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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通用模板目录第一部分扩大高等院校自主权......................................1一、高校去行政化......................................................1二、内设机构领导兼职兼薪......................................1三、办学自主权..........................................................2四、综合预算管理制度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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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扩大高等院校自主权......................................1一、高校去行政化......................................................1二、内设机构领导兼职兼薪......................................1三、办学自主权..........................................................2四、综合预算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试点......................................2五、扩大基建自主权..................................................3六、科研财务助理制度..............................................4七、精简检查评审......................................................5八、支持自主科研......................................................6第二部分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7一、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7二、规范人才管理服务..............................................8三、创新编制管理......................................................9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1第三部分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13一、减少创新项目干预............................................13二、下放预算调剂权................................................13三、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15四、绩效支出向一线倾斜........................................16五、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16六、项目结余经费使用............................................18—I—七、差旅会议费用....................................................19八、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0九、横向经费管理....................................................21第四部分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22一、三权下放............................................................22二、提高科技人员收益............................................22三、约定分配............................................................23四、科技人员法律服务............................................24五、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24六、个人奖励约定政策............................................26七、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27第五部分人才队伍建设................................................29一、聘用外籍人才....................................................29二、市场化薪酬制度................................................29三、创新用人机制....................................................31四、设置流动岗位....................................................31五、职称评审权下放................................................33六、岗位分类评价....................................................34七、支持基础研究....................................................36八、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37九、休学创业............................................................39—II—第一部分扩大高等院校自主权一、高校去行政化【政策点】推进高等院校取消行政级别。【操作政策】推动高等院校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国家要求,高等院校先行探索内设管理机构取消行政级别试点。今后,新设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不再明确规格。——《省编办印发关于创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7〕18号)二、内设机构领导兼职兼薪【政策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坚持从事科研工作的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科技人员身份参与创新活动,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操作政策】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1—批准可在不涉及本人职务影响的企业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意见》(苏人社发〔2016〕471号)三、办学自主权【政策点】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操作政策】高等院校所属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事业发展规模按规定自主设置。——《省编办印发关于创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7〕18号)四、综合预算管理制度试点【政策点】推广省属和部属高等院校综合预算管理制度试点,由高等院校自主统筹经费使用和分配。【操作政策】—2—改革完善省属高等院校预算拨款制度,以生均拨款作为高等院校财政拨款的主要方式。财政生均拨款经费由高等院校自主使用和分配。进一步清理、整合省级高等教育专项,扩大高等院校使用专项资金的统筹权,部分专项改为奖补资金,纳入高等院校绩效拨款。——《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五、扩大基建自主权【政策点】合理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基建项目自主权,简化用地、环评、能评等手续,缩短审批周期,将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操作政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江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7〕88号)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3—按照资产权属实行核准管理,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苏政办发〔2017〕71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基建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29号)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转基因实验室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外,其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基建项目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厅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法定审批时限为40、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六、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政策点】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操作政策】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4—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渠道解决。——《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普遍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在重大创新项目组织实施中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七、精简检查评审【政策点】精简各类检查评审。【操作政策】改进科研项目检查评审方式,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统筹科研项目各类常规性检查和临时检查,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5—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精简不必要的检查、评审及评估工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八、支持自主科研【政策点】鼓励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操作政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6—第二部分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一、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政策点】有序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自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操作政策】苏南示范区内各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行业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岗位管理办法,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及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较低等级岗位可由单位根据需要统筹使用,岗位设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苏南示范区省部重点建设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的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核准后,高级岗位可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上限作适当提高。对因事业发展需要的领军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没有设置或没有空缺的,可以低岗位高聘—7—或超岗位聘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有关人才政策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73号)二、规范人才管理服务【政策点】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操作政策】指导各地人社部门落实“办理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相关手续”、“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初定、职称评定”、“流动人员户籍关系托管”、“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人才引进服务”等人才服务事项。简化人才管理服务有关证明材料和手续,重点做好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等工作。规范简化人才公共服务流程,重点做好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等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80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8—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严格落实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措施(一)的通知》(苏人社函〔2016〕265号)三、创新编制管理【政策点】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操作政策】—9—按规定须进行审批的公益一类科研院所内设管理机构,改直接管理为总额管理,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限额内自主设置;按规定须进行审批的公益二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设管理机构,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在标准限额内根据需要自主设置,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对公益二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积极探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人员总量包括审批核定的事业编制和备案确定的人员控制数额。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原核定的事业编制仍按原办法管理,也可按“退一收一”原则逐步核减。有条件的可加大改革力度,在人事管理、经费保障、收入保险等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原核定的事业编制予以全部收回,同步调整人员控制数额。明确备案管理程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根据人员总量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人员控制数额需求方案,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机构编制部门作出书面备案决定,并抄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人员总量范围内,盘活存量,优化配置,备案确定的人员控制数额,根据工作任务及事业编制变化情况,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10—今后,新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探索不再核定事业编制,对人员控制数额实行备案管理。——《省编办印发关于创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7〕18号)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政策点】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操作政策】流动站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其他工作站应与相关学科的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1〕3号)经省人社厅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科学研究所、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苏北人民—11—医院等7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批准给予独立招收博士后资格。——《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同意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通知》(博管办〔2017〕64号)—12—第三部分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一、减少创新项目干预【政策点】减少对创新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赋予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操作政策】学校应积极支持创新项目的实施,赋予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二、下放预算调剂权【政策点】简化各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操作政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合并会议费、—13—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扩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科研立项、经费管理、科研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国际科技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权,赋予创新型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7〕26号)—14—三、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政策点】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且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操作政策】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且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15—上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基数。——《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7〕26号)四、绩效支出向一线倾斜【政策点】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重点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突出工作实绩,体现人才价值。【操作政策】单位在进行内部分配时,要根据自身工作任务特点,建立与绩效考核评价机制联动的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科研一线、成果显著的各类人才倾斜,保证实绩突出的科研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明显高于本单位人均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意见》(苏人社发﹝2016﹞471号)五、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政策点】—16—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操作政策】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务费中列支需要项目承担的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7〕26号)—17—六、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政策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操作政策】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7〕26号)—18—七、差旅会议费用【政策点】完善差旅会议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操作政策】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管理权限下放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差旅会议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7〕26号)—19—八、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政策点】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操作政策】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对进口仪器设备取消审批环节,在现行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按规定流程报备。——《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完善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制度,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20—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7〕26号)九、横向经费管理【政策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操作政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7〕26号)—21—第四部分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一、三权下放【政策点】下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操作政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明确转化责任和时限,选择转化主体实施转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依法强制许可实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二、提高科技人员收益【政策点】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操作政策】—22—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允许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率等因素,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意见》(苏人社发﹝2016﹞471号)三、约定分配【政策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研发团队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并授权研发团队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具体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操作政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研发团队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并授权研发团队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具体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23—四、科技人员法律服务【政策点】建立覆盖科技人员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对因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纠纷的科技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政策】对因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纠纷的科技工作者,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为科研人员购买法律服务所需资金,在各级政府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五、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政策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和—24—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操作政策】高校、科研院所的单位性质、工作职责与党政机关有较大差异,担负着传承和创造知识、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等职能,其领导人员大多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的领导岗位与党政领导岗位性质也不尽相同,对他们的兼职,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中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其兼职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应按照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支持他们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他们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应强调,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25—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六、个人奖励约定政策【政策点】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根据职责权限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和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鼓励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操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可以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贯彻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国有科技型企业中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26—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七、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政策点】试点开展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操作政策】立足鼓励探索,坚持权责一致,研究制定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决策中的容错免责政策。人才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或市场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中共江苏省委印发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苏发〔2017〕3号)四种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导致的;在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27—工作中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个人认知局限、缺乏经验导致的;在对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服务监管工作中,因具体法律政策要求不明确导致的;其他不具有主观过错情形的。——江苏省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改革创新的意见》(苏检发〔2017〕15号)—28—第五部分人才队伍建设一、聘用外籍人才【政策点】探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聘用外籍人才的方法和认定标准,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招聘外籍人才的认定标准。【操作政策】放宽急需紧缺外籍人才引进条件。对苏南示范区内企事业单位聘用的急需紧缺外籍人才,取消年龄限制,视外国人才类别,为其办理最高期限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允许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苏就业。放宽外国留学生在苏工作限制,允许硕士及以上的优秀毕业生直接在苏南示范区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人才政策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73号)二、市场化薪酬制度【政策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聘用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29—果的科研人员,可自主公开招聘,探索建立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操作政策】高等学校聘用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可自主公开招聘,探索建立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高校科研院所对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制度的科技人员的薪酬实行单独分开管理,其人员及实际薪酬发放水平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科技人员兼职按规定获取的报酬,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对少数科技创新能力强、科研成果突出的高层次人才探索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以及项目工资制等其他形式的薪酬分配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意见》(苏—30—人社发﹝2016﹞471号)三、创新用人机制【政策点】支持部分高等院校推进“长聘教职制度”,实施“非升即走”、“非升即转”或“任满即走”的用人机制。【操作政策】支持部分高等学校推进“长聘教职制度”,实施“非升即走”、“非升即转”或“任满即走”的用人机制。——《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四、设置流动岗位【政策点】允许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操作政策】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31—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支持企业科技人才到高校兼职,推进产业教授在高校开设学分课程、联合指导研究生。——《中共江苏省委印发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苏发〔2017〕3号)高等学校要完善产业教授参与研究工作的管理办法,推进研究生工作站等校企合作平台建设,围绕企业技术难题,联合研究攻关,与产业教授所在企业联合申报国家或省市级科研项目。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创造条件,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应聘企业创新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32—五、职称评审权下放【政策点】完善职称评价办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操作政策】开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试点。凡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由设区市、省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用人单位申请,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可试点组建相应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全省职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76号)从2017年起,下放所有本科院校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其他辅系列(“以考代评”除外)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依申请下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69号)—33—六、岗位分类评价【政策点】完善符合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操作政策】建立健全以行业为主的分类评价体系,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全省职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76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在重点考核高校、科研院所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对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高校、科研院所要在人才分类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强化绩效考核管理,重点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业绩、科研创新等考核内容,充分—34—运用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充分体现工资收入分配的激励约束功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471号)高等学校要针对不同类型科研人员、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群体)、科研项目等,建立导向明确、分类合理、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并重、与国际评价标准衔接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多元的评价方法。——《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实行分类评价,按照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学科、艺术学科等不同学科领域,针对教学型、科研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等不同类型教师岗位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对社会服务型岗位教师,侧重考察其在成果转化推广、服务决策、科学普及等方面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168号)—35—七、支持基础研究【政策点】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操作政策】高等学校要根据科研活动类型和特点,结合人事聘用合同、项目实施过程的要求,适当延长评价周期,注重评价实效;提高科研成果质量;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给予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减少评价频次,适当简化评价程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统筹现有教育、科技专项,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给予资助。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36—八、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离岗创业,离岗期不超过3年。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职称,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原单位在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应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操作政策】高等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携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不超过三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职称,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科研人员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37—技开发、转化成果等相关业绩,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期满前,本人要求返回单位工作的,按照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恢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如该等级岗位不空缺,允许一次性超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可根据合同(协议)约定返回单位工作,也可提出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继续创业。对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回单位工作又不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的,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或辞退制度为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辞退手续,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和返回单位任职制度,对在职创业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义务及返回单位任职条件作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可离岗创业,离岗期不超过3年。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龄连续计算。对在规定离岗期内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类人员工资标准重新确—38—定工资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471号)九、休学创业【政策点】强化青年人才创业支持,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操作政策】鼓励高等学校学生创新创业。高等学校应深化教学和学籍管理改革,为学生创新创业营造有利条件。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读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创业活动。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创新创业课程建设。大学科技园应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创业辅导、孵化场地及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援助。鼓励高等学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39—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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