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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港外锚地规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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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港外锚地规划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加强港外锚地规划工作的通知 海通航[2010]534号 各直属海事局: 近年来,随着港口和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出我国港口的船舶数量逐年增加,港外锚地容量不足、功能规划不合理等问题也日益显现,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为保障船舶锚泊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加强港外锚地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港外锚地规划要充分考虑港口总体规划,在完善港口功能方面进行通盘考虑,与附近船舶航路和船舶定线制规划及其他水域功能区划相衔接,以便最大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港外锚地规划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加强港外锚地规划工作的通知 海通航[2010]534号 各直属海事局: 近年来,随着港口和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出我国港口的船舶数量逐年增加,港外锚地容量不足、功能规划不合理等问题也日益显现,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为保障船舶锚泊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加强港外锚地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港外锚地规划要充分考虑港口总体规划,在完善港口功能方面进行通盘考虑,与附近船舶航路和船舶定线制规划及其他水域功能区划相衔接,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锚地的整体功能。同时,港外锚地规划要充分考虑锚地的锚泊容量、功能定位、锚泊船种类、地理位置、底质、助航设施的配置以及避风条件等方面内容。 二、港外锚地规划要坚持注重当前、立足长远原则,综合考虑满足当前船舶锚泊需求和今后至少10年航运经济的发展需求,以及满足现有船型的需求和新船型的发展变化情况,确保港外锚地规划实现立足长远、选位合理、功能明确。 三、港外锚地规划要明确锚地的功能定位,在规划建设中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 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下载煤矿测量规程下载配电网检修规程下载地籍调查规程pdf稳定性研究规程下载 的要求。液化天然气、化工品、油品船舶锚地要与普通散杂货船舶锚地严格分隔。针对目前超大型船舶锚地设置相对滞后的状况,在港外锚地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其自然条件和超大型船舶的锚泊要求,规划要符合超大型船舶安全锚泊的需求。 四、港外锚地规划要充分考虑船舶避风条件,为进出本港、在港作业船舶和过路船舶提供避风锚地。各单位要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避风锚地建设。如港内避风锚地已满足,可不再设立港外避风锚地;在一些没有合适避风锚地或者避风锚地资源匮乏的港口,相关单位应协调在其周边水域设置港外避风锚地。同时,港外锚地的选划要征求海洋部门、渔业部门、军事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引航站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相邻海事部门管辖水域的锚地选划要征求相关直属海事局的意见。 五、港外锚地规划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对已在使用且未经海事部门批准的港外锚地,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各级海事机构主要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业务部分)》(海人教〔2001〕562号)规定补办手续,并做好相关工作;对未经扫测的港外锚地,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事系统测绘成果发布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海航测〔2009〕166号)要求进行扫测,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港外锚地涉及相邻直属海事局管辖水域的问题,应由相关直属海事局协商统一意见后报部海事局。如意见不一致,相关直属海事局应说明理由,提出具体意见报部海事局,由部海事局组织协调。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港外锚地规划工作,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如在规划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部海事局汇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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