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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核心考点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Z20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2Z201017掌握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
民法包括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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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
2Z201030宪法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2Z201040民法
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1.财2.物3.行为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为精神产品。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由两种表现形式:
1.主体数目发生变 2.主体的改变
(二)客体变更
1.客体范围的变更 2.客体性质的变更
(三)内容变更
1.权利增加 2.权利减少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二)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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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三)违约终止
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2Z20104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一、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二、债的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销而消灭★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4.债因混同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二、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在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除文字作品外,还主要包括:
(1)美术作品。(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4)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
1)使用权;2)许可使用权;3)转让权;4)获得报酬权。
(二)专利权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但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三)商标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2Z201045掌握诉讼时效
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去除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余下的就都是普通诉讼时效了。
(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
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Z201050物权法
2Z201051掌握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Z201052掌握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Z2 01053掌握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一)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Z201060建筑法
2Z20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这个规定确立了我国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制度。
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三)抢险救灾工程
(四)临时性建筑
(五)军用房屋建筑
(六)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一)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Z20106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业务范围★★
1)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企业
1.工程勘察企业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及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2.工程设计企业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2Z201063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
1.注册建筑师;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造价工程师; 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注册监理工程师; 7.注册建造师。
二、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一)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二)均需要注册
(三)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四)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2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二)禁止违法采购
1.小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三种形式: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大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一、资质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上面的三种情形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发承包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属于无效的合同。对该合同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违法所得,应理解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Z20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一、分包的含义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责任★
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Z20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二、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二)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在本质上是项目管理,是代表建设单位而进行的项目管理。其监理的内容自然与项目管理的内容是一致的。其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三)工程监理的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不得转让不仅仅指不得转包,也包括不得分包。
五、履行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必须要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去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独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公正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Z201070招标投标法
2Z2010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Z201072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Z20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
含义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得重复投标(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2Z20107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撤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2Z201075掌握开标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 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 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 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Z20107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三、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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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五、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1.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Z201077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签订合同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四、垫资★★★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Z201078熟悉招标程序
一、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审查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招标文件的出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对时间的要求★
(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Z201079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Z201080安全生产法
2Z20108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订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Z20108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
2Z20108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9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
调查报告
行政管理关于调查报告关于XX公司的财务调查报告关于学校食堂的调查报告关于大米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水资源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Z20108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Z20109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Z20109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Z20109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Z20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
★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Z20109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