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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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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大纲课程大纲 ◆学习目的和要求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最一般的特点和规律性的学科。法理学的内容包括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价值,法律运作的方式和内在规律性,以及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   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律观,这是我们科学地认识一切法律现象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出发点。法理学是对各法学学科研究内容和成果的概括和提炼,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具体法律现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学习法理学可以为学习各个部门法的知识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

法理学课程大纲
课程大纲 ◆学习目的和要求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最一般的特点和规律性的学科。法理学的内容包括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价值,法律运作的方式和内在规律性,以及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   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律观,这是我们科学地认识一切法律现象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出发点。法理学是对各法学学科研究内容和成果的概括和提炼,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具体法律现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学习法理学可以为学习各个部门法的知识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此外,学习法理学对于法律实践也具有重大意义,只有从理论上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原则、作用、价值和法律的运作机制,才能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才能正确地制定、理解和实施法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学的一般概念、原理和具体的法律现象,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学的一般理论,努力提高运用法学原理分析实践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能力。此外,学好法理学不仅需要有宽广的知识背景,如哲学、逻辑学、历史学、经济学等,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部门法知识,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有关法的一般原理、原则的根据,并将这些原理运用到具体法律现象中去。      ◆课时分配 章 次 教 学 内 容 课时 第一章 绪论 3 第一编 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章 法的概念 3 第三章 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3 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3 第五章 法治和法制现代化 3 第二编 法律调整 第六章 法的创制 3 第七章 法的渊源 3 第八章 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3 第九章 法律体系 2 第十章 法的实施 4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3 第十二章 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3 第十三章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3 第十四章 法律监督 2 第三编 社会主义法与其它社会现象 第十五章 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3 第十六章 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3 第十七章 社会主义法与文化 3 合 计 50  第一章 绪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绪论部分主要掌握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了解什么是法学和法理学,明确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第二,了解法学和法理学的意义和功能。第三,初步了解学习法学和法理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的方法。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学的对象和职能 一、法学研究的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二、法学的职能   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因此法学属于社会科学。法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实践功能、认识功能和意识形态功能。 第二节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社会条件和文化条件。   一、中国法学的发展   中国法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在诸子百家中,对后世的中国法律文化影响比较大的是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汉初以后,儒家法律思想逐渐在中国封建社会居统治地位。直到清朝末年,才开始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理念。   二、西方法学的发展   西方法学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最早的法律学说导源于古希腊,到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开始成为独立的学科,并出现大量专门的法学著作;中世纪的欧洲法学与神学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文艺复兴以后,出现了以复兴罗马法为宗旨的新注释法学;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典自然法学开始占居统治地位;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又出现了新的法学流派,主要有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等。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它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于法律现象的研究,第一次真正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阐明了法律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指导思想、科学性程度、代表的利益和价值取向等方向与原有的法学理论都有显著区别。 第三节 法学体系和法理学 一、法学的体系和分科   法学是由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学的门类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从内容上说,可以分为六大类别,包括法的一般理论、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以及法学与自然科学的边缘学科等;从研究方法的角度,可以分为法哲学、法社会学、专门法律理论等等。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最一般的特点和规律性的学科。总的说来,它与其他具体法学学科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是对各法学学科研究内容和成果的概括和提炼,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具体法律现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四节 法学研究的方法 一、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法学研究的方法,通常是指认识、分析法律现象的角度、思路、途径以及采用的手段和工具等。   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是一切法学研究方法的核心和基础,对于各种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具有指导意义。我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法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逻辑分析方法、历史考察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 第二章 法的概念 ◆学习目的和要求   法的特征和本质问题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前者体现了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调整方式和手段的基本特点,后者则决定着任何社会中法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掌握法的特征和本质,对于理解法的作用、功能和一定社会中法的基本精神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词源   “法”是一个多义词,古今中外对于“法”字有不同解释,但至少都反映了两种最基本的含义:第一,法体现着公平正直;第二,法是一种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统一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在中文里,“法”与“法律”这两个概念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在有些场合下应当严格区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节 法的外部特征 一、法是社会行为规范   法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法的规范性表现为它的概括性、普适性和可预测性等。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一定行为规则必须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上升为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方式。   三、法以权利义务为机制调整社会关系   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据以指导和调节人们的交互行为,并判断其合法与否的标准和尺度。   四、法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是否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则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法的实现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国家强制力并不是法律实现的唯一决定因素。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法的形式和内容   法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从形式上看,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性行为尺度,从内容角度看,这个尺度体现了一定价值观,并分配着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完善的形式,法律就不能有效地发挥效能;不体现合理的价值观和利益分配关系,法就是“恶法”。   二、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法的本质是潜藏于法的现象背后的内在的、稳定的、必然的联系。法的本质决定着一定社会中法的基本内容和总体价值取向,以及法律现象存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性。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地认识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基本指导思想。   法的本质的层次性: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法是被一定历史条件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和纪律;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第四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   二、法的特殊分类   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第三章 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学习目的和要求   任何社会存在着规则和秩序,都有与其相适应的社会调整方法和手段。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手段,它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与社会形态的演进相适应,法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类型。学习本章内容,有助于认识和理解法产生和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社会调整的概念 一、社会调整的概念   社会调整通常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或手段,将个人和群体的行为纳入某种规则或秩序的过程。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整个社会正常存在和运转所必需的方式。   二、社会调整的分类   内在的调整与外在的调整;肯定性的调整与否定性的调整;正式的调整与非正式的调整;个别性调整与规范性调整;自己解决的社会调整和由第三方解决的社会调整。 第二节 法的产生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的特点;原始社会中社会调整的特点。   二、法的起源   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法产生的社会组织根源;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   法产生的标志;法与原始氏族习惯的区别。   三、法产生的标志   法律制度的历史类型及其更替;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点;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法律制度的历史类型 法律制度,简称法制。在广义上,法制通常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其内容包括法、法律实践和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   一、法律制度的历史类型及其更替   1、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的法律制度,就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   3、法律制度的继承和移植   二、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特点;封建制法律制度的特点。   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两个阶段。在基本性质和价值取向不变的前提下,法制的具体内容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更能适应高度社会化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要求。   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源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在法律文化上各具特点。 第四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   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型;以彻底废除旧法为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了从新民主主义法到社会主义法的转型。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点   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根本使命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也是法律制度的目的和最重要的本质属性。   由其本质所决定,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强制性与自愿性的统一性。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主义法的社会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了解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和社会关系调整手段,如何对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生活发生影响,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满足人们对于自由、秩序、公平和效率的追求。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的作用和职能 法的作用和职能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法理学上一般将其区分为法的规范作用(职能)和法的社会作用(职能),前者是实现后者的手段和方式,后者是前者所要达到的目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和专门法律职能   法的规范作用也称为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提供普遍的、权威性的行为标准并保障其实现,对人们的行为所发生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   法的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法的专门法律职能可以分为法的调整性职能和保护性职能。   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   1、法的维护阶级统治职能   2、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3、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学中所指的法的价值通常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法对于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其二是指法所追求的对于满足主体需要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目标,如自由、正义等。   二、法与利益   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人们的利益与法的价值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法对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三、法与自由   自由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价值,自由的概念可以从不同层次上理解。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们的行为自由取决于他们对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取决于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把一定社会生产方式要求的行为自由确认下来,并保障自由的实现。   四、法与秩序   从根本上说,社会秩序是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法律本身就是一定社会秩序的规范化的表现;实现一定秩序也是法律的基本目的之一。   五、法与正义   正义是指人与人关系的理想状态,其中心含义是公平、公正,马克思主义为认识正义的本质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方法。法与正义具有天然的联系,法是社会正义的象征。不体现正义的法是“恶法”,也难于获得实现;同时,法的发展取也决于社会正义观念的发展。法通过规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确认和体现正义;通过保护权利,惩罚违法犯罪,补偿违法侵权行为赞成的损害;维护、伸张和恢复正义。   六、法与效率   效率是法所实现和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立法可以确立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包括确认富有效率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经济运行制度以及分配制度;法的实施可以维护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七、正确处理自由、秩序、公平、效率等的关系   法所实现的价值目标从根本上说是统一的,没有秩序就没有自由,没有效率也没有真正的公平。但由于一定历史时期的自然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因此法律必须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定环境和任务,科学地安排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在处理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坚持实事求是。 第五章 法治和法制现代化 ◆学习目的和要求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法制现代化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如何推进法制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重大课题。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的基本含义和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法制现代化的概念以及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道路。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基本含义   “法治”的概念具有多重含义。首先,法治是指一种以法律作为治国基本方式的治国方略;其次,法治指一定价值理念指导下的制度形态;再次,法治是指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秩序。   二、法治与人治和德治   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不同于中国历史上的“人治”和“德治”。人治的特点及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中国古代德治的特点以及法治和德治的区别。   三、现代法治与中国古代 “法治”   法学学说所主张的“法治”;现代法治与法家倡导的法治的根本区别。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及其基本要求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   中共中央“十五大”政治报告中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含义,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一论述集中表现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性质和基本特点,即它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的形式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要求。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 一、法制现代化的概念   法制现代化是指一定社会的法律制度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过程。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是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法律机构和设施的现代化;法律原则精神的现代化;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道路   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有不同的道路和发展模式。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又处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法制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立足本国经验与借鉴外国成熟经济、观念更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不断总结和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制现代化的新路。 第六章 法的创制 ◆学习目的和要求   法的创制是把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以特定方式集中和概括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也是将这种需要转化为内容严谨、形式规范、效力明确的法律规范及其体系的过程。   学习本章有助于通过对于立法活动的过程和相关问题的分析,深刻理解法的创制活动的特点、内容和形式。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的创制与法的形成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特点   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法律规范只能由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创制;法的创制是制定、修改、废止或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二、法的形成   法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指社会生活对于法律调整的客观需要通过各种不同方式为人们所认识,形成统治阶级的法权意识和立法动机,最终通过法定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的整个过程。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过程的关键性的结尾阶段。 第二节 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法的创制权限划分的制度,即规定一个国家中不同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方面的职能或权限应当如何分配的制度。   二、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和立法法规定了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第三节 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一、法的制定阶段   法的制定过程的准备阶段和确立阶段。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手续和次序。   我国的立法程序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法律规范的公布四个阶段。   三、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的概念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立法技术泛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的总和,包括立法体制技术、立法程序技术和立法表达技术等。狭义的立法技术专指如何表达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包括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术语、语言、文体等方面的技术,即立法表达技术。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技术要求。 第四节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民主性原则   三、科学性原则   四、保持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   五、立法的创新性和纲领性原则   六、总结本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章 法的渊源 ◆学习目的和要求   法的渊源是法学中的重要问题。学习本章的目的在于认识我国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方式、外部表现形式和效力等级,以利于遵守和适用。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作为法学研究的专门术语,它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或法律效力的来源,包括国家创制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我国当代法律渊源的一般特点   当代中国法主要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法律规范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多样性;在一国两制格局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在我国法源体系中具有独特地位。   二、我国的制定法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渊源是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和国际条约。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化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各级各类立法主体应当以严格而统一的标准制定规范性文件,使一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成为名称确定、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汇编、法典编纂和法规清理。 第八章 法律规范 ◆学习目的和要求   学习本章的主要目的在于了解一个国家的法是由各种不同功能要素构成的;法律规范是一种高度发达的行为规则,在其内容结构、效力等方面具有一系列独具的特征;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不同种类,各类规范都具有自己特有的功能。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的要素和法律概念 一国法中除规则以外,还包括原则、概念、技术等成分。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一国法的整体,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会影响法的功能发挥。   一、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在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具有认识功能和构成功能。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在一定法的体系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律规范结构的一般理解   从实质意义上看,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由三个逻辑上相关的部分构成,即假定、处理、制裁。这种认识体现了法律调整的基本特点。   二、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指令性规则的结构   指令性规则分为调整性和保护性规则,分别由假定、处理和假定、制裁两个部分构成。   三、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法律条文的文字结构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并不完全一致。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种类 一、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三、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四、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五、法律规则的其它分类 第四节 法律规范的效力 一、法律规范效力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效力又称法的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法律规范的效力不同于“法律效力”,后者的涵义更广泛。   二、法的效力等级   法律规范的效力有高下之分,当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发生矛盾时,应适应效力等级高的规范。   三、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对象效力。 第九章 法律体系 ◆学习目的和要求   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本身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由此决定了一国的法律规范之间也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学习本章内容有助于我们理解一国法的内在结构,了解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在分为不同法律部门的基础上分类组合而成的,有机联系着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第二节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考虑其他一些具体因素。 第三节 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 一、宪法部门   二、基本法律部门   (一)行政法   (二)民法   (三)刑法   (四)经济法   (五)诉讼法 第十章 法的实施 ◆学习目的和要求   法的制定不等于法的实现。通过本章的学习,可以了解和掌握作为一种规范化的社会调整手段,法律贯彻实施的特定方式、途径、原则和条件,这是任何法律职业者所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的实施的概念和基本形式 一、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法的实现,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二、法的实施的阶段   法律规范生效;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形成;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补充阶段。   三、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   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施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施。   四、法的实施的效果   法的实施的效果也可称为法律调整的效果,包括法律实施的单纯法律效果和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第二节 法的适用的形式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主体,用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产生、变更或消灭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二、司法适用   法的司法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司法权,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三、法的行政适用   法的行政适用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的规定适用于特定主体或场合,调整具体行政关系的活动。   四、仲裁和调解   (一)仲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把争议交由第三方居中裁决,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法律纠纷的活动。我国的法定仲裁机构是非官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活动具有自愿性、非公开性以及效率性和经济性等特点。   (二)调解   调解是中立的第三人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从中进行调停或疏导,帮助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或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的活动。我国的调解包括审判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第三节 法的适用的主要阶段 法的适用的主要阶段包括:调查和分析事实阶段,选择和确定将适用的法律规范,分析并解释规范的含义,作出决定并产生适用法的文件,送达和执行。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要求和基本形式 一、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二、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专门机关的工作同群众路线相结合;实事求是。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学习目的和要求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意志关系,是法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形式,也是法在实现过程中最基本的手段或机制之一。学习本章应当侧重认识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种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的过程和条件。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   法律关系主体亦称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一定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或能力。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国家;社会构成。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主体之间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不同种类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相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隶属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职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职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职权的主体和目的也都不同于一般的权利。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关性;权利和义务具有同一性;权利与义务在范围上相互限定;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在实质意义上,法律关系客体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财富或福利。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所不同。我国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以及行为结果。 第五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也就是说,法律事实是在法律上有意义的,即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第十二章 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学习目的和要求   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产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来保护权利、伸张正义、恢复秩序,这是法律调整的重要特点之一。学习本章内容,有助于认识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区别、违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责任的根据和目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的种类等问题。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一、合法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合法行为有广义与狭义的不同理解。法学研究的主要是狭义的合法行为,也即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是无害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违法是指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违法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的违法性的统一。   三、违法的构成   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即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的主体和违法的主观方面。   四、违法的种类   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违宪。 第二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概念相同;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违法者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即承担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的特殊义务。   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一)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基础是事实和法律;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   (二)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责任公平原则;责任合理性原则。 第三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制裁是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对违法者因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是体现着国家意志的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定国家机关实施;实施法律制裁的前提是有权机关认定和归结的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二、法律制裁的分类   恢复权利性制裁和惩罚性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第十三章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学习目的和要求   法律制定出来后,不能自行发生作用,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法律调整的必经环节。因此,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既是法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法律实施、特别是适用过程中的重要实践问题。学习本章有助于理解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概念、意义、过程、方法和技术等重要问题。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   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规范或条文的内容、含义、概念等所做的理解和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对法律规范的含义或目的进行的阐释。   法律解释对于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使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化,可以使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统一化、规范化,可以弥补法律空白和漏洞、消除法律体系的内部冲突,并能使法律适应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规范性解释和非规范性解释;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   三、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   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解释实践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作出规定,确定了不同国家机关规范性法律解释的职权范围。 第二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司法活动中的法律推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特定案件的事实,推导出案件处理结果的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适用法律的结果提供正当理由。   二、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是严格按照形式逻辑规则进行的逻辑推导和论证。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三、实质推理   法律适用中的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当据以进行推理的大前提——法律规范的规定本身不确定或包含两个以上相互矛盾内容时,借助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并确定在该场合最为恰当的原则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推理方法。 第十四章 法律监督 ◆学习目的和要求   对法的制定、实施活动的监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离开法律监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本章集中介绍法律监督的概念、意义、方法和种类,以便于大家认识和掌握有关法律监督的基本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狭义的法律监督指专门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主体要广泛得多,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种类   按监督的主体和效力,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按监督的对象,可以分为对国家活动的监督和对其他社会主体活动的监督;按监督的具体内容,对法律行为过程的监督和对法律活动结果的监督;按监督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三、法律监督的意义   从法律调整本身来看,法律监督是保证法律调整正常运作,防止法律制定和运作中由于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偏差和失误的重要手段;从实质上看,法律监督是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误用,实现民主和法治的制度化的保障。 第二节 国家监督 一、国家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中的国家监督是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范围和程序对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进行的监察和督导。国家监督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实施;国家监督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国家监督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二、国家监督的种类   对法的创制活动的监督;对法的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节 社会监督 一、社会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中的社会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并不具有直接意义的法律效力。   社会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它不仅往往是国家监督的动因和基本线索,而且广泛的社会压力也往往可以起到正式的国家监督起不到的作用。从根本上说,社会监督体现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工作的权力。   二、社会监督的种类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团体的监督;专业性、学术性团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公民的直接监督。 第十五章 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学习目的和要求   法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决定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在各种社会现象中,法与经济的联系最为密切。同时,法对于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经济运行机制又有着积极的反作用。只有理解法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理解一定社会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内在根据和规律性。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与生产力 一、发展生产力是人的解放的物质条件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解放,包括人与人关系中的自由,必须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为基础。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生产力水平是最重要的,它的状况决定着生产关系发展的状况,最终决定着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发展程度和状态。   一个社会制度合理的基本根据在于它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就在于它为生产力发展,从而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极其广阔的空间。正如邓小平同志概括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对社会主义制度认识的重大发展和突破。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这大大制约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发展。因此必须集中各种力量和资源,包括法律资源,把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位置。   二、生产力状况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最终决定性   首先,我国的生产力状况奠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其次,社会主义法律调整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也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   三、社会主义法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法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并不是完全被动的,我们之所以需要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就是因为法律制度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社会主义法通过确认在生产活动中的合理关系,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合理而有效率的资源分配关系,促进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此外,社会主义法还可以有效抑制生产力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因素,促进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协调发展。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所有制结构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   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是一定生产关系最重要的因素,它从根本上决定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和社会分配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不同经济领域,不同地区,具体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存在很大差别。   二、所有制结构对社会主义法的决定作用   公有制的主导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所要求的,它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主义法的性质;多元所有制共同发展决定了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所有制结构是法的决定性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的其他因素对社会主义的制定和实施也有影响。   三、社会主义法对所有制结构的反作用   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社会主义法确认公有制的主导地位,促进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和结合;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障非公有制的利益和平等地位;促进并引导它们健康发展。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市场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   市场经济,顾名思义,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市场经济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点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竞争机制、价格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法律对契约的保护和约束以及通过宏观调控弥补市场调节自身的弱点等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些共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它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的产物。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结合,是我国对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发展和突破。   二、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化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要求,而经济的市场化又是实现法治化的内在动力。二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积极互动关系。   在微观层次上,社会主义法确认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确认并保护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确认并维护自由竞争的环境和秩序。同时,社会主义法通过解决主体间的纠纷,提供法律救济来恢复权利和秩序。   宏观层次上,社会主义法是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自发的市场经济本身有一定缺陷,必须辅之以有效的宏观调控。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和实施宏观调控,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方式。此外,社会主义法也是防止市场经济带来的不公平,保障基本人权和社会进步的有力手段。   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能否充分发展和实现,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关系的要求。   从微观层次看,市场经济激发了人们追求权利和自由的法律积极性。在直接促进经济领域的平等、自由意识的增长的同时,市场经济对其他领域,如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自由也有积极的影响。主体关于自由和平等的追求转化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建立和实现法治的观念基础。   从宏观上看,市场经济造就了一支从外部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现代法治的核心是民主基础上产生的政府必须严格守法,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方面,市场经济要求主体意思自治,排除外来的,包括政府的强制干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主体有了对资源的明确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排除政府对经济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的严格控制,使民众真正有了相对于政府的自主权利;此外,市场的社会化和组织程度大大高于自然经济,这些主体和组织形成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 第十六章 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学习目的和要求   政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上层建筑中最活跃的部分。法与政治具有直接的联系,实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而社会主义民主也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健康运行和发展。学习本章内容,有助于认识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权力、执政党以及社会自治组织和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及影响。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与国家权力 一、国家权力的概念   在法学中,国家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政治组织,即一种拥有特定形式公共权力的特殊的社会公共组织。国家权力是指国家机构凭借和利用其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得以控制一定社会生活状况的支配和影响能力。国家权力基本特点是:特殊的强制性、公共性、阶级性和主权性等。   二、社会主义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相辅相成,具有共生性。   一方面,社会主义法需要国家权力的支持和保障。从宏观上看,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政治前提;国家政权的稳固是法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政权职能和任务的发展推动法的发展。从具体职能层面看,国家权力是法的创制的直接渊源;法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及其活动需要社会主义法的支持、组织、规范和制约。社会主义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体系,规范国家权力的活动方式,制约国家权力行使的任意性。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一、现代民主政治的含义   现代民主政治的含义主要包括:国家一切政治权力属于人民;政府公共权力的有限性和受控性;公民享有平等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民主过程的程序性;以法律保护和规范民主政治的全过程。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应当具备上述一般特征,除此之外,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和具体国情决定了现阶段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具体内容、实现方式和道路等。   二、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质量;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三、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促进作用   社会主义法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权威化、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并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其具体表现是:   社会主义法确认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民主政治体制和国家活动的民主原则; 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法治有助于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社会主义法治有助于协调政治稳定和民主改革的关系,保障在政治稳定基础上不断扩展政治民主;社会主义法治可以弥补民主的内在缺陷和弱点,保障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领导 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种新型的政党政治   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为了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治权力而基于共同意愿所组成的政治组织。政党通常都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一定的组织成员和职业的政治领袖,有一套争取或实行其政治统治的纲领和政策。   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即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制度是在中国民主革命实践中历史地形成的,也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利于团结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   二、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   政策即政治策略,通常是指一定政党或其它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为处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而提出并贯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现代两种社会调整形式,它们之间有内在一致性,同时也有显著的区别。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执政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既不能把二者割裂和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二者简单等同。   三、执政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   一方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保证法律制度的内容、性质和方向;另一方面,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执政功能必须有法律依据。从政治文明发展的规律性来看,执政党行为的法律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自治 一、社会自治的内涵   自治是指一定地域或群体的成员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依托一定的组织,自我认知、自我管理、自我决定的活动。   自治可以依性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国家权力体系相联系的地方自治或区域自治;另一类是社会自治,包括职业团体自治、社团自治、地域基层居民自治和政治团体自治等。社会自治可以体现人的社会性,发展人的民主参与和管理能力。   二、社会自治对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   社会自治有助于增进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独立性,抵制国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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