3.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24. 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 1) 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 2)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向总理负责 3) 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和全体会议,对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终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5. 国务院的职权 1) 法规制定权 2) 提案权 i.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ii. 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iii. 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iv. 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 v. 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3) 领导权 4) 管理权 5) 任免权 6) 行政区域划分权 7) 紧急状态决定权 8) 其他职权 26.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27.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1)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2) 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均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 3) 中央军委的有关重大问题要经委员会集体讨论,但是中央军委主席有决定权 28.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适用法律的专门机关,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29.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其他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解决民事、经济纠纷,解决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30.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1) 最高人民法院 2)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i. 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ii.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iii.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3) 专门人民法院 i. 军事法院:分高级、中级、基层三级 ii. 海事法院:在审级上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其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和管辖 iii. 铁路法院:分为中级、基层两级,受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31.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负责审判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32. 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 1)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3.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 1)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 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 对辖区内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上诉的案件 5)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3. 专门人民法院的职权 1) 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的刑事犯罪案件,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理的案件,在作战区和戒严区由统帅部、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理的案件 2) 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3)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案件 34.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1)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 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形式案件和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最高人民 认为应当由它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判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却又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 负责核准死刑案件和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 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6) 负责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司法行政工作,并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规定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划分及审判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置。 35.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 1) 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判 2)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却又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 核准死刑案件 4) 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36. 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表现在: 1)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3)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和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指定受理法院 5) 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37. 人民法院的组成: 1) 院长1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以及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还配有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综合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后勤人员等。 2) 最高人民法院设有审判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 3)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审判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 4)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5) 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规定任免。 38. 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1)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2)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4)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 合议制度 6) 回避制度 i.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ii. 本人或者他的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iii.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iv.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 7) 公开审判制度 8) 两审终审制 9) 审判监督制度 10) 审判委员会制度 39. 实行一审终审制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以及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无主财产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40.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却又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1.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1)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 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分析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执法情况,提出本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改进办法 3)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42.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43.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 1) 最高人民检察院 2)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3) 专门人民检察院 44.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分类: 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直辖市、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 3)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旗、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45.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分类 1) 军事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省军区、集团军军事检察院三级 2) 铁路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两级。 46.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7.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现在哪些方面: 1) 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 2) 业务领导 3)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评比 48.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 对于叛国、分裂国家等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查权 2) 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3)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4) 批准延长侦查期限 5) 对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 6) 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审判监督程序 7) 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 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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