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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考研快题常用规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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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考研快题常用规范 2城市规划快题用规范 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

城市规划考研快题常用规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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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 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 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基地。 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2.0.2条 总平面。 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与市政设施的关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八、基地内应根据所处地点布置一定的绿化,做好绿化设计。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 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 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 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3 站址和总平面 3.1.1 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 2 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 3 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 4 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3.2 总平面设计 3.2.1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2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 3 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4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3.2.3 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m。 4.0.1 站前广场应与城市交通干道相连。 4.0.2 站前广场应明确划分车流路线、客流路线、停车区域、活动区域及服务区域。 4.0.3 旅客进出站路线应短捷流畅;应设残疾人通道,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 的规定。 4.0.4 站前广场位于城市干道尽端时,宜增设通往站前广场的道路;位于干道一侧时,宜适当加大站前广场进深。 公园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1.1条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 内容和规模 第2.2.1条 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第2.2.2条 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第2.2.3条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4条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在5~20hm2。 第2.2.5条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6条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第2.2.7条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第2.2.8条 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9条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2之间。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2。 第2.2.10条 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第2.2.11条 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第四节 常规设施 第2.4.2条 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第2.4.3条 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第2.4.4条 公用的条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但平均每1hm2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最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过150。分布应合理。 第2.4.5条 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 第2.4.6条 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 住宅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68~3293 (2228~4213) 2172~5559 (2762~6329) 968~2397 (1338~2977) 1091~3835 (1491~4585) 362~856 (703~1356) 488~1058 (868~1578) 其 中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78~198 (178~398) 138~378 (298~548) 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社区服务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 (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 40~150 (460~820) 70~360 (500~960) 30~140 (400~720) 50~140 (450~760) 9~10 (350~510) 20~30 (400~550) 行政管理及其它 46~96 37~72 -- -- --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6.0.4.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集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30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3.6 大于或等于0.30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1.5 大于或等于0.30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7 绿地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0.2.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3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8 道路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第十一章 广场与停车场 第一节 城市广场 第11.1.1条 城市广场按其性质、用途及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等五类。有些广场兼有多种功能。 第11.1.2条 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广场设计,并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以及和四周建筑物协调,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 广场应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并采用交通标志与标线指示行车方向、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区。 第11.1.3条 各类广场的功能与设计要求如下: 一、公共活动广场主要供居民文化休息活动。有集会功能时,应按集会的人数计算需用场地,并对大量人流迅速集散的交通组织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各类车辆停放场地进行合理布置和设计。 二、集散广场应根据高峰时间人流和车辆的多少、公共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位置,结合地形,合理布置车辆与人群的进出通道、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地带等。 飞机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与长途汽车站等站前广场应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下铁道的站点布置统一规划,组织交通,使人流、客货运车流的通路分开,行人活动区与车辆通行区分开,离站、到站的车流分开。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大型体育馆(场)、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及大型影(剧)院门前广场应结合周围道路进出口,采取适当措施引导车辆、行人集散。 三、交通广场包括桥头广场、环形交通广场等,应处理好广场与所衔接道路的交通,合理确定交通组织方式和广场平面布置,减少不同流向人车的相互干扰,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四、纪念性广场应以纪念性建筑物为主体,结合地形布置绿化与供瞻仰、游览活动的铺装场地。为保持环境安静,应另辟停车场地,避免导入车流。 五、商业广场应以人行活动为主,合理布置商业贸易建筑、人流活动区。广场的人流进出口应与周围公共交通站协调,合理解决人流与车流的干扰。 第11.1.4条 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第11.1.5条 广场竖向设计应根据平面布置、地形、土方工程、地下管线、广场上主要建筑物标高、周围道路标高与排水要求等进行,并考虑广场整体布置的美观。 广场排水应考虑广场地形的坡向、面积大小、相连接道路的排水设施,采用单向或多向排水。 广场设计坡度,平原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最小为0.3%;丘陵和山区应小于或等于3%。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度以0.5~2%为宜。困难时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7%,积雪及寒冷地区不应大于6%,但在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度小于或等于2%的缓坡段。 第二节 停车场 第11.2.1条 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两类。本节规定适用于公用停车场的设计。专用停车场的设计可参照使用。 第11.2.2条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在大型公共建筑、重要机关单位门前以及公共汽车首、末站等处均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停车场。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应与建筑物位于主干路的同侧。人流、车流量大的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宜按分区就近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对于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可适当集中安排停车场。 第11.2.3条 公用停车场的规模应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车辆到达与离去的交通特征、高峰日平均吸引车次总量、停车场地日有效周转次数,以及平均停放时间和车位停放不均匀性等因素,结合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 第11.2.4条 公用停车场的停车区距所服务的公共建筑出入口的距离宜采用50~100m。对于风景名胜区,当考虑到环境保护需要或受用地限制时,距主要入口可达150~200m;对于医院、疗养院、学校、公共图书馆与居住区,为保持环境宁静,减少交通噪声或废气污染的影响,应使停车场与这类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距人行天桥应大于或等于50m。 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以指明场内通道和停车车位。 第11.2.5条 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便于车辆进出,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并留出布设附属设施的位置。 第11.2.6条 停车场采用的设计车型及外廓尺寸见表11.2.6。设计时应以停车场停车高峰时所占比重大的车型为设计车型。如有特殊车型,应以实际外廓尺寸作为设计依据。 第11.2.7条 停车位面积应根据车辆类型、停放方式、车辆进出、乘客上下所需的纵向与横向净距的要求确定。车辆停放的纵、横向净距见表11.2.7。 有残疾人使用停车场时,应按照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进行设计。 第11.2.8条 停车场车辆停放方式按汽车纵轴线与通道的夹角关系,有平行式、斜列式(与通道成30°、45°、60°角停放)、垂直式三种,见图11.2.8 。 按车辆停发方式的不同,有前进停车、前进发车;前进停车、后退发车;后退停车、前进发车等三种。 停车场所需通道宽度、单位停车面积及有关尺寸见表11.2.8。 停车场总面积除应满足停车需要外,还应包括绿化及附属设施等所需的面积。 第11.2.9条 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各组之间无通道时,亦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道。 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净距宜大于1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vch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宜采用9~10m。 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见图11.2.9,并设置交通标志。 第11.2.10条 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排水设计结合,最小坡度与广场要求相同,与通道平行方向的最大纵坡度为1%,与通道垂直方向为3%。 第11.2.11条 自行车停车场应结合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布置,划定专门用地,合理安排。 自行车的外廓尺寸见第2.3.2条。 自行车的停放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两种,见图11.2.11。平面布置可按场地条件采用单排或双排排列。所需停车带宽度、通道宽度及单位停车面积见表11.2.11. 第11.2.12条 自行车停车场的规模应根据所服务的公共建筑性质、平均高峰日吸引车次总量,平均停放时间、每日场地有效周转次数以及停车不均衡系数等确定。 第11.2.13条 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宽度应满足两辆车同时推行进出,一般为2.5~3.5m。场内停车区应分组安排,每组场地长度以15~20m为宜。 第11.2.14条 场地铺装应平整、坚实、防滑。坡度宜小于或等于4%,最小坡度为0.3%。停车区宜有车棚、存车支架等设施。 第11.2.15条 机动车停车场与自行车停车场照明见第14.4.5条。 主导风向与建筑朝向的关系 在南方炎热地区,争取良好自然通风是选择建筑朝向的主要因素之一。应将建筑物朝向 尽量布置在与夏季主导风向入射角小于45°的朝向上,使室内得到更多的穿堂风。 但当总平面布置是行列式方式时,应当避免建筑物正对夏季主导风(即风向入射角等于零冬), 以避免两栋建筑物之间,产生旋涡区过大,对后排建筑物的自然通风不利。在这种情况下, 建筑朝向宜采取与夏季主导风向入射角在30°-60°之间的朝向上,以利于室内自然通风。 在多种风沙地区,建筑朝向要避免面对风沙出现季节和主导风向。宜使建筑物的纵轴平行于 风沙季节的主导风向,如此可以保持室内的卫生条件,减少大面积墙面遭受风沙侵袭。此外, 还要注意小气候中的风向问题。全国各地的风玫瑰图,列出了各地全年和夏季的年风频率和 主导风向,设计时可查找参考。 河涌,是指用于防洪、排涝、排水、航运的天然河道(珠江干流、流溪河除外)、人工水道、人工湖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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