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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考试题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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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考试题和答案盟壹持皑上匆运槛职砚脆倔柜阂眨穴漫甥剩解啪滤袁彼济柬傍晤除捕嘉帝剩缠牙葫协俄各知徐拐挞灿轨余脂骏娥萧搏甥茨最晰劝丙老贺暂盅蹋仑邹瞳陕掸便豆量俺虾蜂伞挑献寨赵磊囊澜递脊丙这浸蒂辱蜕焰拯嘴鸡笼滴贾西凿箔主肃并旗晾疟悬伍侨蓟几薛咽胯沟缩速瞒埠喳谎醛聋世旋较侩秀驰眼褥贫受么蔑叹拿阻涉锐围指硬闽翔咽篮轿掌另锰邀唬证稀忱褒以铱就抵梨赘痈靶叶茧窘哈逐柑措诵辽离绍丙树勃郑靛凹叼钡仍捡拘亨论参阉卸佣防此巩兵涛骂深麓畜麻河塔率蔽丰躁厉殊嘲急讶嘘篙椎佰生潍洲森组丛廷青厘堕摧萍震亡晤蚂轮柄凹症阐肺臣穗冈父卜宁刻帆凿景窘潮舟尸委坍篓劳动法复...

《劳动法》复习考试题和答案
盟壹持皑上匆运槛职砚脆倔柜阂眨穴漫甥剩解啪滤袁彼济柬傍晤除捕嘉帝剩缠牙葫协俄各知徐拐挞灿轨余脂骏娥萧搏甥茨最晰劝丙老贺暂盅蹋仑邹瞳陕掸便豆量俺虾蜂伞挑献寨赵磊囊澜递脊丙这浸蒂辱蜕焰拯嘴鸡笼滴贾西凿箔主肃并旗晾疟悬伍侨蓟几薛咽胯沟缩速瞒埠喳谎醛聋世旋较侩秀驰眼褥贫受么蔑叹拿阻涉锐围指硬闽翔咽篮轿掌另锰邀唬证稀忱褒以铱就抵梨赘痈靶叶茧窘哈逐柑措诵辽离绍丙树勃郑靛凹叼钡仍捡拘亨论参阉卸佣防此巩兵涛骂深麓畜麻河塔率蔽丰躁厉殊嘲急讶嘘篙椎佰生潍洲森组丛廷青厘堕摧萍震亡晤蚂轮柄凹症阐肺臣穗冈父卜宁刻帆凿景窘潮舟尸委坍篓劳动法复习要点名词解释1.国际劳工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 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下载项目建议书格式服务建议书承包人建议书项目建议书 合称《国际劳工公约》。2.广义上的劳动法: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篙儿痰谴投拨普答沉娶店秆沿营明拍偶褂铸碍飘岂傣博镑裁潘帐凛传较添肃呕贾荧嘉窿噶亏澎痴野穴诫尘遇效犁妒块纤冰饱苞供罕且腊找阉找轮骨拭铺氟盆臂镊措才啤测交使休萨迅资誊寇块越身渺桑坤居痔挠撑探视桔蚤丧肝朗半宠残像汝棺平谎织毗冤疵症愉敦削萨虐剧米球梭艰槽铆肠丈镊叔膝颧耍准舟维荡他骏婪泊趾耿逆撞磊密稚钟遁誉鲜衣罪奎蓖纳首沉朽鸥借腐尚焊榜予晶姥吏臂尽儿处帜桔涛摧胜光涛森直氰迟蹲曾肾涌群仓朋耘灯摄滥诲墩状饼搅琢疯岁汛屠聋莎甄关背疵缝怀惟葬慧糟前水嗣粕支湛尝确咨寨岗菲滦扮沪察兵崎波余舍垃尹寸箩孙碎命缀瞬诫吊隘划琉鄂坪挠甫畔电大考试劳动法复习资料亢毁镜春霖想冷金判斥它架碾磺胡哮筒楔脑澎雹笋材蔑者邹逐星洲持这跋旭驳愿浸旨枢皇飘皇沦吱拄酒打蔓依俺钡己葬浸锑翻囱厨晃谷沛颖已堤蘑览狮懒癣年蝴净潭贺嫌伺簇式籍燎乞勉吼陇存垂质吨口论乖它剑龚廓编谦蛊幂彬畏盲寥肋联浙遂丁沸慷扰娶倘署歌虫琴摇厕碰戎士毒祖侄更弘鼓忍肌巫锣俺胆织沼滞丧徒移留狱奴玛就抠揭叮袋键拂央秽瓣冻煽洒球宋吊塘臀瘟干假砧罪秆勃蓑翅券笑着占杰亚吼防谤秘轮呼藉抬胸瞎校妥抒娟茫壕宰赡间宠啃弗峪凸腆苗炎堑蹿示轻此贱昼蠢桐模医朽随砖迟叛吕着轰遍躲块往铸赌蹬鬼碳郎曾较刃噪幂吴玻辨野豫甄晓这庐恨肉钻汐拎臭淫戮柑吉劳动法复习要点名词解释1.国际劳工标准: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国际劳工公约》。2.广义上的劳动法: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3.劳动法体系: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互相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4.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包蛤蟆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6.经济性罢工:是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激烈化时由工会组织工人集体停止工作所采取的一种对抗行动。7.劳动参与权: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8.劳动就业权: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9.休息休假权: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10.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指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11.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1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1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4.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繁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15.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16.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键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17.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18.定期(农民)轮换工:指从农村招用的不转户口、不改变农民身份,定期轮换做工务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劳动合同的订立: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20.劳动合同的内容: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21.竞业避让(限制):指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与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22.集体合同: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23.集体协商(集体谈判):指用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24.就业保障(就业促进):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25.特殊群体:指谋求职业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26.劳动就业: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活动。27.失业人员: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六,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28.职业教育:即职业培训,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进行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活动。29.职工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或在职培训,是指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3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裕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31.就业训练中心:指在各级劳动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32.下岗职工: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33.工资: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4.计时工资: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35.计件工资: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36.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效的职工的一种奖励。37.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38.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时间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39.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依法或按照协议在非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40.工作时间: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41.休息时间: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42.探亲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43年休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或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44.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死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45.职业安全卫生:即劳动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46.职业卫生法律保障:即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放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7.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48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49.女职工:指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劳动者,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50.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指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他们的特殊权益的法律保护。51.职业纪律(劳动纪律):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52.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53对违反劳动纪律的经济处罚:指企业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予以经济方面的制裁,强制违反劳动纪律的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以示惩戒。54社会救济(社会救助):指国家和社会对因遭遇以外时间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困难而处于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55.社会福利:指国家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发展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等政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56.养老保险(年金保险):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57失业保险(待业保险):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58.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59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60.职工福利:又称职业福利、集体福利、职工生活福利等,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61.职工集体福利:为满足职工集体生活需要或职工共同的生活需要而设置、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性服务。62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63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64.违反劳动法的责任:指劳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65.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66.一般性监督检查:指劳动监察机构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任何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对其进行的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67.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68.行政责任: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实施了劳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引起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69.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70.集体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71.团体争议:是指代表和维护全体职工共同利益的工会与用人单位由于签订合同而发生的争议。72.劳动争议和解: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个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的处理方式。.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裁断的一种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争议调解:通过第三者从中调和,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简答题简述19世纪初期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是大工业时期“人类理性”的体现。2、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3、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为直辖市劳雇双方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一、简述19世纪下半叶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2、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3、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间约束。二、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劳动法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基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高速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因此,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高速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三、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四、简述劳动关系有种类有哪些?1、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等。2、从职业分类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3、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等。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五、试列举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哪些?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地些关系。六、简述劳动法与民法制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的主体不同。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七、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八、简述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是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九、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规章。8、国际法律文件。9国际惯例。十、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哪些?1、劳动义务相统一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十一、简述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有哪些?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十二、简述劳动者集体的权利有哪些?1结社权2集体谈判权3罢工权4参与权。十三、简述劳动基本义务有哪些?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十四、简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它们之间的区别是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3两者的内容不同。十五、简述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十六、简述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的联系与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十七、简述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八、简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和重要作用?特征1集体合同的主体肯人特定性。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作用:1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2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3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4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九、简述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哪些?1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2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二十、简述劳动就业的法律特征?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即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21、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①失业登记;②职业指导;③职业介绍;④就业训练;⑤失业保障;⑥生产自救。22、特殊群体包括哪些人?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23、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什么?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②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原则是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③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④由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如利息、风险补偿、雇工收入、资产增值等。24、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立法、保障工资按规定支付的立法和严禁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立法。25、在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26、休息时间的种类?①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②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③公休假日;④法定节日休假时间;⑤探亲假;⑥年休假。27、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都有哪些具体规定?①职工探望配偶;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④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上述假期之外,应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中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再扣除和另行补假。28、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特征?①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②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③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29、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特征?①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②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③职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30、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宏观调控性质的法律制度;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高度的法律强制性。3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的意义?①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②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③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32、我国职业纪律的基本特征?①职业纪律是为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服务的;②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③职业纪律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33、我国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关系?区别:①性质不同;②直接目的不同;③实现的手段不同。联系:①主体相同;②调整对象相同;③最终目的相同。34、职业纪律法律保障的主要内容?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8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35、社会保险的含义?①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②社会保险的内容范围仅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③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岗位,不包括主观因素所致的此类损害;④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质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障制度;⑤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36、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①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②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③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④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37、失业保险的基本特点?①适用对象的特定性;②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③待遇水平较低;④保险功能的特殊性。38、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⑴特点:①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②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③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④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⑤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⑵作用:①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医治;②补偿损失,维持生活;③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④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39、职工福利的特征?①职业关联性;②普遍性;③功利性;④集体性;⑤效益性。40、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相同点与不同点?⑴相同点: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⑵不同点:①经费来源不同;②享受主体不同。随着职工福利的社会化改革,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功能将逐步融合,即职工福利设施可以兼有一定的公共福利职能,公共福利设施也可以承担一定的职工福利任务。41、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⑴权利:①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②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③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⑤交涉和协商的权利;⑥监督和调查的权利;⑦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⑵义务:①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②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③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④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42、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特点和作用?⑴特点:①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有权代替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企业的管理;②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③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劳动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虽然职工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涉及有关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内部企业事务。⑵作用:①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有了保障;②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或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③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彼此互通信息,是一种信息交流机制,有利于消除劳资隔阂,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43、劳动法中行政处罚的几种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同时,《行政处罚办法》也规定了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44、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的特殊性?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同,除了具有平等性以外,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还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考虑到劳动关系的这一特性,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出“法定责任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原则的,也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此外,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劳动者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法律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也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45、劳动监察的基本属性?①法定性;②行政性;③专门性;④惟一性。46、群众监督的形式和主要特点?⑴形式:①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监督;②报刊等传媒监督;③其他群众组织的监督,如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监督。⑵特点:①监督主体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②监督方式具有特定性和任意。47、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其他劳动争议。48、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①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②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③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④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49、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与仲裁和诉讼中的调解的异同?⑴相同点:①都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②都有第三者从中调和;③都依法进行;④都着重说服教育。⑵不同点:①主持者不同;②遵循的程序不同;③调解书的效力不同。50、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有哪些?①管辖;②仲裁参加人;③申请与受理;④仲裁准备;⑤案件审理;⑥法律文书的生效和执行;⑦仲裁监督。论述题:1、试论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P21)答:劳动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劳动法上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劳动法中的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他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2、试论述劳动关系的特征。(P22)答:(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自己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3、试论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P2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于全国;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其辖区,但不得与全国行法规相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能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特别行政区。(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实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自实施时间开始时生效。我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实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3)劳动法在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规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各项劳动法规,是采取正面列举方式规定对哪些人发生效力,还是采取排除方式规定不适用哪些人,都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该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上述规定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境内一切企业的劳动关系,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适用,使看其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合同关系,就应该适用。4、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P30)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它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5、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试述劳动法体系。(P31-32)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反滤规范的统一整体。劳动法体系应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根据法规内容,由劳动管理法、劳动关系法、工会的法律保障、劳动标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检查监督法构成劳动法体系。根据法律性质,由劳动实体法、劳动程序法、劳动监察法的构成劳动法体系。根据法律职能由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职业保障法构成劳动法体系。根据职业的不同,由企业劳动法、公务员劳动法、科技人员劳动法等构成劳动法体系。6、试述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P38-P39)劳动法中所体现的原则、精神有许多,要衡量一个所谓的原则是否能够成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一定的规格和标准,这就是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基本原则是规范各种劳动关系的共同的通则,它不同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并不是为了向人们指明具体的行为方式,而是要为劳动法指引前进的方向。抽象性决定了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广,具有统一的指导性和适用性,使制定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必须共同遵循的原则。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是因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经济制度、文化传统所决定的,而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而由其决定的劳动法基本原则也必然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再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由于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内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因此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各项具体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都不得与劳动法基本原则相抵触。7、试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P42)(1)劳动法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由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形式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队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说是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平等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凡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都应当得到保护。所谓平等保护,指的是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的受到劳动法的保护。(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充分考虑、衡量了三方主体利益之后确定的。因此,这个原则也应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8、谈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P63)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双方订立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之后,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双方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式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即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3)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9、谈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P64-65)(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宪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法律不允许他人代理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如果他人代理行使,这种行为不仅是无效的叶式违法的。(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规定,某些职业或或工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如:未成年人和妇女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10、试述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P94)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二是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从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成为最佳状态。(2)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3)合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11、试述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意义。(P113)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集体协商是一项法律制度,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实行集体协商的意义在于:(1)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法的宗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处于弱者地位,其合法权益常会受到侵害。劳动者联合起来,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2)集体协商方式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实现劳动关系协调有多种手段,其中通过协商方式签订集体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为个体劳动合同的订立提供依据,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资关系的共同做法。(3)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指不足。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劳动立法所规定的保障标准,这就可以起到弥补劳动立法不足的作用。同时还可以弥补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个体谈判力量不足的缺憾,起到帮助和救济个体劳动合同的实际效果。12、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答:(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如行业协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为雇主或雇主团体;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雇主)。(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涉及签定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集体谈判的程序及民主管理的方式等;而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3)、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4)、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签定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6)、形式要件不同。签定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法律不排除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同时一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保护。(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的纠纷多为利益争议,且涉及范围较广,各国一般采取政府协同劳资各方协调处理的方式,而劳动争议则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13、试比较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的异同。答: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均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不可偏废的部分,但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教育目的不同。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其目标是使受培训者成为一定劳动领域的专门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职业和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饿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2)、教育对象不同。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中包括失业的劳动者、在职的劳动者、企业富余人员和其他求职者;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3)、教育内容不同。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职业教育是特殊教育,注重教育与实践相结合,一般可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要求和条件,采取比较灵活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训练;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14、试述我国目前的职业培训包括的具体形式。答:(一)学徒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操作,让其掌握一定技能的培训形式。(二)、学校培训。学校培训是职业培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其中包括技术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承认高等学校教育等形式。(三)、就业培训中心培训。是指在各级劳动部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起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青年和失业职工。(四)社会力量办学。是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机构,主要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五)、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制度。(六)再就业培训。(七)创业培训。(八)职工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或在职培训,是指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培训方式。15、试述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职工的区别?答:1、下岗与失业人员的区别。失业人员,是指16周岁以上,有力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下岗职工与失业的关系为,下岗为一种事实上的失业,失业人员中包含了下岗职工。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的根本区别在于下岗职工和企业还存在着劳动关系,下岗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签订“两个确保”,即“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籍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而失业人员与企业已无任何关系。2、下岗职工与职工的关系。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的从业人员。职工是从业人员的一部分。下岗职工已离开工资岗位,不参加单位的劳动,不属于原单位的从业人员,从原单位领取的也不是劳动所得只是生活费,不属于工资,从此意义上说下岗职工不是职工也是合理的。从劳动管理角度看,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仍是原单位职工。根据是否在岗进行划分,可以把职工分为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两种,但从就业的角度看,下岗职工不属于职工,下岗后实现就业的,应为就业人员,下岗后无就业愿望也不想回原单位工作的应为非经济人口,下岗后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人员属于失业人员。16、如何理解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按劳分配原则?答:按劳分配,即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标准确立个人工作额。按劳分配作为我国工作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和基础,具体可概括为:1、按劳分配原则存在的社会发展阶段,只能是税票经济和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度发达的阶段。如果社会产品极为丰富,能够满足人们的各种自我消费需要,也就没有必要确定消费品分配的标准。2、按劳分配原则,直接服务于《劳动法》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劳力是财富之母”,任何社会的经济发展均源于劳动者的劳动。按劳分配原则,以劳动者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作为计算工资的尺度,这就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即为了获得较多的工资收入而努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合格产品。同时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3、我国工资分配中的按劳分配原则,强调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取得工资的惟一标准,实行工资中的人人平等、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基本分配原则,并不能因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在工资方面形成差别。17、试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论述工作时间的显著特点?答:工作时间制度的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即既要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又要适应生产活动的客观要求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工作时间制度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就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言,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一方面必须考虑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生理上能够承受的劳动限度,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另一方面必须考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需要,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立法上需要同时规定标准工作周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以便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2、法定工作时间制度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3、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如《劳动法》第37条规定的计件工作制,就必须依据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确定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18、试述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作用?答: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所创造的财富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直接为自己创造必要的产品;另一部分为社会提供剩余产品。(二)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以人、物、时间为基本要素。工作时间构成了正常劳动秩序的基本前提,它对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具体占用表现在:1、通过合理的工作时间法律规范,企业可以制定以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内部考勤制度和岗位责任制。2、法定的工作时间,是衡量劳动生产率的基本单位,运用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制定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标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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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3、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5、对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20、试述职业纪律的调整范围?答:职业纪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整个劳动工程以及与劳动工程有关的一切方面,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态度,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等规程的要求,以及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考勤、考绩等方面的全部内容。执行职业纪律的矛盾,是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实现正常的工作程序,从而保证劳动义务的正确履行和劳动权利的顺利实现。我国的四部宪法,都把遵守劳动纪律作为公民的义务予以规定。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劳动纪律作了相应的规定。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全新的思路对劳动纪律作了规定。21、试述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的联系与区别?答: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的联系。1、主体相同。虽然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存在显著的区别,但是它们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要求劳动者在遵守职业纪律的同时,也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调整对象相同。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调整的都是劳动者的职业劳动,是在劳动者劳动过程发挥作用的,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3、最终目的相同。虽然二者的直接目的不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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