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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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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力,对完善和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抵制监督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本文通过深入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该有所作为,另一方面加强立法也是解决“监督难”的有效途径。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充分肯定了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监督公权力、救济私权利的属性,扩大了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较好地体现了司法体...

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实务中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对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力,对完善和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抵制监督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本文通过深入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该有所作为,另一方面加强立法也是解决“监督难”的有效途径。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充分肯定了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监督公权力、救济私权利的属性,扩大了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较好地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关于加强检察监督的要求。但是,基层司法实践中抵制监督、排斥监督的问题依然比较严重,检察机关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也比较普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民事检察监督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浅到深,一直在争论中发展。不仅理论上有争论,立法中有争论,而且反映在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强烈。尽管立法解决了审判权、执行权要接受检察权监督的理论分歧,特别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加大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但是,陈旧僵化的思想惯性仍然发挥着明显的作用,让社会普遍感到民事检察监督这个公权力“有权无力”,“监督难”、“难监督”仍然是民事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一)检察机关的主要问题长期以来,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起步晚、力量弱、困难大,给检察干警留下了“监督软”、“监督难”的阴影,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是主流,监督能力不强、监督效果欠佳是常态。突出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定位不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是全面监督公权、有限救济私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督审判权和执行权是否正确行使等方面,重点监督、纠正审判机关在实施《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而不是重点救济当事人的私权利。这是因为当事人私权利的主要救济渠道在審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恪守“审判救济在先、检察救济在后”的原则,只要当事人在审判系统中没有充分行使法定救济权利,检察机关不宜“抢跑”,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审判机关主张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重救济当事人私权利、轻监督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公权力。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研究当事人申诉案件只重视审查证据和法律关系,很少关注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问题,造成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本末倒置。依职权主动监督少。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规定,从监督公权力的角度出发,要求民事检察监督应当是积极的、主动的,不应当完全依赖当事人的申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动等待当事人申诉是普遍现象,依职权主动寻找发现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等问题是个别现象。事实上,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并没有转化成到检察机关申诉、控告的案件,这些信访案件中,或多或少隐含着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问题,由于检察机关很少依职权启动监督,客观上造成了相关规定成了“休眠”条款,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司法公正。重视不够,能力不足。囿于民事检察监督理论的分歧,特别是立法不完善的影响,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重视不够,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人员不足。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一般都是一人科或者两人科,与法院民事审判、执行队伍相比有着天壤之别,全部精力只能应对当事人申诉,没有更多的精力去主动发现审判、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问题。二是破解困难的方法少。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人员是从刑事检察转岗而来的,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缺乏系统地学习,理论水平不高,实践经验不足,面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往往束手无策,特别是在面对排斥监督、抵制监督的违法行为时缺乏韧劲,不敢坚持原则。(二)审判机关的问题监督和被监督永远是一对矛盾。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被监督者的审判机关对待监督的思想和态度对民事检察监督影响深远。司法实践中,政法委不监督个案,人大常委会不监督个案,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法》也缺乏对被监督者履行义务方面的规定,使得检察机关监督的刚性不足,使一些审判、执行人员养成了不受其他公权力监督的习惯,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公权力失去监督的通病,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配合难。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进一步强化了民事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工作配合的工作指引,从发布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再到具体的司法监督,都应当有利于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释义文本中,背离立法本意的解释充斥其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思想混乱,一些审判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刁难、阻挠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经常产生难以协调的分歧,限制了民事检察监督作用的发挥。调卷难。调阅民事审判卷宗、执行卷宗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的必要条件。但是,“调卷难”的问题一直伴随着民事检察监督工作。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印发了《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调阅卷宗的程序和条件,成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共同遵守的标准,看起来似乎解决了“调卷难”的问题。但是,由于《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只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对于遵守和不遵守并没有刚性的约束,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却以该问题已经解决为由,并没有确定检察机关的调卷权,使过去长期存在的“调卷难”的问题仍然继续存在。基层审判机关甚至人为地增加一些调卷门槛,导致拖延搪塞调卷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可以说,“调卷难”是困扰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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