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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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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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
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
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
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
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
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
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
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施工图审查业务收
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
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
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
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
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
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
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
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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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
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
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
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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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
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
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
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
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
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
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
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
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
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
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
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
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建设项目 收费 通知
信息来源:办公厅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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