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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会 MSC.137(76) 决议
(2002 年 12 月 4 日通过)
船舶操纵性标准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28 (b) 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 A.751(18) 决议批准的船舶操纵性暂行标准(暂行标准),建议各国政府鼓励那些负责
船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建造、修理和营运各方应用该暂行标准,并请各国政府收集应用该暂行标准时所获得
的数据并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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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织,
进一步忆及本委员会在 MSC/Circ.1053 通函中批准的船舶操纵性标准的解释性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从而向
主管机关提供具体指导,以使本组织可收集足够的有关船舶操纵性数据,
认识到船舶操纵性能力对航行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相信制定与执行船舶操纵性标准,特别是对大型船舶和散装运输危险品船舶,将提高海上安
全和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审议了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在其 45 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案,
1.通过船舶操纵性标准,其文本附于本决议的附件;
2.请各国政府鼓励那些负责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和营运各方,对 2004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
建造的船舶应用该标准;
3.决定本决议所附的规定替代 A.751(18) 决议所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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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船舶操纵性标准
1 原则
1.1 船舶操纵性标准(本标准)应用于评估船舶操纵性能以及帮助那些负责船舶设计、建造、
修理和营运各方。
1.2 应注意,本标准是为配有传统推进系统和操舵系统的船舶(如:配有常规舵的轴驱动船
舶)而制定的。因此,本标准和确定符合的方法可由本组织定期审议和更新,并适当考虑新的技术、
研究和开发,以及现行标准的使用情况。
2 总则
2.1 本文件所含的标准是以船舶的操纵性可从常规试验操纵特性中予以评估的理解为基础
的。以下两种方法可用于证明符合这些标准:
.1 缩尺模型试验和 /或用数学模型的计算机预测可用于在设计阶段预测其符合性。在这种
情况下,应进行足尺试验以验证这些结果。除主管机关确认预测的结果低于标准和 / 或
船舶的性能与这些标准实际不符以外,无论足尺试验结果如何,可认为船舶是符合这些
标准的;和
.2 按本标准进行的足尺试验结果可作为证明符合本标准的依据。如果发现船舶与本标准实
际不符,则主管机关应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3 适用范围
3.1 尽管有上述 1.2 中的观点,本标准应适用于所有带舵和推进类型的、船长 100m 及以上
的船舶,以及无论其长度的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
3.2 当 3.1 所述的船舶进行修理、改装或改建,且主管机关认为可能影响其操纵特性时,应
验证其是否继续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3 原先不受本标准约束的其他船舶,无论其何时进行修理、改装或改建,如主管机关认为
其程度可被认为该船是新船时,则该船应符合这些标准。否则,如主管机关认为这些修理、改装
或改建可能影响其操纵特性时,应证明这些特性不会导致船舶操纵性的任何退化。
3.4 本标准不应适用于相关规则所定义的高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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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定义
4.1 船舶的几何尺度
4.1.1 船长 (L) 系指首尾垂线之间测得的长度。
4.1.2 船中点系指首尾垂线之间船舶中部中心线上的点。
4.1.3 吃水 (T
a
) 系指尾垂线的吃水。
4.1.4 吃水 (T
f
) 系指首垂线的吃水。
4.1.5 平均吃水 (T
m
) 由 T
m
= (T
a
+ T
f
)/2 确定。
4.1.6 纵倾 (τ)由 τ= (T
a
- T
f
) 确定。
4.1.7 Δ系指船舶的满载排水量(吨)。
4.2 标准操纵和有关术语
标准操纵和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1 本标准中使用的测试速度(V )系指不小于相应85%主机最大输出功率时船速的90%的速度。
.2 回转圈操纵系指紧接进入偏航率为零的稳定状态后,将舵操至右舷和左舷 35°舵角或至
试验速度下许用的最大舵角时的操纵。
.3 纵距系指船舶自发出操舵令位置到首向改变离初始航向 90°位置,沿初始航线方向在船
中点量取的距离。
.4 回转圈直径系指船舶自发出操舵令位置到首向改变离初始航向 180°在船中点量取的距
离,其沿垂直于船舶初始航线的方向量得。
.5 Z 形操纵试验系指当船舶偏离初始航向达到给定角度时交替向两舷操一定舵角的操纵。
.6 10° /10° Z 形操纵试验系指紧接着使船舶偏离初始航向达 10°,按以下程序交替向两
舷操 10°舵角:
.1 当船舶进入偏航率为零的稳定状态后,向右舷或左舷操 10°舵角(第一次操舵);
.2 当船舶航向相对初始航向改变 10°时,反向操舵至左舷或右舷 10°舵角(第二次操
舵);和
.3 当舵转至左舷 /右舷后,船舶将以减低的回转速率继续沿初始航线方向回转。然后,
船舶响应舵而转向左舷 /右舷。当船舶航向偏离初始航向左舷 /右舷 10°时,再向
右舷 /左舷操 10°舵角(第三次操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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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一超越角系指 Z形操纵试验中紧接着第二次操舵增加的航向偏离值。
.8 第二超越角系指 Z形操纵试验中紧接着第三次操舵增加的航向偏离值。
.9 20° /20° Z 形操纵试验系指按上述 4.2.6 给定的程序,操舵角由 10°改为 20°、航向
改变由 10°改为 20°的操纵。
.10 全速倒车停船试验系指测定从发出全速倒车指令时起至船舶停在水中时的航迹行程。
.11 航迹行程系指从发出全速倒车指令时起至船舶停在水中为止,船中点沿其轨迹量取的距
离。
5 标准
5.1 本标准操纵应在不使用任何辅助操纵装置下予以实现,该装置在正常营运中不是连续使
用,也不是随时可供使用。
5.2 标准应用的条件
为了评估船舶的性能,试航中应进行左右两舷操纵试验,并在规定的下列条件下进行:
.1 深水、无限航区水域;
.2 静水环境;
.3 满载(夏季载重线吃水),平吃水状态;和
.4 以试验速度稳态进入。
5.3 衡准 *
如果船舶的操纵性符合下列衡准,则认为是满意的:
.1 回转能力
回转圈操纵时,纵距应不超过 4.5 倍船长(L),回转圈直径应不超过 5倍船长。
.2 初始回转能力
操左 /右舷 10°舵角,首向角离初始航向改变 10°时,船舶的纵距应不超过 2.5 倍船长。
.3 偏航纠正和航向稳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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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非常规操舵和推进系统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允许使用本标准规定的可比较操舵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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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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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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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10° Z 形操纵试验测得的第一超越角值不应超过:
.1 10°,当 L/V < 10s;
.2 20°,当 L/V ≥ 30s;和
.3 (5 + 1/2(L/V))°,当 10s ≤ L/V < 30s,
式中:L 和 V 分别用 m和 m/s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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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2 10° /10° Z 形操纵试验测得的第二超越角值不应超过:
.1 25°,当 L/V < 10s;
.2 40°,当 L/V ≥ 30s;和
.3 (17.5 + 0.75(L/V))°,当 10s ≤ L/V < 30s。
.3 20° /20° Z 形操纵试验测得的第一超越角值不应超过 25°。
.4 停船能力
全速倒车停船试验测得的航迹行程不应超过 15 倍船长。然而,如因船舶排水量大而使该
衡准值不切实际时,主管机关可修改该值,但不得超过 20 倍船长。
6 附加考虑
6.1 如果标准试航在不同于 5.2.3 规定的状态下进行,应按本组织制定的船舶操纵性标准的
解释性说明的指南要求予以修正。*
6.2 如果标准操纵表明船舶具有动不稳定性,可另做试验以确定不稳定的程度。对选做的试
验的指南,诸如螺线试验或回直操纵,均包含在船舶操纵性标准的解释性说明中,参见上述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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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 MSC/Circ.1053 通函关于船舶操纵性标准的解释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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