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精品文档......婚前财产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公民个人的财产日渐增多,财产范围日渐扩大,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空前发展的同时,导致社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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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离婚现象也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问题就多,婚前财产公证已成为当代婚姻的一种趋势。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婚前财产公证为什么会成为一种趋势呢?主要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一旦发生婚姻纠纷很难确认,对案情的审理不好把握,因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就显示出来。但事情有利就有弊,本文拟从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及其利弊来进行分析婚前财产公证到底是什么,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好处;弊端目录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1二、婚前财产公证具有下列特点………………………………………………………2(一)自愿性………………………………………………………………………2(二)选择性………………………………………………………………………2(三)合法性………………………………………………………………………2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2(一)明确了什么是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2(二)明确分清了财产所有权……………………………………………………2(三)保护夫妇双方的合法权益…………………………………………………3四、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3(一)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相互信任提出了挑战…………………………………3(二)婚前财产公证对传统观念造成重大冲击……………………………………4五、发展前景……………………………………………………………………………4参考文献…………………………………………………………………………………6浅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空前发展的同时,导致社会问题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离婚现象也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问题就多,婚前财产公证已成为当代婚姻的一种趋势。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婚前财产公证为什么会成为一种趋势呢?主要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一旦发生婚姻纠纷很难确认,对案情的审理不好把握,因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就显示出来。但事情有利就有弊,本文拟从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及其利弊来进行分析婚前财产公证到底是什么,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如下: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之中以再婚者居多。在经历过感情波折的基础上,他们在选择伴侣时不仅会考虑到感情因素,也会顾虑到自身或其子女的利益,用财产公证的形式划分双方各自的财产,对今后的婚姻生活无疑是一种保护,这是一种理性思维。其次,再婚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又以老年人居多。老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重组,若是财产归属没弄清楚,家庭内部纷争将使矛盾升级,这样的婚姻不可能顺利。若再婚老人愿意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则其双方子女就不会因为财产问题发生争执,而给老人的晚年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家庭内部纠纷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再次,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中,一些欲结婚的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者也占多数。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不愿别人说自己是看中对方的钱财,想通过婚姻达到致富的目的,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对方与自己在一起是出于金钱的目的,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纯洁的感情基础之上,使婚后的生活更幸福、更甜蜜。二、婚前财产公证具有下列特点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婚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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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我国,因受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的影响仅处于萌芽状态,发展缓慢。同时,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但面对破碎的婚姻,财产的归属问题则成为夫妻双方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具有下列特点:(一)自愿性。虽然《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但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婚前财产公证属于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是否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完全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行逼迫其进行公证活动。(二)选择性。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男女各方可对财产标的的全部予以公证,也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公证。(三)合法性。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就婚前的财产及债务等情况的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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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种法律行为。只要是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就应依法受到保护。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传统总归是传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还要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看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导致的婚姻变化也是不可避免的,过去谈离婚,人们有点谈虎色变,但对于现在而言太平常了。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成为一种趋势,保护了夫妻双方各自的利益。(一)明确了什么是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对未婚男女进行一次法制教育,使其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跨出了坦诚相对的第一步,表明此份感情绝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之上,更充分表明了夫妻间的相互信任。(二)明确分清了财产所有权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和其他家庭成员在财产使用上、分配上发生纠纷。虽然说婚姻仅属夫妻双方的事,父母及其亲属无权干涉。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的引起以至夫妻关系的最终破裂夹杂了太多人的因素。尤其是在再婚老年人群中,因为其财产关乎自身及儿女利益的重组,所以子女们对父母的再婚意向一般持反对态度。若再婚前双方能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使财产关系更加明晰,避免家庭矛盾的激化。 规避风险经商有可能负债,夫妻间有一方去经商的,为避免破产时把家庭的财产牵扯进去,可以去做个公证,防范风险。此外,男女双方中有一方十分富有,为防范另一方为了家产和自己结婚,也可在结婚之前进行财产公证,这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即使双方在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也可按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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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产明晰分配,从而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这是使婚姻从纯粹的感性行为进化为理性行为的理想选择。(三)保护夫妇双方的合法权益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当某种诉讼发生时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以保护夫妇各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可以预防婚姻纠纷,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直接涉及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和分割,而在婚姻财产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因财产纠纷这种常见的民事案件转化成恶性刑事案件而走向犯罪,运用公证的法律手段来规范约定财产制,明确夫妻财产所有权,可以稳定家庭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其次,婚前公证行为即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是自由的,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因婚前公证对婚姻和财产归属做了肯定,即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婚前财产公证便成为最可靠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法院明确夫妻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财产的分割即显得尤为简单,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双方矛盾的摩擦成本。四、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一)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相互信任提出了挑战结婚是一种形式,婚姻是一种相互的爱恋,一种相互的信任。在中国人传统观念中信任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就不大了,一旦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就会伤害到双方的感情。往往因为这个因素,到现在有许多步入婚姻殿堂的人因为当时彼此间的感情深的亲密无间,相互间绝对的信任而不进行财产公证。但是许多事实证明这种做法会为以后的婚姻埋下隐患。当然两个人感情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也能做到白头偕老。但是现代社会的节奏步伐相当快,很多的新鲜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那么传统观念中的夫妻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也随波逐流不要了吗?这是对爱情同时也是对亲情的一种宣战。(二)婚前财产公证对传统观念造成重大冲击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婚姻,但是每个人的结婚缘由又是各不相同的,有因为彼此相爱而结婚,有因为现实的压力而结婚,也有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的。总之,是情况各异。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每个人的权益提供了保护,对那些贪图别人财产的人起了个节制,但对因爱情而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也许是种伤害。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为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中国传统的美好爱情在婚前财产公证面前显得无能为力,相互信任成为无稽之谈,这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冲击。五、发展前景当今的发展趋势将如何显示婚前财产公证在未来社会中的状况?让我们再看看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前景。社会发展到今天,中国已经不是一个传统封建的社会而成为一个婚姻自由的国度,人们的思想不断开放,离婚已不再是一个可耻的话题,离婚率也会随之提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财产也将会增多,像一些高档之类的财产,如汽车、房子、证券等将会增多,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一旦遇到离婚这个问题将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换言之,夫妻双方不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就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据调查,城市居民中仅有2.7%,农村居民中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愿望,绝大多数夫妻认为,采取共同财产制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巩固夫妻感情。所以将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另外,婚姻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流于泛泛,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官无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做出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的估价,因而往往采取保守的不积极的态度。因此,财产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它需要人们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促使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健全,来解决困扰人们婚姻的财产问题,相信在以后的发展中这个问题会得到妥善的解决,婚前财产公证在未来的婚姻生活中得到多数人的认可,使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结束语:随着社会的进步,新的观念的更新,人们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将越来越多,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将起到人民法院和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公证的法律手段来规范约定财产归属,明确夫妻同财产所有权,可以稳定家庭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广阔的自由生活空间。总之,婚前财产公证是必要的,它在社会的进步发展中是不可缺少的。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版[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出版社[3]周冰等译《当代社会问题》第四版华夏出版社2003年1月第二次印刷[4]《中国妇女报》,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20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