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

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

举报
开通vip

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 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 赵文洪 内容提要:中世纪欧洲许多村庄具有自治性质。它们独立管理自己的事务;有自己的法 律——村规;有自己的最高权力机构——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有自己选举出来的管理人员; 有些还有自己的军事防务。中央政府和领主承认许多村庄的自治。 关键词:中世纪 欧洲 村庄自治 庄园法庭 村民会议 英文摘要:Many villages in medieval Europe were autonomous. They managed their affairs independentl...

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
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 赵文洪 内容提要:中世纪欧洲许多村庄具有自治性质。它们独立管理自己的事务;有自己的法 律——村规;有自己的最高权力机构——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有自己选举出来的管理人员; 有些还有自己的军事防务。中央政府和领主承认许多村庄的自治。 关键词:中世纪 欧洲 村庄自治 庄园法庭 村民会议 英文摘要:Many villages in medieval Europe were autonomous. They managed their affairs independently. They had their own laws__by-laws; own power authority__manorial court and village meeting; own officials; and even own defense system. Some governments and lords admitted their autonomy and even granted it to them. 人们在谈到封建时代的欧洲农村基层社会单位的时候,一般首先会想起封建庄园。其实, 与此同时,我们决不应该忘记村庄。119 世纪研究英国历史的著名史家文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曾经明确指出,村庄这种地域组织比封建制度远为古老,而且在封建制度下 仍然充满活力。2就笔者接触到的有关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资料看,村庄是一个包含着丰富的 政治、经济、文化内容的基层社会单位,很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研究。至于村庄的自治性质, 在领主与他的农奴和其他佃农的租佃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方面,是毫无后者的自治可言的。 根据某些封建原则,连农奴的人身都是领主的财产,他们谈何自治呢?但是,在村民们之间 的关系,或者,更准确地说,在实行共同耕种和共同放牧的“公地制度”(下面将做解释) 的村庄或者庄园共同体内,所有共同体成员之间在他们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关系方面,则经常 有着村民不同程度的自治。村庄自治这种具有政治意义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很久都未被统治者们重视。 著名历史学家艾瑞克·霍布斯邦(Eric Hobsbawm)曾说,在 18 世纪以前,农民们似乎属于 经济或者社会历史,但是几乎不属于政治历史,因为统治者们不屑于关心村庄里发生的事情。 3但是,自 19 世纪开始,西方学者越来越关注这一问题,他们在探讨公地制度、庄园制度、 农民日常生活的时候,已经多有涉及,本文引用的材料,都来自他们的有关著作,这里就不 一一列举。不过,笔者还没有见到国内学者就本文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成果。本文只是就 中世纪欧洲许多村庄(不是所有的村庄)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自治性质进行的初步探讨,使 用的材料还非常有限。我期待着同行们的进一步研究,尤其是进一步挖掘史料。 一 在中世纪欧洲存在着大量具有自治性质的“村庄共同体(village communities)”。 中世纪欧洲的村庄在现代英文中或者叫“village”,或者叫“township”。“village” 的起源与罗马时代流传下来的“villa”或者“vill”有关。著名英国法律史专家梅特兰认 为,它指组成一个定居点(settlement)的领土单位,有自己的土地。苏珊·雷诺滋(Susan Reynolds) 认为,“villa”可以意味着一个定居点,或者一处地产(estate),或者一个领 1有的庄园就是一个村庄,有的庄园包括几个村庄,有的村庄分属于不同的庄园。英国的情况请参阅戴尔: 《英国中世纪村庄共同体及其衰落》(Christopher Dyrer, “The Engilsh Medieval Village Community and Its Decline”),《不列颠研究》( The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第 33 卷,第 4 期,1994 年 10 月, 第 408 页。 2文诺格拉多夫:《11 世纪英国社会》(Paul Vinogradoff, English Society in the Eleventh Century), 牛津,克莱仑顿出版社 1908 年版,第 475 页。 3转引自戈亨:《农民政治?15 世纪英国的村庄共同体和王权》( R.B.Goheen,“Peasant Politics? Village Community and the Crown in Fifteenth-Century England”),《美国历史评论》(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 96 卷,第 1期,1991 年 2 月,第 42 页。 1 主统治地(lordship);有时候它还意味着一个地方政府单位,它可能包括若干定居点和地 产。在中世纪早期,它们的形式以零散小村子(hamlets)和小耕作单位(farmsteads)为 主,而非大村庄。1戴尔(Christopher Dyrer)指出,Village现在已经意味着一个有着一 群密集房屋的定居点。但是在中世纪,village或者 vill既能够由一群居民围绕一个中心聚 居而构成,也能够由一些分散的hamlets和farmsteads构成。戴尔还认为,township用于指 在一个较大的庄园或者堂区内的单独的村庄。2梅特兰用“township” 翻译“villata”(而 不是“villa”),意指一个村子内的居民共同体。3就笔者所见资料看,“township”与“village” 事实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指村庄,主要是叫法不同。 英国学术界一般认为,有 100 个农户和 1 座教堂的定居点,就构成一个village;而三 个或者四个农户则构成一个hamlet。而德语中,村庄意为有 20 户以上的农户,加上 1 座教 堂,也许还有 1 所学校。现在,历史学界普遍认为,欧洲的密集居住型(nucleated)村庄 都是由早期的零散小村子逐渐演化过来的。以英国为例,威廉征服之前,零散小村子占主导 地位;到了中世纪中后期,才形成众多密集居住型村庄。德国的研究表明,村庄要么是自然 形成的,要么是领主为了采用二圃制或者三圃制而强迫形成的。19 世纪罗马尼亚政府就强 迫农民集中居住以形成村庄。4 “共同体”(community)是一个具有政治意义的概念。以英国为例,13 世纪共同体主 要有村(townships),庄园(manors),百户区(hundreds),县(counties), 不同种类的 特权区(franchises),自治市(boroughs),整个国家也叫做一个共同体。5至于“村庄共 同体”,罗赛讷说,只有当村民开始行使他们的权利“以实施其有关集体事务的权威,并且 赋予此权威以合法性”之时,才可以称得上是一个村庄共同体6。戴尔是这样定义的:指一 个人群团体,这些人居住于一个特定的土地范围内,组织程度达到对资源(通常是田地和牧 场)的控制,以及能与诸如国家这样的上级权威进行联系。7从笔者看到的有关中世纪“共 同体”的所有文献看,这个词都意味着有一个具有某种独立的政治权力的政治单位。所以, “村庄共同体”是具有自治意义的单位。 研究欧洲中世纪村庄史或者地方问题的专家们,都发现了村庄共同体的广泛存在。 文诺格拉多夫发现,在法律上,英国村庄被承认为一个单位,独立于庄园。他举例说, 英国的某个村庄居然作为一个整体,就公地问题与它的领主达成了正式协议。 福汉姆发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国农村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是村(tun or township) 这样的民主共同体,有点像后来的教会堂区(parish)。8 苏珊·雷诺滋发现,农村地方共同体大小不一,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一个教会的堂区, 但是,作为一个群体,其核心本质特征是自治。在意大利和法国农村到处都有的具有自治特 征的“公社”(communio, communia, communantia)一词,都意味着共同的权利,或者共同 的财产,或者一群人,或者一个人群团体。一个村庄、庄园、堂区可以成为一个具有自治性 质的集体行动单位;几个村庄联合起来,也可以成为这种单位。比如,在北意大利的一些山 1苏珊·雷诺滋:《900-1300 年西欧的王国和共同体》(Susan Reynolds, 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 900-1300),牛津,克莱仑顿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79、101、103-104 页。 2戴尔:《英国中世纪村庄共同体及其衰落》,《不列颠研究》第 33 卷,第 4期,1994 年 10 月,第 408 页。 3苏珊·雷诺滋:《900-1300 年西欧的王国和共同体》,第 79、101、103-104 页。 4 D.胡克等:《关于英国村庄的演进的讨论》(D.Hooke; Peter Bigmore; Eric Grant; F. H. Hansford-Miller; E. M. Yates, “The Evolution of the English Village: Discussion”),《地理杂志》( The Geographical Journal)第 148 卷,第 2期,1982 年 7 月, 第 203-205 页。 5霍滋沃斯:《英国法律史》(Sir William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第 3 卷, 伦敦,梅 西欧有限公司 1942 年版,第 401 页。 6罗赛讷:《中世纪的农民》(Werner Rosener, Peasants in the Middle Ages, translated by Alexander Stutzer), 厄巴那和芝加哥,伊利诺斯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50 页。 7戴尔:《英国中世纪村庄共同体及其衰落》,《不列颠研究》第 33 卷,第 4期,1994 年 10 月,第 408 页。 8福汉姆:《英国农村生活简史》,第 14 页。 2 区,通过联合若干村庄或者居民点形成公社组织;北海沼泽地区分散的农户(farmsteads) 联合成村社(Bauerschaften), 它们进而又形成堂区。她还发现某个村庄(Rosny-sous-Bois) 的农奴们(serfs)竟然集体起诉其领主达 50 多年。她说,今天的律师认为,只有法人才可 以这样做。该村还甚至就此事至少一次向罗马派去了一位代诉人。这就更加有力地证明了它 的法人地位、自治地位。1 戴尔指出,在欧洲大陆,许多村庄被作为公社而授予正式的特权。英国共同体能够以法 人身份持有财产。2 罗赛讷指出,12、13 世纪,一些村庄在法律上可以自治了。自中世纪晚期起,村庄共 同体经常有自己的印章。有时,村民们甚至佩带作为村庄标志的盾形徽章(sported escutcheons)。在某些地方,甚至有本地的旗帜。村庄也是法人,有权提起诉讼,村庄共同 体经常作为当事人参与审判。3 布赖恩·M.道宁(Brian M.Downing)指出,13 世纪,紧接着一些大城镇称自己为公社 之后,一些村庄也称自己为公社。它们发展出自己的司法和行政机构以及村民大会,以决定 自己的事务,当贵族们试图打败或者吞并它们的时候,它们就联合起来共同防卫。瑞士的公 社(Markgenossenschaften)就与村百户区,以及伯尔尼(Berne) 和巴塞尔(Basel)的商 业中心联合形成了强有力的联邦宪政主义的基础。4 杰罗姆·布拉姆(Jerome Blum)指出,欧洲作为法人团体的村庄共同体在中世纪出现, 解体于 18 世纪,在 19 世纪和 20 世纪早期彻底消失。尽管中世纪欧洲各个村庄共同体对村 庄生活的控制程度有所不同,但是,无论怎样,它都是一个经济共同体、财政共同体、互助 共同体、宗教共同体,和平与秩序的保卫者(共同体边界内),其居民的公共的和私人的道 德的守护人。共同体作为法人实体能够进入法庭以要求纠正其领主、其他领主、城市人,或 者其他农民对共同体所做的错事。在法国,法庭日历上充满了成千上万件与村庄共同体有关 的案子。路易十四的一位州长(省长)在其一个省内,就成功地清理了 2400 项公社的诉讼。 5 二 具有自治地位的村庄,有哪些自治特征呢? 1.有自治的事务 共同体自治的主要事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履行对国王或者国家的义务,二是履行对领 1苏珊·雷诺滋:《900-1300 年西欧的王国和共同体》,第 102、134、135、138、139 页。 2戴尔:《英国中世纪村庄共同体及其衰落》,《不列颠研究》第 33 卷,第 4期,1994 年 10 月,第 409、410 页。 3罗赛讷:《欧洲的农民》(Werner Rosener, The Peasantry of Europe, Translated by Thomas M. Baker), 苡国牛津和美国坎布里奇,巴兹尔·布莱克威尔有限公司 1994 年版,第 160 页。另见卡罗林讷·卡斏提欧 讷 :《 17 世 纪 意 大 利 村 庄 的 政 治 文 化 》( Caroline Castiglione, “ Political Culture in SevenTeenth-Century Italian Villages”),《跨学科历史学杂志》(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第 31 卷,第 4期,2001 年春季, 第 524 页。 4布赖恩·M.道宁:《西方宪政政府的中世纪起源》(Brian M.Downing, “Medieval Origin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n the West”),《理论与社会》(Theory and Society)第 18 卷,第 2 期,1989 年 3 月,第 222 页。 5 杰罗姆·布拉姆:《15 世纪到 19 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Jerome Blum, “The Internal Structure and Polity of the European Village Community from the Fifteenth to the Nineteenth Century”), 《近代史杂志》(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第 43 卷,第 4期,1971 年 12 月,第 545 页。 3 主的义务——这两个方面的工作本文将在最后一部分探讨国王和领主对待村庄自治的态度 时介绍,三是村庄内部的农业协作和共同生活。这里重点介绍。 具有自治特征的村庄,大多与公地制度有密切关系。福汉姆(Montague Fordham)指出, 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最早出现的村庄,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公地。1斯里彻·凡·巴斯(B. H. Slicher van Bath) 指出,“一个人可以定义古老的丹麦村庄共同体为一个敞田社团 (open-field-corporation)”。中世纪东尼德兰大多数有公地的地方都被提到是村庄。2罗 赛讷(Werner Rosener)指出,公地是中世纪晚期欧洲村庄最典型的特征。3杰罗姆·布拉 姆指出,一般地,村庄共同体最积极的作用在于对村民农业活动的协调。4戴尔指出,密集 居住型村庄(nucleated villages)的形成与公地制度有关。村庄自治主要是由农业的理由 (公地制度——引者)造成的。5 那么,什么是公地制度呢?公地制度(common field system;也叫敞地制度或者敞田制 度:open field system)是一种曾经在欧洲农村长期6、广泛存在的,以村庄(如果村庄与庄 园重合,就是庄园)为单位的土地制度和生产制度。7这一制度在 18、19 世纪大规模消失, 而其最后消失时间为 20 世纪 60 年代,地点是法国8。英国著名公地制度专家琼·瑟克(Joan Thirsk)曾给该制度下过一个比较全面的定义。现全文引述如下: “它由四个要素构成。第一,耕地和草地在耕种者之间分为一些长方形的条田,每一耕 种者可以占有分散于田野各处的一些条田。第二,在收割之后和休耕季节,耕地和草地都对 公地共同体成员(commoners)开放,任其共同放牧其牲畜。在耕地上,这必定意味着人们 遵守某些关于种植庄稼的规则,以便春播和冬播的庄稼能在错开了的土地上生长。第三,有 着共同的牧场(pasturage)和荒地,条田的耕种者们有权在其上放牧牲畜,拾取木料、泥 炭以及可能得到的其他物品,比如石头和煤。第四,所有这一切活动均由一个耕种者会议管 理之。在中世纪大多数地方,这一会议就是庄园法庭,或者――当一个以上的庄园聚于一个 镇上时――村民会议(village meeting)。”9 在公地制度下,村庄共同体它承担着农业生产管理的责任。具体地说,共同体要么通过 1福汉姆:《英国农村生活简史》(Montague Fordham, A Short History of English Rural Life),伦敦, 乔治·爱伦和厄文有限公司 1916 年版,第 11 页。 2斯里彻·凡·巴斯:《尼德兰东部的庄园、马尔克和村庄》(B. H. Slicher van Bath, “Manor, Mark and Village in the Eastern Netherlands”),《知识宝鉴》(Speculum)第 21 卷, 第 1 期,1946 年 1 月,第 126 页。 3罗赛讷:《中世纪的农民》,第 46 页。 4杰罗姆·布拉姆:《15 世纪到 19 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第 542-544 页。 5戴尔:《英国中世纪村庄共同体及其衰落》,《不列颠研究》第 33 卷,第 4期,1994 年 10 月,第 414 页。 6如果以已经发现的最早的成文村规(1250 年制定)为起点,到 20 世纪 60 年代,持续约 7百年;如果以目 前可见的关于公地的最早记载——公元 608 年至 694 年之间由英国威塞克斯(Wessex)国王颁布的一道法 令为起点,则持续约 1300 年[琼·瑟克:《公地》(Joan Thirsk,“The Common Fields”),《过去与现在》 (Past and Present)第 29 期,1964 年 12 月,第 3页。];如果以罗马帝国时期的塔西佗(Tacitus)提 供的公元 98 年左右日耳曼部落实行类似公地制度的土地制度证据为起点,则持续约 1800 年(塔西佗:《阿 古利可拉传 日尔曼尼亚志》,商务印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馆 1977 年版,第 68 页)。另见克里吉:《英国的公地》(Eric Kerridge, The Common Field of England),曼彻斯特 1992 年版,第 101 页。 7公地制度又叫敞田制度。瑟克认为,公地(common field)指在公地制度下使用的土地;敞田(open field) 受集体管理,但不受公共放牧权支配。但是,另一位经济史专家蒂托(Titow)认为两者是一回事。琼·瑟 克:《公地的起源》(Joan Thirsk,“The Origin of the Common Fields”), 《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 第 33 期,1966 年 4 月,第 145 页。 8在法国某些农村中,公共牧群一直保留到了 1960 年代中期。乔治·格兰瑟姆:《19 世纪法国公地农业的持 续》(George W. Grantham,“The Persistence of Open-field Farming in Nineteenth-Century France”), 《经济史杂志》(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第 40 卷,第 3期,1980 年 9 月,第 524 页。 9琼·瑟克:《公地》,《过去与现在》第 29 期, 1964 年 12 月,第 3页。 4 其大会的决定,要么通过其官员的命令,确定犁地、播种、收割、打干草、收葡萄的时间。 有些共同体或者其官员,养育着种马(stud),以服务于村民们的牲口;或者,比如,在瑞 士的阿尔高(Aargua)州,要求每一户轮流一年养一只公羊。在东欧的大部分地区,并且(在 18 世纪和 19 世纪早期)在西欧一些地区,要犁的地周期性地在村户之间重新分配,在从不 列颠群岛到俄国的几乎每一块土地上,村庄草地中的条田,当收干草季节来临的时候,每年 都抽签重新分配。1除了管理条田的耕种、收割和休耕这一主要工作之外,对公共地的管理 也很重要。杰罗姆·布拉姆指出,无论在周期性地重新分配耕地的村庄还是每户长期占有耕 地的村庄,几乎每个村庄都有共同拥有的公共地(common land):森林、牧场、草地、沼泽、 泥塘(bogs)、荒地或者石场(quarry)、打鱼的地方,等等。它们没有被分割成条块,而纯 粹是集体共同使用。比如,在 18 世纪及以后,在西班牙靠近葡萄牙的边境,许多共同体有 大片公共地。公共地的使用完全由共同体决定。有时候共同体还出售、交换,或者出租公共 地,也购买或者租赁外部的土地。出售出租土地的收入进入共同体金库,或者在村民之间分 配。有时候,共同体不得不出售土地以偿还欠领主、国家或者教会的债务。共同体也集体地 开垦无用地以扩充公共地。 为了给居民提供服务,有些共同体拥有或者租赁一个磨坊,一个烤面包炉,一个肉店或 者一个铁匠铺。由共同体提供的其他经济服务包括检查度量衡,管理诸如面包、啤酒一类商 品的质量。有时候,制定大宗商品的价格,或者确定日工和仆人的工资。它要选任治安警官 来维护治安,保卫财产,处罚犯过失者,赶回走丢失了的牲口,拘捕侵犯土地财产者,监督 居民清理沟渠,确保每个人遵守共同体有关农业的一切规定。通常,共同体还监督道德和宗 教生活,要求居民参加宗教活动,惩罚酗酒、赌博、卖淫,在俄国,共同体的官员和权势人 物将男女分对子匹配婚姻。在德国和瑞士村庄,共同体的社会压力阻止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婚 姻。共同体也承担诸如维修道路、桥梁、堤坝、水道、篱笆;防火;维修教堂和教区长的住 宅;供养牧师;有时候还开办一所学校,等等。常常是各户轮着摊派劳动力履行这些义务。 有时候也征税,用于雇人干活。在火灾时,提供紧急救济,援助重建房屋,照看穷人、病人、 孤儿,有时候指派人照看未成年人。为了满足开支需要,共同体固定地向成员们征收赋税, 或者要求他们服劳役。2 2.有自己的习惯法 每一个村庄共同体都有自己的规则,外面的人,甚至国王,都不能改变它们。3戴尔说, 村庄的“工作和种庄稼都由共同的规则管理。”4这些规则就是习惯、惯例,具有法律效力。 在长时间内,它们都是口头的,到了中世纪后期,共同体开始书写它们的规则、义务、特权 (当然还有许多地方继续依赖口头传统。比如,一个德国村庄直到 1724 年其规则还是口头 的)。在中部德国的村庄,共同体的官员们定期大声地向村民们朗读规则,以让每个人都熟 悉它们。5前面已经指出,村庄与公地制度广泛、密切相关。那么,公地村庄中这种协作的 生产,还有村民们共同的生活(大量村庄连每一户起床和熄灯的时间都是统一的)靠什么管 理呢?靠村规(by-laws)。 所有研究公地问题的专家们基本上都是通过村规了解公地制度的。那么,什么叫村规 1杰罗姆·布拉姆:《15 世纪到 19 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近代史杂志》第 43 卷,第 4 期,1971 年 12 月,第 542-544 页。 2 杰罗姆·布拉姆:《15 世纪到 19 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近代史杂志》第 43 卷,第 4 期,1971 年 12 月,第 544、546、547 页。 3戈亨:《农民政治?15 世纪英国的村庄共同体和王权》,《美国历史评论》第 96 卷,第 1期,1991 年 2 月, 第 60 页。 4戴尔 :《在中世纪谋生:850-1520 年的不列颠人民》(Christopher Dyer, Making a Living in the Middle Ages, The People of Britain 850-1520),耶鲁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3 页。 5杰罗姆·布拉姆:《15 世纪到 19 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近代史杂志》第 43 卷,第 4 期,1971 年 12 月,第 547、548 页。 5 呢?村规既是公地共同体涉及公共生产生活几乎所有细节(其琐细的程度让现代人惊异)的 法律1,又是司法判决书,详细地记录了判决方式和处罚内容。2 成千上万的英国和欧洲大陆村庄独立地形成了自己的村规,开始时候是口头的,到后来 就形成书面的。3文字村规记录最早见于 13 世纪,以后逐渐增多,16 世纪到 18 世纪最多。 没有任何一个村的村规是编成了一本本的法典了的。它们都分散地存在于庄园法庭之中。4村 规不同于政府和教会的法律,完全是公地共同体自身长期形成的习惯法。公地制度下人们在 歌谣中唱道:“公地的制度就是习惯。”5 3.有自己的权力机构 既然村规是村庄公地共同体的最高法律,那么,公地共同体有制定最高法律的权力机构 吗?有,它们分别是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并且,这两个机构同时也是执行村规的场所。 什么是庄园法庭呢?它的最原始的性质有两个。一是封建庄园领主处理他和他的佃农之 间的关系的场所;二是同一个庄园的农民处理他们自己的共同事务的场所。在第二性质上, 它是真正的村民会议,是公地共同体的象征。正如著名的公地史专家欧文(C.S.Orwin)先 生指出的那样,“耕作体系以及社会生活被由庄园法庭表达和实施的公意(public opinion) 所控制。”6到了 13 世纪,许多地方渐渐地都把庄园法庭叫“halimotum”,英文为“hallmote”。 hall指庄园房子;mote指会议。意为“在庄园房子里举行的村民会议”(moot held in the hall)。它每年召开两次或者更多次。7 1作为法律的村规举例:“ 大荷武德庄园。1314 年 6 月 20 日,星期四。整个村子同意和颁布:在圣母报节 (Feast of the Annunciation of the Blessed Mary)之前,以及在圣比德节(Feast of St Peter in Chains) 之后,任何人不得让他的小牛进入任何庄稼地和草地。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豆子地里打草,除非在他自己的地里。 任何人不得侵入签地(用抽签方式分配的草地——引者)。 大家同意,如果任何人违背了以上规定,他将因每一次违规行为而向领主交 4便士。”奥特:《中世纪 英国的公地农业:村规研究》( Warren O. Ault, Open-Field Farming in Medieval England A Study of Village By-Laws),乔治·爱伦和厄文有限公司 1972 年版,第 88 页。 2作为司法判决书的村规举例:“牛顿·兰威尔庄园。1329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三。秋季村规督察员(wardens of the ordinances of autumn)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艾莱斯·戴默克(已经罚款 6便士)从地里拿走粮食,违反村规。 沃尔特·切斯曼(尚未交罚款),沃尔特·威里(尚未交罚款),胡……(已罚款 6 便士)在地里向马 格利·佛劳恩塞斯(已罚款 6便士)支付粮食,违反村规。因此,他们受到处罚。 艾仑那·苏特未将他在地里发现的豆子拿到领主的院子里去,而是拿进了她自己的房子。因此,她被 罚款 3便士。 如同秋季村规督察员报告的那样,威廉·德·雷顿(已经罚款 1 便士)从地里拿走了一捆庄稼。因此 他被罚款。”奥特:《中世纪英国的公地农业:村规研究》,第 92 页。对村规样本的了解,还可参见琴恩·辉 特:《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1440-1580 年诺福克的土地与劳动力》(Jane Whittle, 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 Land and Labour in Norfolk 1440—1580),牛津,克莱仑顿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 317—321 页。 3佛兰西斯·吉斯和约瑟夫·吉斯:《一个中世纪村庄里的生活》(Frances and Joseph Gies, Life in a Medieval Village),纽约,哈朴和饶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132 页。 4阿兰·贝克和罗宾·巴特林编:《不列颠群岛田地制度研究》(Allan R. H. Baker and Robin A. Butlin, eds. , Studies of Field Systems in the British Isles),剑桥大学出版社 1973 年版,第 247-255 页。 5斯克拉顿:《公共权利和公地》(Thomas Edward Scrutton, Commons and Common Fields),纽约,伯特·富 兰克林出版社 1887 年版,1970 年重印,第 115 页。 6 欧文:《对公地的观察》(C.S.Orwin,“Observations on the Open Fields”), 《经济史评论》(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第 8卷,第 2期,1938 年 5 月,第 135 页。 7 文诺格拉多夫:《英国的维兰制》(Sir Paul Vinogradoff, Villainage in England),牛津,克莱仑顿 出版社 1892 年版,第 382、364、367 页;佛兰西斯·吉斯和约瑟夫·吉斯:《一个中世纪村庄里的生活》, 第 172 页。 6 文诺格拉多夫发现,庄园法庭是在领主和管家主持下真正的村民共同体的会议。1欧文 先生发现,英国诺丁汉郡莱克斯顿地区数百年的庄园法庭档案中,有大量关于庄园法庭以集 体的形式制订、修改村规的记录。著名村规专家,美国波士顿大学的奥特(Warren O.Ault) 也发现了大量庄园法庭制定村规以及在庄园法庭上全体在场人员同意村规的例子。他得出结 论:当庄园和村庄重合时,庄园法庭就是一个村民会议。“它可以非常恰当地为村共同体制 定村规。” 2目前能够见到的村规中,有大量的上面都明确说明是在庄园法庭制定的;对违 背村规行为的处罚,大量的都是在庄园法庭以审判的方式进行的,其记录(许多本身也是村 规)也都保存在庄园法庭卷宗之中。这一切,就充分证明庄园法庭是制定(和执行)村规的 场所了。 独立的村民会议就更是村规制定的场所了。甚至在有庄园法庭的情况下,也有村民们在 法庭外开会起草村规的事例。欧洲 14、15 世纪的村规远比 13 世纪多,原因何在?有人以德 国、法国为例,指出,在德国,随着直领地和管理直领地的官员的消失,农民们取而代之。 “他们举行村民会议讨论具体事宜;他们任命村官以管理之。”他们新制定了许多村规。在 法国,随着领主-农民纽带的松弛,农民们被迫形成一个共同体来提供某些农业生活的管理 规则。因此,他们也制定了许多新村规。3 法国大革命废除了领主的司法权之后,地方惯例 的维护就完全靠村民会议(village council)了。例如,20 世纪开始时,由于担心出现地 方性饥荒,某些村民会议要求所有身体健全的居民相互帮助收割庄稼。由于公地农业的客观 要求而制定的一些规则,也被一些村民会议宣布为必要的。4英国小村庄诗汝顿(Shrewton) 在 1596-1599 年之间发生过下述 故事 滥竽充数故事班主任管理故事5分钟二年级语文看图讲故事传统美德小故事50字120个国学经典故事ppt :1596 年庄园解散,庄园法庭停止。三年之后,由于 村庄生活过于“不规范,无秩序”,因此,自由持有农、习惯性佃农和村庄的其他成员,在 教区牧师领导下召开村民会议,以一种法典的形式确认了传统的习惯的村规,并配以处罚条 例。罚金无法像以前那样收归领主,而是归本镇穷人。5(这一点说明独立的村民会议也是 执行村规的场所) 由于独立于庄园法庭的村民会议比庄园法庭起源更早,延续时间更长,这里再对其做一 些介绍。 福汉姆发现,庄园出现以前,6 世纪左右的村庄就以民主的方式进行治理。村民会议 (moot)有时候在教堂开,更多时候在村庄会议室或者外面的大树下开。会议决定公地的管 理,处理一切违规行为。6 罗赛讷指出,中世纪盛期和晚期有充分的自治权利的村庄共同体,其最重要的农民行政 管理组织就是村庄或者堂区中的村民会议。村民会议至少一年开一次,处理村庄财务和耕种 放牧等共同事务。7有些村民会议要求每个村民都参加。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此种会议有权 通过本地的法令,选派官员和任命人们担任村庄职务。此类会议召开的次数各地不同。在波 希米亚和匈牙利,一年一次,在丹麦和北部法国,有时候每个星期都召开。其他地方不固定, 一旦有必要,村官就召集。经常,预先通知开会日期,而当鼓敲响或者教堂钟声响起,会议 就要开始了。在许多地方,村民们都露天开会,经常在一棵树下、教堂院子里,或者本村大 1文诺格拉多夫:《英国的维兰制》,第 362 页。 2欧文:《对公地的观察》,《经济史评论》第 8卷,第 2期,1938 年 5 月,第 131 页。奥特:《中世纪英国的 公地农业:村规研究》,第 82、99 页。奥特:《一些早期的村规》( Warren O.Ault,“Some Early Village By-Laws”),《英国历史评论》(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第 45 卷,第 178 期,1930 年 4 月,第 231 页。 3奥特:《共同同意的村规》(Warren O.Ault,“Village By-laws by Common Consent”), 《知识宝鉴》(Speculum) 第 29 卷,第 2 期,1954 年 4 月,第 392、393、380 页。 4乔治·格兰瑟姆:《19 世纪法国公地农业的持续》,《经济史杂志》第 40 卷, 第 3 期,19809 月,第 521 页。 5奥特:《一些早期的村规》,《英国历史评论》第 45 卷,第 178 期,1930 年 4 月,第 229 页。 6福汉姆:《英国农村生活简史》,第 12、13、14 页。 7罗赛讷:《中世纪的农民》,第 164-165 页。 7 会堂前面的广场上。在丹麦村庄,每个参加者发一张票以坐在对号的某一块石头上,座位安 排成半圆形。每一有权投票者都要参加。无故缺席、迟到者要罚款。直到 19 世纪,此种会 议习惯仍在延续。一些旅行者记录了会议的一些情况,另外,也有正式的记录。有的地方村 民给那些能给他们提供很多酒的人投赞成票。打架、吵闹是常事。有的地方明令禁止带武器 参加,这说明在会议上发生械斗也是可能的。每一个共同体成员都要服从村民会议制定的成 文和不成文法律。1 公地问题专家们也非常重视一条政府的法令所折射出的对村庄公地共同体以村民会议 形式进行自治的传统的尊重:1773 年,英国乔治三世第 13 号法令允许公地由这样一套系统 来进行管理。该系统中,决策由 75%的土地占有人做出(当然他们还要征得他们的地主和什 一税所有者的同意)。2这是在公地共同体中实行多数统治的最确凿的证据。 还需要指出的是,堂区会议(vestry)也是重要的自治权力机构,与庄园法庭互相补充。 苏珊·雷诺滋指出,英国中世纪形成的堂区极其稳固、顽强,直到 1800 年,其边界才改变。 到 13 世纪时候,许多堂区已经是非常有效的共同体了。其中最有效的是属于村或者小镇的 堂区。在许多情况下,堂区居民集体作出决定。3欧文夫妇发现,在英国诺丁汉郡的莱克斯 顿庄园,有时,由堂区成员(parishioners)在堂区会议上制定的规则,由庄园法庭选出的 陪审团执行之。自 18 世纪起,由庄园法庭任命的治安警官(constable)将所有的帐目都提 交给堂区会议。他也把帐目交给陪审团,并且由陪审团逐年签字。其他的官员,比如济贫员、 守路员、教堂守护员等等的帐目,要么交陪审团签字,要么交堂区会议签字。4忒特认为, 16、 17、18 世纪,在大多数村庄,堂区会议都继承了原来的庄园法庭职能而承担了大多数或者 全部的管理责任。实际上,它类似于自治的村庄共同体的议会(parliament)。5 这些近代 早期的情况,当然是从中世纪流传下来的。在法国和英国,尤其在实行公地制度的地区,村 庄和堂区的边界经常重合。法国共同体的官员有时候就是堂区官员,共同体大会有时候就是 堂区大会。在英国,到 18 世纪时候,庄园法庭已经衰落,有些堂区会议代替了它,管理地 方非教会事务、任命村庄官员,实际上成为共同体的统治机构。6 4. 有自己的管理人员 村庄共同体有自己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他们的称呼各地不一。比如,在英格兰叫村头 (reeve,也有人翻译成“庄官”、“庄头”或者“村官”),在意大利叫长老(priors)7和执 政官(consuls),在爱尔兰,居然还叫村王(king),与国王同一个词。 文诺格拉多夫发现,庄园的管家和服务人员由领主任命,与之对应的则有村民自己选举、 代表其利益的村头(也有个别的由领主任命村头的例子)。8苏珊·雷诺滋发现,一个村庄的 1罗赛讷:《欧洲的农民》,第 161、164 页。 2耶林:《1450—1850 年英国的公地与圈地》(J. A. Yelling, Common Field and Enclosure in England 1450 —1850),麦克米兰出版家公司 1977 年版,第 47 页。 3苏珊·雷诺滋:《900-1300 年西欧的王国和共同体》,第 79、100 页。 4 欧文夫妇:《敞田》(C. S. and C. S. Orwin, The Open Fields),牛津,克莱仑顿出版社 1967 年版, 第 156、157 页。 5忒特:《英国村庄共同体和圈地运动》(W.E.Tate, 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 and the Enclosure Movements),伦敦,维克特·哥兰茨有限公司 1967 年版,第 31 页。 6杰罗姆·布拉姆:《15 世纪到 19 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近代史杂志》第 43 卷,第 4 期,1971 年 12 月,第 548 页。 7比如,17 世纪意大利罗马附近的内罗拉(Nerola)村有三个长老,由抽签选出,服务两年。他直接与领主 家族的官员和其他外部人员打交道。教皇的税收人,来访的僧侣,其他村庄的负责人,一般先找他们。他 们召集会议,制定会议程序。卡罗里内·卡斯提尼欧内:《17 世纪意大利村庄的政治文化》,《跨学科历史 学杂志》第 31 卷,第 4期,2001 年春季,第 530 页。 8 文诺格拉多夫:《英国的维兰制》,第 6页。 8 居民,或者一个庄园的佃农,能够作为一个共同体,来集体地选举其管理人员。有时,为了 管理方便,领主还主动要求他们选举自己的官员。村庄自由选举出来的官员有时取代了原有 领主任命的官员;有时,共同体把自己的代表安排在领主官员一起或者受其领导。1116 年, 某地(Guastalla,Emilia)的人民从领主那里获得权利,可以选举 12 人作为执政官(consuls) 以管理有关领主和人民的事务。还有村庄抵制领主派出的官员的例子。13 世纪,意大利托 斯坎尼(Tuscany)地区一些村庄的村民们不断抵制领主任命的官员,以及官员们要收的租 税。北意大利的某一公社的执政官(consuls of the comuni di pieve)就是由分散的村庄 或者零散居住点(quarters)的村民们共同选举出来的。1杰罗姆·布拉姆发现,在许多地 方,村民会议选举村庄官员。一些村庄选两个人平分职责,有时候,相邻的小村庄结合起来 共同选举一班官员。在中、东欧的许多共同体,村庄负责人(headman)的职位或者是世袭 的,或者是自动地属于某一份地的持有人。一般地,这个份地比通常农民的份地(holding) 要大。这个习惯开始于日尔曼人最早殖民之时。 在许多共同体,被选举为村负责人的农民任职为一年或者 6 个月,也有两年、两年以上 甚至终身的。在挪威和德国西北部,负责人由村民轮换担任。在爱尔兰村庄,村王是逐渐赢 得他的伙伴们的接受和信任而获得其位置的:老村王死亡,他就继承其位置。 理论上和实践上,一般村头的职位都能够带来荣誉和地位。在许多共同体,村头持一根 杆子作为其权威的象征;在俄罗斯北部,他带着一个大勋章(medallion),由铜链条挂着。 不过,村头并得不到足以匹配其付出的劳动的实际利益。一般村头不领薪金,或者至多一点 点,从共同体金库中支出。但是,在许多地方,他免除了作为一个共同体成员应该付给领主、 国家和共同体的一些现金、实物和劳役。在俄罗斯,他通常由公社和领主支付薪酬。在有些 共同体里,有一些田地的地块是与这个职位连在一起的。在东欧的一些地方村庄,村头任期 内拥有一到三份免于对领主的义务的份地。偶然地,村头有特别的权利使用牧场和草地,或 者能够有限地使用领主的田地和牧场。在中欧,他经常被授予经营小酒店(tavern)的权利。 在许多地方,比如 ,下奥地利、中部德国、波希米亚、英国,村头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拥有 某些小罚金和村民交的费。 许多人逃避当村头。在 13 世纪英国,他们向庄园法庭交罚款以求不当村头。领主必须 以武力迫使他们担任。在 18 世纪英国,他们只要可能,就寻找替代者。在 18 世纪法国, 政府必须用罚金,甚至囚禁来强迫受过教育的和富有的农民担任村庄负责人(syndic)。2 除了村头之外,村庄还有许多其他管理人员。 福汉姆发现,庄园出现以前,6 世纪左右的一些村庄就通过村民会议选举管理人员。村 头最大,代表全村与外部谈判;其次是“干草监管员”(hayward), 协助村头管理农耕。还 有“草地划分员”( meadsman), 管理草地的划分;“护林员”(woodreeve), 照看林地; “牛 倌” (oxherds)、“羊倌” (sherpherds)、“猪倌”(swineherds)、“蜂倌”(beeherds), 分别照管牛、羊、猪和蜜蜂。3 为了执行村规,公地村庄共同体成员们一般要选出督察员(Warden),负责监督村规的 执行情况。1289 年,英国纽英顿(Newington)庄园法庭卷宗记录了选举“秋季法令的督察 员”(Wardens of the statutes of autumn。这里的“法令”就是村规。庄园法庭档案中两 者有时混用),这种选举是作为一年固定的工作之一部分而被记录在卷宗上的,一直记录到 15 世纪卷宗中止为止。每年都通知大家参加选举。为选举而召集的庄园法庭在七月开会。 1289 年选出了 4 名督察员,也就是从庄园的 4 个小零散居住点(hamlet)中各选一个。1416 1苏珊·雷诺滋:《900-1300 年西欧的王国和共同体》,第 132、133、138、139 页。 2杰罗姆·布拉姆:《15 世纪到 19 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近代史杂志》第 43 卷,第 4 期,1971 年 12 月,第 556-560 页。 3福汉姆:《英国农村生活简史》,第 13 页。 9 年 5 月 23 日记录:某地,村民们都到齐,某甲和某乙被选为村规督察员。1 英国诺丁汉郡莱克斯顿堂区法庭卷宗中的罚款系列清单自 1651 年一直保存,只有一次 中断,一直延续到 20 世纪。它披露了庄园法庭选举村庄管理人员的情况:首先从在场的人 中间选出陪审团成员及其负责人(foreman),并且宣誓。然后选任官员:治安警官及其副手 (一般两个);牲口监管员( pinder), 其职责是监视牲口,并且扣留和处罚跑进公地的牲 口及其主人; 监管员(overseers),职责未提;十户联保区负责人( head of the frankpledge);村规督察员( burleymen,又叫by-law men),监督由法庭制定的村规。21455 年一村规记载,该村的牧人由多数票选举当选。3 陪审员也是非常重要的村庄管理人员。戈亨认为,到 1450 年的时候,英国陪审团已经 成为农村的政治眼睛和耳朵。他们几乎无事不涉及。国王通过他们分配和收集税收,清理道 路、疏通沟渠、将无继承人的土地转归国王或者领主(claim escheats)、审判罪犯、保护 财产,国王也是通过他们维持军事力量。4 往往与村庄共同体重叠的堂区,也选举自己的管理者。英国堂区一般由俗人选出一群选 举人,让他们选举牧师。 5 堂区牧师加上被任命或者被选举出来的教堂看管员 (churchwardens),负责共同体的道德健康。选举出来的济贫员(the overseers of the poors),负责照顾穷人;守路员(overseers of the highways)负责照看道路;治安警官 负责法律和秩序。6 5.其他特征 村庄的自治特征,还有其他一些表现。比如,罗赛讷发现,自中世纪开始,每一个村庄 共同体都力图有一座教堂,一位牧师,以求在宗教领域里也实现自治。7又如,有些村庄还 有自己独立的军事安全系统。新居民点有时建造自己的城墙。中世纪晚期许多村庄都有自己 的城墙。在英国,自 10 世纪起,人们以十户区(Tithing)为单位组织起来保卫安全;自 1233 年开始,每个村庄必须任命至少 4 人巡逻。在意大利和南部法国部分地区,在大约 900 年至 1150 年之间,大批农村人口移居进入新的有防护墙的定居点,拉丁语叫做castra或者 castellae;意大利语叫castelli。8 三 许多村庄的自治与法人地位事实上得到了中央政府的承认。忒特指出,英国县法官和中 央政府都不正式地去管理实行公地制度的村庄的日常事务。9英国早期国王爱德加(Edgar, king of Northumbria and Mersiain 957;king of England 959-975)时期的一些法律表 明,从国王的角度看,郡之下的行政单位是百户区,百户区之下的行政单位,不是领主统治 地(lordships),而是村(tun
本文档为【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442542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334K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14
分类:
上传时间:2009-09-29
浏览量: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