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261-1998 客车安全门技术要求
前 言
客车安全门是应急情况下撤离乘客用的安全出口。随着我国汽车管理规范化程度的
提高和客车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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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的完善,客车安全门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但目前我国对客车安全
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为了更好地完善客车标准体系,规范客车安全门的生产
及使用,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丹东汽车制造厂、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克锐、李桂兰、姜永久、孙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261—1998
客 车 安 全 门 技 术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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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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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客车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车长大于 7m 的客车安装的安全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
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
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8410—94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1996 汽车用安全玻璃(可供认证用)
GB/T 12421—90 客车门窗橡胶密封条
GB/T 12423—90 客车门窗塑料密封条
GB/T 12480—90 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JB/Z lll—86 汽车油漆涂层
JB/T 5936—91 工程机械机械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5943—91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锁止装置
保持和改变安全门开启和关闭状态的装置。由锁舌、锁槽、手柄、拉杆、弹簧等零
件构成。
3.2 报警装置
安全门开启时,能发出闪光或声响的信号装置。由常开触点开关、蜂鸣器、闪光器、
电路及其他元件构成。
3.3 应急开口
从外部操纵锁止装置手柄以开启安全门的窗口。
4 技术要求
4.1 安装位置
安全门应安装在客车车身左侧。
4.2 主要尺寸
4.2.1 安全门的净高不得小于 1250 mm,净宽不得小于 550 mm。
4.2.2 安全门铰链应保证装车后安全门向外开启角度不小于 100°,并能在此角度
下保持开启。
4.2.3 安全门应急开口的净宽和净高均不得小于 150mm。
4.2.4 车外锁止装置手柄中心(即应急开口中心)离地高度(空载)不大于 1800mm。
4.2.5 开启安全门时扭动外锁止装置手柄的角度不大于 25°
4.3 材料
4.3.1 安全门内饰非金属材料应采用耐光照、不易燃烧的材料,其阻燃特性应符合
GB 8410 的规定。
4.3.2 安全门用的窗玻璃应选用钢化玻璃,其性能应符合 GB 9656 的规定。
4.3.3 安全门用密封条应选用客车用橡胶塑料和橡塑密封条,其性能应符合 GB/T
12421 和 GB/T 12423 的规定。
4.3.4 其它金属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4 质量要求
4.4.1 安全门高度方向的曲线应与安装部位的车身侧围曲线相一致,颜色应与整车
颜色相协调。
4.4.2 对乘客可能触及的安全门内外部位,不应有任何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及飞
边毛刺。
4.4.3 安全门的机械加工件应符合 JB/T 5936 的规定;焊接件应符合 JB/T 5943
的规定;油漆涂层应符合 JB/Z 111 的规定。
4.4.4 安全门的外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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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应满足其整车外观质量的要求。
4.5 主要性能要求
4.5.1 安全门应铰接于前端,向外开启,且开启轻便,在不用其它任何器具的情况
下,可在车内完成开启动作。
4.5.2 安全门关闭时,锁止可靠,保证客车在各种工况下行驶时,安全门不得自行
开启。
4.5.3 安全门开启或锁止不到位时报警装置应及时报警。
4.5.4 安全门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4.5.5 安全门关闭后,应保证满足整车的防雨密封性。
4.5.6 安全门应急开口处应用易击碎的透明玻璃进行封闭。
4.5.7 车内外开后安全门的锁止装置手柄附近,应用红色醒目的符号标记或简明的
文字,标明安全门的开启方法,且有“安全门”字样,字高不小于 20mm,车内开启安
全门的手柄应设保护罩。
4.5.8 安全门锁止后,车外锁止装置手柄应保持与水平位置向上不大于 12.5°。
5 试验方法
5.1 安全门的防雨密封性试验按 GB/T 12480 的规定进行整车试验。
5.2 安全门非金属材料的燃烧特性试验按 GB 8410 的规定进行。
5.3 安全门开启和锁止的可靠性试验可在模拟试验台上进行,也可装车后在整车的
可靠性试验中考核。
5.4 模拟试验台的振动参数按整车台架试验的有关参数选取,开启、锁止及连接装
置结构模拟整车安装结构。每隔 10min 开启和锁止一次,试验时间不少于 5h。
GB/T 16888-1997 客车安全顶窗
前 言
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在国家标准 GB 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4.4
中规定“在车辆长大于 7m 的长
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车顶上应装设安全顶窗”,并对客车安全顶窗出口截面面积及在客
车上的安装数量、位置
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保证客车安全顶窗的性能与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通车辆机械技术开发公司、江苏省丹阳市车船装饰件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长民、王云耀、李明、杨生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888—1997
客 车 安 全 顶 窗
The escape hatch of 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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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安全顶窗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车长大于 7m 的客车的安全顶窗。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
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306—91 标牌
GB 13094—199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JB 2864—81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4159—85 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ZB T35 001—87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3.1 结构类型
客车安全顶窗按开启方式分为:翻转式、平推式等,均有通风和安全出口的功能,
还可按通风型式分为带
风扇和不带风扇的两类。
3.2 产品型号
3.2.1 客车安全顶窗的型号组成如下:
a)产品代号
按产品的结构型式名称适当选择其中 2 个单字,以该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组
成;“FC”代表翻转式客
车安全顶窗,“PC”代表平推式客车安全顶窗;
b)分类代号
按产品是否带换气扇和带换气扇时使用的直流电压,分别用“0”、“1”、“2”三个阿
拉伯数字表示;“
0”代表不带换气扇的客车安全顶窗,“1”、“2”分别代表带换气扇的 12 V 和 24 V 直流
电压的客车安全顶窗;
c)分组代号
按通道的出口截面面积用阿拉伯数字表示;“2”代表出口截面面积为 3.00×105~
3.49×105mm2;“3”代
表出口截面面积为 3.50×105~3.99×105mm2,“4”代表出口截面面积为
4.00×105~4.49×105mm2,……;
d)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序号
按产品设计先后顺序,以 1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e)变型代号
按产品的变型(某些参数和结构有改变)顺序以汉字拼音大写字母“A”、“B”、“C”……
顺序表示;基
本型变型代号省略不标。
3.2.2 型号举例
第一代设计的带换气扇翻转式基本型客车安全顶窗,直流电压等级为 24V,出口截
面面积为 3.O×105mm2,
其型号表示为:
FC 221
4 技术要求
4.1 客车安全顶窗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客车安全顶窗应能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工作:
a)周围空气温度为-35℃~55℃;
b)最湿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 90%,同时该月最低温度为 25℃。
4.3 客车安全顶窗的电镀层及化学处理层应符合 JB 2864 中的有关规定。
4.4 零部件的联接应牢固可靠。
4.5 塑料零件的外观质量不得低于 JB 4159 中 2.4.3 塑料零件外观分级方法的二
级要求。
4.6 客车安全顶窗开启后,安全出口通道截面面积应符合 GB 13094—1997 中
4.4.3.1 的有关规定。
4.7 在安全出口扳手处,应贴有明显的推拉方向标志和开启方法标牌。
4.8 客车安全顶窗开启应符合 GB 13094—1997 中 4.4.8 的要求,从通风窗开启
至安全出口通道开启时间不得
大于 20s。
4.9 客车安全顶窗连续启闭 1000 次应无卡滞及零件损坏等情况发生。
4.10 耐震性试验按 ZB T35 001 一 87 中 3.6 表 2、表 3 的条件进行试验后应
满足如下规定:
a)紧固件应无松动,各零部件应无损坏;
b)通风窗及安全出口通道应开启灵活;
c)对于带换气扇的客车安全顶窗接通额定电压应能正常运转。
4.11 客车安全顶窗呈关闭状态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4.12 客车安全顶窗在开启通风窗后,应有足够的强度。
5 试验方法
5.1 耐震性试验按 ZB T35 001 中 3.6 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镀层、化学处理层的检验,按 JB 2864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
6.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3、4.4、4.7~4.11。
6.2 型式试验
6.2.1 凡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鉴定前;
b)结构、工艺及原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不少于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6.2.2 型式试验的数量为三台,应从出厂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2.3 型式试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6.2.4 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若有个别试验项目不合格
时,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
的产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贮存
7.1 标志
每台产品应有明显的标志。
7.1.1 在产品内壁醒目处应粘贴标识、标牌。
7.1、2 在产品内部显著部位粘贴合格证,并注明产品型号、额定电压、出厂日期等,
要求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箱外部的文字、标记,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重量、到站、发站等;
b)收货单位、小心轻放、叠层数规定、防潮等字样标志;
c)字样符号应符合 GB 191 的规定。
随同产品包装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有:
a)装箱单;
b)产品检验出厂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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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场所,按不超过规定 6 层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