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

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

举报
开通vip

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 为了有效治理我国广袤的藏区,明代中央政府 除了推行僧纲制度和卫所制度之外,最重要的就是 推行土司制度。明廷根据藏区的实际情况,推行了 这些既相互渗透,又各自独立的三大连环制度。随 着对民族史及明史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学界对治藏 的这三大连环制度也有了广泛的研究,但从对土司 制度的整体分析,明代土司研究较清代研究还有待 进一步加强;从土司制度内涵研究方面分析,在土 司内涵细节上的研究较整体上研究也有待加强。土 司朝贡虽然有学者进行了研究,但主要散见于学者 的专著当中,尚缺乏详细的分解研究,而且到集...

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
为了有效治理我国广袤的藏区,明代中央政府 除了推行僧纲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卫所制度之外,最重要的就是 推行土司制度。明廷根据藏区的实际情况,推行了 这些既相互渗透,又各自独立的三大连环制度。随 着对民族史及明史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学界对治藏 的这三大连环制度也有了广泛的研究,但从对土司 制度的整体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明代土司研究较清代研究还有待 进一步加强;从土司制度内涵研究方面分析,在土 司内涵细节上的研究较整体上研究也有待加强。土 司朝贡虽然有学者进行了研究,但主要散见于学者 的专著当中,尚缺乏详细的分解研究,而且到集中 于对朝贡历史事件研究,很少从制度的角度研究土 司的朝贡;虽然黄明光和古永继分别从族别、区域 的视点上对壮族、云南土官朝贡作了翔实研究,[1]但 对于遍布于藏区的土司朝贡学界目前尚无详尽、系 统的论作,虽然有瑞典学者罗杰尔·格来特里斯主 要根据《 明实录》的汉文史料记载进行了研究,但主 要集中于四川,而且其中有些论点亟需商榷,他认 为明代官方“ 从15世纪早期直至17世纪中期,嘉 绒地区土司、头人,他们主要是以高僧身份,参与朝 贡使团,向中央朝廷贡献土特产品同时接受朝廷赏 赐的丝绸、茶叶、彩币等物品。”[2]该论作虽然详细研 究了明代嘉绒土司的朝贡问题,无论从研究方法上 还是研究内容上都值得学习,但是究其此论点,实 则值得商榷。首先从其全文看,罗杰尔·格来特里斯 没有认真把握住土司与僧纲的关系及其各自的内 涵。在藏区虽然土司与僧纲因藏传佛教的有千丝万 缕的联系,但是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土司朝贡是以 民族地区地方官吏的身份出现的,僧纲是以宗教领 袖的身份出现的。有的僧人虽不是僧纲,不是宗教 领袖,但他们也不断的出现于朝贡大军之中,但这 只是代表个人而已。土司朝贡有自己合法的身份, 并不需要披着高僧身份,利用宗教的外衣;其次,虽 然不排除有的土司既是土司又是僧纲的一人身兼 二职的政教合一的情况,但也不能说明代嘉绒土司 主要是以高僧身份朝贡的。最后,虽然有许多僧人 朝贡是在土司起送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并未说明土 司朝贡就要假借僧人外衣,这种“ 起送”的情况是由 于明中央政府加强了对土司、僧人朝贡的管理,受 辖于土司的僧人朝贡首先要得到当地土司、头人的 许可才“ 起送”到当地布政司或都司衙门查验朝贡 的凭证,凭证无误,少数人被送到都城,大多数人就 地安排。 朝贡是土司对朝廷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如明 人田汝成所说:“ 其所以图报以国家者,惟贡、惟赋、 惟兵。”[3],可见“ 惟贡”是土司对朝廷并列于“ 惟赋”、 “ 惟兵”的三大义务之一,以此来效忠朝廷。对此,有 学者认为,明帝国版图内边疆民族地区土官定期或 不定期向明朝皇帝朝贡,既表示对明中央政府的政 治臣属,又意味着向中央政府交纳赋税。这与周边 附属国的朝贡仅有示臣服有着质的区别,[4]所以,明 朝对土司朝贡格外重视。本文在前人对土司制度研 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史料,通过对明代藏区土司 的朝贡类型、贡道、贡期、朝贡者身份及朝贡人数、 朝贡物品及赏赐等方面剖析,揭示明代藏区土司的 朝贡制度,并以此求教于学界。 第二十一卷第3期 2006年9月 西藏大学学报 JOURNALOFTIBETUNIVERSITY Vol.21.No.3 Sep.2006 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 洲塔 贾霄锋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西宁兰州 730030) 摘要:朝贡制度是中国的封建王朝为处理与周边民族地区及海外各国的关系而建立的一种政治经济 制度。明廷根据藏区土司朝贡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作为土司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朝贡制度,依次来 强化藏区土司制度,以便有效治理我国广袤的藏区。文章对于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类型、贡道、贡期、朝贡 者身份及朝贡人数、朝贡物品及赏赐等方面剖析,揭示明代藏区土司朝贡制度的内涵。 关键词:明代;藏区;土司;朝贡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738(2006)03-0059-07 收搞日期:2006-05-16 第一作者简介:洲塔(1949-),男,藏族,甘肃夏河人,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藏 族历史。 59- - 一、朝贡类型 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大体可分为效忠性朝 贡、袭职性朝贡和礼仪性朝贡三大类。朝贡的宗旨 是让民族地区受封土司,以定期或不定期向明中央 政府贡“ 方物”的形式体现政治隶属关系的政治制 度,实质上是各土司对明中央政府承担的一种特定 的政治义务。 (一)效忠性朝贡 效忠性朝贡:也就是朝觐,又称“ 例贡”,是朝贡 类型中最重要的一种。明初定制:对湖广、广西、四 川、云南、贵州“ 腹里”土官朝觐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一般是三年 一贡而且“ 俱本布政司给文起送”,在本年度十二月 份结束。[5]嘉靖七年(1528年)礼部申明定例“ 天下诸 夷朝贡,俱有定期额数,腹外者边官验放。腹里者都 布二司起送。是以贡物有秤盘检辨之详。人数有阻 回存留之异。”[6]藏区土司朝贡最早见于史籍记载的 是在洪武时期,即“ 洪武三年(1371年)吐蕃宣慰使 何锁南普等一十三人来朝,进马及方物”。[7]但是明 确规定三年一贡之制的是洪武六年(1373)“ 天全六 番招讨高英遣子敬严等来朝,贡方物......每三岁人 贡。”[8]三年一贡是明朝对民族地区土司定时朝贡中 最普遍的规所谓“ 土官遣人至京,若弟侄及男进马 四匹以上及方物重者,赏钞、币以衙门品级高下为 差。其进马一、二匹及方物轻者,与杂职同赏。若通 事、把事,头目等,止以马匹、方物多寡为差。几[凡] 进香、茶、白蜡每杠[扛]五十五斤由布政司传[转]送 者,所赏生绢照数递加”,对于违例者,“ 所在有司遏 使勿入”,以至于“ 罢其赏”。其次,革宿弊,即由于各 宣抚等土司官员差来人数太多,而出现“ 所赍降香 重不过七、八斤”,以至于“ 冒廪饩及绢钞之赏”,或 “ 伪造印信、私增批文”违例进贡。所以对“ 其非布政 司真印批文,沿途不得资给。即越赴京师,皆还其贡 物,罢其赏赐廪饩。或奇[官]民附和为奸者,以[从]重 论”。第三,严惩不照章贡马的土司,因为以前土司 进马就在其所辖的布政司进行“ 辨验,易银贮库,以 备买马”,而有的土司为了套取更多的贡品,违例 “ 贡马至京”。第四,严明贡赐程序,改变以前“ 即有 违例,概得给赏”的做法,“ 自今土官遣人至京,鸿胪 寺既引见上其奏,仍赴本部验进方物,庶有所稽 考。”第五,防欺伪。由于“ 各土官职事原有等级间或 诈伪得赏赐”,“ 归则以恐喝[吓]夷众”。故此“ 宜令 吏、兵二部将已袭授土官职名查报本部,未袭者行 巡抚亟为奏补,以安夷民”。[9]实际上,明廷为了彻底 贯彻对土司的“ 羁縻”原则,嘉靖元年的这些朝觐改 革并未彻底实行,如礼部官员感叹道:“ 各夷年例进 贡,惟西番人数甚众,其赏赐甚厚”,要求“ 洗改之 弊”,但明神宗明确要求礼部“ 务令远人得沾实惠”。 [10] (二)袭职性朝贡 明制,土司“ 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阀授 职”,[11]土司虽为世袭,但其子孙袭职时,仍须按朝廷 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应袭者亲自入朝申请并贡 献方物,携带载行先世事迹、职任、所领境界人户、 贡赋数额的册籍及邻近土职具结证明文书等,送验 封司勘验呈报,旨准之后,颁赐新的印信、诰敕,才 得承袭。[12]即使是在藏区的故元官吏和一些地方实 力派,为了取得土官职位,主要是通过朝贡形式,被 明王朝纳入土司行列,委以土职。但通观《 明实录》 和《 土官底薄》,在明初,这类请职朝贡相对较多,而 记载土司因袭替而朝贡的却比较少。 (三)礼仪性朝贡 礼仪性朝贡,包括庆贺、谢恩、谢罪和奔丧朝 贡。庆贺朝贡是每当朝廷遇有庆贺大典,诸如正旦、 皇帝万寿节、立皇太子、太子千秋节等,全国文武衙 门主要官员都须进表朝贺,各土司届时也多遣使朝 贡,以示庆贺。对于这种朝贡明廷有特别规定,嘉靖 七年(1528年)礼部申明定例言:“ 今宜申严前例,每 岁万寿圣节,止宣慰、宣抚、安抚司袭授执事者差人 庆贺,每司不过三人,三岁入觐之期,自土官以下, 每司二人,大约连宣慰等司多不过百人,起送赴部 者不过二十人,余皆存留本布政司听赏、并从都布 二司会验贡马,就彼易银贮库,方物验中,如数,并 具人名、物数,给与咨批关文,遣官伴迭至京,物不 中贡,及人过其额,即为阻回,定以限期。圣旦以节 前,朝觐以岁终,本部查其奏抄,与都布二司咨批相 同,方与赏赐应付,无咨批者下法司论罪。顺天府给 引回仍行镇巡等官,令有司刻木榜悬之,所过驿递 巡司等衙门,严加讥察,虽有本土官文而无都布二 司明文者,即系越度,执送所在官司究问解回,擅与 应付及不觉察者罪之。”结果,“ 诏如议行”。[13]从这条 史料可知,并非所有土司在每岁万寿圣节上都有朝 贡资格,而且也规定了朝贡年限、人数、以及朝贡有 关的行政程序。 谢恩朝贡即土官在得到朝廷某种特殊恩惠,如 赏赐隆厚、封授职号等之后,便人朝进贡,以示感 谢。这类朝贡具有明显的体现臣属关系的礼仪性 质,因其无定期,故有人称之曰“ 临时朝贡”。[14]所谓 “ 庆贺限圣节以前,谢恩无常期,贡物不等。”[15]如永 乐十六年(1418年)董卜韩胡宣慰使喃葛遣头目禳 儿结等贡方物,谢恩。[16];正德二年(1507年)四川天 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 60- - 全六番招讨使司土官招讨使高勋,遣舍把高文璧等 贡马,谢受职恩。[17] 谢罪朝贡是土司违法,为了逃避明廷惩治,遣 使朝贡,以示谢罪改过。如正统十二年(1448年)四 川长宁安抚司土官安抚剌麻儿遣其子游竹来朝,贡 蛮口鎧甲及马。原因“ 先是,官军捕董敏,长宁诸寨 骜疑,攻围城堡。指挥佥事庞瑄与战,败之。”所以来 谢罪。[18] 丧贡就是天子驾崩、皇太后、太后、太子等皇室 成员死后天下官员无论宗室亲王还是地方土流官 员,都要亲自或遣人奔丧进香。这种奔丧进香也是 朝贡的一种重要的形式。但是,明廷有时候为了巩 固全国统治,免除土司等这种特殊的朝贡,如明孝 宗和明武宗驾崩以后,在他们的遗照中都明确规定 了“ 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所属府州县并土官 及各布政司,南直隶七品以下衙门,俱免进香。”[19] 二、贡道和贡期 (一)贡道 明代藏区僧俗朝贡道路,清人江蘩《 四译馆考 十卷》总体上对此进行了阐述,而且这条史料学界 很少有人注意,认为“ 阐化、阐教、辅教三王贡道自 四川入”;“ 四川自黎州或天全自陕西洮州出境”; “ 长河西鱼通宁远......自雅州入,朵甘思......亦自黎 州入焉,董卜韩胡......如朵甘思。”[20]实际上,明初对 藏区僧俗朝贡道路有没有特别的限制,这方面的史 料极为欠缺,仅有《 明史·食货四·茶法》记载的“ 其 通道有二:一出河州,一出碉门”,[21]即或取道四川 (南路),或取道甘青(北路)。后来随着土司地区和 中央政府经济文化交流的加强,土司朝贡的道路也 逐渐增多。为了加强对朝贡的管理,明中央政府从 成化三年开始就进行整治,规定了土司朝贡路线。 成化三年(1458年),“ 命进贡番僧自乌思藏来者皆 由四川,不得径赴洮、岷,著为例。”[22]成化五年(1469 年)杂谷安抚司“ 凡有进贡,从保县以达”[23]至成化六 年(1470),明廷十分明规定,贡使入京“ 由四川路 入”。[24]而对从河州、洮州来贡的,轻则减赏,重则拒 不延接,不予赏赐。[25]但因传统习惯的影响和甘青道 较川藏道易行,在明前期,不仅明政府(尤其永乐 时)大力整治北道,而且政府与民间使团进出藏区 皆以走北道为主,[26]此后,无论僧人还是土司主要以 川藏道便朝贡。但是在实际朝贡时,也有贡使违背 朝廷规定的贡道的情况,如成化十六年(1480)八 月,乌思藏阐化等王所遣进马番人三丹藏卜等朝 贡,行至岷州,因生番窃发,不得不改道朝贡,结果 三丹藏卜等人请求下,非但没有受到处罚,且“ 乞照 前乌思藏端(岳藏)卜等从洮州来贡例”给赏。[27] (二)贡期 土司朝贡贡期,主要根据各土司道路远近以及 与明朝的亲密程度而定。明洪武年间,“ 明兵下蜀, 天全六畨贡方物,自是俱三年一入贡”;洪武十四年 “ 定松潘十三族毎三年入贡”;洪武十五年“ 茂州之 叠溪郁氏凡三年贡马四匹”。[28]洪武十五年,“ 武定丽 江土官并贡马......定三年一贡如例”。[29]后在洪武三 十年,明太祖朱元璋认为,“ 今天下一统,四夷诸番 皆以时朝贡”,乌思藏距中原路途遥远应“ 三年一 朝”,并规定“ 打煎炉、长河西土酋外附月鲁帖木儿、 贾哈剌”,“ 宜遗人谕其酋长,若听命来朝”,“ 亦三年 一朝”。[30]后来逐渐确定“ 长河西鱼通宁远岁一贡,... ...朵甘思岁一贡,......董卜韩胡岁一贡,如朵甘思。四 川威、茂、松潘、金川、杂谷、达思蛮诸番僧皆三岁一 贡。......(洮岷)番族二年一贡......”。[31]成化五年,定杂 谷安抚司“ 三年一贡”。[32]朵甘思宣慰司在成化二十 一年以前曾被改定为一年一贡,结果“ 以道远不能 如新例一年一贡,乞如乌思藏例三年一贡。[33]实际上 朵甘在永乐十一年五月后“ 朝贡不辍,又自正统十 一年冬万历、景泰、天顺、成化三朝频入贡”。[34]甘肃、 青海“ 诸卫土官辐揍京师。其他族种,如西宁十三 族、眠州十八族、洮州十八族之属,大者数千人、少 者数百人,亦许岁一朝贡。”[35]四川藏族土司,如天全 六番招讨司、长河西安抚司,杂道安抚司、松藩卫诸 长官司等“ 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36]“ 成化四 年申诸番三岁一贡之令,惟长河西比岁一贡;六年 颁定二年或三年一贡之例。”[37]由此,可知明代藏区 土司的入贡,一年一贡、二年一贡、三年一贡,但主 要是三年一贡,而且对不同地区的土司及僧人朝贡 规定了不同的贡期,对土司贡使到京时间的规定也 甚是严格。如凡朝覲年贡,明前中期规定“ 限本年十 二月终到京”。[38]明后期发生了变化。万历年间,对于 “ 违二月十五前到部之例,减半赏。”[39]由此可知,万 历年间定制为贡使须于二月十五日前到礼部报到。 而庆贺圣节佳日,定于节日以前到京。入京谢恩,则 无定期。[40]此外,也有因土司传袭换代、地方动乱各 种原因,藏区土司亦有在朝觐年而未朝贡的,或超 过法定规定的贡期的例子史书也不乏记载,或为了 补贡而有一年内两贡的在特殊情况。虽然明中央政 府对土官贡期作了种种严格规定,并不断调整,但 是土司朝贡违限时有发生。在此问题处理上,明中 央政府以明智的态度采取了宽大处理。如弘治十五 (1505年)明中央政府宽大处理了四川龙州宣抚司 土官宣抚薛绍勋之朝觐违限者。[41] 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 61- - 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 三、朝贡者身份和人数 (一)朝贡者的身份 朝贡者的身份,明廷末作确切规定,所以土司 进京朝贡,往赴者有时为土司本人,有时则为专门 使者。为了表示对朝廷的忠心与诚意,许多土司不 辞辛苦,万里跋涉,亲赴阙下。如龙州知州薛文胜于 洪武十三年“ 备马赴京朝觐”,洪武十九年备马赴京 谢恩,洪武二十年赴京请授诰命。[42]更有甚者,锁南 普为了表示对朝廷的忠心与洪武十二年七月(1379 年8月)“ 携其家属来朝”。此外记载于史籍的土官 亲自赴京者有:长河西安抚司土官油笼思卜、四川 松潘安抚司土官薛继贤、四川天全六番招讨司副诏 讨杨藏卜等。[43]但在总的朝贡者中,根据《 明实录》的 记载,土官亲自赴京者仍只是少数,特别是越到后 来,职位较高的土司亲自赴京者越少见,而代之以 专门使者。谴使朝贡者遣使朝贡者,一般为土知府、 知州、同知、宣慰使、长官司长官等;所遣使者,少数 身份不明,多数则为土司亲族或其属官。 关于朝贡手续,贡使先由本省布政司给文起 送。凭此官文,沿途官府须向贡使提供住、食等方 便。使者启程,除携带随身衣物及朝贡贡物外,不得 夹带私货。到京后,由礼部鸿舻寺负责引见,并投递 实封奏本。上贡方物,由礼部主客司及提督会同馆 主事及下属大使,序班诸官吏检验。[44]在成化十七 年九月,给长河西、鱼通、宁远等宣尉司敕书勘合六 十道,使“ 其入贡,道径四川,北(比)号验放一如例。 若该贡之年,偶值道梗不通,后不许补贡。”[45] 此外,对于朝贡土司的奏章字体有一定的规 定,其“ 字式不许细小”,目的是防止“ 以滋奸弊”,[46] 违例进贡、套取朝廷大量赏赐。 对于土司及贡使朝贡的礼节在洪武二年九月 就确定了,明人郭正域在《 皇明典礼志》[47]就有明确 记载,但由于这些贡礼非常繁琐,故而,洪武二十七 年四月(1394年 5月)明太祖朱元璋以藩国朝贡旧 仪颇烦,复命更定之。凡蕃国王来朝,先遣礼部官劳 于会同馆。明日各服其国服,如尝赐朝服者,则服朝 服,于奉天殿朝见,行八拜,礼毕,即诣文华殿朝皇 太子,行四拜礼。见亲王亦如之,亲王立受后答二 拜。其从官随蕃王班后行礼。凡遇宴会,蕃王班次居 侯伯之下。其蕃国使臣及土官朝贺,皆如常朝仪。[48] 朝贡土司使者归返,由礼部主客司以“ 镂金敕 谕行之,”此件可“ 与铜符相比。”朝廷赐賞物品,亦 须由主客司验勘,然后派人伴送。伴送人员原为主 客司之通事,序班等官,后改由兵部派千户、百户等 官伴送。伴送目的,一示朝廷恩抚,二则防范少数民 族使者在途中聚众抢掠生事。明代朝质的土司贡 使,常违例违章;或夹带私货,或进京人数过多,或 冒领赐赏,或伪造印信,私改帝敕,官文。致使礼部 常上奏请束之。 (二)朝贡人数 为了节省开支,明王朝还对各地土司入贡人数 加以限制,并规定入贡者只允许少数人进京领赏, 其余均在边境候赏。根据明中央政府规定藏区僧俗 朝贡人数是每一千人送八人的比例进行,这在万历 四十年(1612年)礼部主事高继元“ 查西番贡例,每 千人止起送八人”[49]的言词中可以得到印证。实际上 对于朝贡人数,明廷还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如乌思藏 地区,据成化十八年(1482年)礼官所言:“ 番王三岁 一贡,贡使百五十人,定制也。”由于贡使人数屡屡 超过规定数额,明廷再也不断调整,隆庆三年(1569 年)又再定阐化、阐教、辅教三王“ 俱三岁一贡,贡使 各千人,半全赏,半减赏。全赏者遣八人赴京,余留 边上。遂为定例。”[50]在明洪武、永乐年间,基本上能 按照规定朝贡,到后来,由于朝贡人数不断增加,大 量的赏赐,成为明中央政府的负担,工部奏:“ 四夷 朝使[贡人数]日增,岁造衣币,赏不赍敷。”上命礼部 议减各夷入贡之数。尚书邹幹等具例以闻。上曰: “ [其]移文各边,令如己定年数入贡,不得越违[违 越]。”邹幹等人以乌思藏原无定立则例,议请乌思藏 赞善、阐教、阐化、辅教四王三年一贡,每王遣使百 人,[多]不过百五十人、由四川路入贡,国师以下不 许贡;其长河西、董卜韩胡二处一年一贡,或两年一 贡。遣人不许过百。松、茂州地方住坐番僧,每年亦 许三五十人来贡。其附近乌思藏地方入贡,年例如 乌思藏、亦不许过五六十人。乞行四川镇守等官俱 要委官审办,“ 有印信文字者,方许放入。仍乞降敕 各番王,谕以番僧入贡定数,至期,各王将番僧姓名 及所贡方物各具印信番文,以赁验入”。[51]这足以说 明明王朝对朝贡制度的严格化的迫切性。弘治十二 年(1499年),礼官言:"长河西及乌期藏诸番,一时 并贡,使者至二千八百余人。乞谕守臣无滥送。"亦 报可。然其后来者愈多,卒不能却。嘉靖三年定令不 得过一千人。隆庆三年定五百人全赏、遣八人赴京 之制,如阐教诸王。[52]嘉靖二年再定令贡使不得过千 人,其所隶别思寨及加渴瓦寺别贡。隆庆二年,董卜 及别思寨贡使多至千七百余人,命予半赏,遣八人 赴京,为定制。迄万历后,朝贡不替。[53]虽然明廷各朝 不断对此进行整治,但是土司、头人交通地方都、 布、按三司官不仅增加自己的朝贡使团人数,如“ 陕 西洮州卫奏送番人,驼笼等簇二百一十七人,也尔 62- - 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 古等簇二百八人,纳郎等簇二百五十八人,各贡马 及方物,违例冒滥。”[54]成化八年,“ 洮、岷诸卫送各族 番人赴京,多至四千二百余人”,“ 正统、天顺间,各 番贡使不过三五百人。成化初,因洮、岷诸处滥以熟 番作生番冒送,已定例,生番三年一贡,大族四五 人,小族一二人赴京,余悉遣还。成化六年,副使邓 本瑞妄自招徠,又复冒送。”[55]而且在起送其属下的 寺庙朝贡使团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如长河西、鱼通、 宁远等处军民宣慰使司差寨官桑杲短竹等各进贡, “ 凡四千一百七十余人”,结果明世宗“ 以人数逾额, 如例减赏”外,还让四川巡按御史“ 逮治都、布、按三 司官违例验进之罪”。[56]“ 陕西岷州等卫指挥使安英 等,违例起送大崇教等寺番僧入贡数多,宜行所司 执问。”[57]诸如此种,史书不乏记载。 四、贡品及赏赐 (一)贡品 对于土官的贡品,明廷有明文规定,主要是朝 廷所需的,洪武元年四月诏就明确要求“ 四方非朝 廷所需者毋妄时。”[58]但是在实际当中,以及洪武永 乐之后,土官所贡之物还有大量的奢侈品。在藏区, 朝廷所需之物出了一些地方土特产,主要是马匹。 由于马匹在古代军事上的特殊性以及藏区产马之 多,在所有贡品中,贡马占绝大多数。但是到了弘 治、嘉靖间,由于实行将马折银上交,在朝廷用马之 时再之价收买,导致土司直接贡马减少,甚至有的 土司贡使至京,仅报贡马虚名,以获取马价银。现根 据《 明实录》所载统计,从洪武、嘉靖两朝比较,仅洪 武年间土司贡马有27起,嘉靖间贡马有35起,从 数字上的统计表明,明中后期似乎贡马增加8起, 但实际上,从贡马土司名单中,明显发现,在洪武间 贡马的千户以上的土司在嘉靖间很少出现,甚至有 的再也没有贡马,而在洪武间少有的头目、番人,[59] 在嘉靖间却频频出现。这些头目、番人虽然是土司 属下的小头人和土司家人,但他们的贡马却并不代 表自己所属土司贡马,他们主要以个人名义朝贡, 从贡赐之中获得个人利益,这种利益一方面是朝廷 赏赐;另一方面在朝贡过程当中进行个人贸易,获 取商业利润。此外,终明一世,对贡马数量没有明确 限制。 在藏区土司几百例贡例中,除马匹是最多的贡 物之外,其次就是方物,而记载有名称的就这些:铁 甲、明铁甲、明甲、刀、腰刀、刀剑、镔铁剑、箭、盔甲、 虎豹狨皮、兜罗帽、铁骊绵、貊鼠皮、珊瑚、氆氇、金 银器量、蕃犬、虎、驼、海青、兔、鹘、土豹。然而,出现 频率比较高的就是这些兵器。由此可知,藏区冶铁 业发达,铸造的兵器很有名。 对于各类贡品,朝廷设有专门管理机构,有一 定的交接制度。土官等所贡之物,由会同馆呈报到 礼部,礼部主客司官赴会同馆点检见数,遇有表笺, 移付仪司。按照贡物分类登记,皇上若干,殿下若 干,开写奏本。发落人夫管领,先具手本关领,内府 勘合,依数填写及开报门单,于次日早朝照进内府, 或于奉天门,或奉天殿丹升,或华盖殿及文华殿前 陈设,礼部正官奏启进纳。若遇庆贺圣节、正旦贡献 之物,初到即以数日具本凑闻,物候至日,通进内 府,陈设交收。凡进马骡,到于会同馆,即令典牧所 差医兽,辨验儿骒、骟及毛色、齿岁,明白备写手本 交收,及令本馆放支草喂养,仍拨人夫管领,至期进 内府,行列于墀东伺候,御前牵过,同手本交付御马 监官收领。凡进象、驼,到于会同馆,令本馆喂饲,次 日早进内府,御前奏进。如候圣节、止旦、冬至陈设, 进收日远,先行奏闻,象送驯象所,驼送御马监收 养,至期令进内府陈设。凡进虎豹、禽鸟之类,到于 会同馆,就令畜养之人喂养,具数奏闻,送所司收 领,至期进内府丹墀内陈设。凡进金银器皿,珍宝、 段疋之类,须同贡献之人验视明白,具写奏本,仍以 器具装盛,或黄袱封裹,分拨馆夫一同贡献之人收 管,先期一日关填勘合,开报门单,次日早照进内 府,于殿前丹墀等处陈设,一一交付长随内使收管。[60] (二)赏赐 明王朝对少数民族首领及所遣使臣入朝,采用 “ 厚往薄来”的国策,对其赏赐,一般都远远超过其 所贡物品。贡使入京后,受赐时间无定制。或在朝贡 当天,或间隔数日、十余日,或单独受赐,或与其他 贡使同赐。根据朝贡的性质,明政府有赏赐规定不 同的赏赐。对朝觐土司依贡品位高下及贡品不同而 赏赐不同金银器皿、宝石等物,例不给价,唯按其品 位及所贡之物赐给有差。永乐元年,明成祖在河州、 洮州畨族朝贡之际,命礼部定赏物“ 河州卫、必里千 户所千户每员银六十两、彩币六表里、钞百锭、曽授 金符;头目亲来朝贡者银五十两、彩币五表里、钞七 十锭、纻丝一袭;遣人朝贡者银四十两、彩币四表 里、钞五十锭;中途死者官归其丧,赏赐付抚按官给 之;所遣使每人银十两、彩币二表里、钞三十锭;未 授金符头目亲来朝贡者银四十两、彩币四表里、钞 五十锭、纻丝衣袭;附贡者银三十两、彩币三表里、 钞四十锭;付抚按官给赐其抚安千户每员赏钞七十 锭、彩币四表里、旗军人等赏钞五十锭、彩币二表 里。”[61] 63- - 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 嘉靖元年,赏赐规定改变,经礼部奏准,土司朝 觐到京,以进马数目多寡有差,一二匹者赏钞二十 锭、彩缎一表里,三四匹,五六匹者,照数递增。次年 又题准,如所差遣系土官弟侄儿男,进马四匹以上 及方物重者,照旧例赏赐,以衙门品级高下为差;其 马少物轻者,照杂职例;如所差遣系通把头日人等, 则照新阅赏赐,以马数方物多寡为差。又凡到京朝 觐超过本年十二月底期限者。减半给赏;弘治三年 以后,正月内到者亦全赏,二月到者减半,该赏半表 里者,折与阔生绢二匹;隆庆五年规定,过期半年以 上者不给赏。嘉靖元年还规定,不待朝觐之年擅自 起贡者,礼部不予进收,责谕遣回,赏赐应付一概停 止。但在实际中对此似未认真执行。凡谢恩、庆贺差 人朝贡,其赏赐与杂职同。亦即谢恩、庆贺属非正式 朝贡,其赏赐比正常朝觐人贡要低。另土司贡使在 京期间。如遇皇帝登极喜日,还可依品级获得不同 赏赐。[62] 除实物赏赐外,明政府还为往来使者提供食宿 方便。土官或其贡使至京,一般还有钦赐筵宴一至 二次,礼部预开筵宴日期,奏请大臣一员陪宴,光禄 寺备办于会同馆内,教仿司用乐,鸿胪寺派通事及 鸣赞供事。如遇使臣数多。则分二日宴请;如遇禁屠 斋戒贡使有忌,则宴会移后几日举行。宴毕,陪宴大 臣,宣命朝廷优待至意,回还之后,各守恭顺,管束 部落,毋得生事。[63] 对于宴席的规格明廷各代也有不同规定:如洪 武二十六年,每正一桌果子五色,按酒五般,汤三 品,小割,正饭用羊;永乐元年,上桌,按酒五般,果 子五般,烧炸五般,茶食、汤三品,双下大馒头,羊肉 饭,酒七钟。 除在京设会同馆供以食宿外,沿途释站还供应 车辆、草料及贡使的食宿供给。明王朝还尽力为各 族贡使提供安全保障。 综上所述,明代藏区土司朝贡虽然是明廷朝贡 体系下的一部分,但由于藏区土司的地域性及其自 身的独特性,使其朝贡制度也赋予了典型性。明廷 藏区的土司朝贡无论从朝贡类型、朝贡路线、朝贡 时间,还是对朝贡者身份及朝贡人数、朝贡物品及 赏赐等方面来讲都已经制度化,而且明廷对该制度 每一项都有严格的规定。这种比较完善的朝贡制 度,一方面是数千年来中央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地 方政权朝贡制发展的结晶,另一方面是明中央政府 和土司地方政权在不断交往中一步步强化的产物, 也是维系明中央政权和土司地方政权隶属关系的 核心制度。从藏区土司朝贡的具体情况和土司制度 的内涵上分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具有制度 的严格性和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宽大性,由于其宽大 性使该制度的严格性失去了其制度的本质意义,对 于违制进贡的土司大多是“ 照其请”,只有对少数的 惩罚是“ 裁减给赐之数”,以至于土司违制进贡不绝 于史。当然,详细分析土司朝贡制度,不难发现其真 正的目的并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制度所调整的 客体的政治内涵,故此,对土司违制进贡几乎起不 到惩治作用,而发挥了该制度的政治作用。 参考文献 [1]黄明光:明代壮族土官朝贡评述[A].民族研究[E].1987(1). 古永继:明代云南土官朝贡评述[A].思想战线[E].1993(2). [2]参见[瑞典]罗杰尔·格来特里斯:明代四川边区的朝贡使团 [A]东方学报(57)[E].1996.明代嘉绒地区苯教的朝贡使团[A]. 国外藏学文集(第15辑)[J]. [3][明]田汝成:西园闻见录·土官(卷7). [4]顾诚:明帝国的疆管理体制[A].历史研究[E].1989(3). [5]明会典(卷108)[E].朝贡四[E]. [6]明世宗实录(卷 91)[E].嘉靖七年八月丁巳(1528,9,1),礼 部志稿(卷90)[E].定土司朝贡例[E]. [7]明太祖实录(卷59).洪武三年十二月辛巳(1371,1,13)。 [8]明史(卷310)[E].四川土司一[E].天全六番[E]. [9]明神宗实录(卷 20).嘉靖元年十一月戊申(1522,11,23); 礼部志稿(卷90).土官朝贡五事[E]. [10]明神宗实录(卷81).万历六年十一月癸丑(1578,12,4)。 [11]明史(卷310)[E].土司序[E]. [12]古永继:明代云南土官朝贡评述[A].思想战线[E].1993 (2). [13]明世宗实录(卷91)[E].嘉靖七年八月丁巳(1528,9,1),又 礼部志稿(卷90).定土司朝贡例[E]. [14]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史[M].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 P100. [15]明会典(卷108)[E].朝贡四[E]. [16]明太宗实录 (卷 204)[E].永乐十六年九月己巳 (1418,10,21). [17]明武宗实录(卷29)[E].正德二年八月丁亥(1507,9,22). [18]明英宗实录 (卷 161)[E].正统十二年十二月乙丑 (1448,1,13). [19]明孝宗实录(卷224)、明武宗实录(卷197)[E]. [20](清)江蘩:四译馆考十卷[E](清康熙刻本). [21]明史·食货四·茶法(卷80)[E]. [22]续文献通考(卷29)[E]. [23]明宪宗实录(卷69)[E].成化五年七月丙戌(1469,8,11). [24]明宪宗实录(卷78)[E].成化六年四月乙丑(1470,5,17). [25]明史(卷331)[E].西域三[E]. [26]庞琳:明代入藏道路站点考释[A].西藏研究[E].1995(4). [27]明宪宗实录 (卷 203)[E].成化十六年八月丁丑 (1480,10,2). [28]钦定续文献通考(卷29)[E].土贡考[E]. 64- - [29]钦定续文献通考(卷29)[E].土贡考[E]. [30]明太祖实录 (卷 251)[E].洪武三十年三月癸亥 (1397,4,8). [31](清)江蘩:四译馆考十卷[E].清康熙刻本[E]. [32]明宪宗实录(卷69)[E].成化五年七月丙戌(1469,8,11). [33]明宪宗实录 (卷 265)[E].成化二十一年闰四月壬寅 (1485,6,4). [34]钦定续文献通考(卷29)[E].土贡考[E]. [35]明史(卷331)[E].西域三[E]. [36]明史(卷311)[E].四川土司[E]. [37]钦定续文献通考(卷29)[E].土贡考[E]. [38]明会典(卷108)[E].朝贡四[E]. [39]神宗实录(总62冊)[E].P8830、P8859. [40]明俞汝:礼部志稿·土官条(卷35)[E]. [41]明孝亲实录 (卷 184)[E].弘治十五年二月壬子 (1502,3,17). [42]土官底薄[E]. [43]太祖实录(卷153、卷179、卷188)[E]. [44]主要据《 明史》卷72,《 职官一》。 [45]宪 宗 实 录 (卷 219)[E].成 化 十 七 年 九 月 辛 卯 (1481,10,12). [46]明神宗实录 (卷 410)[E].万历三十三年六月戊辰 (1605,8,9). [47][明]郭正域:皇明典礼志(卷2、卷3)[E].上海古籍出版社. [48](明)徐学聚:明清史料丛编·国朝典汇(1-12)》北京大学 出版社,1993年 8月第 1版;太祖实录(卷 232)[E].洪武二十 七年四月庚辰(1394,5,22). [49]明神宗实录 (卷 495)[E].万历四十年五月壬寅 (1612,6,7). [50]明史(卷331)[E].西域传三[E]. [51]明宪宗实录(卷70)[E].成化六年四月乙丑即 1470年 5月 17日;又见(明)徐学聚的《 国朝典汇(1-12)》,北京大学出版 社 ,1993年8月第1版,P5267—P5268. [52]明史·西域三(卷331)[E].西域传三[E]. [53]明史·西域三(卷331)[E].西域传三[E]. [54]明宪宗实录 (卷 141)[E].成化十一年五月丁巳 (1475,6,12). [55]明史(卷330)[E].西域二[E]. [56]明世宗实录 (卷 183)[E].嘉靖十五年正月庚午 (1536,2,5). [57]明宪宗实录 (卷 136)[E].成化十年十二月甲申 (1475,1,10). [58]明太祖宝训(卷 3)[E].却贡献[E].钦定续文献通考(卷 29) [E].土贡考[E]. [59]头目、番人主要是土司属下的小头人和土司家人;此外, 这里的数据是作者根据《 明实录》所统计,不包括土司所辖僧 人以及土司起送的僧人朝贡,对于藏区僧人朝贡,作者将另 文著述,故此本文未予考虑。 [60]明会典(卷108)[E].朝贡四[E]. [61]明太宗实录(卷 19)[E].永乐元年匹月丁卯(1403,5,11); 礼部志稿(卷91)[E].定朝贡赏物[E]. [62]明会典(卷113)[E].给赐四(卷108)[E].朝贡四[E]. [63]明会典(卷39)[E].精膳司职掌[E]. 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 OntheTributeSystemoftheTibetanChieftainsinMingDynasty ZhouTa① JiaXiaofeng② (①②NorthwestMinorityNationalities'ResearchCenter,LanzhouUniversity,Lanzhou,Xining730030) Abstract:TributesystemwasapoliticalandeconomicsystemformedbytheChinesefeudaldynastiesto dealwiththerelationsbetweentheregionsinhabitedbyethnicgroupsaroundthenationandoverseascoun- tries.BasedontheactualsituationoftheTibetanchieftains'tributary,thegovernmentofMingDynastymade constantadjustmentstothetributesystemwhichwasanimportantcomponentofthechieftainsystem.Bydoing sothegovernmentstrengthenedtheTibetanChieftainsystemwiththepurposeoftheeffectivemanagementof thelargeTibetanareas.TheessaydoesadetailedexaminationoranalysisonthetributesystemoftheTibetan ChieftainsinMingDynasty,morespecificallyonthetributarytypes,routes,time,theidentityandthenumber oftributaries,thelargess,etc.ItalsorevealsthemeaningoftheTibetanchieftaintributesysteminMingDy- nasty. Keywords:MingDynasty Tibetanareas chieftains tributesystem [审稿:许广智] [编辑:普布仓决] 65- -
本文档为【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219174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74K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7
分类:
上传时间:2013-09-09
浏览量: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