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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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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PAGE65拱墅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贯彻《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看法》(市委[2008]2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摄取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社区专职工作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动作用,不断推动我区和谐社区建设深化发展,为构建“和谐拱墅”、“秀美拱墅”作出主动贡献,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杭州市拱墅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第三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一)社区:社区是指聚居在确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

拱墅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PAGE65拱墅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贯彻《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看法》(市委[2008]2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摄取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社区专职工作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动作用,不断推动我区和谐社区建设深化发展,为构建“和谐拱墅”、“秀美拱墅”作出主动贡献,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杭州市拱墅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第三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一)社区:社区是指聚居在确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二)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区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及其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详细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居民自治工作并帮助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四)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是社区行政事务的执行主体,是社区居民的服务机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下,担当上级交办的涉及居民利益的社区事务性工作,负责本社区各项行政事务,以及与社区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公共事务。(五)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属社会工作者职业序列。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设置实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三位一体”、交叉任职、合署办公的社区管理体制。详细岗位设置如下:(一)社区党委书记(二)社区居委会主任(三)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站长(四)社区党委副书记(五)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六)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副站长(七)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八)社区福利保障委员(九)社区治保调解委员(十)社区宣教文体委员(十一)社区计生妇女委员(十二)社区环境卫生委员(十三)社区专职劳动保障(再就业、退管)管理员(十四)社区专职帮扶救助管理员(十五)社区专职外来人口管理员原则上新增职责实行岗位合设解决,因工作须要确需增设岗位的也应从严限制。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化居民遵纪遵守法律,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动调动社会力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四)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反映社区居民的看法和建议;(五)担当上级交办的涉及居民利益的社区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及本社区的各项行政事务,与社区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公共事务。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者任职要求需符合《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方法》、《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看法》、《杭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规范》的规定外,同时符合本条规定。(一)任职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仔细贯彻党的路途、方针和政策,规范执行政府的各项规章和确定,思想上进,政治素养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确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宣扬教化实力;具有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听从组织安排,恪守职业道德。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获得社区工作者岗位资格证书;娴熟驾驭计算机应用技能,有确定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实力。3、能较系统地驾驭社区工作业务学问、基本理论和办事程序;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实力,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当处理社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二)任职的特别要求1、担当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在居民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和较强的组织协调实力。2、凡年龄45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须持有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操作合格证书。3、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社区工作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培训鉴定,实行持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4、取得国家认可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社会助理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社会高级工作师)的,在同等竞聘条件下优先录用、晋升职务。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需符合编制核定,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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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聘请范围、对象和基本条件,发布《拱墅区聘请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一览表》(附件3)。第十三条依据聘请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相关成员负责在各个渠道发布聘请信息。(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扬部负责召开媒体见面会,邀请《杭州日报》、《都市快报》、《钱江晚报》、《每日商报》、浙江在线、《今日拱墅》等媒体单位参与,公布聘请信息。(二)区委组织部负责在拱墅门户网、“阳光组工”拱墅党建网上发布聘请公告。(三)区人事局负责在杭州人事人才网、杭州毕业生就业网、拱墅人才网、杭州19楼论坛,在杭各大高校就业网站或论坛等平台上发布聘请公告。(四)各街道负责在各自门户网、社区公告栏、居民楼道上发布聘请公告,动员符合条件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尤其是户籍迁回社区的毕业生参与报考。第十四条报名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民政局和各聘请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报考者须持填好的《拱墅区聘请社区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网上下载)(附件4)、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照两张、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其他能说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的有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党员须供应党员证明(党员证明信或党费证)。第十六条聘请单位对报考者是否符合聘请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人员,由区人事局现场发放笔试准考证。同时向考生供应拱墅区区情概况、社区建设基本状况、社区工作基本学问等资料。第十七条聘请支配5人及以上,报名人数不足3:1比例;或聘请支配4人及以下,报名人数不足5:1比例的,酌情核减或取消聘请指标,并在拱墅人才网、拱墅门户网、拱墅党建网上进行公告。聘请岗位因报名人数不足被取消的,已报考人员可另选岗位进行报名。第十八条笔试工作由区人事局牵头组织。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扬部、区民政局、区教化局共同协作。笔试采纳闭卷方式。内容主要为行政实力、社工基本学问、拱墅区社区建设基本状况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依据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笔试。考生成果在拱墅人才网、拱墅门户网、拱墅党建网上公布。第十九条依据笔试成果,按得分凹凸以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工作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区纪委、区委宣扬部、区民政局、区教化局等单位共同协作。其次十条考生须在面试前依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与资格复审,供应与报考岗位资格条件相符的证明材料。对通过复审的人员,由各聘请单位发放《面试通知书》(附件5)。考生依据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面试。其次十一条面试实行结构化方法,重点测试应试人员的心理素养、综合分析、逻辑思维、临场应变、语言组织和表达实力等基本素养。面试评分实行百分制。每名考生面试时间8分钟。其次十二条评委由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分管领导,基层党代表,社区书记、主任组成,从符合条件的备选人中抽签产生,每组7人,设主考官1名。评委分组由抽签确定。其次十三条考生面试成果为各位评委所给成果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考生综合成果依据笔试成果占30%,面试成果占70%的比例确定。综合成果及排名状况在拱墅人才网、拱墅门户网、拱墅党建网上公布。面试邀请新闻媒体记者、群众代表观摩。群众代表由各镇、街道指派。其次十四条依据考生综合成果排名1:1的比例进行体检。体检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若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依据考生综合成果排名依次替补。其次十五条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核。考核工作由聘请单位详细负责,成立若干考核组,每组至少2人。实行调阅档案、到公安派出所进行户籍调查、到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社区)考察谈话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为政治思想品德、社会工作实力以及各方面现实表现状况。考核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其次十六条考核组依据实际状况,填写《拱墅区拟录用专职社区工作者政审考核表》(附件6),向聘请单位汇报有关状况。聘请单位召开党(工)委会议,探讨确定拟聘用人员,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核。其次十七条依据考核结果,认为考核对象不适合岗位的,由聘请单位确定是否依次替补,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对确无合适人选的,经批准,聘请的岗位可空缺。其次十八条经考核合格,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拱墅人才网、拱墅门户网、拱墅党建网、街道门户网等平台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由应聘人员聘请单位填写《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录用审批表》(附件7),发放《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入职报到单》(附件8),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由聘请单位确定是否聘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为一年一签,实行两个月试用期。由区民政局供应合同样本(附件9)。第三章人员转正其次十九条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无特别状况,专职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二个月。第三十条社工转正指用人单位确认新社工通过考核,并对社工试用期的工作表现予以认可,明确其是否可以转正的过程。第三十一条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确认社工的合同签署状况;制作当月《转正人员名单》;负责审核转正。用人单位(社区)负责对社工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评估,审批社工转正;负责社工转正后社险、公积金手续的办理。第三十二条社区服务中心依据社工转正日期制作当月《拟转正社工人员名单》,于当月10日前发送给相关社区。相关社区确认社工培训状况、评估社工试用期内的表现,当月15日前填写《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转正审批表》(附件10)报街道及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相关社区当月20日前,向社险办、公积金中心提交名单并为社工办理社险、公积金相关手续。第四章人员变动第三十三条离职的社区工作者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执行,经社区负责人报所在街道社会事务科办理离职手续。第三十四条由本人填写书面《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离职审批表》(附件11)后,交由所在科室(社区)负责人提出看法并报党政办(社会事务科),党政办(社会事务办、科)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本人后,将审批表一份交社会事务办、科备案,一份交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离职手续,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等终止、解除或转移手续后,由社区服务中心出具解除合同证明,档案转至所在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满意下列条件的社工,可提出调动申请:(一)在同一社区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社工,可干脆向所在社区和街道提出申请,街道应创建条件,支持社工的调动。原则上,社区不得限制社工的流淌。(二)在同一社区连续工作满2年不满3年的社工,必需征得本社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镇、街道提出申请(三)在同一社区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社工,原则上不能因个人缘由申请流淌。第三十六条提出人员调动申请的条件遵循促进社区建设发展和社工职业发展须要的原则,保证每一年确定比例的流淌;跨街道调动,需由街向区有关部门提出用人申请,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副职以下社区工作者,由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正职社区工作者需报区领导审批同意。第三十七条社工填写《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调动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附件12),经本社区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向街道提交申请,依据要求,社工被新社区录用后,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出《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调动报到单》(附件13),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将结果通知本人和调出社区,原社区从接到社区服务中心通知之日起起先支配工作、相关文件资料、财、物等的交接。调动社工应主动协作原社区进行各项工作的交接,原社区支配交接的期限一般为30天。特别状况下最长可延至2个月。调动者将全部手续办理完毕的《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调动申请表》交到社区服务中心后,到新社区报到。在流程办理期间,社工必需接着做好本职工作;对该社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等仍在原社区。第三十八条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接受来自于各方面对不规范流淌的投诉,对于不遵守上述规定流程,给其他社区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一经发觉将肃穆处理。(一)对于调动申请未经原单位批准即自行确定接收单位的社工本人,将取消其调动资格。(二)对于社工的调动申请未被批准即承诺其他单位的社工调入的单位负责人,将予以通报。(三)对于不办理交接手续自行到新单位上班的社工,在原单位的脱岗时间按旷工处理。第三十九条辞退是指因为某种缘由,所在社区单方提出解除、终止与社工签定的劳动合同的行为。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聘请的;(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社区管理规章制度的。(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五)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听从其他支配;(六)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须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支配的;(七)严峻失职、渎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丢失工作实力的;(二)患严峻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三)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第四十二条由各社区牵头组织本社区社工辞退工作,街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辞退工作的政策支持,帮助社区办理辞退程序,进行辞退前的调查工作。第四十三条对须要进行辞退的社工,社区应依据《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辞退建议表》(附件14)的相关要求提交辞退建议和相关材料。接到社区提交的辞退建议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社工是否满意辞退条件,将审核看法刚好反馈给社区。遇有重大或事实不易认定的事务,可依据详细状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经调查核实确定符合辞退标准的,社区应在接到社区服务中心反馈处理看法的3个工作日内,依据辞退缘由、结合社工实际表现进行辞退面谈,听取社工看法,并填写《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离职审批表》。第四十四条街道应当在30日内作出确定。凡批准辞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员,同时抄送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不予批准的,应当将辞退建议和《离职审批表》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五条社工接到《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辞退通知书》(附件15)后3个工作日内到社区服务中心领取《离职工作/物品交接单》(附件16),办理离职手续。社工应在收到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将《离职工作/物品交接单》交回社区服务中心。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领取辞退费。第四十六条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依据社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劳动法规执行,详见第八十条。第四十七条辞职是社工本人提出与社区服务中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第四十八条离职社工所在社区负责与社工进行沟通;负责离职社工工作交接,物品清理工作;负责离职社工因工作缘由而发生的借用、贷款、借款等事宜的清账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处理离职社工未归还财务的问题;负责代办社工离职手续;负责依据培训协议收取违约金。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完善社工离职管理规定,监督规定的执行状况;负责社工离职的人事手续办理及信息维护;帮助社区处理社工离职时产生的劳动纠纷。第四十九条有辞职意向的社工须提前30天向所在社区提交辞职申请(试用期的社工须提前3天);签署了培训协议的社工,按协议规定履行。社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社工辞职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与社工进行沟通。签批的日期必需在社工离职日期的前5天,同意离职的日期最长不能超过社工提出辞职申请日期后的30天。若确因工作须要社工的离职日期需超过30天的,须与社工协商一样后,填写社工的离职日期,并说明延迟缘由。第五十条若因工作须要需对离职社工进行审计的,社区可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需求,并按《干部离任审计方法》办理审计手续后,再按本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若审计未结束,社工须推迟相应离职日期。第五十一条社工的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需按要求在离职前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社区应协作社工进行工作交接,并保证工作交接的效果。社工于离职日期前3个工作日,凭获得批准的辞职申请书到社区服务中心领取《社工离职工作/物品交接单》,起先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须在社工离职之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由社区确认工作交接是否完成。(二)归还办公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借用物品等)。(三)结算财务(包括借款、报销等)。(四)履行相关协议,服务期限未满的社工,须按协议约定向社区交纳违约金。(五)办理人事相关手续:办理档案/户口的转移,办理相关证件的转移或清理,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五十二条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后,依据国家政策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即:在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社会养老金。养老金核算方法详见国家相关的养老保险管理规定。全部参与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的专职社工,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退休社区专职工作者,发给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荣誉退休证;全区每两年组织一次“退休社工沟通会”;遇有重大活动,如运动会、春节联欢会等,邀请退休社工或退休社工代表参与。第五十四条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3个月,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启动退休核定工作;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2个月,社区服务中心向退休社工发出退休通知;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1个月,社区服务中心通知退休社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发放《社工离职工作/物品交接单》;退休社工在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将交接单签署完毕,交回社区服务中心;由社区服务中心向退休社工发放退休证。第五十五条转岗、降职、晋升等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后执行新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的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第五章考勤第五十六条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状况作为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的项目之一。第五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实行每周五天(周一至周五)工作制,每天实行8小时工作制或13小时(上午8时至晚上21时)错时上下班制。社区工作者必需严格执行社区的日常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第五十八条社区书记、主任请假报街道分管领导批准;其他社区工作者请假由社区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含三天)以上者,报街道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律采纳《请假单》(附件17)进行请假,不得越级请假,确因突发性缘由不能刚好办理请假条手续的,应于假后上班当天持假条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不按规定请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第五十九条病假假期及其待遇:(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二)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资金如何发放,由单位依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假如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病假期间职务岗位津贴与职务年限工资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三)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接着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构批准;半日养息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病假超过六个月不计算工龄。第六十条事假假期及其待遇:(一)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须要处理私事的,应支配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别缘由必需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与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旷工或者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三)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30天(含30天)以下的,每天扣30元;当年事假累计超出30天的,超出部分按每天100元扣发。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第六十一条年休假期及其待遇:(一)社区专职工作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二)年休假天数依据社区专职工作者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社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社区专职工作者新进用人单位且满意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当年度休假天数,依据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成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依据规定不扣工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四)用人单位可依据工作的详细状况,并考虑社区专职工作者本人意愿,统筹支配年休假,在年初排出休假支配,报上级政府党政办、社会事务科备案,确因工作须要不能支配社区专职工作者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支配年休假的,应征得社工本人同意。(五)社区书记、主任年休假,本人填报《拱墅区社区书记、主任年休假申请表》(附件18),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在街道党政办、社会事务科备案;社区其他工作人员年休假,本人填报《拱墅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年休假申请表》(附件19),经社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报街道社会事务科备案。(六)用人单位经社工同意担心排年休假或者支配社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社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依据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社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支配社工休年休假,但是社工因本人缘由且局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工资收入。(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第六十二条婚假及其待遇:(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二)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赐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三)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假期不顺延。(四)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五)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路程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社区专职工作者本人自理。第六十三条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一)符合支配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享有此假期。正常分娩者,赐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支配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赐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赐予产假50天。(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职务年限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各类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三)妊娠七个月后,赐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担心排夜间值班。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间值班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社区酌情照看担心排夜间值班。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社区依据实际酌情支配,报街道审批,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80%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四)社区不得支配妊娠期间的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支配适当的工作。(五)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六)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符合支配生育规定妊娠,经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须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七)对支配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支配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八)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符合支配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本人提出休假申请,社区依据实际酌情支配,报街道审批,可请哺乳假。(九)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生育其次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支配生育条例允许生育其次个子女的);有条件的社区,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哺乳假1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不发。(十)请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职务工资的80%发给,150元加值班费停发,300元福利费中的150元奖金停发,职称津贴全额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双生以上的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十一)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赐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渐渐复原工作量。因身体缘由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十二)对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在每班工时内应赐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运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哺乳时间和在本社区内哺乳来回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哺乳期间,社区不得支配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支配夜间值班。(十三)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十四)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症状较重,每月可赐予公假休息1—2天。(十五)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合同期未满的状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十六)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第六十四条丧假假期及待遇(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可请1—3天的丧假料理丧事。(二)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依据路程远近,另赐予路程假。(三)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第六十五条探亲假假期及待遇:(一)工作满一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满一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二)社区专职工作者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7天。未婚社区专职工作者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5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10天。已婚社区专职工作者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10天。(三)探亲假工资待遇:社区专职工作者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依据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六十六条国定假日、双休日和遇有紧急工作状况时实行值(加)班制,值(加)班费依据有关规定执行。(一)国定假日、双休日值(加)班时间按正常工作时间段执行。紧急工作须要值(加)班时按实际时间确定,适当支配倒休。(二)值(加)班人员数依据工作须要确定。(三)值(加)班人员应刚好、妥当的处理好相关事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工作。(四)如遇突发事务按本方法中第九章突发事务处置要求处理。第六章待遇第六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受聘期间,享受工资、福利、保险、医疗、社会保障等待遇。工资福利待遇构成主要包括职务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四部分,并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其工资实行每年考核晋升制度,经街道和社区组织考核,报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执行。第六十八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社区工作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个人自愿提出的,经组织批准,也可按女50周岁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第六十九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务年限工资实行工作职务、社区工作年限与工资待遇挂钩。新参与工作的执行所任职务最低社区工作年限工资标准,职务年限工资随职务和社区工作年限改变而相应调整,每年考核合格,晋级一档工资(标准及计算方法见附件20)。第七十条社区工作者职务年限工资晋级需供应相关考核合格证明及相关资料,填写《社区专职工作者年限工资晋级表》(附件21),经审核通过后填写《拱墅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变动登记表》(附件22)。第七十一条奖金、福利标准:(一)定额奖金福利。每人每月300元。(二)目标管理嘉奖。在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核发实际结余、年终考核等因素核定,并按职务拉开档次。第七十二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补(津)贴:(一)岗位津贴:社区的正职每人每月600元、副职每人每月400元、委员每人每月300元;(二)物价补贴:每人每月35元;(三)防暑降温补贴: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4个月);(四)国定假日加(值)班费: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核定。(五)职称津贴补助: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社会工作的,每月分别赐予300元、200元、100元职称津贴。(六)午餐补贴:按职务等级划分,正职每月100元、副职80元、委员50元。(七)通讯补贴:按职务等级划分,正职每月100元、副职50元、其他工作者30元。(八)值班补贴:每人每月基本值班补贴300元。(九)学历补贴:依据相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凡是本科学历的,每月补贴100元,本科以上学历的,每月补贴200元。(十)进修补贴:在社区工作期间,向社区及街道社会事务科申请同意,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依据相关规定赐予学费补贴。参与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专业技术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的,赐予适当补贴。第七十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统一享受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12%的比例缴纳,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个人全部。个人所缴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第七十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19%;失业保险费:2%;基本医疗保险费:11.5%;生育保险费:0.6%;工伤保险费:0.4%。单位缴纳的上述社会保险费依据本单位当月全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确定基数。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年限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之和。(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8%;在职门诊医疗保险费:2%;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每月3元;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资金:每月1元;失业保险费: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门诊统筹个人账户资金和失业保险费,依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第七十五条其他福利:社区专职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双休日、法定假、婚丧假、年休假和实行支配生育等福利。由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牵头,每两年组织全区社区工作者体检一次,体检参照机关干部标准执行,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社区工作者经费由区财政划拨区社区服务中心专用账户,由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联合区公安分局、财政局核定,干脆下拨各社区专用账户。区审计局每年进行专项审计。建立生病住院探望慰问、生活困难帮扶救助制度。由街道负责走访。第七十六条工资福利变动:(一)职务年限工资晋级:见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二)职务变动工资调整:供应相关职务调动考核合格及相关材料,填写《拱墅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职务变动审批表》(附件23),经审核通过后填写《拱墅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变动登记表》。第七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原则:(一)全部社工在协商一样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劳动合同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社工必需本人签字,不得托付他人代为签字。(二)对于劳动合同的未尽事项,双方可在协商一样的前提下,签署补充协议。(三)社工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按社区居委会一届为期。第七十八条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社工的合同首签、续签、劳动合同鉴证、发放、变更、系统输入并存档;负责社工解约合同的手续办理;各社区负责帮助本社区社工的合同续签;各社区主要负责人:负责对社工的合同续签提出看法;各镇、街道分管领导:负责对社工的合同续签和提前解除合同的事项作审批(包括社区一方提前解约或社工提前解约);拱墅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供应劳动合同范本。第七十九条新入职社工首签按新社工按报到流程要求,在完整提交报到资料后,于报到当天与所在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老社工续签由社区服务中心在社工合同到期前的三个月将待续签的名单及劳动《合同续签看法审批表》(见附件24)发送给社工所在社区负责人,社区负责人在征得各镇、街道分领导同意后,回复社区服务中心是否续签的结果。社区服务中心在接到社区的回复后,需刚好通知社工办理续签事宜;社工在收到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时,需在一周内回复所确认的书面看法(形式可以是邮件或纸质文档)。第八十条劳动合同解除:(一)用人单位提出解约: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提出解约,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期内提出解约,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赐予劳动者《拱墅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离职补偿金发放通知单》(附件25)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社工提出不续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社工提出解约: 社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社工在试用期满后,提出解约,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签定培训协议的社工,在服务期内提出解约,应当依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八十一条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学问技能和工作经验等状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应严格按用人单位相关规程执行。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的保存:劳动合同一式肆份,社工本人、社区、社区服务中心、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各保存一份。(相关表单见附件26-28)第七章档案管理第八十三条档案管理是为实现社区专职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维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性,防止档案丢失、捐坏,便利相关人事档案材料的借阅和运用。第八十四条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管理本辖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的人事档案;各社区、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党政办等有关部门、科室应当帮助社区服务中心做好人事档案工作。第八十五条人事档案分为以下五大类:(一)入职档案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政审考核表、录用审批表、入职报到单、专职社工登记表、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转正审批表等个人入职基本信息;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应届毕业生协议、实习协议等。(二)培训档案入职培训试卷、培训总结;参与培训登记表、外派培训总结表、培训申请表、培训效果评估表;培训服务协议。(三)职务职称档案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命书、当选证书、职务变动登记表、职称证书。(四)薪酬考核档案年度个人述职表、工资变动审批表、工资变动登记表、各类嘉奖、惩罚记录。(五)其他档案个人党、团相关资料;离职审批表、离职工作交接单、离职证明存根、补偿金协议等;其他补充协议。第八十六条归档材料应做到分类精确,编目清晰,书目排列合理,标题完整,装订整齐,字迹清晰。第八十七条归档的程序如下:(一)对各类人事档案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二)依据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详细位置;(三)在书目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第八十八条人事档案的检查和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平安的重要手段。(一)依据气候的不同改变,常常留意档案的通风、温度、清洁、防火、防盗、防晒、防潮和防蛀。(二)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必需逐人登记注册。(三)每季度核对一次档案的分类、编目、序号,发觉编错或放错位置订正;每年度要按登记册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觉漏缺档案刚好查找。(四)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拒不交出者,应追究其责任。第八十九条档案的转递一般是由工作调动等缘由引起的,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转递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一般通过内部人员转递,不能公开邮寄或本人自带。(二)档案转出要刚好追收回执,以防档案丢失。收到回执后,应在档案底账上注销。(三)收到外单位的档案,要刚好核对,核对无误差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后退回回执。第九十条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二)查阅档案者,必需填写查阅什么问题,查阅日期逐项进行登记。(三)查阅档案,必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在档案卷内涂改,圈划及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被查档案内容,违者应追究责任。(四)档案一般不外借,特别状况下,经批准可以借出,但借出时要刚好登记,按期归还,如不按时归还,要刚好催收,以免遗失。第九十一条各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专人负责人事档案的保管工作,保管人员必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他人供应档案材料或泄露档案内容。不得对各类存档档案进行删除、涂改、变更或销毁。各类人事档案原则上永久保存,对于已辞职、辞退人员的个人档案,自社工离职之日起3年后方可销毁。退休、退职人员的个人档案,依据有关规定转至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第八章工作记录第九十二条工作记录是为规范社区工作记录的填写,体现记录的原始性、精确性和可追溯性,制定工作记录的一般要求。第九十三条记录原则:(一)记录的完整性:记录作为基础性和依据性文件,应尽可能全面地反映事务的形成过程和处理结果以及目前的状态,力求原始记录完整。(二)记录的真实性和精确性:真实精确地记载值班记录表和社区工作者日志表,使交班工作人员能够通过记录驾驭事情的发展和须要处理的问题。第九十四条社区工作者依据《社区专职工作者工作记录》(附件29)和《社区工作者工作日志》(附件30)做好工作记录。第九十五条社区工作者要求撰写民情日记和工作心得体会,好的工作阅历和做法可以相互沟通,提升社区工作者的服务水平。第九章突发事务处置第九十六条为维护社区稳定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提高社区的应对实力。力求社区在发生突发事务时,能够做到早发觉、早报告,并实行刚好的应对措施。依据有关要求,制定社区居委会应对突发事务报告工作制度。   第九十七条是指突然发生、非正常的意外状况,事态带有明显的或者潜在的危害性,可能干脆或间接的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以及社会秩序的平安和稳定。第九十八条突发事务的范围有:(一)平安生产类:如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煤气中毒、建筑工地重大平安事故、化学危急品隐患等。(二)自然灾难类:如发生重大汛情、破坏性地震、风灾、雹灾、雪灾、雷电等自然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三)治安类:如发生邻里、家庭暴力冲突,恐怖活动,杀人、放火绑架、爆炸、抢劫、投毒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非正常死亡事务,在社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四)群体性突发类:如聚众闹事、群众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法轮功等邪教活动以及严峻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事务。(五)公共卫生类:如污水跑、冒、滴漏,疾病疫情,中毒事务等。第九十九条建立社区快速反应机制,社区内出现上述突发事务时,第一接报人为本突发事务处置的详细责任人,应马上赶到出事现场,能自行处置的,自行处置后报本社区负责人。如事态比较严峻的,快速了解状况,并刚好实行有效措施限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在最快的时限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状况,同时主动帮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爱护、调查取证和维护社区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等工作。 第一百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对本社区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务或发觉有可能造成危害和衍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务应在5分钟内报告街道(乡镇)主要领导。对事务比较敏感或发生的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极易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务的,可干脆向有关单位拨打紧急救助电话,并向街道(乡镇)主要领导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务性质、事务发展趋势和实行的措施等,必需照实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第一百零一条社区工作者在突发公共事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刚好、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限制事态,并刚好将事务和有关先期处置状况按规定上报街道(乡镇)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第一百零二条上班时间内社区出现的突发事务应刚好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一)平安生产类事务: 1、涉及交通平安、消防平安、煤气中毒事务,刚好上报办事处综治办和派出所。2、涉及社区内建筑工地发生重大事故、化学危急品泄露、生产平安方面的突发事务,刚好上报办事处综治科;涉及疾病疫情方面的事务,刚好上报社会事务科。   3、涉及治安类突发事务刚好上报办事处综治办和派出所。 4、涉及食品卫生和自然灾难类事务刚好上报办事处城管科。5、涉及群体性突发事务刚好上报办事处信访办公室和综治办。6、社区居委会在向职能部门上报各类突发事务的同时还要刚好向办事处相关应急管理部门汇报。(二)下班时间后社区内出现的全部突发事务都应刚好向办事处值班室进行报告。第一百零三条社区居委会应仔细做好突发事务的原始记录社区居委会在向街道办事处有关科室报告突发事务的状况时,应仔细做好工作记录。包括:突发事务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危害区域范围、社会面影响、实行的应对措施、报告人和报告部门接待人的姓名、报告时间等内容。第一百零四条社区居委会处理突发事务时,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视为失职行为,并追究社区居委会或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一)社区内发生突发事务或重大事故时,社区居委会接到群众报告后未能刚好派出工作人员赶到突发事务现场了解状况的,追究相关社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二)社区居委会驾驭突发事务信息,未能刚好向街道办事处或区有关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状况的,追究相关社区或详细责任人的责任。(三)在处理突发事务过程中,社区居委会能够实行紧急措施限制事态发展,但却未刚好实行相应措施的。(四)对社区内出现突发事务,社区居委会或个人瞒报、漏报、迟报的,追究相关社区或干脆责任人的责任。若发生上述失职行为,经调查确认状况属实的,并视情节轻重与社区居委会考核或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奖惩挂钩;取消社区居委会的单项工作或综合工作的评优资格。第十章人员考核第一百零五条建立绩效考核评议制度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允、公开的原则;坚持留意实绩、奖惩挂钩的原则;坚持组织考评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平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第一百零六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由所在街道(镇)详细组织实施;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考核评议制度,在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各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社区党员代表和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考评小组,负责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年度考评,并依据考评状况提出考核等次看法;区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监督小组,对考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第一百零七条考核内容以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为基本依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法纪五个方面。(一)德:主要指学习、宣扬、贯彻执行党的路途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决议状况;遵守社会公德状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状况;顾全大局,维护班子团结状况。(二)能:主要指业务技能和执行力。侧重从完成上级交办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水平、执行实力、协调管理实力、开拓创新实力等四个方面考核。(三)勤:主要指工作看法和敬业精神。侧重出勤状况和工作表现两个方面考核。(四)绩: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数量、质量、效能和贡献。(五)法纪:主要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街道各项规章制度状况。第一百零八条考核方法;(一)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采纳百分评分制,总分为100分(不含加分因素),由民主测评和组织考评两部分所得分构成,分别占综合评分的60%和40%(可结合实际,调整评分分值结构)。(二)民主测评在考评监督小组的全程监督下组织实施,参与民主测评的成员代表有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委员、社区党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及社区工作对象等。组织考评主要由社区两委班子负责实施。(三)街道考核工作小组将依据综合评分,依据被考核人实际状况进行加分或减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各社区优秀数不超过20%,并将考核状况汇总后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定。第一百零九条考核等级说明:(一)优秀(90分及以上):德、能、勤、绩、法纪五个方面均表现突出,遵纪遵守法律,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熟识业务,服务热忱,团结勤奋,开拓创新,绩效突出;反映好、威望高、号召力强,居民群众普遍拥护。(二)合格(75-89分):德、能、勤、绩、法纪五个方面均表现较好,遵纪遵守法律,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熟识业务,服务热忱,能较好完成本职工作,居民群众基本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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