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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聘用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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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聘用员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对聘用员工的管理,完善学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聘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学院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聘用员工岗位设置应符合“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科学评审、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人事部门核发工资的聘用员工。聘用员工是指经聘用程序引进的、承担教学、管理或事务性工作、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二、聘用第四条基本聘用条件1、政治表现好,思...

保险职业学院聘用员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对聘用员工的管理,完善学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聘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学院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第二条聘用员工岗位设置应符合“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科学评审、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人事部门核发工资的聘用员工。聘用员工是指经聘用程序引进的、承担教学、管理或事务性工作、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二、聘用第四条基本聘用条件1、政治表现好,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2、符合国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规定,身体健康;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年满18周岁;第五条聘用员工按所聘岗位职责、岗位重要程度、岗位可替代性以及本人所具备的素质、能力分为长期聘用员工、中期聘用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三类。第六条长期聘用员工聘用条件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2、有较强的文字处理、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3、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责任心强;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第七条中期聘用员工聘用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2、有一定的文字处理、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办事能力、动手能力;3、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责任心强;4、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第八条短期聘用员工聘用条件1、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必须具有上岗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或资格证书,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2、符合学院对所聘岗位的学历要求;3、工作责任心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4、原则上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第九条聘用程序1、用人部门向人事部门提交《聘用员工指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2、党委会讨论审批用人指标及工资待遇。3、人事部门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4、应聘者向人事部门提交身份证、学历证和相关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填写《聘用员工应聘登记表》(见附件二)。5、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按照聘用条件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合格人员,并由人事部门或用人部门通知初审合格人员参加面试。6、用人部门、人事部门及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及同岗位同工种人员组成面试考评小组,进行面试考评(含笔试内容)。行政岗位的管理人员须进行电脑操作测试,专职教师须进行试讲,技术工种须进行实地测评。7、面试考评后,面试考评小组向人事部门提交《聘用员工录用审批表》(见附件三),由人事部门报院领导审批:短期聘用员工报用人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中、长期聘用员工报院党委审批。8、人事部门公布聘用结果,聘用员工上岗试用,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从2006年6月1日起,学院引进人员原则上采用聘用方式,不再按正式员工方式引进人员。三、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一条长期聘用员工在职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执行。第十二条中期聘用员工工资,按本人最高学历或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参照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按月发放。职务工资的增长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岗位津贴按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岗位津贴标准执行,寒暑假工资照常发放。节假日慰问费及其它福利费与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相同,业绩津贴按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的50%发放。学院负责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中长期聘用员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可按在职职工学历教育奖励办法进行奖励。第十四条短期聘用员工实行协议工资制,以工作日进行计算,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1、月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组成,具体发放办法按《短期聘用员工劳资发放操作办法》(附件四)执行。寒暑假发放基础工资,正常上班者,同时发放岗位工资。2、短期聘用员工的基础工资与年度考核挂钩,首聘期间的基础工资均为300元/月。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含合格)者,续聘期间的基础工资增加20元;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续聘期间的基础工资减少20元。短期聘用员工的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学历层次以及同工种劳动力指导价格进行确定,具体标准见《短期聘用员工月工资确定表》(附件五)。3、短期聘用员工按在编在岗正式员工节假日慰问费的一半享受节假日慰问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短期聘用员工,学院予以奖励。4、学院为短期聘用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第十五条以大中专毕业生身份就业的聘用员工,提供《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学院可以接收其人事档案和户口,户口的落户手续由本人办理,学院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十六条聘用员工在学院工作至退休年龄,由学院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养老待遇,不再享受学院其他退休待遇。四、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学院在聘用员工上岗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八条首签劳动合同时,原则上短期聘用员工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中长期聘用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三至五年。首签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从上岗试用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见附件六),但必须在合同期满之日前30日内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合意。续签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和类型由双方协商确定。五、管理、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聘用员工的日常管理归口于用人部门,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其管理负责人。第二十二条聘用员工受聘期间,应遵守学院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及所在部门的管理、教育、调配和临时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第二十三条用人部门应每月按劳动纪律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所属聘用员工进行日常考核,并登记备案。第二十四条用人部门在日常考核中,如发现聘用员工经常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未尽工作职责或工作不达标,可书面提出辞退意见报人事部门申请辞退。人事部门亦可会同有关人员对聘用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纪律、未尽职责或工作不达标又不服从教育和管理的,可以作出辞退处理。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短期或中期聘用员工,达到中期或长期聘用员工聘用条件,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部门推荐、人事部门审核、院党委研究决定,可分别转聘为中期或长期聘用员工,并享受相应待遇:(一)参加学院组织的年度考核,四个考核年度均在合格以上且有两个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的;(二)短期聘用员工取得硕士学位,中期聘用员工取得博士学位的;(三)短期聘用员工获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期聘用员工获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学院同意聘任的;(四)专任教师参加学院青年教师大比武,获一等奖或三年获两次二等奖的;(五)专任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获一、二等奖或三个年度获两次三等奖的;(六)聘用员工每学年上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课30课时以上(含)且学员评价优秀率30%以上的;(七)聘用员工来学院工作后,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符合晋升条件;或在学院年度科研评分排前三名的;(八)聘用员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九)聘用员工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符合第(二)项到第(九)项规定的,还需同时达到每年度考核合格的要求。达到转聘条件的聘用员工按本条规定的程序,每年3月和9月集中提交院党委讨论两次。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起始时间按聘用员工取得本科学历的时间或所聘岗位区别对待:来院工作时已有本科学历或聘用在教学、管理岗位的聘用员工从来院工作时开始计算;其他聘用员工从保院[2006]73号文件下发时起开始计算。第二十七条中长期聘用员工一贯表现优秀、工作能力突出、工作绩效显着、为学院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可纳入学院管理干部后备力量进行培养,提拔行政职务。第二十八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认定或考试条件的聘用员工,学院可提供相关证明并为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中长期聘用员工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建议、人事部门审核、院领导研究决定,可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关待遇。第二十九条四个考核年度有二个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一个不合格的长期或中期聘用员工,分别转聘为中期或短期聘用员工,并享受相应待遇。四个年度考核有两个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一个不合格的短期聘用员工,予以解聘。第三十条聘用期满学院不再续聘或聘期内被予以辞退解聘的聘用员工,应在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七)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八)五日内办好有关离院手续,用人部门应予以督促落实。六、附则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自行聘用的员工由用人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用人部门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聘用员工来院时间、离院时间报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有权代表学院对部门聘用员工的管理向用人部门提出人事建议,各用人部门应予执行。第三十二条辅导员、系秘书按照《辅导员、系秘书管理细则》进行管理,《辅导员、系秘书管理细则》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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